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项目是指在贵州省科技计划社会发展项目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的在我省实施的各类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条 为了适应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策调整的新形势,集中力量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关键技术,通过关键技术的突破,促进技术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
2、提供技术支撑。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五条 项目申请应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纲要及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对能解决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关键技术,促进区域性支柱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项目,将给予优先支持。第六条 重大科研项目要集中科研优势力量,组织多学科协作,开展联合攻关,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形成和转化,推动我省社会发展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进程,为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
3、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贵州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招标办法贵州省科委科发字(1998)8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项目实行课题负责制或首席专家负责制。择优确定项目主持人,确保项目研究的质量和完成。第九条 申请者(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 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二) 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 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七) 一般项目
4、的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均不得超过55周岁。第十条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与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同步,每五年申报一次;重点和一般攻关项目的申报每年一次,每年的9月1日到11月20日为申报下一年项目的时间,逾期将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项目建议书的附件材料,并附软盘一张(文本格式须是Wwndows95以上和Word97以上格式)。第十二条 申请渠道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申报,由省科技厅农村与社会发展处受理。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农村与社会发展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评
5、审或可行性报告的论证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论证或评审后。省科技厅农村与社会发展处根据专家评审打分顺序,并结合实地考察综合平衡后,提出立项建议,报厅党组或办公会批准。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后,由省科技厅下达项目通知,并负责办理签订合同书(见附件2)等手续(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软盘)。合同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履行签订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六条 列入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的社会发展项目按本办法管理。对重大示范性计划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管理。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 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二) 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全程、分级、动态管理,以合同目标为依
6、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以掌握项目的进度。同时也可委托有关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科技局(科委)及有关单位协助管理;(三)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四) 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五)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第十八条 受省科技厅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 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二) 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省科技厅进
7、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及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三) 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四) 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一) 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按期完成;(二) 每年1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提交年度研究总结。无正当理由不报送年度阶段性研究总结的,省科技厅将暂停该项目的拨款;若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研究内容或延长完成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复后执行;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对到期不能完成项目又不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的,
8、除按合同违约有关条例处理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13年贵州省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申报资格;(三) 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中止其在研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其3年申报贵州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四)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主持单位和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其成员也应相对稳定。如发现擅自更换主持人,事先未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持人;(五) 按时填报由省科技厅制发的各类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六)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9、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根据需要可以逐年滚动立项,实行滚动考核淘汰的机制,一般攻关项目采取年度考核,重大攻关项目采取中期考评的办法,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将进行调整或终止。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省科技厅有权追回拨款,并公开通报。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96)44号执行。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后,项目经费按合同的约定和项目进展情况拨款。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的组织协调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该经费主要用于该项目
10、的论证、现场检查、中期考核、组织协调、验收鉴定等费用。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检查中,发现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甚至挪作它用的,省科技厅将停止项目经费的拨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就法律责任。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完成课题后,应及时申请验收。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须进行鉴定验收。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进行。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案
11、、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报告、研发工作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省科技厅(国家项目应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四)由省科技厅批复验收申请,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五)省科技厅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
12、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一) 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二) 科技厅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三) 项目验收申请表;(四) 项目研究工作总结;(五) 项目研究技术报告和原始技术档案;(六)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等);(七) 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八)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九) 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十)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由同行专家及经济、企业、管理专家(711人
13、)组成,专家组由省科技厅批准后聘任。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内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省科技厅审查以文件正式下达。第三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4、者,不能通过验收:(一) 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二)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三)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 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五)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第三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工作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因主观原因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贵州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须将整套资料(并附软盘)报
15、省科技厅。第三十八条 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执行。第三十九条 严格建立项目归档制度,凡按合同完成并经验收和鉴定的项目应及时归档,由专人管理,建立项目实施基本情况信息库,规范存贮有关信息,对规定为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其技术档案应按国家保密规定严格管理,防止泄露。第四十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贵州省科技攻关项目
16、建议书(农业与社会发展类)附件2贵州省科技攻关项目合同书附件3 贵州省科技攻关项目验收申请书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17、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
18、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
19、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