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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
(参考文本)
为规范本所内部管理行为,保障本所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措施》、《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等法律、规章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本所行为准则,对本所全体人员均含有约束力,通常加入本所人员必需认可并遵守本章程。
本章程是本所根本制度,本所依据章程标准可制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但不得和章程标准相违反。
第二条 本所宗旨是******
第三条 本所目标和定位是******
第四条 本所是依法设置,由合作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作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本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本所及全体律师接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所执业律师应该接收本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第八条 本所全称是:天津****律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是:******
本所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及推行职务行为时只能使用此名称,并有义务和责任维护此名称信誉。
第九条 本所执业场所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置
第十条 本所依据需要设置合作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律师会议。
合作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律师会议分别为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实施机构和民主议事机构。
第十一条 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人组成。
第十二条 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本所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和免职本所主任、管理委员会责任人;
(三)审议、修改和解释本所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汇报;
(五)审议并经过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汇报、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汇报;
(六)决定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和借贷;
(七)决定合作人入伙、退伙及除名;
(八)审议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作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分支机构设置;
(十一)决定本所合并、终止;
(十二)决定本所清算方案;
(十三)其它需要提交审议关键事项。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名合作人组成,其组员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责任人由事务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员会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对合作人会议负责,每三个月向合作人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遇有特殊情况,也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草拟本所内部管理制度;
(二)草拟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汇报、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汇报;
(三)提请合作人会议修改、解释本所章程、合作协议;
(四)决定各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责任人;
(五)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第十六条 律师会议由本所全体律师组成。
第十七条 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制订、修改提出提议权;
(二)制订本所律师奖励和处分措施;
(三)对本所分配方案提出提议和质询权;
(四)评选本所年度内优异律师。
第十八条 律师会议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次,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责任人职责和产生和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 本所责任人为事务所主任,负责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所。
第二十条 主任由合作人会议在合作人中选举产生,任期**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二)召集并主持召开合作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所和本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及其它人员签署聘用协议;
(四)对外代本所签署相关协议;
(五)认为需要,可提名副主任人选一至二名,并经合作人会议经过。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
(六)负责加强对所内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七)负责组织经典、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法律问题研讨,加强对所内律师培训;
(八)负责组织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拟工作;
(九)决定**元以下财务开支;
(十)合作人会议授权办理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任如在任期内被发觉不称职,经**分之**以上合作人提议,能够召开合作人会议,免职主任,重新选举本所主任并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立案。
第五章 律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所由合作人、聘用律师(包含专职和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和其它聘用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合作人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机构责任人;
(三)提请修改合作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实施,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据合作协议约定退出合作;
(六)依据合作协议对律师事务所财产拥有全部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享受律师事务所为合作人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及其它福利;
(八)依据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提取工资和利润收益;
(九)合作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合作人应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据合作协议推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遵守合作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五)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验和监督;
(六)对律师事务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依法纳税义务;
(八)合作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聘用律师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与律师会议,对本所管理提出提议权;
(二)取得劳动酬劳,享受本所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协议约定不被解聘;
(四)聘用协议要求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聘用律师应该负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遵守本所章程和其它内部管理制度;
(三)接收本所管理和监督;
(四)依法纳税义务;
(五)推行本章程和聘用协议要求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和其它聘用人员权利义务除本章程已要求外,还应依据聘用协议确定。
第六章 本所创办资金数额和起源
第二十九条 本所创办资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资产,由全体创始合作人以现金(或实物)方法共同出资。
第三十条 合作人具体出资方法、百分比以下:******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负担方法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关系存续期间,本所财产按事先约定归合作人共同享受,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合作人会议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分割、挪用、转让。
合作期内,本所按要求提留各项基金和购置办公用具和设备,均属于本所共有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未经合作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作人不得从本所撤回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未经合作人会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所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本所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根据会计制度要求记帐规则记帐。
第三十五条 本所承接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正当票据。案件办结后,由本所统一和委托人进行结算。
严禁任何律师私自收取服务费等。
第三十六条 本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根据按劳分配、兼顾公平标准制订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所实施**工资制,具体百分比由合作人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合作人对本所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作人、聘用律师和其它聘用人员因自己过失给事务所或其它合作人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应作出赔偿。
第四十条 合作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其正当继承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律师事务所中应该分得财产和其它财产收益,合作人其它权益不得继承。
如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律师事务所已发生债务应从合作人财产中先扣除其应该负担份额。
第四十一条 本事务所在每十二个月度对全部财产进行评定。合作人退伙或入伙,在合作财产转让完成后,重新评定确定全体合作人共有财产份额。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本所登记事项需要发生变更,须由合作人会议经过,并根据法定程序,30日内到登记机关立案。
第四十三条 本所出现了《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要求情形之一,本所将宣告解散。
第四十四条 本所决定解散后,将在15日内成立由全体合作人组成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并指定**名合作人担任清算人,于清算机组成立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 清算机构依据法律要求,清理本所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所清偿债务后,对剩下财产,合作人依据合作协议进行分配。
本所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合作人依据法律要求对剩下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清算期间,本所全体执业律师不得执业。由本所负责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全体律师执业证书上交登记机关。
对还未办结法律事务,由本所负责和委托人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本所主任在合作人会议审议经过清算汇报上署名,连同解散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所章程修改,由主任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全体组员草拟修改意见,报合作人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务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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