1、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闽公消20101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支队: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总队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队防火监督部。附件:有关文书示范文本目录及式样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一年一月七日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2、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其抽查;(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五)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核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并在
3、本单位互联网网站主页醒目位置,设置 “消防办事大厅”的链接。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适用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后,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执行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二)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三)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违
4、法行为举报案件。第七条 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防火检查;(三)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四)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备案、抽查;(二)根据管辖权限对部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三)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防火检查;(四)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5、理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前款第(二)项职责的具体分工由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确定,并报总队备案。第三章 窗口受理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二)申请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均应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第十条 对申请人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对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网上备案系统,出具备案凭证;(三)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更正后录入网上备案系统,出具备案凭证;(四)对随机确定的抽查对象,应当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提供相应材料。依照前
7、款第(四)项规定提供的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处理。建设单位申请对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消防备案凭证盖章的,经受理窗口核实后,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应有专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业务类别认真核对申请材料,收件为复印件的,经核对无误后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二)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即时录入当天窗口受理项目,在互联网“消防办事大厅”及时公布受理项目审批结果;(三)每日定期检查备案登记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复备案、改变使用性质备案等虚假信息。第十二条 已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除测试信息外,任何单位
8、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删除备案登记信息。备案登记信息经确认虚假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大队应在二日内填报建设工程虚假备案信息删除审批表。支队应在二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删除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大队。同意删除的,支队应告知大队进行预删除,同时报总队备案、删除。(二)虚假信息经确认删除后,窗口负责人应于二日内告知建设单位此次备案无效;因改变使用性质备案的,应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如实重新申报备案;(三)对重复备案的建设工程,任意一次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要求提供材料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检查。建设单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依法应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
9、督管理范围的,大队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息删除。第四章 消防设计审核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第十四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后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材料和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原建设工程
10、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书面反馈意见;(二)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三)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审核,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提供材料和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第十六条 对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总队组织专家评审。总队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和送达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第五章 消防验收第
11、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和施工单位竣工说明;(八)包含涉及消防内容的监理评估报告;(九)消防产品登记表;(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十一)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12、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八条 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整改后,向原审核机关重新申请消防验收。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书面反馈意见;(二)所有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甲、乙类工业建筑等大型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有从事防火监督检查、灭火战训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产品监督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六章 消防备案抽查第二十条 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
13、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前款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第二十二条 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报送材料到受理窗口申请接受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或复查,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外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检查或复查,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4、表和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外的其他材料。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应当落实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明确技术复核人,指定项目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取得消防岗位资格。同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
15、案检查)主责承办人不得担任该工程的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主责承办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相应处理。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及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举报核查,使用消防监督检查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申报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依法可以撤销情形的,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
16、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予以撤销。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二日”、“三日”、“五日”、“七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1日印发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闽公消2004160号)同时废止。主题词:消防 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 细则 通知抄送:公安部消防局。 省公安厅。 (共印15份)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秘书处 2010年1月7日印发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
17、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
18、,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
19、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