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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G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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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 3 公共建筑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2年的运行记录; 4 建筑室内温湿度状况; 5 建筑近1~2年的燃气、油、电、水、蒸汽等能源消费账单; 6 其他相关资料。 3.1.2 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结果、节能诊断与节能分析、改造方案建议等内容。民用建筑节能诊断分为单项诊断和综合诊断。对于综合诊断项目,应在完成各单项节能诊断报告的基础上再编写综合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3.1.3 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在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各单项诊断基础上进行综合诊断。综合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的年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 2 能耗构成及各分项所占比例; 3 针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4 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 5 编制节能诊断总报告。 3.1.4 民用建筑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77、《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等相关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承担民用建筑节能诊断及效果评估的检测、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3.1.5 居住建筑经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后,按照广东省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0要求进行建筑能耗模拟,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6年时,宜对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3.1.6 公共建筑经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后,按照广东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要求进行建筑能耗模拟,能耗降低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8年时,宜对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3.1.7 公共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经节能改造后,系统的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5年时,或者仅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3年时,应进行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3.1.8 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经节能改造后,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3年或照明能耗降低20%以上时,宜进行照明系统节能改造。 3.1.9 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通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的效率,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的全年能耗降低3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报期小于或等于6年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3.1.10 按改造方案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3.2 判定原则与方法 3.2.1 居住建筑进行改造前,应根据节能诊断的结果,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外墙、屋面传热系数,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再按以下原则判定围护结构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内容: 1 东、西朝向外墙主体构造传热系数K≥2.5 W/(m2·K) ,或内表面温度过高,不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隔热要求,应进行东、西朝向外墙改造; 2 屋面传热系数K≥1.0 W/(m2·K) ,或内表面温度过高,不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隔热要求,应进行屋面改造; 3 建筑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0.3,且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5,应进行门窗节能改造; 4 卧室、起居室的门窗可开启面积不满足《<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0要求,应进行门窗改造,增大开启面积,改善自然通风效果。 3.2.2 公共建筑进行改造前,应根据节能诊断的结果,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外墙、屋面传热系数,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再按以下原则判定围护结构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内容: 1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主体构造传热系数K≥2.5 W/(m2·K) ,应进行墙体改造; 2 屋面传热系数K≥1.0 W/(m2·K) ,应进行屋面改造; 3 建筑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0.4,且外窗综合遮阳系数≥0.5,应进行门窗节能改造。 3.2.3 民用建筑的冷源或热源设备、空调机组及其他耗能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更换: 1 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2 冷、热源设备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 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表3.2.3-1中规定的数值,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8年时; 4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表3.2.3-2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5 当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3.2.3-3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6 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应改为其他热源方式; 7 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调节或改造。 表3.2.3-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 (CC) kW 性能系数(COP)W/W 水冷 活塞式/ 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40 3.60 3.80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3.80 4.00 4.20 离心式 <528 528~1163 >1163 3.80 4.00 4.2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 涡旋式 <50 >50 2.20 2.40 螺杆式 <50 >50 2.40 2.60 表3.2.3-2 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40 接风管 2.1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2.80 接风管 2.50 表3.2.3-3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运行工况 性能参数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0.25 ≤1.56 0.4 0.6 ≤1.46 0.8 ≤1.42 直燃 ≥1.0 ≥0.8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3.2.4 空调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其进行改造: 1 当空调水系统在超过15%的运行时间内的实际供回水温差均小于设计值40%时,宜对水流量的控制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2 采用二次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 3 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实际风量超过设计值或铭牌值的20%,或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3.2.4的规定时,宜对风机进行相应调节或改造; 4 建筑存在较大内区,并且在冬季需要制冷时,若原有空调系统未采用天然冷源,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 公共建筑的外窗开启面积不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规定,且空调系统未采取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6 新风量不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规定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或增设新风系统; 7 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 8 当空调系统的冷水管的保温层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9 建筑夏季有供冷需求,且有生活热水需求时,若未利用冷水(热泵)机组的冷凝热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10 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 11 民用建筑中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的采暖空调系统,应进行改造。 表3.2.4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 [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初效过滤 初、中效过滤 初效过滤 初、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6 0.53 0.51 0.57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52 0.58 0.56 0.64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64 0.70 0.68 0.75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9 0.76 0. 47 0.8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35[W/(m3/h)]; 3 当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3/h)]。 3.2.5 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其进行改造: 1 进行了其它设备的改造以后,原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回路等电气参数时,宜对配电柜(箱)进行改造; 2 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不可能再增加用电负荷,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3 当供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4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3.2.6 照明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其进行改造: 1 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2 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3 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3.2.7 监测与控制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对其进行改造: 1 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宜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2 当采暖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 3 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4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置的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产品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中有关规定,或准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改造; 5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未用电分项计量或不能满足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时,应进行改造。 4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4.1 一般规定 4.1.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查阅竣工图,了解建筑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和材料,建筑遮阳设施的种类和规格,以及设计变更等信息; 2 根据查勘结果,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外墙、屋面传热系数,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的计算; 3 居住建筑按照广东省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0要求进行建筑能耗模拟; 4 公共建筑按照广东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要求进行建筑能耗模拟; 5 根据围护结构热工计算结果、建筑能耗模拟结果和判定原则,确定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制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报告。 4.1.2 围护结构改造前,应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调查与诊断: 1 建筑窗墙面积比; 2 屋面构造(包括结构形式、有无遮阳、有无保温隔热材料及厚度、外饰面材料与颜色)和传热系数、隔热性能; 3 外墙构造(包括墙体结构形式、厚度,有无遮阳,有无保温隔热构造及厚度、外饰面材料与颜色)和传热系数、隔热性能; 4 外窗种类(包括型材种类及处理方式、开启方式、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结构与类型、密封形式、有无外遮阳)和外窗的遮阳系数、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5 幕墙种类(包括型材种类及处理方式、开启方式、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结构与类型、密封形式、有无外遮阳)和幕墙的遮阳系数、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4.1.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按3.1.1规定进行建筑查勘; 2 按4.1.1、4.1.2规定进行节能诊断,确定改造方案; 3 按照确定的改造方案进行节能改造。 4.1.4 透明围护结构经节能改造后,应按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相关规定计算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热工性能参数。 4.1.5 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广东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的相关规定。 4.1.6 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广东省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0的相关规定;韶关地区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广东省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0中北区的相关规定。 4.1.7 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查勘资料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若查勘资料不齐全,不能判断结构安全性能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能鉴定,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4.1.8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1.9 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时进行。 4.1.10 大面积透明围护结构进行遮阳设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外遮阳措施,无法实现外遮阳措施时,应考虑采用内遮阳系统,改善室内热舒适性。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按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4.1.11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节能改造施工组织方案,改造施工质量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的规定。 4.2 墙体 4.2.1 外墙进行节能改造时,可采用以下措施: 1 墙体加保温层外挂金属板的构造做法; 2 外墙外保温系统; 3 外墙内保温系统; 4 加设外遮阳或绿化设施; 5 外墙外表面采用建筑热反射隔热涂料。 4.2.2 各类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过程应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2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防火要求; 3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5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6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3 外墙采用外保温系统改造方案时,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要求。 4.2.4 采用墙体加保温层外挂金属板的构造做法时,该构造的设计及施工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按照非透明幕墙进行施工。 4.2.5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 1 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 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 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4 对原不平整的外墙表面加以修复; 5 室内各类主要管线安装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 4.2.6 预制外保温系统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用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技术鉴定的系统; 2 应由有相关设计资质单位提供预制外保温系统设计方案; 3 应由有相关施工资质单位承担预制外保温系统的安装施工作业; 4 预制外保温系统板缝须采用相应保温和防水材料进行防水封闭,满足保温防水及防裂要求。 5 饰面层施工应在外保温系统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饰面层腻子宜采用与外保温系统配套的柔性耐水腻子,饰面层涂料宜采用弹性有机防水的厚质涂料。面砖饰面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允许采用面砖饰面相关标准的规定。 4.3 门窗 4.3.1 门窗节能改造过程中采用产品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气密性应满足广东省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的相关规定。 4.3.2 外窗改造可根据建筑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和节能等性能要求。可采取如下措施: 1 更换遮阳型节能玻璃; 2 在原门窗玻璃上贴膜或涂膜; 3 加设外遮阳设施; 4 改善门窗密封性能,更换门窗配件或密封条; 5 更换门窗。 4.3.3 外窗改造时所选外窗的气密性能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 4.3.4 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除超高层外,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得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4.3.5 遮阳设施的安装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并进行抗风设计。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4.3.6 门窗节能改造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采用更换玻璃、贴膜、涂膜和通过更换胶条、配件等方法改善门窗性能等不改变门窗结构的门窗节能改造方案时,可用原门窗工程竣工图和经批准的门窗节能改造方案指导施工,并进行现场测量复核门窗尺寸; 2 加装外遮阳设施时应进行遮阳设施抗风压设计计算,采取有效稳固的锚固方式,当采用膨胀螺栓锚固时,应进行现场拉拔力测试; 3 拆除的门窗材料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4 门窗节能改造工程的加工、制作和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4.4 幕墙 4.4.1 透明幕墙节能改造应满足《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相关规定。节能改造后,幕墙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和可见光透射比应满足广东省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的相关规定。 4.4.2 根据实际情况,透明幕墙节能改造可采取如下措施: 1 更换遮阳型节能玻璃; 2 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或涂膜; 3 增加透明幕墙的可开启扇; 4 加设外遮阳设施; 5 更换幕墙板块。 4.4.3 遮阳设施的安装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并进行抗风设计。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4.4.4 非透明幕墙改造时,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防火要求。幕墙支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的规定。 4.4.5 非透明幕墙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应进行密封处理。 4.4.6 非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石材、人造板材幕墙和金属板幕墙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和国家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外,面板材料还应满足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石材面板宜选用花岗石,在满足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可选用大理石、洞石和砂岩等,当石材弯曲强度标准值小于8.0MPa时,应采取附加构造措施保证面板的可靠性。 4.4.7 当采用更换幕墙板块、非透明幕墙加装保温层和增加外遮阳设施等对原幕墙结构改变较大的幕墙节能改造方案时,应进行幕墙改造施工图设计,并经相关幕墙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单位签审通过。 4.4.8 幕墙改造时后置埋件应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规定 。当采用膨胀螺栓锚固时,应进行拉拔力测试。 4.4.9 幕墙节能改造工程的加工、制作和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4.5 屋面 4.5.1 屋面进行节能改造时,可采用以下措施: 1 采用倒置式保温屋面; 2 在屋面荷载允许的条件下设架空通风间层; 3 采用有土和无土植被绿化屋面; 4 加设坡屋面; 5 在采光屋面采用外遮阳措施、内遮阳系统或在原玻璃上贴(涂)膜; 6 坡屋面吊顶内铺设轻质保温材料; 7 无吊顶的坡屋面做内保温或增设吊顶层,吊顶层内铺设轻质保温材料; 8 外表面采用建筑热反射隔热涂料。 4.5.2 屋面节能改造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相关规定,同时应保证屋面与墙体保温与防水的连续性。防水施工质量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屋面的节能改造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相关规定。种植屋面应满足《种植物面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 4.5.3 改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应满足以下相关要求: 1 制定屋面节能改造施工方案时,应对原房屋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不能满足节能改造施工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2 在对屋面状况进行查勘的基础上,应对原屋面上的损害的部位予以修复; 3 屋面的缺损应填补找平; 4 屋面上的设备、管道等应提前安装完毕,并预留出外保温隔热层的厚度; 5 防护设施应安装到位。 4.5.4 屋面节能改造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屋面节能改造工程材料可采用松散保温材料、现浇保温材料、喷涂保温材料、板材或块材保温材料;; 2 封闭式保温层的含水率,应小于该材料在当地自然风干状态下的平衡含水率; 3 当保温隔热屋面的基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将板缝灌填密实;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应在缝中放置构造钢筋,板端应进行密封处理。 4.5.5 屋面保温层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2 松散材料应分层敷设、按要求压实、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3 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 4 坡屋面、内架空屋面当采用敷设于屋面内侧的保温材料做保温隔热层时,保温隔热层应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雨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不得施工;当施工中途下雨时,应采取遮盖措施。 4.5.6 屋面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基层应该平整、干燥和干净; 2干铺的板状保温材料,应紧靠在需保温的基层表面上,并应铺平垫稳; 3分层敷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 4粘贴板状保温材料时,胶粘剂应与保温材料材性相容,并应贴严、粘牢; 5 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4.5.7 屋面整体现喷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温层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 2伸出屋面的管道应在施工前安装牢固; 3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配比应准确计量,发泡厚度均匀一致; 4施工环境气温宜为15~30 °C,风力不宜大于三级,相对湿度宜小于85%。 4.5.8 保温隔热屋面在与室内空间有关联的天沟、檐沟处、均应铺设保温层;天沟、檐沟、檐口与屋面交接处,屋面保温层的铺设应延伸到墙内,其伸入的长度不应小于墙厚的1/2。 4.5.9 倒置式屋面的保温层上面,可采用块体材料,水泥砂浆或卵石做保护层;卵石保护层与保温层之间应铺设聚氨酯纤维无纺布或纤维织物进行隔离保护。 5 通风空调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通风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建筑物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 2 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 3 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 4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 5 水系统的水力平衡度 6 水泵效率; 7 水系统补水率; 8 冷却塔性能; 9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10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11 系统新风量; 12 风系统平衡度; 13 能量回收装置效率; 14 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 15 管道保温性能。 5.1.2 通风空调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通过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通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形式、系统划分型式、设备配置、用冷用电计量方式、与节能相关的调节控制方法或手段等信息; 2 查阅运行记录,了解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策略等信息; 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节能检测; 4 依据现场检测结果和节能改造判定原则,确定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制通风空调系统节能诊断报告。 5.1.3 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5.1.4 确定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的影响。对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进行改造时,各系统的配置应互相匹配。 5.1.5 通风空调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量的计量和主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 5.1.6 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具备按实际需冷、需热量进行调节的功能,并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5.1.7 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5.2 冷热源系统 5.2.1 冷热源系统进行改造时,首先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并应在现有设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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