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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目 录
附件1 建筑防水卷材发证产品、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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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目 录
附件1 建筑防水卷材发证产品、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附件4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5 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现场检验判定规则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能为:
2.2.1负责起草《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2.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2.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2.2.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2.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2.6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电 话:010-68352736(含传真),010-88376346
联 系 人:高 原、刘保秋、李容宽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5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单位负责: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防水材料产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广济路284号
邮政编码:215008
电 话:0512-65332019 65332068
传 真:0512-65332019
联 系 人:羡永彪
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路金顶街西福村一号
邮政编码:100041
电 话:010-88715177 88715384
传 真:010-88715189
联 系 人:朱连滨
河南省建材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红旗路34号
邮政编码:450002
电 话:0371-3931671 3941384
传 真:0371-3936772
联 系 人:李文芝
化学工业橡胶杂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角门14号
邮政编码:100075
电 话:010-67581207 67584609
传 真:010-67508626
联 系 人:武晓星
河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159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7046631
传 真:0311-7045281
联 系 人:黄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邮政编码:830002
电 话:0991-2817436 2328902
传 真:0991-2817437
联 系 人:李明
甘肃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段家滩866号
邮政编码:730020
电 话:0931-8497832
传 真:0931-8497832
联 系 人:曹万智
辽宁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610662
传 真:024-86610662
联 系 人:李莉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南路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5528400
传 真:029-5528672
联 系 人:宋建忠
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泰安)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迎春路35号
邮政编码:271000
电 话:0538-8222026 8223319
传 真:0538-8226159
联 系 人:刘会忠
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西路15号
邮政编码:610081
电 话:028-83328070
传 真:028-83396828
联 系 人:吕萍
黑龙江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大直街370号
邮政编码:150080
电 话:0451-6334652
传 真:0451-6305376
联 系 人:韩世涛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号
邮政编码:130022
电 话:0431-5374701
传 真:0431-5374701
联 系 人:孙平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1号
邮政编码:430061
电 话:027-88215268
传 真:027-88219972
联 系 人:王远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869795
传 真:0771-5869795
联 系 人:孙剑峰
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
地 址:内蒙呼和浩特呼伦北路124号
邮政编码:010010
电 话:0471-4963328
传 真:0471-6920935
联 系 人:吴广生
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533号
邮政编码:310012
电 话:0571-88088608
传 真:0451-88074994
联 系 人:赵观水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规定: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在2000年底前淘汰;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规定: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纸胎油毡生产线。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换证企业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1.4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建筑防水卷材”及具体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具体名称。同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扩项和增项的申请。
4.5.1企业在获证申证单元内新增其他品种(简称扩项),必须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企业在获证申证单元外新增其他品种(简称增项),必须进行生产条件审核和产品质量检验。
4.5.2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扩项和增项时,除提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北京市5省(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其余省份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应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根据企业的选择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产品抽样及现场检验;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根据企业的选择由审查部安排产品抽样及现场检验。
6.2检验机构应在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通知1个月内根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及现场检验规则》(见附件5)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及现场检验。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并封样。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3因企业产品批量不足无法抽样造成时间延误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4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5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寄)的抽样产品后,应按规定要求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企业,两份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7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建筑防水卷材(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及产品具体名称,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或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23-203-×××××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23表示行业编号,203表示本次换证后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企业因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整改后再次提出取证申请时,应相应重新交付审查费或产品检验费。
9.8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07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建筑防水卷材发证产品、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名称
申证单元
执 行 标 准
1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油纸
1
GB326-89
2
石油沥青玻璃纤维胎油毡
GB/T14686-1993
3
石油沥青玻璃布油毡
JC/T84-1996
4
铝箔面油毡
JC/T504-1992
5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JC/T690-1998
6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2
GB18243-2000
7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18242-2000
8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GB18967-2003
9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JC840-1999
10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
JC898-2002
11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3
GB18173.1-2000
12
再生胶油毡
JC/T206-76(96)
13
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
JC/T645-1996
14
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JC/T684-1997
15
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4
GB12952-2003
16
聚化氯乙烯防水卷材
GB12953-2003
17
非织造复合土工膜
5
GB/T17642-1998
18
油毡瓦
6
JC/T503-1992
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1建筑防水卷材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生产设备表
序
类别
设备项目名称
规格要求
审查等级
备注
1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密闭式沥青储罐
总容量≥1500m3
一般项
*其它配套设备包括:展卷机、胎基搭接机、胎基停留机、胎基烘干机、浸油池(槽)、涂油池(槽)、辊筒式冷却机、张力反馈装置、成品停留机、自动调偏机、卷毡机
沥青氧化塔或釜
年生产能力≥2万吨,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混料搅拌罐
≥8 m3 不少于三台
必备项
双面撒砂机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湿法工艺粉浆池的加热装置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其它配套设备 *
满足生产线自动连续生产要求
一般项
环保装置
沥青加工工序有除烟、除尘装置
必备项
生产线车速
≥50m/min
必备项
2
APP、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密闭式沥青储存罐
有效容积≥200 m3
一般项
*其它配套设备包括:展卷机、胎基搭接机、胎基停留机、胎基烘干机、卷材厚度控制装置、撒砂机、供砂装置、覆膜装置、牵引压实机组、水槽式或辊筒式冷却机、张力反馈装置、成品停留机、自动调偏机、自动卷毡机
保温配料罐
有效容积≥4 m3 不少于 四台,总容积≥20 m3
必备项
胶体磨
标准配备≥13 m3不少于一台,最低配备10 m3 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沥青计量设备
应采用:计量罐、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5‰,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导热油炉
标准配备≥60万大卡不少于一台,最低配备40万大卡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浸油池(槽)
应能浸透胎基
一般项
涂油池(槽)
能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
一般项
其它配套设备 *
满足生产线自动连续生产要求
一般项
环保装置
同1类
必备项
生产线车速
≥9m/min
一般项
3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
密闭式沥青储存罐
有效容积不低于200 m3
一般项
保温配料罐
有效容积≥4 m3不少于四台,总容积≥20 m3
必备项
沥青计量设备
应采用:计量罐、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5‰,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导热油炉
标准配备≥60万大卡不少于一台,最低配备40万大卡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浸油池(槽)
应能浸透胎基
一般项
涂油池(槽)
能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
一般项
其它配套设备 *
同2类
一般项
环保装置
同1类
必备项
生产线车速
≥9m/min
一般项
序
类别
设备项目名称
规格要求
审查等级
备注
4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密闭式沥青储存罐
有效容积≥200 m3
一般项
生产P类产品必须配备胶体磨
其它配套设备包括:浮动床、自动切割机、自动卷毡机、撒料装置、水冷装置、浇注装置等。
配料罐
有效容积≥10 m3不少于二台
一般项
沥青氧化塔或釜
年生产能力≥2万吨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胶体磨*
标准配备≥13 m3不少于一台,最低配备10 m3 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导热油炉
标准配备≥60万大卡不少于一台,最低配备40万大卡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沥青计量设备
应采用:计量罐、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5‰,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其它配套设备*
满足生产线自动连续生产要求
一般项
环保装置
同1类
必备项
生产车速
≥12 m/min
一般项
5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沥青脱水熔化罐
≥50m3 不少于二台
必备项
无胎型可不配胎基展卷机、胎基搭接机、胎基停留机、胎基烘干机、浸油池(槽)
成型线厚度自控仪
不少于二台
必备项
有胎型
其它设备
同1类
一般项
无胎型*
其它设备
同2类
一般项
环保装置
同1类
必备项
6
橡胶硫化类高分子(含三元乙丙、三元丁)防水卷材
挤出法
密炼机
大于75L不少于一台或55L不少于二台
必备项
切胶机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混炼工序开炼机
≥φ550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滤胶机
≥φ200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精炼工序开炼机
≥φ450不少于二台
一般项
连续挤出硫化装置
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压延出片成型法
密炼机
≥75L不少于一台或55L不少于二台
必备项
切胶机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开炼机
≥φ550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滤胶机
≥φ200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压延机
≥φ550×1700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单鼓硫化机
≥φ700×1250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硫化罐
≥φ1500×3000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环保装置
炼胶工序有除尘、除烟装置
必备项
7
聚氯乙烯、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混合加热机
≥200L不少于二台
必备项
低速搅拌冷却机
≥400L不少于二台
必备项
螺杆挤出机
挤出能力≥500kg/h,温控精度±5℃,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闭式真空自动上料系统和储料罐等辅助设施
不少于一套
一般项
过滤网装置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模具
不少于一套
一般项
三辊压延、定型、冷却、切边、长度计量、牵引、卷绕辅助设备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环保装置
相关工序有除尘、除烟装置
必备项
序
类别
设备项目名称
规格要求
审查等级
备注
8
非织造复合土工膜
高速混合机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真空自动加料器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平模头单螺杆挤出机
不少于一台,
温控精度±5℃
必备项
三辊压延机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冷却辊组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牵引机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自动卷取机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包装机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环保装置
同7类
必备项
9
沥青油毡瓦
密闭式沥青储存罐
有效容积≥200 m3
一般项
*其它配套设备包括:展卷机、胎基搭接机、胎基停留机、胎基烘干机、沥青瓦分离装置、自动输送装置、分检包装装置等
保温配料罐
有效容积≥4 m3 不少于四台,总容积≥20 m3
必备项
沥青计量设备
应采用:计量罐、流量计或电子称,精度≤5‰,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导热油炉
标准配备≥60万大卡不少于一台,最低配备40万大卡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涂油池(槽)
能控制胎体上下涂盖层厚度
一般项
双面撒砂装置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覆隔离膜装置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沥青胶涂布装置
不少于一台
一般项
连续自动滚切式切割机
不少于一台
必备项
其它配套设备 *
满足生产线自动连续作业
一般项
环保装置
同1类
必备项
表2 沥青基防水卷材检验室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量程及精度要求
检定周期(年)
审查
等级
备注
1
台秤
最小分度值0.2kg
1
必备项
2
厚度计
接触面直径10mm,单位面积压力0.02MPa,分度值0.01mm
1
3
钢直尺
150mm,最小刻度1mm
1
4
钢卷尺
0~20m,0~3m,最小刻度1mm
1
5
天平
感量0.001g
1
6
不透水仪
压力0~0.6MPa,精度2.5级三个透水盘,内径92mm
0.5
7
电热鼓风干燥箱
不小于200℃,精度±2℃
1
8
自动拉力试验机
拉力测试值在有效量程范围内,最小分度值不大于5N伸长范围:使夹具间距(180mm)伸长1倍。
1
不允许用手动
9
沥青软化点仪
0~180℃,最小刻度0.5℃
1
10
沥青针入度仪
0~620 1/10mm最小刻度1/10mm
1
11
沥青延度测定器
最小刻度1mm
1
12
真空吸水装置真空表
0~0.1MPa(760mm汞柱),精度0.4级
1
油毡用
13
低温冰柜
0~-30℃,控温精度±2℃
1
14
弯板或柔度仪
半径10、12.5、15、25、35mm
1
15
索氏萃取器及加热装置
250~500ml
1
16
半导体温度计
量程30~-40℃,精度0.5℃
1
可选项
17
秒表
精度0.1s
1
18
温度计
0~50℃,刻度0.5℃
1
19
温度计
0~150℃,刻度0.5℃
1
20
温度计
0~200℃,刻度2℃
1
21
千分尺
精度0.01mm
1
22
标准筛
7、16、30、40、50、120、140、200目
3月或测150个样品
23
酸度计
精度0.02PH
1
24
恒温水浴或电热鼓风干燥箱
能恒温在50±2℃
1
25
霉菌试验箱
温度调节范围20~35℃,相对湿度90%~100%
1(自检)
26
天平
感量0.0001g,最大称量200g
1
27
电热真空干燥器
真空度0.0997MPa
1
28
消毒器
医用蒸煮或高压消毒器(压力大于0.1MPa)
1
29
天平
感量不大于0.01g,最大称量200g
1
30
沥青闪点测定器
0~360℃,刻度0.5℃
1
31
氙弧灯老化仪
符合GB/T18244-2000要求的氙灯老化仪
1(自检)
表3 高分子防水卷材检验室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量程及精度要求
检定周期(年)
审查
等级
备注
1
钢直尺
150mm,最小刻度1mm
1
必备项
2
钢卷尺
0~20m,0~3m,最小刻度1mm
1
3
厚度计
接触面直径6mm,单位面积压力0.02MPa,分度值0.01mm
1
4
拉力试验机
拉力测试值在有效量程范围内,
示值精度1%,伸长范围大于500mm
1
5
不透水仪
压力0~0.6MPa,精度2.5级三个透水盘,内径92mm
0.5
6
电热鼓风干燥箱
50~240℃,精度±2℃
1
7
冰柜
0~-40℃,精度±2℃
1
8
橡胶冲片机
1
9
弯折仪
1
10
直尺
0~150mm,分度值0.5mm
1
可选项
11
温度计
0~200℃,刻度2℃
1
12
天平
感量0.001g,最大称量200g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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