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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2909-2016公路渡口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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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220.20 R10 备案号:49037-2016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909-2016 公路渡口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 Ferry Industry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2016-03-10 发布 2016-04-1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3 4.1 总体目标.3 4.2 建立与保持.3 4.3 评定与监督.3 5 核心要求.3 5.1 安全目标.3 5.1.1 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3 5.1.2 中长期

2、规划和年度计划.3 5.1.3 目标考核.3 5.2 管理机构和人员.4 5.2.1 安全管理机构.4 5.2.2 管理人员.4 5.3 安全责任体系.4 5.3.1 建立健全责任制.4 5.3.2 责任制考核.4 5.4 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4 5.4.1 法规.4 5.4.2 安全管理制度.5 5.4.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 5.4.4 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5 5.5 安全投入.5 5.5.1 资金投入.5 5.5.2 费用管理.5 5.6 装备设施.5 5.6.1 渡运设备设施.6 5.6.2 通导设备管理.6 5.6.3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6 5.6.4 其他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6

3、5.7 科技创新与信息化.6 5.7.1 科技创新及应用.6 5.7.2 科技信息化.6 5.8 队伍建设.7 5.8.1 培训计划.7 5.8.2 宣传教育.7 5.8.3 管理人员.7 5.8.4 从业人员培训.7 5.8.5 规范档案.7 5.9 作业管理.8 5.9.1 站埠作业管理.8 5.9.2 装卸作业管理.8 5.9.3 船舶作业管理.8 5.9.4 危险物品车辆渡运管理.8 5.9.5 消防管理.9 5.9.6 防污染管理.9 5.9.7 警示标志.9 5.9.8 相关方管理.9 5.10 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9 5.10.1 危险源辨识.9 5.10.2 风险控制.10

4、5.11 隐患排查与治理.10 5.11.1 隐患排查.10 5.11.2 隐患治理.10 5.12 职业健康.10 5.12.1 健康管理.10 5.12.2 工伤保险.11 5.12.3 环境与条件.11 5.13 安全文化.11 5.13.1 安全环境.11 5.13.2 安全文化建设.11 5.14 应急救援.11 5.14.1 应急预案.12 5.14.2 预案实施.12 5.14.3 应急队伍.12 5.14.4 应急装备.12 5.14.5 应急演练.12 5.15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3 5.15.1 事故报告.13 5.15.2 事故调查和处理.13 6 持续改进.13 6

5、.1 绩效评定.13 6.2 持续改进.13 6.3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13 前 言 为规范公路渡口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强化公路渡口行业的安全生产科学化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南京市板桥汽渡管理处、南京工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裘金火、卜广州、黄成义、赵声萍、包青、沈俊才、朱晓梅、徐浩、曹燕、赵华明、周德山、孙飚、王华、钱剑安。公路渡口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渡口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持续改进等。本标

6、准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公路渡口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渡运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渡口经营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

7、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229.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6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JTJ 297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

8、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不断加强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AQ/T 9006-2010,定义3.1 3.2 公路渡口 Highway ferry 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公路车辆和旅客水上渡运,以及维持两岸交通的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车客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3.3 危险源 Hazard (GB/T 28001GB/T 28001-20112011)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

9、或行为,或其组合。GB/T 28001-2011,定义3.6 3.4 危险源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GB/T 28001GB/T 28001-20112011)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GB/T 28001-2011,定义3.7 3.5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以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3.6 风险预控 Risk precontrol 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的过程。3.7 设备安全装置 Device safety feature 设备

10、出厂时附带的和单位增加的,用以进行安全防护或职业危害控制的设备组成部分或附属装置;其中要求统计并建立清单的安全装置包括安全联锁装置、安全报警装置、职业危害现场通风和现场除尘装置等,不包括设备工作平台与走道、设备自身以外的管道、建筑物设施的防护装置,也不包括能直观、目视检查的急停开关、防护网、罩、防护栏等。3.8 危险作业 Hazardous operation 作业风险较大的活动,包括临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3.9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单位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AQ/T 9006-2010,

11、定义3.1 3.10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AQ/T 9006-2010,定义3.1 4 一般要求 4.1 总体要求要求目标 渡运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造成财产损失。4.2 建立与保持 渡运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

12、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3 评定与监督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要求进行。5 核心要求 5.1 安全目标 5.1.1 安全工作方针与目标 5.1.1.1 渡运单位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安全控制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5.1.1.2 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应科学、合理,符合分级控制的原则,明确单位安全状况在人员、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安全指标。5.1.1.3 渡运单位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相应的分级目标、保证措施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5.1.2 中长期规

13、划和年度计划 渡运单位应在依法治渡、建立机制、责任落实、安全投入、素质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安全运行、作业环境改善、风险防控等方面,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5.1.3 目标考核 5.1.3.1 渡运单位应制定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应分级控制、分级考核,健全奖惩和约束机制。5.1.3.2 渡运单位应制定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并保存相关记录。5.1.3.3 渡运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对安全生产目标的执行提出改进意见。5.2 管理机构和人员 5.2.1 安全管理机构 5.2.1.1 渡运单位应设置安全

14、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成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变更。5.2.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协调生产及日常管理中的重大安全工作。5.2.1.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会议。5.2.2 管理人员 5.2.2.1 渡运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数量和能力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渡船、码头和渡运安全管理的要求。5.2.2.2 渡运单位应以文件形式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命,并赋予相应的责任和权利。5.3 安全责任体系 5.3.1 建立健全责任制 5.3.1.1 渡运单

15、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3.1.2 渡运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应坚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5.3.1.3 各部门、各岗位应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5.3.1.4 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应分级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发执行,并适时修订。5.3.1.5 渡运单位应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并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5.3.2 责任制考核 渡运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留相关记录;并对考评和奖惩情况进行公告。5

16、.4 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规 5.4.2.1 渡运单位应建立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5.4.2.2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责任部门进行汇总。5.4.2.3 渡运单位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告知从业人员。5.4.2.4 渡运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贯彻到各项工作中。5.4.2 安全管理制度 5.4.3.1 渡运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建立健

17、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4.3.2 渡运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5.4.3.3 渡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及时修订,确保其内容的有效性。5.4.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4.4.1 渡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针对渡运生产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4.4.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覆盖每个工作岗位。5.4.4.3 渡运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渡运生产装置、工艺技术等现场使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

18、及时修订和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5.4.4.4 岗位人员应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5.4.4 制度执行及档案管理 5.4.5.1 渡运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5.4.5.2 渡运单位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5.4.5.3 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并及时如实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5.5 安全投入 5.5.1 资金投入

19、 渡运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编制安全费用年度计划,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5.5.2 费用管理 5.5.2.1 安全生产经费应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5.2.2 渡运单位应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应确保安全费用计划款项的及时划拨或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5.6 装备设施 5.6.1 渡运设备设施 5.6.1.1 渡运单位的岸基设施,包括建筑、场地和设施设备等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并符合 GB50016等相关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专用码头的构筑应当与渡运量相适应、符合技术规

20、范和安全要求,其坡度不得大于十分之一,并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5.6.1.2 渡运单位的水上设施,主要包括车客渡船、趸船、栈桥及辅助船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书。5.6.1.3 渡运单位应按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5.6.2 通导设备管理 渡运单位应按规定为车客渡船配备雷达、VHF、AIS 等通导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5.6.3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5.6.3.1 渡运单位应确保安全设备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6.3.2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规

21、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随意改动。5.6.3.3 渡运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额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设备及器材,标识清晰,指定专人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记录完整。5.6.3.4 渡运单位应设覆盖重点安全部位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实时监控。5.6.3.5 渡运单位按相关规定设置应急通道,保持通畅、标识清晰。5.6.4 其他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6.4.1 渡运单位应结合渡运实际建立诸如电气设备设施等其他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留相关记录。5.6.4.2 渡运单位应确保其他设备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5.7 科技创新与信息化 5.7.1 科技创新及应用 5.7.1.

22、1 渡运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使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优先选购安全、高效、节能的先进设备。5.7.1.2 渡运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或课题研究。5.7.1.3 渡运单位应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或平台,并确保正常运行。5.7.1.4 渡运单位应尽可能的使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5.7.2 科技信息化 5.7.2.1 渡运单位应设置计重收费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5.7.2.2 渡运单位应设置电视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5.7.2.3 鼓励有条件的渡运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增设其他科技信息化系统。5.8 队伍建设 渡运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23、要求进行安全渡运队伍的建设。5.8.1 培训计划 渡运单位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5.8.2 宣传教育 5.8.2.1 渡运单位应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贯彻,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5.8.2.2 渡运单位应及时分析和掌握渡运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等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识与防范能力。5.8.3 管理人员 5.8.3.1 渡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24、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法律法规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5.8.3.2 渡运单位应把具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具有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能力的人员安排到安全管理岗位,并尽可能地保持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5.8.4 从业人员培训 5.8.4.1 渡运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5.8.4.2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

25、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5.8.4.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渡运单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5.8.5 规范档案 5.8.5.1 渡运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完整。5.8.5.2 教育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5.8.5.3 渡运单位应及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考评工作,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考评档案,实施分级管理。5.9 作业管理 5.9.1 站埠作业管理 5.9.1.1 渡运单位应制定站务管理制度,明确进渡、收费、进站待渡、安全检查等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做好台账记录。5

26、.9.1.2 渡运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旅客、车辆在渡区内人车交叉,造成意外。5.9.1.3 发现车况不良、装载不当、捆扎不牢等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时,应当拒绝其过渡。若发生意外,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5.9.1.4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影响作业安全的工作区域。5.9.2 装卸作业管理 5.9.2.1 渡运单位应制定车客渡船装卸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车客渡船荷载、车客渡船平衡、装船、卸船、斜坡管理等要求,并严格执行。5.9.2.2 车辆、旅客上下车客渡船时,应当配备专人维持车辆、旅客上下秩序。5.9.2.3 渡运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车客渡船定额内装载车辆和旅客

27、,确保船舶装载平衡。5.9.3 船舶作业管理 5.9.3.1 渡运单位应制定船务管理相关制度,其内容应明确车客渡船调度、航行、避让、靠离泊、车客渡船进出基地等内容,并严格执行。5.9.3.2 车客渡船应当在规定的航区按核定的路线渡运。5.9.3.3 车客渡船在渡运中应注意避让过往船舶,禁止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抗风等级航行,并保证水密舱门关闭;车客渡船夜渡时应按规定显示灯光和信号。5.9.3.4 车客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安全会让,适时通报船舶状态,确定专人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安全信息,并保持与管辖水域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联系,一经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5.9.3.

28、5 严禁渡运不符合渡运条件的渡船。5.9.4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渡运管理 5.9.4.1 渡运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车客渡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条件,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5.9.4.2 渡运单位应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提供专门的待渡区,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消防设备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5.9.4.3 渡运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渡运的渡运安排、进站、收费、待渡核查、放车监控、装车、定位和渡运监控、靠泊离港等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船舶、人员),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认真执行,保存相关记录档案。5.9.4.4 严禁渡运装载剧毒化学品等禁止通行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严禁

29、渡运无相应资质证书的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安排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紧急状态下应急救援措施相互冲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同时进站、待渡或同船渡运。5.9.4.5 严禁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和客车及旅客同渡,随船渡运人员不得超过相关规定。5.9.5 消防管理 5.9.5.1 渡运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人员)的消防职责。5.9.5.2 车客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放置位置应易于取放;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灭火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使灭火剂能覆盖所有装载的车辆。5.9.5.3 车客渡船应配有应急应变部署表、车客渡船防火控制图,对登船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提示。5.9.5.3 车客渡船

30、进行明火等危险作业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贯彻落实。5.9.5.4 渡运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统计分析消防工作现状,完善消防工作措施;对消防器材定期检测保养,确保状态良好。5.9.6 防污染管理 5.9.6.1 渡运单位应制定防污染管理制度,明确防污染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等内容,并严格执行。5.9.6.2 渡运单位应为车客渡船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污染设备和船舶垃圾接收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做好船舶垃圾记录等档案管理。严禁船舶超标油污水和船舶垃圾排放入江。5.9.6.3 渡运单位应制定车客渡船油污应急预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开展预案演练。5.9.7 警示标志 5.9.7.1 渡运单位

31、应按规定和需要设置警示标志。5.9.7.2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安全色应符合 GB 2893 的要求。5.9.8 相关方管理 5.9.8.1 渡运单位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落实到位。5.9.8.2 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单位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5.9.8.3 渡运单位应与外来施工(作业)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5.9.8.4 渡运

32、单位应制定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和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告知应急避险知识。5.10 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 5.10.1 危险源辨识 5.10.1.1 渡运单位应建立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本单位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全面、有序的辨识。5.10.1.2 辨识发现的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档案资料应齐全有效。5.10.1.3 对辨识发现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到一源一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

33、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10.2 风险控制 5.10.2.1 渡运单位应根据危险源辨识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措施标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的顺序依次采取一种或几种手段有效控制危险源。5.10.2.2 渡运单位应当全面、如实地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源、防范措施(或应急措施),并确保从业人员对相关内容真正了解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正确运用。5.11 隐患排查与治理 5.11.1 隐患排查 5.11.1.1 渡运单位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34、。5.11.1.2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涵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等。5.11.1.3 隐患排查应结合渡运单位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通过安全自查自纠技术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相关的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5.11.1.4 渡运单位应对排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5.11.2 隐患治理 5.11.2.1 渡运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5.11.2.2 渡运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

35、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5.11.2.3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5.11.2.4 对一般安全隐患应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到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5.11.2.5 渡运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档案及相关记录。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的复查情况、复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查时间、复查人员及

36、其签字。5.11.2.6 渡运单位应定期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5.12 职业健康 5.12.1 健康管理 5.12.1.1 渡运单位应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参照 GB/T 28001 进行职业健康管理。5.12.1.2 渡运单位应按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5.12.2 工伤保险 渡运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5.12.3 环境与条件 5.12.3.1 渡运单位应按照 GBZ 2.1、GBZ 2.2、GBZ/T 229.4 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

37、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5.12.3.2 渡运单位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5.12.3.3 渡运单位应将损坏或者过期作废的个体防护用品及时回收和妥善处理,保留回收记录,以防环境污染。5.13 安全文化 5.13.1 安全环境 5.13.1.1 渡运单位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创造安全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工作。5.13.1.2 渡运单位应设立黑板报、宣传栏等员工安全文化阵地,安全文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新。5.13.1.3 渡运单位应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5.13.2 安全文化建设 5.13.

38、2.1 渡运单位应参照 AQ/T 9004 的要求积极进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5.13.2.2 渡运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价值观,实行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5.13.2.3 渡运单位应该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举报安全生产条件等,与安全生产各岗位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单位员工及社会做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单位做出承诺。5.13.2.4 渡运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知识手册,并对

39、员工进行宣贯。5.13.2.5 渡运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单位的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5.13.2.6 渡运单位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基本功训练。5.13.2.7 管理部门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1 次。5.13.2.8 班组安全活动应按规定进行,并保留活动记录。5.14 应急救援 5.14.1 应急预案 5.14.1.1 渡运单位应根据 AQ/T 9002 的要求,制定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5.14.1.2 渡运单位应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并不断

40、完善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针对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5.14.1.3 应针对重点岗位制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5.14.1.4 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预案保持衔接,并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且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5.14.1.5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5.14.1.6 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5.14.2 预案实施 5.14.2.1 渡运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

41、置技能。5.14.2.2 渡运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5.14.2.3 发生事故后,渡运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5.14.3 应急队伍 5.14.3.1 渡运单位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5.14.3.2

42、渡运单位应明确应急指挥和应急队伍的职责。5.14.3.3 渡运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的日常训练,使其具备相应的应急能力。5.14.4 应急装备 5.14.4.1 渡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5.14.4.2 渡运单位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其 24 小时畅通。5.14.4.3 应对应急物质及装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5.14.5 应急演练 5.14.5.1 渡运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5.14.5.2 应急预案演练结

43、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5.15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5.15.1 事故报告 5.15.1.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5.15.1.2 渡运单位负责人接到现场人员的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5.15.1.3 渡运单位应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5.15.2 事故调查和处理 5.15.2.1 渡运单位接到事故报告

44、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15.2.2 发生事故后,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5.15.2.3 发生事故后,单位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评、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5.15.2.4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6 持续改进 6.1 绩效评定 6.1.1 渡运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45、6.1.2 渡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6.1.3 渡运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绩效评定。6.2 持续改进 6.2.1 渡运单位应对绩效评定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并保存相应的记录。6.2.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绩效评定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6.2.3 渡运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6.3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渡运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形成长效机制。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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