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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现实状况及对策分析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职责负担者给收入赔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待遇通常包含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生育补助和生育休假。川生育保险制度,调整了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由企业、个人、社会各负担一部分,实施社会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表现妇女生育社会价值,有效化解企业生育成本,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等有着直接现实意义。
一、中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1.保障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员生育保险试行措施》(1994)要求:生育保险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员。不包含乡镇企业女职员、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妇女等。而且现在参与生育保险关键是国有企业,多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与较少。据中央电视台2月19日新闻联播公布数据,全国参与生育保险人数有4300万人,覆盖率仅为12.76%。据不完全统计,城镇女职员生育保险覆盖率不足50%。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到城镇女职员生育保险覆盖率达成90%以上目标相距甚远。而目前中国妇女就业碰到最大障碍就是生育和由此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据调查,70.3%男职员和80.4%女职员认为生育是妇女就业最大不利原因(中国妇女报1990-10-07)。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企业领导调查表明,有88%企业领导因女职员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前后不能确保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为由,不愿招收女工。这些原因直接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员下岗人数增多,下岗周期延长,妇女就业率下降等不良影响。
2.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缺乏全国统一管理。 (1)生育保险制度地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东部地域,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西部地域基础上来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实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969个市县中,沿海省份有464个,该地域覆盖率为52.4%,中部地域有458个,覆盖率为35.5%,西部地域只有47个,覆盖率为8.4%。(2)各地待遇标准、保障程度差异大。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受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群众普遍反应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低,有地方赔偿不足千元,有地方赔偿达成4 000元,如广州市在采取了新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措施,“全市参保女职员平均每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出1万元,待遇水平居全国前列”。
3.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企业负担未显著减轻。据统计, 1996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达40%。1997年收入7.44亿元,结余2.53亿元,结余率达 34%。1998年,收入9.76亿元,结余2.91亿元,结余率近 30%。1999年,收入10.75亿元,结余3.62亿元,结余率为 34%。基金收入为11.20亿元,结余2.8亿元,结余率为 25%。基金收入为14亿元,结余4亿元,结余率为25%。从1995年到累计滚存 21亿元,超收率达40%,这说明现在1%保费费率标准偏高,有下调空间。社保部门担心收不抵支而削减生育保险支付项目,降低支付水平。而企业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还要负担生育女工相关费用,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
4.基金运行管理方法不尽科学合理,社会化管理体系还未建立。(1)现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员由企业领取支付方法不尽合理,不利于对职员利益保护。(2)全国统一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未建立,生育保险难以续接。(3)现在生育医疗费用存在着两种支付方法:实报实销方法和一次性定额支付方法,但这两种方法各有弊端,难以对妇女生育费用提供切实可行保障。在1871家企业中调查显示,能按实报实销方法方法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企业仅占 17.3%,按一次性定额方法支付企业占77.4%。
5.缺乏规范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必需处罚方法,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大,实施效果差。 (1)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不科学,不够透明。社保机构在征缴企业保险费以后,通常不向企业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基金运行情况,企业无法监督基金使用,造成对社保机构不信任和抵制心理。18l (2)对未实施生育保险企业无对应法律规制,使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阻力很大,用人单位参与生育保险不主动,时有拖欠费用现象。近几年,中国参与生育保险企业和职员数呈逐年下降趋势,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改制后企业退保率高,因为缺乏必需处罚方法,实施效果差,各企业拒绝录用女性、限制女性生育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6.统筹层次低,保障功效差,基金筹集渠道窄,实现社会统筹难。现在实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域关键实施县(市)级统筹,因为统筹层次低,造成基金调剂功效差,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情况,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作用。
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策思索
1.加强立法,制订全国统一生育保险法律
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践中,中国迫切需要制订一部全国统一《生育保险条例》,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益法律依据。现在,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和广大生育保险工作者正在呼吁《生育保险条例》出台。只有经过法律形式,规范生育保险管理行为和职责,确立有效管理制度,建立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模式,做到一切行为有法可依,增强法律强制性,才能有力地推进和促进生育保险制度不停完善和发展。
现在,作为各地实施生育保险关键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员生育保险试行措施》和各地方政府制订地方性法规,因为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效力低,缺乏刚性法律强制力,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灵活性过大,所以,造成各地生育保险实施标准不统一,各地实施力度不一致,实施阻力大等情况。所以必需加强立法,提升生育保险立法层次,增强其法律强制力,制订面向全国各个行业在职妇女均可适用《生育保险条例》。这不仅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需要,也是深入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五大保险”关键方法之一(其它四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全部有国务院颁发决定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而唯独生育保险立法工作缓慢),所以,应转变观念,正确定识妇女生育社会价值,加强立法。这也是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和推行中国已加入国际条约承诺义务,保障妇女正当权益肯定要求。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现在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窄、覆盖率低是生育保险制度关键问题,大多数从业女性得不到生育保险救助和保护,使其处于竞争劣势,从而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实现。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应依据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现实,在严格实施计划生育基础国策前提下,依据各地具体情况,合适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 Zi"。(1)逐步将非正规就业妇女,和多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中从业女性均纳入到保险范围之中。(2)可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已缴纳过生育保险而又失业妇女。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更需要社会扶助,只要她曾参与过生育保险,就应该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对非婚生育妇女权益也应给合理法律保护。
我们要依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立即修订原来法律要求中不合理原因,在立法中应该表现人人平等宪法标准,给非婚生育妇女合理法律保护。”)婚内生育户男性培育义务人及节育责任负担者也应享受对应权益。生育期间给男职员一定假期照料自己妻于已经成为一个立法趋势,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要求了“父亲育儿假”。还有一个关键方面是对做节育手术男性,也应给一定生育补助和待遇。这么不仅有效保护了男性权利,同时有利于转变传统男性本位观念,以促进更多男性负担家庭责任和节育责任,愈加表现了男女在家庭和生育方面责任和权利平等,从而有力推进两性平等友好发展。
3.确定合理基金收缴百分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应该严格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础平衡”标准管理基金收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当地基金收缴和使用进行科学调查和测算,确定合理收缴百分比,为企业减轻负担。降低生育保险缴费百分比,标准上应控制在0.4—0.7%之间,这么就能够逐步消化结余基金。也可经过提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来有效调解基金节余率,如1997年陕西安康地域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人均待遇可达元,基金结余率就下降近二分之一。(2)将现在已结余基金可根据奖励或其它合理方法返还给企业,缓解企业负担。同时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险补助投入,对已缴纳生育保险企业给合理财政支持,按百分比配套补助资金,也可经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劳动者建立生育保险,比如能够要求:“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根据要求实施用人单位,根据缴费数额10倍,免征多种税金。”(3)在基金征缴方面,“五保合一”征缴、分开管理方法值得推广。比如上海市实施城镇生育保险新方法,生育保险费从养老、医疗保险费中划拨。不仅处理了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难问题,而且节省了单独征收生育基金人员及管理成本。
4.确定合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提升规范化程度
和国际社会相比,中国生育保险支付水平,不管在产假、产假工资及生育补助方面全部显著偏低,不仅减弱了生育保险作用,而且抑制了企业参保主动性。 (1)须制订符合实际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在实施全国统筹基础上,逐步提升支付水平,确保生育期间待遇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保障生育职员基础生活。”4l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划一,支付水平应和当地生活水平适宜,“属地标准”在此是适用。也即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各地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确保产假工资实际保障力度,不因标准工资占职职员资收入比重下降而下降。(2)明确生育保险内涵和范围,明确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明确生育职员应该享受具体内容。
5.构建科学基金运行管理体系,提升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
(1)改革现行基金支付方法。现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员向企业领取生育基金费用方法,会造成企业因效益不好而难以立即足额支付情况出现。为确保生育保险发挥其应有作用,应将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承保机构直接支付给受保人。应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可为参保职员建立个人保险账户(可将五种社会保险合一),这种账户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以使职员不因工作变动而无法享受应有保护。“提议生育保险实施社会化发放方法,独立于单位之外,逐步做到生育医疗费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使女职员不管流动到哪里全部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制订合理方便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措施,以确保参保者既能充足享受生育补助又能有效杜绝不合理开支。为了处理一次性“定额”支付和“实报实销”支付过程中各自弊端,可分别吸收二者优点,如能够采取“以定额支付方法为主,依据实际情况设置生育保险难产危产调剂金”方法。如青岛市1997年来采取“双定”(定点医院、定额结算)措施,即女职员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实施定额结算。并把医疗机构纳入监督体系,使受保者和医疗机构相互监督。
6.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置处罚方法
因为现在生育保险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企业无法监督基金使用,对未实施生育保险企业又无对应法律规制,从而造成对社保机构不信任和抵制心理,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很大。对此应加强以下工作:(1)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渠道,定时进行执法检验,设置专门统一机构管理并监督生育保险运行过程,加大对管理机构监督和管理,使其经费使用情况,定时向社会公布。(2)要加大对未根据要求正当实施生育保险企业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强制性,真正促进对生育妇女权益保护。对未实施生育保险要监督和责令其实施;对欠缴费或瞒报工资额度和人数,责令其更正并给对应罚款;对骗取生育保险金责令退还并给1到3倍罚款。(3)要把实施女职员生育保险制度同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中国现阶段,为控制人口增加,应在赔偿水平上对一胎生育给予激励,如发放“独生儿女生育津贴”等。对于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超生、多生和劣生妇女,不仅不能给生育保险统筹金,而且要进行处罚。这么,能够提升大家计生意识,有利于计生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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