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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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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23-09-11作者简介:刘琛(1997),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刘琛(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摘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有权进行反悔,撤回之前的有罪供述和已经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具体案件中,被追诉人有权对先前供述反悔,这体现了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具有正当性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司法资源不被浪费且不侵害被害人的利益等,应当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防止被追诉人滥用反悔权。总而言之,为了推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发展,努力建立和健全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反悔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一

2、步。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保障与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3118(2024)01-0056-06第38卷 第1期2024年2月白 城 师 范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Baicheng Normal UniversityNo.12024Vol.38Feb.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和鼓励被追诉人主动认罪并且配合追诉,以此来提升并改善诉讼效率和诉讼效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积极追寻的诉讼价值目标,无论是改善诉讼效果,还是提升诉讼效率,都离不开控辩审三方相互合作相互配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独特的复杂之处,且诉讼具有动态

3、性,这就使得检方与被追诉人之间的态度和意愿很难做到统一且稳定,所以,被追诉人很有可能撤回先前的认罪认罚供述。在此条件下,若被追诉人的反悔权能够得到保障,则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自主性也会随之得到保障,但是若不对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加以限制,任由其随意地行使,被追诉人就很可能会投机取巧,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效果大打折扣。在司法实践中,各个专门机关就如何合理地解决被追诉人反悔权的问题各抒己见,学者们也众说纷纭。总的来说,被追诉人反悔权的保障与规制问题最为集中地体现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价值取舍方面的难点与亮点,不能正确认识、合理解决反悔问题也就不可能从“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的高度真正地理解、

4、贯彻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一、被追诉人有权反悔的意义(一)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的需要亚里士多德将“自愿性”定义为主体行为的主动性是来自于该行为主体,2而非主体之外的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更多情况是偏向于后面一层定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具体实际中,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地位具有明显优势,而被追诉人处于弱势。受到各种因素阻碍的影响,被追诉人很难完全掌握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事实,进而导致被追诉人陷入非自愿认罪的状态之中。即使被追诉人是自愿主动地认领了犯罪,也有可能是实践中存在较多的“自愿性虚假犯罪”,即被追诉人在未受到任何外界环境的影响下所作出的自刘琛: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第1期我

5、归罪陈述。出现这种认罪的原因不尽相同,比如替人顶罪、意图快速摆脱诉讼程序等等。虽然这种认罪表面上看似属于自愿认罪,但由于自愿要求明知、真实等要素,所以此种情况下被追诉人的认罪并不属于自愿范畴,而应当认定为非自愿。非自愿认罪认罚情况的出现凸显了被追诉人反悔权存在的重要性。如果剥夺了反悔权,则有可能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产生冤假错案,损害法律的公信力。所以,基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原理,其理应不受任何机关妨碍自身所享有的反悔的权利。(二)反悔权的设立符合协商性司法的理念协商性司法主要指的是诉讼主体在对话及相互磋商基础上达成互惠的协议,被追诉人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检方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通过此种方法来解决控辩双

6、方的刑事争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性司法,意思自治原则最能体现其核心理念,而设立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则更能淋漓尽致地体现协商性司法的理念。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作出了认罪认罚的供述并且放弃了部分权利,以期获得检控方较轻的量刑建议,这极大减轻了检控方举证责任的难度,但被追诉人却很容易陷入不利的诉讼困境中。反悔权的设立既能帮助被追诉人增加与控方协商的“砝码”,使得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以保障,又能够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法律适用,填补被告人签署认罪协议造成的权利缺位。3此外,控辩双方的合意在协商性司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控辩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决定了合意的有效性,从法律效果

7、上看,若控辩双方其中的一方根本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一方就能够因此来行使反悔权。所以,规定被追述人具有反悔权是协商性司法的应有之义。(三)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协商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深受职权主义模式影响,尽管要保障控辩双方保持平等对抗,但司法实践中不能否认的是控方比辩方有更高的地位与力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从对抗向协商合作转变,对于控辩力量平衡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平衡控辩双方离不开律师的支撑。但是,基于种种原因被追诉人通常不会再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与此同时,通过各种资料不难发现,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也还是一种“徒具形式”,因值班律师自身动力不足而且无法为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更多

8、充当的是见证人的身份,而不是法律帮助者。这使得被追诉人无法充分知悉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综上所述,为了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协商,被追诉人的反悔权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有学者提出,反悔权是控辩平等武装要求下的产物,目的是弥补被追诉人的先天不足,增强权利处分能力,掌握对案件处理的主动权,增强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力。笔者赞同此种观点,反悔权能够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使被追诉人在认罪协商过程中的地位从防御与被动走向主动与合作,保证被追诉人拥有影响诉讼进程与走向的权利与能力。4二、被追诉人反悔会造成的问题(一)降低刑事诉讼效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9、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将“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5设置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目标,我国众多学者也普遍认同将认罪认罚案件与普通案件区分,以此来大大提升诉讼效率,这既能更加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又能大幅度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能够真正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但是,若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反悔,则会使得司法资源白白浪费,并且非常容易降低诉讼的效率,同时也使检方在协商阶段的努力与工作都付诸东流。为防止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保障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应使控辩双方57第38卷白城师范学

10、院学报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趋于稳定状态,即限制被追诉人反复行使反悔权。而且在审判环节进入到二审阶段时,如果被追诉人反悔并且否认当初的认罪认罚,表示出对一审判决的不满,这就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导致案件数量的堆积,使得司法实际与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初衷背道而驰。例如,2022年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趁他人在长葛市某厂办公室睡觉之际,强行对他人进行猥亵。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案件移交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从宽量刑建议。张某对检察机关

11、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 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2022年12月28日,长葛市人民法院采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的从宽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令人没想到的是,在一审判决后,张某在事实、证据、量刑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张某在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后又提出上诉,严重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在大大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的同时,还产生了许多不良效果,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二)加大证据不足风险侦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

12、中应严格依法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等需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同时,侦检机关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不降低,人民法院也应当在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后作出公正裁判。但在司法实际中,理论与实际情况有时候可能是背道而驰的。在一些认罪认罚案件中,侦察机关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可能较为薄弱,此时便希望迅速开展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程序。在协商过程中,办案机关有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诉讼节奏,便通过量刑优惠来换取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口供,以此来作为案件相关证据。可想而知,如果被追诉人对先前供述反悔,那么办案机关因此获得的“证据链条”将会受到严重的冲击,随

13、之而来的是审判机关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对这种口供证据不予采信。与此同时,与其相关的间接证据也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符合法定证明标准,从而导致在法庭上无法被法官采信。基于此,办案机关的诸多证据将会面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风险挑战,无疑为后续的诉讼行为带来巨大的麻烦,重新获取证据并且改变诉讼策略势必会增加办案机关的办案难度。不得不承认,被追诉人不加限制地行使反悔权会导致滞留案件数量的激增,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三)损害被害人的权益从被害人权益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简单讲,检方与被追诉人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共识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过程似乎与被害人并无多大关系,这表明我国的

1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实是不涉及到被害人这一方主体的。但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6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核心就是速裁程序,被追诉人只能通过积极地赔偿被害人并与之达成和解协议,才能证明其至少在形式上属于真诚悔罪,这样才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因为这样,很多学者认为被追诉人对于反悔权的行使导致先前的有罪供述会被推翻,那么先前的量刑优惠的承诺也固然会消失,因此被追诉人也不会像先前一样积极地去赔偿被害人。这导致被追诉人没能够获得来自控方

15、的量刑优惠,且被害人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赔偿,使得案件的最终结果与众多58刘琛: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第1期普通案件一样没有差别。三、被追诉人反悔制度的完善路径(一)使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法定化第一,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审判机关并提起公诉之前,被追诉人不需要获得有关办案机关的准许就可以行使反悔的权利,一旦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则控辩双方先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协议理应立即失效,并且将诉讼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为了保障被追诉人是自愿且真实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只有在审判机关对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了规范性审查之后,其才可被认可。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至审判机关之前,控辩双方所签署的认

16、罪认罚具结书对审判机关其实并无拘束力,所以不应当过多地限制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第二,在刑事案件案卷材料被移送人民法院之后,且法院接受认罪认罚协议文本前,被追诉人基于公平正当理由提出反悔的,如果经由人民法院审查理由成立,可转为普通诉讼程序开展案件审理。7第三,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则是在审判机关作出的一审判决生效前所提出的上诉行为。如果被追诉人反悔并且上诉,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二审程序的启动,被追诉人所享有的反悔权会随着审判机关所作出的有效判决而消失,但是如果发现先前判决确实有误,那么随之而来的应当是再审程序的启动。(二)加强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刑辩律师辩护率极其不足是

17、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不利现象。从全国范围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目前不超过25,这导致了协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差距过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在学界没有统一的答案:有的学者说是因为律师的相关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有的学者说是因为律师本身的专业素质匮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所扮演的角色不应该仅仅是见证人,而应是真真切切为被追诉人提供援助的法律帮助者,为被追诉人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并充分反映其辩护意见。为了改善这一缺陷,便设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但通过各种资料不难发现,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徒具形式”,因为值班律师自身动力不足而且无法为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所以,提升值班律师的有效

18、参与度有利于全面激发其工作热情从而为被追诉人提供高质量服务,还可增强法律帮助连续性从而节省司法成本,最重要的是能够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诉讼的公平正义,为被追诉人行权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没有委托任何辩护人情况下,值班律师自身也有转任资格,即有强烈责任意识,业务水平高,获得被追诉人与值班律师认可后,值班律师就可转成辩护律师。现阶段刑事辩护覆盖不够全面的状态下此种模式具有一定过渡作用。(三)规范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首先,规范行权主体。在学界,哪些主体能够行使反悔权众说纷纭,多数观点认为不仅包含被追诉人本人,同时也应包含被追诉人的近亲属、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笔者

19、认为,上述提及的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可保留在权利行使主体的范围内,但是从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刑事诉讼效率方面来讲,被追诉人的近亲属不应包含在行权主体的范围内,因为被追诉人的近亲属本身就不属于合适的行权主体且并不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无法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果赋予其任意的反悔权则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案件的大量堆积,还有可能使权利本身被恶意滥用,使被追诉人的权利受损。其次,规范行权的方式和次数。第一,应当就被追诉人如何进行反悔和反悔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被追诉人仅仅以口头的方式提出对先前供述的反悔显然太过于随意,所以稳妥起见,被追诉人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来提出申请。第二,应该59第38卷

20、白城师范学院学报规制被追诉人反悔的次数,如果任凭被追诉人无限次地进行反悔而不加以限制便会扰乱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也会造成众多不利影响。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案件尚未进入到审判环节,被追诉人反悔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诉讼进程的影响较小,此时不宜过多限制;而在审判阶段,被追诉人反悔极有可能对诉讼产生巨大影响,比如证据的排除或者程序的反转等,因此,审判阶段被追诉人的反悔次数应该被限制在两次以内。8最后,规范行权时间。虽然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利,但是这并不代表其可以毫无节制、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所以,很多学者认为被追诉人若要行使反悔权,则应当把行使的时间严格限制在一审判决结果作出之前。但是,一

21、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之间具有承继性且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所占比例远高于其他诉讼阶段,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被追诉人原则上可以在符合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反悔并上诉。至此,笔者认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应当被严格限制在判决生效以前。故其反悔权理应在判决生效后消灭,但可借助审判监督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寻求救济。四、结语综上所述,司法实践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且充满活力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实践也有新的变化。古往今来,任何一种诉讼形式改革都会遇到理念落后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渐行渐近的过程逐步实现无法一蹴而就,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也不例外。被追诉人的反悔问题不但要被广泛关注更要引发我们的深思,应当规

22、范被追诉人对反悔权的行使,避免权利滥用的情况出现。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反悔权是被追诉人所固有的权利,为了保障其反悔权的有效行使,关键在于拥有合理的制约机制。公正高效的制约机制既不是严厉打击阻塞救济渠道,也不是一味放宽允许肆意反悔,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立适合实践程序运行的制度模式。9参考文献:1闫召华.认罪认罚后“反悔”的保障与规制 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4):143-159.2JOSEPH D.Grano,Confessions,truth and the law M.Ann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3:61.3黄博儒.被告人认

23、罪认罚反悔权的保障机制 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78-81.4洪浩,方姚.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保障机制为中心J.政法论丛,2018(4):49-59.5何静.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及其限度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01-108.6李家骁.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86-91.7毛元,孙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的构建 J.法制与社会,2020(15):20-21.8肖沛权.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反悔权 J.法商研究,2021(4):

24、172-185.9任建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追诉人反悔制约机制研究 J.广西开放大学学报,2019(6):62-67.60刘琛: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第1期On the issue of the repentance of the accused in the system ofleniency of guilty pleaLIU Chen(Law School,Jil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chun 130117,China)Abstract:Under the system of leniency of gui

25、lty plea,the accused has the right to withdraw their previ-ous guilty confession and retract the signed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statement.In specific cases,the ac-cused has the right to restate the previous confession,which reflects the guarantee of the voluntary of lenien-cy of guilty plea,which

26、has legitimacy and its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At the same time,in order to en-sure the judicial resources are not wasted and not harming the interests of victims,a reasonable constraint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prevent the accused from abusing the right of rescission.All in all,in or-de

27、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leniency of guilty plea in China,it is an indispens-able step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leniency of guilty plea and rescission for the accused.Key Words:leniency of guilty plea;voluntary;safeguard and regulation(责任编辑:管晓莉)(上接第46页)O

28、n the path of integrating red resources of the CPC history of Jilinprovince into“three-wide education”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LI Wei-wei(Propaganda Department of the Party Committee,Jilin Sport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2,China)Abstract: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29、China,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has made important speeches on“inheriting red genes and continuing red tradition”on many occa-sions.The paper combines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process of integrating red resources of the CPC history ofJilin province into“three-wide education”of colleges and univer

30、sities,and carries ou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on how to integrate red resources of the CPC history of Jilin province into“three-wide educa-tion”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rom six aspects including strengthening the top-level design to integratethe red culture of the CPC history of

31、 Jilin province into all aspects of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improving the cognitive orientation to the red resources of the CPC history of Jilin province in education,and taking multiple measures to enhance the influence of the red resources of the CPC history of Jilin prov-ince in th

32、e“three-wide education”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so as to provides a new idea for improvingthe utilization rate and influence of red resources of the CPC history of Jilin province and expanding the ef-fective way of“three-wide education”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KeyWords:collegesanduniversities;CPChistoryredresources;three-wideeducation;Jilinprovince(责任编辑:管晓莉)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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