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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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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范本中括号(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依据本身情况选择填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企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设置本事务所股东分别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同意注册时间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置,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本章程约定。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汉字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全部限责任企业英文名称: C.P.A. LTD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

2、编码第六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第七条 事务所经营期限为 年(注:提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第八条 董事长(或实施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事务所依法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负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债务负担责任。第十条 事务所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能够设置分所,并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同意设置,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要求享受对应权利,推行对应义务。第二章 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第

3、十二条 事务所宗旨:事务所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充足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标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含有较高执业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 事务所经营范围是:(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审计业务。(二)资产评定:包含但不限于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企业租赁等情形中资产评定;房地产评定;土地评

4、定;依据国家相关要求需要进行资产评定其它情形。(三)税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税务代理;税收咨询和计划;税收审计。(四)基建预决算审核。(五)司法会计判定。(六)招投标代理。(七)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含但不限于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它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八)委托人委托其它业务。第三章 股东出资第十五条 事务所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百分比以下:姓名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百分比(注:事务所可约定单个股东出资百分比不得达成百分之五十以上)第十六条 各股东出资应在 本章程签署(30天内)或新股东加入后(30天内)缴足。事务

5、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股东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股东出具出资证实书。第十七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留股东名册。第十八条 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十九条 事务所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能够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应该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立案,并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作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立案,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九十以后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及其股权转让和加入、退出第二十条 事务所股东应同时含有以下条件:(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

6、效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其它职业资格证书);(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执业经历条件(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股东前十二个月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置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同意或撤消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五)年纪条件(年纪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包含内退、病退、离岗退养);(六)其它条件各事务所依据本身要求约定其它条件。本章程项下股东必需依

7、据主管机关要求,提供对应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该通知其它股东。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它股东同意,能够由全体股东自行选择并在章程中给予明确。)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股东会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利。第二十三条 吸收新股东须经股东会同意。入股必需签署书面入股协议,入股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股东以外人依法受让股权,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事务所新股东。第二十四条 新股东应

8、同时含有以下条件:(一)上述第二十条约定原股东应该含有条件。各股东认为必需其它条件。第二十五条 新股东加入,原股东应向其通知原事务所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如认为必需,能够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定,以决定新股东出资额及其权益百分比。(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股东出资额确定方法)第二十六条 新股东依据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第二十七条 股东(指提议设置时股东)在事务所同意成立起 年内,通常不得主动提出退股或转让股权。第二十八条 在章程约定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能够退股,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一)全体股东同意退股;(二)其它股东不接收其拟转让股权也不一样意其对外转让;(三

9、)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与事务所特定事由如:;(四)其它股东严重违反章程约定义务;(五)同其它股东在事务所管理及股东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因上述原因提出退股,必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股东违反前两款要求私自退股,应该赔偿所以给事务所及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作为事务所股东资格,其股权应该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一)股东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二)股东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股东全部股权依法转让;(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

10、实施其所持有事务所股东权益全部份额;(五)不再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第二十条要求股东资格条件。(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三十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拟被除名股东表决权不计算在内)股东书面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一)未依据章程推行出资义务;(二)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三)违反本章程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它股东造成严重后果;(四)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相关要求,丧渎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五)不按要求参与职业后续教育;(六)其它严重损害事务所及其它股东正当权益情形(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对股东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11、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股权应该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第三十一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转让其股权或作为退股处理,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一)达成章程约定退休年纪;(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三)不能胜任股东应负担专业责任和经营管理工作;(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股东含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股东会将按对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股东转让股权或退股。第三十二条 在上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下,原股东或

12、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约定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符合本章程约定股东条件受让人。三个月内不能实现股权转让,按退股处理,进入减资程序,如减资后事务所注册资本将低于法定最低资本,则其它股东应该受让,但如拒不受让并不影响退股进程。第三十三条 股东退股后,其它股东应在减资程序完成后三十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股人退还其财产份额。标准上应以现金一次性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能够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股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利息。第三十四条 在股东退股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股东会根据相关要求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股

13、人全部。但对被除名股东必需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它股东造成损失部分。因不推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股东,无权取得任何价款。(注:各事务所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股时财产结算事则)股东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计算措施,和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五条 退股时未了结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退股当年退股股东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股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发生股东变更时,应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立案,并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股东变更措施,由各事务所依据具体情况

14、确定)第三十七条 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该主动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如拒不办理或有意拖延办理(在事务所提出要求三个月以上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在事务所股东会按上述转让价格提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推行出资义务除外),视同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自此之时授权事务所当期董事长含有代表原股东签署相关文件权利,包含董事长丧失股东资格,董事或监事取得对应授权。事务所应在股权转让或减资完成后一个月内为离所股东办理相关手续。(注:股东亦可约定其它方法)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 股东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

15、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同意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四)审议同意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六)审议同意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填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七)决定事务所章程修改,审议同意章程修改草案;(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九)审议同意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十)审议同意分所设置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管理方案;(十一)审议同意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十二)审议同意股东加入、退出及股权转让方案;(十三)决定事务所金额或其它标准重大资产处理

16、; (十四)决定事务所对外担保事宜;(十五)审议其它应由股东会决定事项。(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通常于每十二个月时间 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该股东会应该召开。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实施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怠于推行职务或拒不召集股东会,由监事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仍不愿召集时,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有权推举一名或多名股东负责召集并

17、主持股东会会议。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络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它股东代为行使职权,股东无正当理由既不参与又不办理委托,视为同意此次股东会各项决议。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要求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通常决议必需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三十八条(七)、(八)、(九)、(十)、(十一)事项及其它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决议,必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对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十二)事项决议,必

18、需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假如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该置备会议统计本。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必需在股东会会议统计本上签到。股东会会议审议内容和形成决议应该记载于会议统计本,会议统计应附有授权委托书、股东表决书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形成全部文件上署名。第二节 董事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汇报。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事务

19、所董事、监事、主任会计师:(一)不是本事务所股东;(二)是国家公务员;(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该负担以下义务:(一)遵遵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要求,忠实推行职责,维护事务所和股东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在事务所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三)不得挪用事务所资金或将

20、事务所资金借贷给她人;不得将事务所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四)不得以事务所资产为本事务所股东或她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本事务所同类营业或从事其它损害本事务所利益活动;(六)除非经事务所章程约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事务所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七)除非依据法律要求或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本事务所秘密;(八)不得在其它单位中兼任职务。(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四十七条 本章相关事务所董事资格条件、义务要求,适适用于事务所监事、主任会计师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三节 董事会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能够不设置董事会,只设一

21、名实施董事,第五十二条第(一)、(二)及(十)到(十九)项所约定职权由实施董事行使,董事会其它职权由股东会行使,董事长职权由实施董事行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 人和其它董事 人共 人组成。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从董事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和免职。第五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签署董事会关键文件和其它应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四)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五)行使法定代表人其它职权;(六)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

22、不能推行职权时,董事长应该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会决议;(三)决定事务所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四)制订事务所基础管理制度;(五)决定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职员职级系列;(六)设置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审议同意事务所内部审计制度;(七)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确定董事、监事酬劳方案;(八)依据主任会计师提名,聘用或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财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酬劳事项和奖惩事项;(九)负责事务所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十)拟订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十一

23、)拟订事务所利润分配和亏损填补方案;(十二)拟订事务所章程修改草案;(十三)拟订事务所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十四)确定事务所分所设置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管理方案;(十五)拟订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十六)确定股东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股权转让方案;(十七)确定重大资产处理方案;(十八)决定是否出含有重大争议业务汇报;(十九)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及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怠于行使职权或拒不

24、召集也不指定其它董事召集董事会会议时,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可委托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该在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需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三)监事提议时。(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足表示意见前提下,能够用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等方便方法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署名。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可书面授权其它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25、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推行职责,董事会应该提议股东会会议给予改选。每一董事享受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需经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董事会会议应该置备会议统计本。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应该在会议统计本上签到。董事会会议审议内容和形成决议应该记载于会议统计本,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形成全部文件上署名。第四节 主任会计师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一人,副主任会计师 人,每届任期三年年,连聘可连任。主任会计师由董事长兼任。第五十七条 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事务

26、所全方面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二)确定事务所基础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四)组织制订并实施事务所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财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六)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管理人员、职员,并决定其工资、福利、奖惩;(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八)事务所章程或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五节 监事会第五十八条 事务所设监事 名。其中职员代

27、表出任 名,由事务所职员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监事 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或更换。监事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召集人不能推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行使其职权。如召集人不能推行或拒不推行职权时,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可推举一名监事作为召集人。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董事、主任会计师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条 监事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和事务所章程相关要求,诚信勤勉地推行义务。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事务所财务,审查内审汇报;(二)对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事务所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行

28、为进行监督;(三)对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时,要求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推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在董事会不能、怠于或拒绝代表本事务所提起诉讼时,代表本事务所提起诉讼;(七)事务所章程约定其它职权。(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发觉事务所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其它机构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事务所负担。第六十三条 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应该如实地向监事

29、会或监事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事务所应该给予保障。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最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名以上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应于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应该置备会议统计本。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应该在监事会会议统计本上签到。监事会会议审议内容和形成决议应该记载于会议统计本,出席会议监事应该在会议形成全部文件上署名。第六十五条 事务所由专员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统计本、表决书和形成决议等资料存档保留。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主任会计师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事务所章程要求、股东会决议或怠于推行职务,给事务所

30、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可直接提起诉讼。第六章 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出资人为事务所股东,享受本章程约定权利,负担本章程约定义务。第六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享受以下权利:(一)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组员;(三)查阅事务所账簿、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统计,了解事务所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四)取得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对外汇报资料;(五)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董事、监事工作;(六)监督事务所各项活动,提出提议或质询;(七)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在相同条

31、件下享受优先购置权;(八)对事务所按要求提取各项基金后可供分配利润享受分配权;(九)事务所增加资本时,按原有出资百分比认缴也可按股东协商一致百分比认缴;(十)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剩下财产享受分配权。(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正当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诉讼。(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要求及股东会决定其它权利。(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义务:(一)本着老实信用标准签订并自觉推行本章程;(二)严格根据本章程推行出资义务。(三)将自己所掌握对事务所或其它股东利益有直接影响情况如实通知主任会计师或其它股东;(

32、四)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不得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标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六)遵守本章程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七)不得在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它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工作,不得自营、和她人合作经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事务所相竞争或和事务全部其它利益冲突业务,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事务所正当权益活动;(八)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自己或她人和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它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九)保守事务所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十)

33、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要求其它义务。(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七十条 事务所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应该按事务所要求程序、方法进行。股东在行使第六十八条第(三)、(六)项下权利时,应该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股东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正当权益时,董事长有权给予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不然必需同意。(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要求适宜行使方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在其权利范围内及股东约定范围内职务行为,由事务所负担责任。第七十二条 股东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章程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或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带来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不能

34、设置时,各出资人对设置行为所产生对外债务和费用按出资百分比或平均或约定百分比(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选择适用)负担责任。各出资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事务所不能设置时,应返还各出资人出资。第七十四条如因股东中一方违反诚信造成本章程无效或被撤消,事务所不能设置或被撤销,本章程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由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依据各方过失,由各方分别负担对应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它股东造成损失,应该赔偿损失。违约金为 。第七十五条出资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方法、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万分之 (或约定其它百分比)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

35、出资百分比分配。(各出资人约定其它违约条款)第七十六条 股东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股东会另行确定。股东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相关要求及事务所要求办理。第七章 工作规则和职员管理第七十七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名义接收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第七十八条 事务所全体股东、注册会计师及其它职员全部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其它各项工作要求;(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标准;(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五)廉洁老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职业操守;(六)努力钻研业务,不停提升本

36、身专业水平,保持优良工作质量;(七)遵守事务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注:事务所可依据本身情况列举)第七十九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相关职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问题,应该事先听取事务所职员意见,并邀请职员代表列席相关会议。第八十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重大问题、制订关键规章制度时,应该听取事务所职员意见和提议。第八十一条 事务所应建立相关经营业务、质量和风险控制、人员聘用管理、人才后续教育培训、财务和后勤等方面管理制度。事务所质量和风险控制制度包含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收职业后续教育权利,对于不根据要求参与职业后续教育

37、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给予解聘。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同意后实施。第八十二条 事务所应该根据劳动法要求,和职员确立劳动关系。第八十三条 事务所职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第八十四条 职员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职员,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处分,情节严重可解聘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损失,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激励职员用正当方法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激励职员经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执业资格(许可证)。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

38、配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独立核实、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第八十七条 事务所制订以下关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金和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和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和归档制度等。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个月应向董事长(实施董事)提交月度财务汇报,每六个月向股东会、董事会提交财务汇报,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全体股东提交经其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汇报。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它应缴款项。第九十条 事务所应该根据相关要求

39、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以下次序分配:(一)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亏损;(二)提取利润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用于填补亏损、扩大经营规模和转增资本;(三)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员福利;(四)提取任意公积金;(五)支付股东红利。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事务所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第九十三条 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事务所股东会决定。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出资时,按股东原有出资份额转增。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第九十五条 事

40、务所每十二个月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由股东按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上年度累计亏损未填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分配。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事务所应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本章程约定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不再要求延期;(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被依法宣告破产;(四)事务所股东不足法定人数,且在80日内未给予补足;(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六)被依法撤销或撤回设置许可;(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原因。事务所因有前款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应该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一般决议方法选

41、定。事务所因有前款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组织股东、相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主任会计师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事务所不得开展新经营活动。第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二)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 处理事务所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最少在报刊上公告三次。清算组负责对事务所债权人债权进行登记。第一百零一条

42、 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定。第一百零二条 事务所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事务所职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事务所债务;(五)按股东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第一百零三条 依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成立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事务所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事务所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该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连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确定。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该自股东会对

43、清算汇报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立案手续,将事务所原有档案移交股东负责保留。第一百零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争议处理及其它第一百零七条 凡在本章程推行过程中发生或和本章程相关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可能经过友好协商方法处理。协商不成,各方可经过以下方法之一处理:(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署名后

44、成立并生效。修改亦同。章程修改应该将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股东、董事、监事、主任会计师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务所应该修改章程: (一)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章程约定事项和修改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改变,和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其它情形)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未

45、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要求实施。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要求,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和章程要求相抵触。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效力、解释、推行和争议处理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凡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协议内容无效。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汉字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一样版本章程和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立案汉字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留 份。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全部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股东署名:二 年 月 日附件:1. ABC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会议通知书(范例)2. 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股东会会议统计(范例)3. ABC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会议通知书(范例)4. 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董事会会议统计(范例)5. ABC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会议通知书(范例)6. ABC会计师事务所 届 次监事会会议统计(范例)ABC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会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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