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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
制度汇编
(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础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4月
目录
一、学生会章程 1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
二、学生会基础条例 8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17
北京大学学生会实施委员会组织条例 27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
和实施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30
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1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0
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
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责任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 64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1
一、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经过,
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自治组织,接收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帮助,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参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关键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相关部门和广大同学联络,帮助和促进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依据会员需要,开展多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升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方面成才发明良好条件;
(三)发展和弟兄院校友好关系,加强和台湾及港澳同学联络。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施民主集中制标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汇报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职权划分遵照在校学生会统一领导下,充足发挥基层学生组织主动性、主动性和发明性标准。
第六条 本会聘用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依据本章程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受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经过多种正当路径和方法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提议;
(三)享受参与本会组织多种活动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碰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处理;本会各级组织必需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给予权利时,必需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利益,不得妨碍她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主动参与本会组织多种活动,实施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工作,维护本会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推行会员义务外,必需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依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百分比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受以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全部工作汇报进行质询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推行以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应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推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汇报,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定各院、系推选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其它问题时,以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经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常设权力机构,实施由学代会给予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不召开学代会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 每任会长团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施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帮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经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实施实施;
(二)在不召开学代会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三)依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责任人任免,接收执委会组员辞职;
(四)审议和同意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验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组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需给予回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组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依据;
(五)免职常代会会长团组员和执委会主席团组员;
(六)听取、搜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相关部门工作意见和提议,并于两周内给予回复;
(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多种文件、各项措施和相关委员会组成名单;
(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需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给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关键干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代会有权免职及补选本院、系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些人数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 实施机构
第一节 实施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实施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组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施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组员中应包含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组员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标准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仪式结束后三日起,至第二年本科生毕业仪式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本章程,实施学代会及常代会决议,制订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责任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召开,向学代会汇报工作;
(五)决定其它执委会重大问题,行使其它学代会给予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时汇报工作并接收其监督检验。对常代会提案,立即处理(或和学校相关部门商榷),并给以回复。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双重领导,接收所在院、系团组织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汇报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实施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领导,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标准上和校学生会对应,应参考本章程标准由各院、系学生会制订。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最基础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汇报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含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任何机构不得制订和本章程相抵触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经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二、学生会基础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
4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最终修正)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会员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一款要求“本科学生”,包含一般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和处于本科阶段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
第一款要求“北京大学学生”,包含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含有中国国籍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域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其它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第一级院系。
第二条 【会员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受下列具体权利:
(一)会内平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经过多种正当路径和方法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提议权利;
(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与学生会组织多种活动权利;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要求学生会向相关方面反应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碰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帮助和保护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第二款要求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据第一款要求享受权利。
第三条 【会员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利益,不得妨碍她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主动参与本会组织多种活动,实施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荣誉。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基础制度,保障会员权利和学生会民主,推进依章治会,依据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 【学代会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假如认为必需,经过全体会议表决经过,能够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四条 【学代会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汇报;
(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组员;
(四)以表决形式同意各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常代会委员;
(五)搜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相关学校工作吁请;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相关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提案;
(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其它职权。
第五条 【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最少30天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筹备工作。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与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要求学代会代表资格条件当届常代会会长团组员和执委会主席团组员组成。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组员报名参与选举,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第六条 【学代会主席团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主席团内部表决,以主席团组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经过。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学代会召开】学代会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经过。该次全体会议时间应早于学代会召开日期最少30天。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学代会会议由学代会主席团确定一名组员主持。
第八条 【学代会通常提案审议规则】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学代会主席团接收相关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提案。下列人员能够提出提案:
(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提案经主席团审议并表决,经过后列入大会议程。
下列提案直接列入大会议程:
(一)由常代会委员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经过;
(二)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
(三)由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
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应最少将两个提案列入议程;若仅收到一个提案,则应将此提案列入议程;若没有收到提案,此次学代会不进行提案审议。
凡列入议程提案应于学代会前最少一周交付代表审议。
提案表决前应由提议人做说明,时间不超出十分钟。
第九条 【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代会修改学生会章程。下列机构或人员能够向学代会主席团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一)常代会全体会议;
(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修正案草案需在学代会召开前最少十天提出,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在学代会召开前最少一周由主席团交付学代会代表审议,并在学代会上表决。
第十条 【学代会动议规则】在学代会会议上,下列人员能够就学代会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动议不得违反本条例相关学代会程序问题要求。
动议经学代会主席团即时讨论并表决经过后生效,学代会相关程序依据动议即时调整。
第十一条 【学代会讲话和提问规则】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能够要求讲话,在审议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汇报时能够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能够讲话和提问。
每名学代会代表就同一问题讲话不得超出两次,提出相关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问题限一次,每次讲话或提问时间不得超出三分钟。讲话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主持人能够终止讲话或提问。
第十二条 【学代会表决规则】除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外,学代会表决提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经过。对章程修正案草案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经过。
表决提案和章程修正案草案采取举手表决方法,由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
选举执委会主席团组员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根据学生会相关基础条例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吁请提出和处理】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接收相关学校工作吁请。下列人员能够提出吁请:
(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上述吁请由学代会主席团和学校相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回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回复,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主席团在学代会结束后30天内回复吁请人。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产生和名额分配】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会员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标准上依据各院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百分比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三人以三人计。
当届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组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当届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若符合本条例要求资格条件,则不经过选举自动成为学代会代表。成为学代会代表执委会主席团组员不计入各院系代表名额。
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不超出四百人。
名额分配方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由全体会议在学代会召开前最少30天审议并表决经过。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资格条件】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基础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取得及格,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限制,不所以丧失学代会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选举】在常代会决议成立学代会主席团后三天内,主席团应通知各院系选举学代会代表。各院系学生会和常代会委员依据本院系要求组织本院系学代会代表选举。各院系学生会应在接到主席团通知后两周内向主席团汇报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主席团监督院系学代会代表选举,接收相关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举报。假如经主席团调查证实当选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汇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能够取消该学代会代表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院系。其所在院系应在学代会召开前进行补选并汇报选举结果。
各院系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汇报主席团,或补选产生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对应代表名额空缺。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权利】学代会代表享受以下权利:
(一)在学代会上讲话、提问、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不受追究;
(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三)就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提出提案;
(四)就学生会工作中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问;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相关部门给回复和处理;
(六)参与学代会并参与对上届执委会工作汇报和列入学代会议程提案讨论、质疑、表决,和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实责问题要求作大会讲话。
第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义务】学代会代表应推行以下义务:
(一)听取和反应会员意见和要求,接收会员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代会情况;
(二)主动行使代表权利,认真推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立即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条例解释】本条例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全部。
第二十条 【条例生效】本条例自经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
4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最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基础制度,保障会员权利和学生会民主,推进依章治会,依据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地位和功效】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
每届常代会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 【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帮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任期为十二个月,自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起,至下一次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止。补选产生会长团组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
第四条 【常代会会长团组员辞职】常代会会长团组员辞职,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辞职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公布公报时起生效。
若因为紧急情况,常代会会长团辞职时将造成严重后果,则常常代会主任会议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经过,全体会议可将辞职搁置,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同意并公布公报。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就辞职公布公报之前,辞职者继续推行职责。
第五条 【常代会会长团组员自动卸职】常代会会长团组员丧失北京大学学籍或办理休学、停学,视为自动卸职,由会长团向常代会主任会议通报,在主任会议向全校公布公告时生效。
第六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经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相关学生会工作提案;
(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订、修改学生会基础条例;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六)在不召开学代会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
(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
(八)依据常代会会长团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责任人;
(九)依据执委会主席团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责任人;
(十)免职常代会会长团组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责任人,和执委会主席团组员和各职能部门责任人;
(十一)监督并考评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工作;
(十二)审议和同意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和同意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未列入学代会议程提案;
(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其它提案;
(十六)在必需时组织相关特定问题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一切相关机构、个人帮助,并依据调查和质询结果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其它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七条 【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
包含会长在内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组员出席会议,主任会议方得召开。
第六条 【常代会主任会议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
(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础条例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向常代会提出相关学生会工作提案;
(四)监督学生会基础条例实施;
(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汇报、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法搜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应会员提出对学校建设发展事项意见提议;
(七)联络各院系学生会权力机构;
(八)接收会员对于常代会会长团组员、执委会主席团组员、常代会委员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责任人渎职、渎职、违纪、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其它不妥行为举报,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或委托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对应处理。
(九)处理常代会其它关键日常事务。
在每期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以前,常代会会长团代行主任会议职权。
第九条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依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委员会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每位常代会委员应依据意愿选择参与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会长团在必需时能够依据常代会委员意见对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剂。会长团组员不参与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经过并任命。
各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主任会议要求,能够召集会议。
第十条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提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汇报;
(二)向常代会提出和本委员会相关提案;
(三)就和本委员会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
(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要求之职权。
第十一条 【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依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具体实施。
各职能部门实施部长(主任)负责制,经公开选拔产生部长(主任),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
第十二条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常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同意。会长团依据工作需要能够在向常代会提出职能部门设置变更之前先行招聘其责任人,但应在招聘前向常代会委员通报相关变更情况,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同意该项变更后向其提名该部门责任人人选。
第十三条 【职务设置限制】常代会内除设置会长、副会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代会委员、各职能部门责任人之外,不得设置其它职务。
第三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代会会议议事基础标准】常代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均必需召开实体会议;常代会实施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五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召开】常代会行使第六条要求职权需召开全体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
会长团应依据常代会委员情况和意见确定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时间,并在全体会议召开前最少两周将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常代会委员。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出席或依据本条例要求委托她人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宣告和会常代会委员人数及常代会委员委托她人出席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进行每一次投票表决前清点并宣告在场常代会委员及被委托人人数。常代会委员或被委托人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职权。经会议主持人清点发觉在场常代会委员及被委托人人数低于全体常代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会议自动中止。
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公告需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权列席会议。和会议议程相关人员,常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应该列席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能够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提案审议规则】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提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未列入学代会议程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通常提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提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深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可提出暂不表决动议,经和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深入调查、完善,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提案能够撤回。
常代会委员能够在全体会议上临时提出提案,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七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讲话和动议规则】常代会委员能够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问题要求作大会讲话,主持人应该准许。
列席会议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讲话人讲话时间,讲话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主持人能够终止讲话人讲话。
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该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和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赞成为经过。
第十八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规则】全体会议表决以和会常代会委员简单多数经过,但执委会主席团组员和常代会会长团组员免职案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和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为经过。
投票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唱名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依据情况决定。
无记名投票表决应以常代会委员秘密填写选票并密封、无序投入票箱形式进行,任何人不得窥视常代会委员投票内容;会议主持人应确保常代会委员享受秘密投票条件。
第十九条 【未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提案处理】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未列入学代会议程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通常提案,在提案提出后连续两次常代会全体会议均未列入会议议程,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30天内处理、回复,或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授权执委会在30天内处理、回复。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吁请提出和处理】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30天内和学校相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回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30天内和学校相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回复吁请人。
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搜集、汇总会员相关学校工作意见和提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30天内和学校相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30天内和学校相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
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相关部门实施约定相关吁请处理方案。
第四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委员产生和任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常代会委员对会员负责。
每期常代会委员任期为十二个月,能够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委员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基础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或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就任时不是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组员、执委会职能部门责任人或院系学生会主席团组员。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约束,不所以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委员选举和登记】常代会委员选举和登记程序以下:
(一)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登记工作,在每十二个月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最少三周前统一通知各院系民主推选新一期常代会委员;
(二)各院系学生会依据本院系情况和相关要求组织本院系会员民主推选常代会委员;
(三)登记准备期为常代会会长团统一发出通知后两周,各院系在此期间内完成推选,并在推选完成后两日内将推选情况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资格情况汇报会长团,由会长团进行登记;
(四)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结束、完成对各院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登记后,将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向全体会员公告最少一周。
依据上述要求,逾期未选出新一期常代会委员或未将当选者汇报常代会会长团院系,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
第二十四条 【常代会委员选举监督和重新推选】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告期内对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资格进行监督。
常代会会长团在公告期内接收全体会员相关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资格举报,并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
依据上述要求,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告期内查出当选常代会委员违反选举纪律或不符合本条例要求资格条件,能够直接通知其所在院系在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之前重新推选产生常代会委员。
依据上述要求,相关院系在接到重新推选常代会委员通知后,未能在两周内完成推选,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
第二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就职】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一期执委会主席团,并在选举主席团常代会全体会议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
第二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权利】常代会委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及其内部机构会议上讲话、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不受追究;
(二)就学生会工作提出提案;
(三)就学生会工作中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
(四)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相关部门给回复和处理;
(五)查阅常代会、执委会文案,了解常代会、执委会日常工作;
(六)参与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和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实责问题要求作大会讲话;
(七)校本部常代会委员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在因故无法参与常代会全体会议时,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本院系一名会员代为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及投票,但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会长团组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组员或主席,且被委托人不得为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组员或常代会、执委会职能部门责任人;
(八)医学部各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在因故无法参与常代会全体会议时,全权委托医学部一名出席会议常代会委员代为参与讨论及投票,或全权委托医学部一名一般会员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及投票,但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会长团组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组员或主席。每次全体会议,一名医学部常代会委员能够接收至多三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委托,一名医学部一般会员只能接收一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委托。
第二十七条 【常代会委员义务】常代会委员需推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反应会员意见和要求,接收会员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
(二)认真推行职权,参与常代会会议和工作。
常代会委员不推行上述义务,常代会主任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更正;拒不更正,能够适用本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停权或免职。
第二十八条 【常代会委员停权】校本部常代会委员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两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医学部各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三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即被自动停止其作为常代会委员一切权利。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常代会委员能够依据第二十六条要求委托她人出席会议,但两次委托记做一次缺席。
在一次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常代会委员出席会议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累计超出一小时者,记做一次委托,超出两小时,记做一次缺席;被委托人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累计超出一小时者,记做一次缺席。
常代会委员被自动停权后,由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其所在院系有权将其免职。
第二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免职】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能够对其进行免职: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要求资格条件;
(三)拒不推行常代会委员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对于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时及其后新年第一学期就任常代会委员,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对其是否出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要求资格条件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汇报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告。监察委员会委员相关情况由主任会议进行审查并公告。
免职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四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常代会监察委员会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取得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经过。
各院系能够由院系学生会向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本院系常代会委员申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审议,取得主任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组员同意即获经过。
依据第二十八条要求已被停权常代会委员,其所在院系在接到常代会会长团停权通知后,能够直接将其免职。免职在该院系学生会向会长团通报时生效。
第三十条 【常代会委员辞职】常代会委员能够向常代会会长团提出辞职,会长团应将辞职向全体会员公告。辞职在会长团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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