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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3317-2017贸易结算用电子秤使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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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7.060N13备案号:56869-2017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33172017贸易结算用电子秤使用规范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onic scale for trade settlement2017-09-25 发布2017-10-25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2/T 33172017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选用要求.14使用要求.25管理要求.36维护要求.3DB32/T 33172017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

2、草。本标准由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计量测试学会、苏州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向阳、夏燕、杜洁、朱忠林、刘争、盛駉、吴向东、陈兆明、陆明。DB32/T 331720171贸易结算用电子秤使用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通领域零售商品称重贸易结算用电子秤(以下简称电子秤)的选用、使用、管理和维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经营者使用电子秤进行零售商品称重贸易结算的行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722-2005

3、电子台案秤GB/T 26497-2011 电子天平DB32/769-2009 餐饮计量规范3选用要求3.1贸易结算用电子秤应由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生产者生产,且符合GB/T 7722或GB/T 26497的要求。3.2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值。鲜活水产品、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应不超过餐饮计量规范的规定值。3.3零售称重用计量器具配置应满足表 1 规定的要求。表 1零售称重用计量器具配置推荐表序号商品类别商品价格范围(P)最大称量范围分度值1普通商品(如:普通食品、粮食、蔬菜、禽肉类等)P6元/千克30千克10克26元/千克P30元/千克15千克5克3

4、30元/千克P100元/千克6千克2克4100元/千克P500元/千克3千克1克5特殊商品(如:保健品、滋补品、营养品、银饰品等)500元/千克P1000元/千克1.2千克0.2克61000元/千克P2000元/千克600克0.1克72000元/千克P10000元/千克600克以下0.01克8贵重商品(如:虫草、金饰品、翡翠珠宝等)P10000元/千克200克或以下0.001克3.4称量普通商品、特殊商品、贵重商品,经营者应根据所售商品价格及常用称量范围分别选用满足表 1 规定的电子秤或电子天平。DB32/T 3317201723.5依据称重计量数据收取服务费的行业(物流、快递等),其所使用的

5、电子秤应符合 3.1 的规定,并根据常用称量范围按照表 1 的规定选用电子秤。4使用要求4.1称量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经营者应选用耐腐蚀工作台面的电子秤。4.2称量水产品和含水量较高的商品,经营者应采取防水措施保障电子秤的正常使用。4.3台案式电子秤应水平放置在便于消费者接触称重商品、清洁、无遮挡物且稳固坚实的平台上,悬挂式电子秤应垂直安置在硬链接上。应避免摆放在阳光直射、通道口、空调出风口和有振动源的地方。电子秤显示屏应便于消费者观察到零位、计量单位、单价,除皮、称量等,每次按键操作过程都应伴随蜂鸣器提示,最终按显示结果结算。4.4电子秤在使用前,经营者应检查各零部件是否正常可靠,各按键及功能

6、是否正常,检查外观有无开裂破损,各活动部件是否灵活,各部位紧固件是否松动,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4.5电子秤在使用中,应避免剧烈碰撞和冲击,不得让工作台面长期受压、超载或长期在高温、潮湿环境下使用。4.6经营者在称重时应正确输入零售商品的单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单价示值。4.7皮重去除计算4.7.1经营者在称重时应去除包装物重量(皮重),按商品净含量计价结算。4.7.2选用批量同类包装物预包装商品前,应根据在用电子秤分度值的不同,按表 2 的规定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物并称量其总重,再按总重除以抽样数,计算出单个包装物的平均重量,并确定单个包装物重量修正值,以对单个包装物的重量进行修正。称量商品时应

7、按单个包装物重量的修正值进行除皮或预置去皮。表 2皮重计算要求称量在用电子秤分度值(g)同类型包装物抽样(个)数(N)单个包装物平均重量(X)单个包装物重量修正值a(C)110整数C 取实际平均值(例:X=4g;C=4g)非整数去小数加 1g(例:X=3.2g;C=4g)220整数奇数加 1g(例:X=3g;C=4g),偶数取实际平均值(例:X=6g;C=6g)非整数奇数去小数加 1g(例:X=3.2g;C=4g),偶数去小数加 2g(例:X=2.3g;C=4g)530整数X5g取5g(例:X=3.2g;C=5g),5gX10g取10g(例:X=6g;C=10g),10gX15g取15g(例:

8、X=11g;C=15g),以此类推非整数1040整数X10g 取 10g(例:X=4.5g;C=10g),10gX20g 取 20g(例:X=14g;C=20g),20X30g 取 30g(例:X=25.5g;C=30g),以此类推非整数对单个包装物重量(X)进行修正时,应按分度值进位取整。DB32/T 3317201735管理要求5.1经营者应按规定将电子秤登记造册,报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定期申请检定。检定合格的电子秤应有检定合格印证并保持清洁完整。不得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合格印证不全或损坏的电子秤。5.2经营者应保证电子秤检定合格印证完好,不得随意破坏。5.3市场主办者应按市场在用电子秤数量,另外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秤,以满足正常经营称重的需求。5.4市场主办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固定设置便于消费者复验的公平秤,复秤数据应及时记录并保存备查。6维护要求6.1经营者应经常对电子秤进行保洁工作,防止金属部件锈蚀,保持干净。6.2电子秤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维修应委托获得电子秤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进行,并做好维修记录。电子秤维修后需经强制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6.3备用秤或较长时间不用的电子秤,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的地方,有内置电池的应定期充电维护,投入使用前需经强制检定合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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