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2005-12-26 发布2006-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 次前言 引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查基本规定 14.1 检查类别 14.2 检查条件 14.3 样品的抽取和确认 24.4 检查记录 24.5 检查判定报告 25 市场准入检查 26 产品一致性检查 37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 37.1 一般规定 37.2 火灾报警设备 37.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37.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47.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47.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57.2.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7.2
2、.6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67.2.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7.2.8 可燃气体探测器 67.2.9 火灾报警控制器 67.2.10 火灾显示盘 77.2.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87.2.12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97.2.1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97.2.14 防火卷帘控制器 97.2.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1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7.3.1 洒水喷头 117.3.2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127.3.3 干式报警阀 137.3.4 雨淋报警阀 147.3.5 水流指示器 157.3.6 消防压力开关 167.4 气体灭火系统 167.4.1 卤代烃和惰性气体灭火
3、系统 167.4.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87.4.3 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197.4.4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207.5 给水设备及配件 217.5.1 消防泵及泵组 217.5.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217.5.3 消防恒压给水设备 227.6 灭火器 237.6.1 手提式灭火器 237.6.2 推车式灭火器 247.6.3 简易式灭火器 267.7 消火栓 267.7.1 室内消火栓 267.7.2 室外消火栓 277.7.3 消防水泵接合器 287.7.4 消火栓箱 287.7.5 消防软管卷盘 297.8 消防接口 307.9 消防水带 307.10 消防
4、枪炮 317.10.1 消防水枪 317.10.2 消防炮 327.11 防火门 337.11.1 木质防火门 337.11.2 钢质防火门 347.11.3 闭门器 357.12 抢险救援器材 367.12.1 消防梯 367.12.2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367.13 建筑防火构配件 377.13.1 防火阀 377.13.2 排烟防火阀 387.13.3 排烟阀 387.13.4 消防应急灯具 397.13.5 消防安全标志 407.14 防火阻燃材料 417.14.1 饰面型防火涂料 417.14.2 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应力混凝土楼板防火涂料 427.14.3 薄型(膨胀型)钢结
5、构防火涂料 437.14.4 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47.14.5 电缆防火涂料 457.14.6 无机防火堵料 467.14.7 有机防火堵料 477.14.8 阻火包 477.14.9 阻火圈 477.14.10 水基型阻燃剂 487.14.11 防火玻璃 487.14.12 电缆用阻燃包带 498 判定规则 498.1 市场准入检查判定规则 498.2 产品一致性检查判定规则 498.3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判定规则 49附录A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格式 50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记录格式 51附录C (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格式 53附录D
6、(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测器具清单 56 前 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屈 励、张德成、啜凤英、毛毅平、卢国建、赵华利、王鹏翔、程道彬、王学来。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 言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安
7、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而组织制定的。本标准对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消防产品,明确了检查的定义和检查要求,规定了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判定规则等内容,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提供技术依据。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提高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建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定义、检查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以及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不合格情况和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
8、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贮运、安装、维修和在用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以下简称检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4561 消火栓箱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 137 消防梯通用技术条件 GA 4002002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3.1 市场准入检查 market admittanc
9、e check针对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或者产业政策所进行的检查。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inspection for consistency of products针对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验结果的符合性、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3.3现场产品性能检测 site test of product performance针对消防产品的一些关键性能,在检查现场采用相应检测方法进行的产品检测。4 检查基本规定4.1 检查类别4.1.1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三类检查。4.1.2 当市场准入
10、检查或者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时,则不需继续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4.2 检查条件4.2.1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监督检查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能够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4.2.2 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在校准或计量有效期之内。4.2.3 现场检查中产品性能检测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4.3 样品的抽取和确认4.3.1 检查抽取的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批量大小合理确定,一般为13件。4.3.2 抽样方式、样品数量及样品信息应当加以记录,并得到被检查方代表的确认。 4.3.3 某
11、些产品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可以根据需要抽取样品送依法确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4.4 检查记录4.4.1 检查的所有项目应当逐条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具有可追溯性。4.4.2 现场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方代表签字确认。被检查方代表拒绝签字时,应予注明。4.5 检查判定报告4.5.1 每类检查最终判定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仅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4.5.2 检查判定报告由检查人员出具,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检查部门印章方可正式生效。4.5.3 检查
12、判定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以及产品的生产单位。被检查单位以及产品的生产单位接到报告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接受检查判定结论。5 市场准入检查5.1 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5.2 市场准入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按表1的规定。表1检查项目要 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强制性产品认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书到期擅自生产、销售的。型式认可纳入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目录的产品应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未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证书到期擅自生产、销售的。强制检验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的产品应经国家认可、指定的检验
13、机构检验合格。未经国家认可、指定的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或检验报告到期擅自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公告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产品应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列入公告擅自生产、销售的。标志使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应当使用3C认证标志或型式认可标志。未按规定使用3C认证标志或型式认可标志的。表1(续)检查项目要 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假冒伪劣甄别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14、,以次充好的。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淘汰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过期失效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过期、失效的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期、失效的产品的。6 产品一致性检查6.1 进入市场的消防产品必须与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强制检验的产品相一致。6.2 产品一致性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按表2的规定。表2 检查项目要 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外 观符合认证、认可规定和产品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
15、认可证书或认证检验、认可检验、强制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证书或认证检验、认可检验、强制检验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的。产品标识结构部件材 料性能参数7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 7.1 一般规定7.1.1 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时,被检查单位的代表应当在场见证。7.1.2 现场检测时被检查产品应处于正常状态,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动作或造成意外损害。7.2 火灾报警设备7.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7.2.1.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3的规定。表3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
16、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7.2.1.2 检查方法7.2.1.2.1 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7.2.1.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7.2.1.3 检验器具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或气溶胶。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7.2.2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7.2.2.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4
17、的规定。表4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温度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7.2.2.2 检查方法7.2.2.2.1 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7.2.2.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7.2.2.3 检验器具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8、报警的热气流。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温度一般在5478范围内,进行试验时,气流温度应大于80。7.2.3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7.2.3.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5的规定。表5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应在30s内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响应时间超过30s。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7.2.3.2 检查方法7.2.3.2.1 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
19、火焰高度4cm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1m处,静止或抖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测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7.2.3.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7.2.3.3 检验器具打火机或蜡烛;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7.2.4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7.2.4.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6的规定。表6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未输出火灾报警信
20、号。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7.2.4.2 检查方法7.2.4.2.1 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1m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7.2.4.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7.2.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7.2.5.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7的规定。表7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
21、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应不小于1.0dB,不大于10dB。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响应阈值小于1.0dB或大于10dB。7.2.5.2 检查方法7.2.5.2.1 确认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减光值为0.9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小于1.0dB,结束试验。7.2.5.2.2 将减光值为10.0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
22、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如果30s内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大于10.0dB。7.2.5.3 检验器具滤光片:减光值分别为0.9dB和10.0dB;秒表:测量范围为0s60s。7.2.6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现场检查应根据其探测火灾参数分别参照相应的火灾探测器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7.2.7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7.2.7.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8的规定。表8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
23、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7.2.7.2 检查方法7.2.7.2.1 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7.2.7.2.2 更换或复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7.2.8 可燃气体探测器7.2.8.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9的规定。表9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可燃气体探测器在被监视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
24、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未发出报警信号。7.2.8.2 检查方法7.2.8.2.1 确认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向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可燃气体,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7.2.8.2.2 确认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向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可燃气体,观察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7.2.8.3 检验器具针对产品不同,配备符合下述浓度的、贮存在便于携带的贮气瓶中的试验气体:甲烷的浓度为50LEL;丙烷的浓度为50LEL;氢气的浓度为50
25、LEL;一氧化碳的浓度为50010-6(体积分数)。7.2.9 火灾报警控制器7.2.9.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10的规定。7.2.9.2 检查方法7.2.9.2.1 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包括火警总指示、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7.2.9.2.2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拆下一只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观察并记录控制器故障声、光信号、故障总指示灯(器)、故障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7.2.9.2.3 手动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自
26、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控制器火灾报警声、光信号。7.2.9.2.4 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使控制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7.2.9.3 检验器具秒表:测量范围为0s100s。表10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基本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10s内未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不能指示火灾发生部位。不能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火灾报警信号不能保持至复位。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
27、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100s内未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不能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不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不能保持至故障排除。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及音响器件的功能。不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及音响器件的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
28、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无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主电源断电时,不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不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无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7.2.10 火灾显示盘7.2.10.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11的规定。7.2.10.2 检查方法确认火灾显示盘与连接了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通过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信号及部位指示情况。表1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基本功能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以保持。
29、不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不能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声、光报警信号不能保持至复位。7.2.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7.2.11.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12的规定。表12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基本功能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未发出报警声、光信号。不能指示报警部位。不能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信号不能保持至复位。当与其连接的部件间、主/备电源发生故障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
30、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100s内未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不能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不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不能保持至故障排除。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不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无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主电源断电时,不能自动转换到备
31、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不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无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7.2.11.2 检查方法7.2.11.2.1 确认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包括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7.2.11.2.2 复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拆下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观察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故障声、光信号、故障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7.2.11.2.3 手动操作可燃气体控制器自检机构,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声、光信号。7.2.11.2.4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使可燃气
32、体报警控制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7.2.11.3 检验器具秒表:测量范围为0s100s。7.2.12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7.2.12.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13的规定。表13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功能检查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信号在其正前方3m水平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75dB115dB范围内;光信号在1lx500lx环境光线下,10m处应清晰可见。声压级(A计权)小于75dB或大于115dB;10m处不清晰可见。7.2.12.2 检查方法确认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使
33、其发出火灾声和/或光警报信号,在其正前方3m水平处用声级计(A计权)测量其声压级,在10m处观察其光信号。7.2.12.3 检验器具声级计:测量范围为0dB120dB(A计权);照度计:测量范围为0lx500lx。7.2.1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7.2.13.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14的规定。7.2.13.2 检查方法7.2.13.2.1 确认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配接制造商提供的连接了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在至少两个不同部位或不同报警区域配接有反馈功能的负载,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分别在自动和手动工作方式下,使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启动信号,观察控制设备状态和负载启
34、动情况。通过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情况。7.2.13.2.2 复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将与其相连的某个负载断开,观察控制设备故障声、光信号、故障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7.2.13.2.3 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自检机构,观察所有指示灯(器)和显示器的指示情况。7.2.13.2.4 切断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主电源,使其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7.2.13.3 检验器具秒表:测量范围为0s100s。7.2.14 防火卷帘控制器7.2.14.1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
35、按表15的规定。7.2.14.2 检查方法7.2.14.2.1 确认防火卷帘控制器与卷门机或模拟卷门机负载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操作手动控制装置的上升、停止、下降按钮,或输入各种控制信号,观察动作和指示情况。表14检查项目技术要求不合格情况描述基本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消防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出启动信号后,应有光指示(包括点亮启动总指示灯),指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设备总数;确认控制设备动作后,应答指示灯应点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相关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不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消防设备。发出启动信号后,无光指示(包括未点亮启动总指示灯)。不能指示启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