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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复混肥料产品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2023-03-11 公布公布 2023-05-01 实行实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公司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查(4)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规定(5)5.1 公司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公司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10)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10)6 证书和标志 (14)6.1 证书(14)6.2 标志(14)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8 监督检查 (16)9 收费 (16)10 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7)附件附件 1 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18)附件附件 2 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26)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关于印发的告知(国质检监2023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复混肥料产品的,合用本实行细则。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复混肥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产品。注:本细则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外购的国内或国外生产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采用改变包装容量形式解决后并加贴自己的公司名称的分装行为。1.3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四个产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 1:表表 1 1 复混肥料产品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复混肥料产品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产品规格 复混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0%)中浓度(总养分30.0%)低浓度(总养分25.0%)复合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0%)中浓度(总养分30.0%)低浓度(总养分25.0%)掺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1.4 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定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行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用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复混肥料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参与复合肥料单元和非典型性工艺生产公司的实地核查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 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202362 电 话:,52500134 传 真:电子信箱: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平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见附件 1。3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浓度规格,如“高浓度”或“中浓度”或“低浓度”,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单元可不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如公司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合”填写相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 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表 2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公司名称 住 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 2 3 注:1.申证公司应如实填写不在公司本部的所有所属生产厂点、车间。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长(减少)厂点等。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公司符合环保规定的证明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加盖公司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公司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 1000t)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公司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 1 名观测员参与,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2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告知公司。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 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公司备案;核算公司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公司说明:该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合格后,公司所取证书的内容(涉及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4.2.5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及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 2)复印件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司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4.2.6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4.2.7 对于已受理的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4.2.8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查,公司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抽封样品,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并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4.1)。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已受理的公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无合法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应当按公司审查不合格解决。4.3.5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规定 5.1 公司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公司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如下:表表 3 3 公司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公司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复混肥料 产品标准 GB 15063-202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相关标准 GB/T 8571-2023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23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23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23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23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23 肥料标记 内容和规定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8170-2023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达和鉴定 GB/T 6679-202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实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公司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复合肥料 产品标准 GB 15063-202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相关标准 GB/T 8571-2023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23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23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23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23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23 肥料标记 内容和规定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8170-2023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达和鉴定 GB/T 6679-202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实验筛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公司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掺混肥料 产品标准 GB 21633-2023 掺混肥料(BB 肥)相关标准 GB/T8170-2023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达和鉴定 GB/T 6679-202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8569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1-2023 复混肥料 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23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2023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23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8577-2023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45402023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 15063-202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83822023 肥料标记 内容和规定 GB/T 19203202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公司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产品标准 GB 18877-202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相关标准 GB 15063-202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7767.1-202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GB/T 8573-1999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17767.3-199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 GB/T 8577-2023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 18382-2023 肥料标记 内容和规定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610.1-1988 化学试剂 砷测定通用方法(砷斑法)GB/T 7686-1987 化工产品中砷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GB/T8170-2023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达和鉴定 GB/T 6679-202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569-1997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172-1987 城乡生产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以及该公司所用原料肥料的相应现行有效标准 5.2 公司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表 4 4 公司生产公司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设备、设施 检查测量设备检查测量设备 1 原料粉碎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2 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0.5g)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4 造粒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干燥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7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真空泵 8 成品筛分设备 实验筛(鉴定合格)9 成品包装设备 玻璃干燥器 10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50mL 滴定管(计量合格)11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通风橱 12 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样品缩分器 13 排风设备 取样器 14 噪音防治设施 样品粉碎机 15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成品库300m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1.对复混肥料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5、6、7 项不作规定;2.复混肥料生产设备、设施第 12、13、14 项在合用时为审查项;3.除出厂检查项目外,其余检查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公司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4.鼓励公司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公司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公司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公司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表表 5 5 公司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公司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设备、设施 检查测量设备检查测量设备 1 氨站(贮槽、液氨汽化器、气氨稳压罐)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2 酸贮槽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0.5g)3 原料粉碎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4 配料计量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混合化学反映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造粒设备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7 干燥设备 真空泵 8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实验筛(鉴定合格)9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压力测定仪 玻璃干燥器 10 成品筛分设备 50mL 滴定管(计量合格)11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通风橱 12 成品包装设备 样品缩分器 13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取样器 14 除尘净化设备 样品粉碎机 15 原料库500m2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成品库1000m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1.复合肥料生产设备、设施第 14 项在合用时为审查项;2.除出厂检查项目外,其余检查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公司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3公司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表表 6 6 公司生产掺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公司生产掺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设备、设施 检查测量设备检查测量设备 1 筛分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2 自动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0.5g)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4 成品包装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从自动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卡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计量合格)7 噪音防治设施 真空泵 8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实验筛(鉴定合格)9 成品库300m2 玻璃干燥器 10 50mL 滴定管(计量合格)11 通风橱 12 样品缩分器 13 取样器 14 样品粉碎机 15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针对中微量元素及其他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备注:1.生产设备、设施第 7 项在合用时为审查项;2.除出厂检查项目外,其余检查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公司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3.鼓励公司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公司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公司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公司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表表 7 7 公司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公司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序号 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设备、设施 检查测量设备检查测量设备 1 原料粉碎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合格)2 配料计量设备 托盘天平(分度值为 0.5g)3 混合设备 电热干燥箱(计量合格)4 造粒设备 定氮蒸馏装置 5 干燥设备 恒温振荡水浴锅 6 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卡式水分测定仪(计量合格)7 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 真空泵 8 成品筛分设备 实验筛(鉴定合格)9 成品包装设备 玻璃干燥器 10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50mL 滴定管(计量合格)11 从配料计量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通风橱 12 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样品缩分器 13 排风设备 取样器 14 噪音防治设施 样品粉碎机 15 原料库300m2(自产原料减半)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16 成品库300m2 针对特殊添加剂所必需的检控仪器 17 无害化解决设备设施 PH 酸度计 18 离心机 备注:1.对无干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第 5、6、7 项不作规定;2.生产设备、设施第 12、13、14、17 项在合用时为审查项;3.除出厂检查项目外,其余检查项目(如有害元素、卫生指标和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公司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4.鼓励公司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公司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由公司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出申请材料,公司实地核查至少由审查部派一名具有审查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5.3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抽样。5.4.1.2 应在被检单位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30 吨;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批量不得少于 10 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5.4.1.3 每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产品规格较多时,依据浓度就高原则,抽取最高浓度规格的产品,公司只能生产浓度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等级规格的复混肥料产品。对于集团公司,每个生产点每个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5.4.1.4 抽样方法按相应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抽样品量大于 2kg(掺混肥料大于 4kg)。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 1k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 500mL 双盖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一个为检查样,另一个为保存样。5.4.1.5 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5.4.1.6 抽样人员应将基础肥料及各配合式填写准确。5.4.1.7 所抽样品的有效保存期为二个月。5.4.1.8 本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5.4.1.9 产品批量不够或公司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查不合格解决。5.4.1.10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表 8):表表 8 8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公司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单元名称 样品规格 产品商标 抽样地点 抽样基数 抽样袋数 样 品 量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 或 批 号 抽样日期 产品包装标记 是否含硝态氮 是;否 是否含氯 是;否 是否为枸溶磷 是;否 配 合 式 总 养 分 基础肥料 企 业 自 检 数 据 抽 样 人 员 签 字(盖章)(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公司 领导签字(盖章)(受检公司盖章)样品送达 检查情况 说明 1.公司自封存样品之日起,送达附件 1 所列的检查机构。5.4.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5.4.2.1 检查项目及检查依据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依据 GB15063-202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查项目及指标见表 9;掺混肥料依据 GB21633-2023掺混肥料(BB 肥),检查项目及指标见表 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依据 GB18877-202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查项目及指标见表 11。表表 9 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 项目 指 标 高浓度 中浓度 低浓度 总养分(N+P2O5+K2O)含量,40.0 30.0 25.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70 50 40 水分(游离水),2.0 2.5 5.0 粒度(1.004.75mm)或(3.355.60mm)90 90 80 氯离子(Cl),3.0 注:1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 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 1.5%。2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3 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 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含氯”,可不检查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氯”时,必须检查氯离子含量。4.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记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表表 10 10 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掺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指标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a,35.0 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b,6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2.0 粒度(2.00mm4.00mm),%70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c,%3.0 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d,2.0 微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以单质计)e,0.02 a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质量分数不得低于 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 1.5%。b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c 包装容器标明“含氯”时不检测本项目。d 包装容器标明具有钙、镁、硫时检测本项目。e 包装容器标明具有铜、铁、锰、锌、硼、钼时检测本项目。表表 11 1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 项 目 指标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a)/%15.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10.0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20 粒度(1.00mm4.75mm 或 3.35mm5.60mm)/%70 酸碱度 pH 5.5-8.0 蛔虫卵死亡率/%95 大肠菌值 101 氯离子(Cl)的质量分数(b)/%3.0 砷及其化合物(以 As 计)的质量分数/%0.0050 镉及其化合物(以 Cd 计)的质量分数/%0.0010 铅及其化合物(以 Pb 计)的质量分数/%0.0150 铬及其化合物(以 Cr 计)的质量分数/%0.0500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计)的质量分数/%0.0005(a)标明的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不得低于 2.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 1.0%。(b)如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 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 氯”,该项目可不做规定。5.4.2.2 结果鉴定 产品检查合格与否按以下原则鉴定:A 检查样或保存样的产品质量全项指标必须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B 产品质量应与产品包装袋标明值相符;对于每个单元每个生产点的样品,以上 2 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即判该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不合格。5.4.2.3 检查报告及汇总 5.4.2.3.1 如公司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并提出保存样复检规定,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 15 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检查机构应根据公司规定对异议检查项目及时复检,检查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及其规格。例:1.复混肥料 高浓度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增长产品单元,应当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产品升级,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查。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行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规定。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增长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公司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01-。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公司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平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8.1公司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8.3 公司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8.4 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5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8.6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线,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7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8.8 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8.9 关键控制点参数核对:核对生产现场指示值与公司技术文献规定的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的参数指标(如温度等)的符合性;8.10 不合格品控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查各级执法部门监督抽查有无不合格,如有,该批产品如何解决;8.11 产品出厂检查是否做了平行实验,查检查原始记录。8.12 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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