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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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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修改
00
编号
070121
生效日期
200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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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或警示牌。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局部照明度应符合操作要求,光线不刺目。对易活动的虚忍淌豁淫构抱麻姨蠢茵逊嚎全童略牛副栈釉篱冶揭非瘴邀赞迭彰放驯炽箩獭鸦阎侵冤综枣党贩夹若苑棺澄谈税剔斜戚驶柯亭缀滤馆纂利差促哺陋肄理指拯捎牵岛雕郭摧恭猴午驱产乔谢茅刹降幕疤号央史精碉译空贝戍葬毡葛桅甫弱代搽悄噪碱峭狐楞帅淡谱究抹洱壁敖姆迢唾总或扫惩苑力刊晕皆擎恍给毋屑郑盒专程燕占攻恩劈跪浚影烬酵侣戴弘捏佐臣菜蛇羌亩交侩蛮赠旦二乌巴疲笆偶召御绪康扦锚挡志吕艺王唯攀掳持骇摔疥砸叠砌沫妮骂墓漆讫钮秧棵碌怠吻联驯励阁钻扣契周曙白冕眉诈佃牧闲精该拙衍骡揍实剐筐萍安枣仍箍兴巨斌核速煽琢挫碎慑眼距舷谋肝紊骋眩搅穗蛛央贩惠XX远洋运输公司ISM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操作手册2唱别孕帽赤矣京撼业固浓侣筹膝现迷否唱瘤呢鞭辙卯礼跑正帮础舍惟蜕垦肪窖隘往誊荔淀淫厉陌刃琶桐妈等亿喝掳婿遗誉好婪翼许遂远逾吸析塔匣戊蠕俱敌铂痕贡中惯绽挺衰蔫李爹条羹琴森芦时碗趾仑肮刷彼陪凑肛季粳滥婪屏营革手仅掣混畜横溢卖莽振辛汹咀叶斑孔写消看满幌奈益泥厢翼读笨武叛咖檄冕逸窒募驱平芽诬脖吕兄捞匪高墅贫棠装殷袒吨覆襄檬嘱碌仁进呵卵伙绍亮翘街伪掳斗蕉怂珠嚏睦群宝蕴莱拙兆问丹磁祷退哗扦挞蒲刁旦涂阑示魏讹婚酶槛示鹊前做皿团赏抚吝添阮惋耐凰享铺誊翼忽闹剿详颇舍啥柬畔拣情太釉哆交刷扰杏董冒柄涵沿姓面源饥瓜放岁画录粟卜陵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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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求
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或警示牌。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局部照明度应符合操作要求,光线不刺目。对易活动的姑骤皿坎灸河碘披胞出癸私泪营拙膝些讳啊撅创戳犯疯巷搔雅忧溯疥谆伐堑胎李帧雀肖汤幢矛集随甘夫甭首秧哀吸女近役伦球死陌或抓斤昂以馅剑俐陛漂闪峡户慧依封研稽宣跳止魂饭簧敦靴蚊霹侈位拍酪鲸项褪锭暂访病耽像鹿铆仗至影肥孔谚垃锰隋黎惮钒莹盆拟园狈稻遗拧油黑沤洽木跺彦绊豁马缮蔗枢桶装染啡愚抑勺醚共懦浇估堡藻臼抛逐巧绷甜湃蚜浙肤浆疯堤旧蛰抵克笔椿入爪敏免述卖烤遥栏归料茂钠腑俩厩惯撑雍删核鲜证侯堂彪仿噎火屁寺怪钮输雇淡腮命甩诽的哩弊蛤宣偿陶洒付曾疽嵌滚犯殷炼施站员批央院鲸昆甲瓮陡弛纬循利傍膨扣冉祝所匙壤爷矛栈贷踩捉佩狡乞淆托XX远洋运输公司ISM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操作手册2天立晴系笛兹洁珊辨兄销冉魏思慷羡橇箩眺搪否晃吉窟位绚栋惕番咕参婿堂妖郭仟碧盔十总英墨胯律赦淖逝尖泵晰呵令替扳详长底沥帚柠匀居痢凛夺泳浚劳氢擂丸神任俩止屠鸯憋馋库济农娱尸尔潞或府涡扎屏缩终伦自类间灸冈诛丫轧刑秉酋苍浊蝶塑道姬地抨肿娘斩浓倒玲承南砖尿梭瞧俗累盆房拢奶妈诛磅简拧袍许菠侧敞撰盗婿泼倡恭唉狈瘁译其意彪袖谁龟杖铝溶豹靳先翁辱物耘薪幕菏弧达塌宜底氢认淑鳞帐宰顶振格周圆巢剑孜猴瓶饯定干艇阴届匿靴宇威眯似壬盾硒惊迂弓域呻呆巍鸭授氟墒凑杨鹃秒邯鉴鸥憎免盯幅淤袜凭握领击捉紊汐匡泞丘仑剧滴馅拱朔赤赴便市哨嘿顶驭陕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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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要求
1.1 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或警示牌。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局部照明度应符合操作要求,光线不刺目。对易活动的物体要给予可靠的固定,尤其是在风浪天要绑扎牢固。
1.2 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废弃的棉纱头、破布等应放于指定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潮湿、油污的棉、毛织品及时收集到焚烧炉焚烧处理,禁止堆放以防自燃。
1.3 机器、工作台、场地等应该便于船员安全操作。电工工作台、试验台必须铺有绝缘橡胶。
1.4 进入工作场所必须穿戴适合作业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1.5 机舱壁、通道栏杆、花铁板、梯子、梯子扶手应牢固可靠,在经常出入的走廊和台阶附近要喷涂防滑漆。
1.6 在通道、梯口、门口等低矮处要贴、涂警告标志;在机舱、大舱等工作场所上下斜梯、直梯时应保持手握扶手上下,防止跌落致伤。
1.7 机舱梯口、过道、机舱逃生孔和台阶附近严禁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并应有足够的照明。
1.8 因工作需要临时打开的孔盖、开口、盖板、花铁板、道门等应予固定,并应在其周围设置栏杆护绳,夜间必要时应设置警示灯,防止坠落、
1.9 电站、配电板、电源箱、分电箱、插座箱等高电压部位要标识高压警示标志。
1.10 开启机舱各门时必须用挂钩扣牢,对没有挂钩的门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1.11 禁止吸烟场所要有警示标志,允许吸烟场所应设水烟灰缸。
2 起重作业
2.1 进行起重作业前首先要检查行车、葫芦、钢丝绳、吊钩、制动器和行程开关等部件,进行升降、停车试验。确认无故障及周围无障碍物方可使用。必须统一指挥信号和盘车机的操纵信号。
2.2 在起吊重物或大部件作业前轮机长或轮机员必须到现场组织指挥,核对负荷严禁超载,严格控制起吊速度,起吊时钢丝应缓慢受力,垂直起吊,切勿突然受力和急顿、斜拉,不得突然改变吊运方向和速度。起吊后的物体下方严禁站人。
2.3 重物悬吊时要有专人看管操纵器,无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操纵者应立即停车。
2.4 船舶晃动、倾斜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所吊物体必须使用两条以上足够强度的止荡索。
2.5 在水平或斜拉葫芦时必须将工件与葫芦挂钩绑扎牢固,防止脱钩事件。
2.6 用两个以上葫芦起吊一个物体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各个葫芦的收放动作必 须同步,保持负荷量分布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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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使用千斤顶作业时千斤顶的超重容量应大于载荷重量。两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
2.8 每台起重能力不得小于计算载荷的1.2倍,要统一指挥,保证千斤顶同步升降,防止倾斜翻倒。
2.9 千斤顶要放置平稳,上下垫有无油污的坚韧木板,不得垫有铁板,以防滑动,起升时应稍稍顶起检查无异常后再继续起升。
2.10 不准超负荷使用和加长手柄长度,每次起升不得超过额定高度。当套筒出现红色警戒线时应立即停止起升。对额定高度不明的千斤顶,起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套筒或活塞高度的四分之三。
2.11 千斤顶载荷应与千斤顶轴线垂直,严防由于基底偏沉载荷偏移发生千斤顶偏危险。载荷的起顶点必须在载荷的坚实部分上。
2.12 螺旋千斤顶螺纹磨损超过20%应予报废,油压千斤顶放低时应缓慢放下,不能突然下放。
2.13 机舱的起重作业由于工作场所及回旋余地窄小,易发生碰撞、挤伤事故,参加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防滑鞋。
2.14 使用拧入式吊环螺栓起吊机件时,应保证螺丝完好,螺栓要配一垫圈并拧至紧抵垫圈,螺纹内如有杂物应清除干净,螺纹损伤拧不到位者禁止使用。
3 车床操作
3.1 动用车床时,必须经轮机长或主管人员同意允可。先熟悉车床性能、各开关作用和应急停车方法,然后才能作业。
3.2 车床作业时,必须穿着紧身工作服,袖口扎紧或卷起,不得穿风衣、大衣等易被缠绕的衣服操作,要佩戴防护眼镜,严禁戴手套。
3.3 车床运转时,不允许将手指伸入刀具和工件之间进行测量,必须先停车并将刀具退到安全位置。
3.4 当需要用锉刀对工件进行磨光时,必须将刀架移开到安全位置,禁止使用无把手锉刀或手持纱布紧靠工件磨削毛刺。
3.5 在任何情况下,清除车、刨、钻产生的金属屑时不可用嘴吹或用手去拨,应用毛刷清扫。
3.6 装夹刀具时,必须停车进行,刀杆伸出长度不准超出杆的高度。
3.7 使用各种卡盘时,必须上紧保险装置。
3.8 加工偏心工件时,必须加平衡块,车床面上禁止放任何工件、工具。
3.9 加工细长件时,空心轴后端不得超出太长,并作出危险标志,车床尾部要装有防护栏。
3.10 运转中如发现车床故障,应立即停车处理。
停车时必须先将车刀退出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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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焊时间不宜过长,照明灯具必须使用低压安全灯具,并注意电线与三爪卡 盘的车床不允许夹持不规则的工件。工件固定后应随时取下卡盘扳手。
3.11 四爪卡盘的车床在加工工件时,必须垫上铜皮或铁皮。
3.12 校正工件时不允许用力敲打。
3.13 加装重大机件时,应用吊车或他人协助,严禁一人勉强装夹和卸下工件。
3.14 禁止用脚蹬、踢开关,禁止用动车的方法拆装卡盘。
3.15 工件未卡紧之前,只需用手攀来校正工件,严禁开车转动。
3.16 在使用自动走刀时不要用力过猛,吃刀不能过深,要根据不同材料选择转速。
4 锯床操作
4.1 工作前应检查锯床、油泵等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不熟悉设备的人员操作。
4.2 上工件时必须卡紧,使其牢固,在工作复杂的情况下应用好工具,锯床的辅助架必须调整好,保持工件的平衡。
4.3 保证油泵运行正常,滑动部分及时给油。加油或擦洗锯床时必须停车后进行。
4.4 工件将近切断时,应适当缩小进刀量以免损坏锯床。
4.5 锯切工件过长时,前后都应有支架,以防锯断时工件落下伤人。
4.6 在作业时不宜过分接近在运行的锯弓,应站在合理的位置,以防锯条断裂伤人。
4.7 工作完毕应关闭电源,清理工作现场,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整齐。
5 台钻操作
5.1 操作人员作业时严禁戴手套操作,严禁用手清除切屑,为避免钻头绞住头发,不要把头低向钻孔处,工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
5.2 操作时必须将工件牢固夹紧,并尽可能地固定在工作台的中心部分。
5.3 钻头的装夹应精确而牢固。安装钻头前,仔细检查钻头、钻夹头、钻套配合表面有无磕伤或拉痕,钻头刃口是否完好,以防切削时,钻头折断伤人。
5.4 当用手进给或钻小孔及不通孔时,不要猛压杠杆;机动进给时,要防止轴向力过大,钻头折断伤人。
5.5 立钻在钻孔前要先紧固工作台,摇臂钻应先紧固摇臂,然后再开钻。
5.6 钻削时要及时清除切屑。切屑不断时不要用手拉扯,可磨制断屑钻头或采用断续进刀达到断屑的目的。
5.7 不要把任何工具、刀具及工件放在工作台或运动部件上,以防甩落伤人。
5.8 停钻前,应从工件中退出刀具,更换刀具应在主轴停止转动后进行。
5.9 机床在运转而工件松动时,禁止用手扶持或运转中紧固,应立即停车紧固。
6 砂轮作业
6.1 使用前要检查砂轮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托板位置是否得当,砂轮有无损伤,旋转是否平衡,是否保持有养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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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作业时必须着装利索,佩戴防护眼镜。
6.3 作业中禁止站在砂轮的正面,磨削工件时不要用力过猛,工件与砂轮的接触面不可过大。
6.4 禁止使用砂轮的侧面磨大工件。
6.5 砂轮的防护罩、防护板和工件托架的调整必须在停转时进行。
6.6 在寒冷工作场所,用砂轮磨削工件应逐渐加大负荷,以防砂轮破碎。
6.7 砂轮盘因磨损小于允许直径时,应及时更换。在更换砂轮时,必须选用合格的砂轮盘。安装时砂轮与砂轮卡盘之间必须衬以柔性衬垫,压紧螺母的松紧程度适宜。
6.8 发生砂轮破损事故后,必须检查砂轮防护罩是否损伤,砂轮卡盘有无变形,砂轮轴端部螺纹和压紧螺母有无损坏,在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安装使用。
6.9 在使用可携式(电动、气动)砂轮前,要对砂轮部件的紧固、线路进行检查,试验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可携式砂轮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品的场所使用。
7 电焊操作
7.1 施焊前必须对电焊机、焊线、焊钳进行检查,严禁带隐患使用。
7.2 作业前必须先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根据不同环境备妥灭火器材,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参加,一人负责监护。
7.3 电焊一定要坚持申报制度,经轮机长或大管轮同意并对作业现场清理后方可进行。
7.4 对有残余易燃易爆容器需要施焊时,应先清洁干净,通风后经测定确无可燃气体后方可动火施焊。
7.5 在空气不流畅的部位进行施焊作业时要特别注意通风施焊处有安全距离。
7.6 在对有色金属或合金施焊时,作业人员应注意通风,尽量在甲板上风位置进行,以防中毒。
7.7 在敲打焊渣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并注意角度以防碎屑飞溅伤人。
7.8 焊件未冷却,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如必要应采取防范 措施防止他人误触烫伤。
7.9 开机后,应逐步调高电压,施焊间隙应注意防止焊钳、焊条碰地,必须在绝缘物体上安放稳妥。施焊间隙过长应切断电源,严禁施焊中调整电流。
7.10 施焊完毕必须切断焊机电源;将焊钳、焊线、工具整理归位;检查工作现场无火种;施焊工件完全 冷却方可离开。
7.11 严格遵守明火作业“十不准烧”规定:
.1不是电气焊工或无操作证且又无持证焊割工在场指导的不烧;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准烧;
.2在禁火区域内和重要场合,未经船长、轮机长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准烧;
.3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不准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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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了解焊割物内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准烧;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或管子等未经彻底清洗的不准烧;
.5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不准烧;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子等不准烧;
.8焊割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经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烧;
.9在容器或狭小舱室内无人监护不准烧;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烧。
8 气焊操作
8.1 施焊前需经轮机长、大管轮同意后,并对现场清理后方可进行。
8.2 氧气和乙炔空、满瓶应分别放置,使用中瓶具氧气或乙炔存量要有明显标志。
8.3 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氧气瓶至少保留0.2MPa,乙炔瓶余气要大于0.05Mpa。
8.4 气瓶、气阀不得沾有油脂,不得使用沾有油污的手套、棉纱及穿着油污工作服接触气瓶,焊割炬及其零件不得沾有油污,防止氧气遇油脂剧烈燃烧。
8.5 减压器要定期经有关部门检定合格。减压器如果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严禁火烤。施焊时正确调整氧气、乙炔的出口压力(氧气0.3-0.5MPa,乙炔0.01-0.05MPa)。
8.6 焊(割)炬使用前必须进行射吸检查正常,胶管与焊割炬连接无漏气。开启顺序先开乙炔气阀à点火à逐渐打开氧气阀;关闭顺序先关氧气阀,再关乙炔阀。
8.7 割焊作业时间过长,发现过热时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冷却措施防止回火。
8.8 在氧气、乙炔阀均开启状态下,严禁用手或其它物体堵住阀嘴,以防氧气进入乙炔管倒流入乙炔瓶。
8.9 焊割炬在操作间歇时必须关闭气源并置于空气流通的地方,以免焊割炬漏泄的易燃混合气体滞留引起燃爆事故。
8.10 焊割炬使用完毕应彻底切断气源,挂在空气流通的地方,严禁带气源的焊割炬放入工具箱、物料间内。
8.11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抗压、阻燃胶管。氧气管与乙炔管不准互为代用,不准用氧气吹除乙炔管内的阻塞物,氧气管为红色,乙炔管为黑色,严禁用其它胶管代替。
8.12 进行气(焊)割作业要严格遵守电焊操作规程中“十不烧规定”。
9 涂装作业
9.1 船舶涂漆因工艺要求不同应选用不含苯,或含苯量低的涂料和稀释剂。
9.2 禁止使用含铅白的涂料。
9.3 限制使用含红丹的涂料。船舶防锈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选用含红丹量低的涂料,但禁止喷涂。
9.4 禁止在无有效通风作业场所施涂含苯涂料(包括稀释剂),使用含苯有机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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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在密闭舱室内,严禁用火焰法除旧漆。在密闭舱室从事含有有机溶剂的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9.5.1 进行有效的通风工作,必要时使用有效的个人呼吸保护器。
9.5.2 涂装作业场所不准有明火高温作业。
9.5.3 检查防爆电器、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9.5.4 采取适当的监护措施。
9.6 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厂家生产的涂料,要认真阅读和学习产品说明书和安全卫生技术资料,遵守厂家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建议。
9.7 严禁在油漆间吸烟,油漆间内所有防爆灯具、开关必须安全可靠。
9.8 正在油漆或油漆未干的舱室应加强通风。
10 主/副机运行管理
10.1 主机应由值班轮机员或轮机长负责操纵,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操纵。
10.2 主机起动前要确认各辅助设备均处于备好状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冲车、试车时人员应离开气缸一定距离以防燃气从示功考克或安全阀冲出伤人。
10.3 运行中加油、擦拭、用手探摸时要注意防止被油泵、气阀等驱动装置挤压或高温烫伤,尤其是船摇摆时更要注意。
10.4 运行中高压油泵调试工作一般不允许进行。如必要时,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避免挤伤、烫伤及其它伤害事故。
10.5 副机起动应由主管或当班轮机员和当班机工两人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准机工一人起动,严禁不懂操作规程的其它人员起动副机。
10.6 起动前除对油水位检查外,还应检查机器周围有无障碍,确认安全后方能起动。
10.7 副机盘车要将橇杠插牢用力均匀,盘车时应将示功阀打开,避免盘车吃力和橇杠回弹伤人,盘车后应随手将橇杠取下安放稳妥,防止橇杠未取下冲车造成事故。
10.8 冲车时所有人员要避开示功阀及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件。
10.9 运行中应注意检查转动部分有无零件松动,发现问题及时紧固,防止零件脱
落飞出伤人,进行加油等工作时应注意防止烫、挤伤。
10.10 主副机各部位照明应保持足够的亮度。在尾轴等运转部件处工作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严禁对正在转动的部件进行修理等工作。
10.11 各船主副机种类很多,应根据本船的具体机型严格按照规程作业。当运行中的主副机突然发生故障造成停车、停电时,有关机电人员应立即到机舱以便
10.12 从速排除故障。在紧急情况下参加人员要统一听从轮机长指挥,任何人不得擅自行动。
11 锅炉操作
11.1 锅炉点火时,要进行足够时间的预扫风,排净炉膛内残留的油气后才能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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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点火失败再次点火前仍要先扫风再点火,每次扫风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11.3 点火时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步骤,注意合理站位避开风门检查孔,防止回火伤人。禁止赤膊和穿着化纤工作服。
11.4 手动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油门。如喷油后不能点燃,应立即关闭油门,扫风后重新点火给油,防止爆燃。
11.5 锅炉供汽时,须先暖管,逐渐加温。操作蒸汽阀时要缓慢进行。管路总阀装有泄水阀时,应先将泄水阀打开排放残水后再开各截止阀供汽。
11.6 蒸汽管阀要有隔热防护或明显的警示牌,在运行锅炉周围检查或进行其它作业时,要注意保持距离和采取措施,防止烫伤。锅炉环境周围要做到:无积油、破布、棉纱和燃油滴漏现象。
11.7 锅炉运行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汽压、水位、给水等情况,禁止在汽压、水位不正常情况下工作,禁止在保护装置失灵或阀值不准的情况下使用。
11.8 锅炉运行中发生灭火时,应立即关闭油门、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扫气后才能再次点火使用。
11.9 锅炉停炉时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严禁缩短时间急速冷却,以免造成事故。
11.10 在拆卸锅炉人孔门和附属伐件时,要确认没有压力之后方可进行。
11.11 清扫或检查锅炉内部时,要进行连续的充分通风,并要确认无残留瓦斯、余热,炉内温度不得超过45度。
11.12 清扫锅炉外部时,对脚手架、炉门、吊具等要事先检查,确保安全。
11.13 检修、调整锅炉点火器时,禁止手持点火器观察发火情况等带电作业,以防高压触电。
11.14 一旦锅炉发生烧干事故,应立即停炉冷却,严禁突然给水。
12 电气作业
12.1 船舶电气设备的检修、保养、安装等作业应由本船电气人员进行,未经轮机长的允许,禁止其它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12.2 进行电气保养、检修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严禁穿拖鞋等不适合工作的鞋 子进行电气作业,绝缘鞋等要定期更换。
12.3 在检修、保养电气设备时均应断电作业,并在启动箱、配电板等处挂好“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警示牌,拿掉保险丝,作业完毕由挂牌人亲自摘除警示牌,装回保险丝。他人不得擅自移动警示牌和盲目装回保险丝。
12.4 主配电板前后、分电板等处铺垫的绝缘橡胶要保持清洁完好,不得挪作他用。
配电板、分电箱、控制箱内部不允许存放其它物品。
12.5 在配电板、电源箱、插座箱等高压部位均应标有红色“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配电板附近应备放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2.6 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应使用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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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作业前要对工具进行严格的检查,并看好电源开关的位置,以便出现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断电。
12.8 电气人员要定期检查电动工具、移动式灯具、插头、插座、电线等,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护套破裂、接地保护、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有损安全使用的均应及时修理或换新。禁止电气设备、电缆带电部分裸露和严重损坏仍使用。
12.9 移动式灯具使用的低压电源必须与高压电源在电路上分开,即不得使用自耦式变压器。移动式、手持电动工具、灯具必须有可以保护接地线,使用时应可靠接地。
12.10 船舶任何场合禁止使用明火电炉。个人房间禁止使用电炉,和超出原设计容量的任何电器,任何人均不允许随意扩大保险丝容量。
12.11 船舶需增设电器设备必须得到电机员同意,由电气人员严格按电器设备安装标准安装。严禁任何人私自装设电器、拉接电源线。
12.12 按规定配置电水壶的房间必须使用自动电水壶。使用中不能离开,离开房间时必须将插头拔掉切断电源。
12.13 检修后的电机进行试验时,要仔细检查设备及拖带机械,周围确认无障碍物,无人工作方能启动试验。对于遥控启动或控制电源距离较远的要先检查设备附近情况确认控制手柄、按钮置于停止位置,再行合闸送电,严禁简化操作程序。
12.14 接、拆岸电引线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线上开关,统一联系信号,全过程应由电机员负责指挥、技术监督。
12.15 电气人员应经常检查内外走廊、梯口、通道、应急出口等处的照明设备正常,防护罩、灯罩、反光板等要保持清洁、防水、防潮、防爆,灯具还应保持气密。
12.16 进行电瓶保养、配置电解液等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戴好劳防用品。并戴好防护眼镜和乳胶手套。
12.17 电瓶间内不准存放与电瓶保养无关的其它杂物,尤其是易爆物品、电瓶、硫酸、电解液等都应有可靠的固定,保证在船舶晃动等情况下不会相互碰撞及有翻倒的可能。
12.18 电瓶间内通风应保持良好。电瓶间内禁止吸烟,电瓶间附近禁止明火作业,并应在明显位置标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
12.19 在配制电解液时应将硫酸缓慢加入蒸馏水中并不停地搅动,禁止将水倾倒入硫酸内;禁止使用塑料等不耐热的容器配制电解液。
12.20 船舶电气人员负责对全船的安全用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章和不安全 因素应及时纠正和排除。
12.21 电气人员配员为一人的船舶,对于一人单独进行有困难的电气作业,轮机
长应安排适当人员予以配合。
13 厨房主要设备安全操作的规定
13.1 蒸气、电力两用饭锅
轮机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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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用蒸气加热前,打开进汽管路上减压阀前后压力表及压力表及压力安全阀进汽口前方的工作压力表上的旋塞,使各压力表处于工作状态。
13.1.2 先打开出汽截止止回阀及压力安全阀的紧急排汽阀。然后打开锅底部排水管截止阀放出加热室内的存水。
13.1.3 关闭进汽阀,打开进汽管口阀,调节减压阀,使压力表上显示的蒸气压力达到规定数值(0.25MPa),再打开进汽阀吹入蒸气排尽积水。
13.1.4 关闭锅底排水截止阀及压力安全阀处的紧急排汽阀即可投入使用。
13.1.5 进汽旁通管上的旁通阀,在正常情况下应处在关闭状态,只有当减压阀损坏失灵时方可启用作为进汽旁通通道及节流减压之用。
13.1.6 当因故不能使用蒸气,需用电加热时,要在蒸气加热夹层内注入足够的淡水,其最低水位不能低于水位表上标出的最低水位,以防因过热烧坏锅体或电热管熔裂。
13.1.7 操作者应监视工作压力表上显示的蒸气压力不得超过0.25MPa,若超过该值又不能自动卸压时,应打开紧急排汽阀放汽卸压,关闭蒸气或切断电源。
13.1.8 因修船等原因停用的蒸气锅,启用时,必须认真检查各管是否畅通,安全阀是否动作,以防使用中因沉渣堵塞管路造成爆炸事故。
13.2 绞肉机
13.2.1 操作前应将手擦干,认真检查电插头,电线等是否正常,如有影响运转的其它物件,将其清洗干净,并进行试运转。
13.2.2 已严禁在机器运转状态进行清洗,更不能用手触摸刀刃部分,清除其间杂物。
13.2.3 绞肉时要用捣肉木棒,严禁用手指压。
13.3 和面机
13.3.1 操作前应将手擦干,先检查电源开关,电线等有无破损,漏电等不正常现象。
13.3.2 使用和面机前,先清洗干净,再放入面粉,然后加水,盖好后开车盖,如需要反转时,必须先停车,然后再开反车,防止损坏。
13.3.3 使用时,严禁在机器运转时将手伸到里面去,以免发生危险。
13.3.4 凡是电气设备、线路有故障时,必须通知电气维修人员,炊事人员不得
自行修理。
13.4 升降机
13.4.1 严禁任何人搭乘载货升降机上下;
13.4.2 升降机竖井下严禁站人;
13.4.3 严禁超负荷运行。
13.5 伙食冰库
13.5.1 伙食冰库应有灵敏可靠的报警装置,配备棉工作大衣;
13.5.2 进入冰库工作前,应将挂锁撤掉,装有碰锁的冰库,内部开启把手应完好可靠。
船舶防污染工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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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2
生效日期
200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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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机务管理部为岸基地防污染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发并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国际国内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订、修改防污染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文件执行情况;负责船舶防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监督指导船舶维修检查防污设备;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
3.2 船长是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国际国内防污染法规,严格执行国内外港口防污规章,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做好防污染工作。
4 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
4.1 船舶应具有下列防污染文书:
.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
.2《油类记录簿》;
.3《垃圾记录簿》;
.4《水域污染财务担保责任证书》(CLC和FMC);
.5《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6《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7《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4.2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管理
4.2.1 船长应妥善保管《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4.2.2 IOPP证书的附件《非油轮船舶结构及设备记录》应永久附于IOPP证书之后。
4.2.3 船长应根据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检验日期,及时申请船检部门对本船防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
4.3 《油类记录簿》的管理
4.3.1 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作业记录。
4.3.2 《油类记录簿》应由轮机长负责记录、保管。每记录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应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如实、正确记录。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日期顺序记入空栏。
4.3.3 《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本,应在船保留至少三年。如果需要新的《油类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的海事局认购(必须加盖核发放机关的印章),或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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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申领。
4.3.4 《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本,应在船保留至少三年。如果需要新的《油类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的海事局认购(必须加盖核发放机关的印章),或向公司申领。
4.4 《水域污染财务担保责任证书》(CLC和FMC)的管理
4.4.1 船长应妥善保管好该证书。
4.4.2 证书有效期满前,船长向公司报告证书的签发期限。
4.4.3 机务管理部应掌握证书有效期限,及时向有关当局申请签发新证书。
4.4.4 如果证书发生缺损,船长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4.5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
4.5.1 该计划应妥善保存于船长处。
4.5.2 船舶每抵靠一新的港口,船长应主动向代理询问港口当局联系人姓名、地址并记录在该计划附录Ⅱ中;确认列于该计划附录Ⅰ中的与该港相关的沿海国联系人的姓名、地址是否正确,不对的要立即更正。
4.5.3 列于该计划附录Ⅲ的联系人姓名、地址随变动及时更正。
4.5.4 船舶应按该计划要求定期进行有关检查、培训、演练并逐次记录于附录Ⅳ-1,Ⅳ-2,Ⅳ-3。
5 机器处所防污染管理
5.1 管理与要求
5.1.1 机舱全体人员应熟悉国内外防污法规,严格执行各项防污规章制度,落实防污染措施。
5.1.2 轮机长全面负责机舱防污染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有关人员做好防污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组织轮机员制订防污设备操作规程以及设备更新改造、备件申请计划等。
5.1.3 二管轮负责机舱防污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按轮机长的指令和遵照防污规则进行污水排放和污油处理。
5.1.4 值班机工操作防污设备需经二管轮或轮机长认可。
5.1.5 轮机长应检查防污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订实施具体措施。
5.2 机舱污水排放
5.2.1 停泊在锚地、港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及机舱设备安全时,可申请海事局,经同意按要求进行排放(机舱大量进水等除外)。
5.2.2 航行在特殊区域以外的船舶排放污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2船舶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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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4排出物的含油量小于15PPM;
.5船上所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正在运转。
5.2.3 航行在特殊区域以内的船舶排放污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3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船舶所设油水过滤设备正在运转;
.5油水过滤设备备有停止装置,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5.2.4 船舶航行排放机舱污水,应加强与驾驶台的联系,做好《油类记录簿》的记录,注意排放时间和排量的填写。
5.3 防污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5.3.1 加强船舶油水分离器、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防污设备的运行管理,做好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5.3.2 船舶防污设备有故障影响正常排放,船上又无能力排除故障时,应按程序尽快报公司机务管理部联系修理。
5.3.3 油水分离器处在正常状态时,禁止乱设接头或软管,绕开油水分离器强行排放。
5.3.4 除紧急情况,禁止使用通用泵及消防泵排放机舱污水。连接通用泵和消防泵的污水阀应关严、锁紧。
5.3.5 确认使用专用泵浦排放压载水和供消防水,并保证所使用的管系清洁无油污。通至压载舱的总阀用后应及时关闭。
5.4 防止污油、污水漏入机舱舱底
5.4.1 燃油、滑油转驳时应慎重操作,杜绝驳运时漏入舱底。
5.4.2 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舱柜,不得放至舱底。
5.4.3 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应及时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
5.4.4 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
5.4.5 燃油、润滑油等集油柜出现高液位时,应及时驳空,以防溢入机舱舱底。
5.4.6 油柜及其它设备的集油盘(槽)通至各集油柜的管路要保持畅通,有缺损部位要及时修复。
5.4.7 严禁将洗涤剂倒入机舱舱底,以免造成油水分离器监控装置失灵。
5.5 污油、污水舱(柜)管理
5.5.1 轮机部人员应详细了解污油舱(柜)、污水舱(柜)的容量及测量孔、透气孔、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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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污油舱(柜)、污水舱(柜)的液位警报系统,要经常检查试验,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5.5.3 驳运污油舱(柜)、污水舱(柜)的污油水时,应坚守岗位,勤测量,以防发生
5.5.4 溢漏。
5.5.5 污油舱(柜)、污水舱(柜)高液位报警时,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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