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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41242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28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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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急 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824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

2、效期内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制度联系人:刘焱、单亮,电话:010-67598137,67598140系统联系人:陈东、陈向军,电话:0592-2155711,2155505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发至全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

3、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 额度授信的流程第四章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第五章 附 则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

4、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额度授信方案,达到控制风险与服务客户有机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行为。授信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在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建设银行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信用风险敞口是指考虑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和建设银行认可的风险缓释后未受到有效保护的信用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风险敞口”,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第三条 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建设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

5、)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第四条 额度授信的范围为建设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第五条 额度授信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授信原则。额度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额度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建设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

6、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二)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额度授信应统一贯彻建设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承债能力和建设银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三)授信方案控制原则。建设银行应通过制定额度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四)差别化原则。建设银行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额度授信制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范围的境内附属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范

7、围的境外附属机构可比照执行。第二章 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七条 除保全类客户外,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上,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产品信用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第八条 授信额度项下按照不同授信产品设置分项额度(见附件2),客户授信额度等于各分项额度之和。第九条 分项额度按专项额度和非专项额度进行管理。专项额度是指一般用于实物资产融资、运作实物资产等特定用途,还款来源与项目收益密切相关的授信额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商用物业抵押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被保证事项为固定资产项目且还款来源为项目未来收益的融资类保证业务,以及其他与固定资产贷款属性相

8、近的授信业务。非专项额度是除专项额度外的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经营周转需要,还款来源主要依赖客户综合还款能力的授信额度(含资金交易类额度)。第十条 建设银行可为优质客户核定承诺性额度。承诺性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将一组或一项分项额度以合同方式向客户承诺,在额度有效期内,只要客户未出现合同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况,建设银行即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随时应客户需要提供信用支持的综合或单项备用额度。第十一条 申请承诺性额度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在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并办理本外币结算(仅办理资金交易业务除外);(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如客户仅办理二类贸易融资业务

9、,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级(含);(三)近三年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合规、明确;(五)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为客户提供承诺性额度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承诺费等费用。第十三条 按照是否可循环,授信额度分为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只要客户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风险敞口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客户可对履约完毕后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向银行申请支取。循环额度仅适用于非专项额度项下授信产品,可为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国内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证、信贷证明、银行承兑汇票、资金交易业务等。不可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

10、内,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再向银行申请支取。专项额度一般为不可循环额度。第十四条 申请循环额度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信需求;(二)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正常; (三)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规定如下:(一)AAA级或总行级重点客户不超过3年(含);(二)AA级客户不超过2年(含);(三)其他客户不超过1年(含)。承诺性额度有效期应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第十六条 额度授信到期前,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申报新的授信方案。额度授信到期后,原额度授信方

11、案不再执行,经办机构仅可为客户办理原额度授信方案中的低信用风险业务。第十七条 额度授信已到期且新的额度授信方案续议期间,经办机构仅可继续执行原额度授信方案中非专项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含)。第十八条 额度授信工作职责分工如下:(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额度授信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政策制度,提出相关参数的调整建议。(二)信贷经营部门是客户额度授信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负责:1持续搜集、核实、录入和维护客户信息及债项信息、资金交易信息,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2确定权限内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建立和维护集团客户关系树;3拟定额度授信方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12、负责;4在权限内受理分配授信限额;5审核和具体办理权限内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6贯彻执行额度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方案调整和风险监控等授信后续管理工作; 7参与相关系统的开发与维护;8监督检查辖内授信工作。(三)资金交易业务部门负责向相关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资金交易业务需求,在授权内审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资金交易业务,具体办理资金交易业务并向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反馈信息。(四)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额度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在权限内组织限额审定,额度授信方案、单笔授信业务的审批;从资产组合层面对额度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风险控制。第三章 额度授信的流程第一节 额度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十九条 额度授信的基

13、本流程为:(一)常规授信程序各级机构在与客户开展授信业务时,应按“先评级、后授信、再使用”的程序办理,即先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确定信用风险限额,后拟定额度授信方案、组织额度授信方案申报和审批,再按照授信方案具体使用额度,即办理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简称“单笔授信业务”)。(二)特定授信程序对以下特定授信客户,可不经过“信用等级评定”环节,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1.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2.仅办理速贷通业务的客户; 3.不涉及新增信贷投入的保全类客户;4.总行批准的其他情况。第二节 常规授信程序下额度授信方案的制定第二十条 在拟定额度授信方案之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相应确

14、定客户信用风险限额。第二十一条 单一客户额度授信方案申报机构为客户(总分制公司为客户总公司)注册地建设银行主办机构,或建设银行已(拟)授信余额最大的分公司所在地分支机构。集团客户额度授信方案申报机构为能够对集团客户授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管辖行或其授权机构。第二十二条 申报机构原则上应以客户信用风险限额为上限,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提出授信总额度和分项额度建议值:1.外部监管要求;2.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及信贷政策; 3.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授信情况;4.建设银行授信存量及对客户的目标市场占有率;5.客户信用需求与授信用途,包括信贷业务需求和资金交易业务需求;6.建设银行的授信业务风险及可提供资

15、金的情况;7.双方能接受的额度使用前提条件和持续条件;8.客户综合贡献度;9.外部经济与金融环境;10.客户所处行业、区域;11.其他因素。第二十三条 申报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拟定授信额度。其中信贷业务需求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估算;分行层面的资金业务需求由分行资金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估算,在征询总行资金交易业务部门需求后报信贷经营部门汇总;总行资金业务需求由总行资金业务部门报总行相关信贷经营部门汇总后告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第二十四条 申报机构在前期与客户沟通谈判的前提下,提出额度授信方案。额度授信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授信额度结构(包括授信总额度及分项额度安排、期限、用途、串用(调剂)规则、担保

16、措施、授信条件(额度授信的前提条件和持续条件)、可否循环等。第二十五条 申报机构应就客户需核准事项报有权机构核准,并作为额度授信申报材料的要件。第二十六条 申报机构按规定组织额度授信申报材料,经经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有权审批机构。第二十七条 有权审批机构根据授权文件确定的审批权限对额度授信方案进行审批。如申报授信额度超过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应按例外审批原则上移一级审批,有权审批机构为一级分行的不再上移。第三节 特定授信程序下额度授信方案的制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和仅办理速贷通业务的客户,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客户经理将经审批的单笔业务金额直接录入系统,作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刚性控

17、制。其中速贷通业务授信额度应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基础上,依据客户提供的担保方式和专门评估机构的抵(质)押物评估结果进行确定。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涉及新增信贷投入的资产保全类业务(含变更借款人的资产保全类业务),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客户最近一次授信额度为上限,依据压缩比例确定授信额度,并作为存量不良贷款保全事项,按照资产保全业务授权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第四节 授信额度的单笔使用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的单笔使用是指在经审批的额度授信方案项下为客户具体办理单笔授信业务,并相应扣减总额度和分项额度。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根据客户书面申请办理单笔授信业务时,应核实是否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

18、是否还有未用授信额度,落实额度授信方案及方案审批批复中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单笔授信业务的用途、交易背景、合规性和使用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该笔授信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额度授信方案审批批复中相关要求的,经办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单笔授信业务。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为客户申报承诺性额度须在额度授信方案下另行审批。其适用权限依据最大单笔分项额度授权确定,其中非专项额度可批量审批,专项额度须逐笔审批。第三十三条 除专项额度的承诺性额度合同外,原则上建设银行与同一客户仅能签订一个承诺性额度合同。第三十四条 经有权审批行批复同意的承诺性额度项下单笔支用由经办机构负责人、经营主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19、即可办理;资金交易类额度项下单笔使用的审批按照资金交易业务授权相关规定执行;其余单笔授信业务需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第三十五条 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复同意的单笔授信业务合同签订时点,或承诺性额度及专项额度项下单笔授信(包括出具贷款承诺书)的首笔支用合同签订时点不应超过审批结论有效期,且不超过额度授信有效期。其中,(一)专项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审批结论有效期为有权审批机构批复同意单笔授信业务之日起1年(含);(二)非专项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审批结论有效期为有权审批机构批复同意单笔授信业务之日起6个月(含)。第三十六条 承诺性循环额度项下单笔支用合同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含)

20、(低信用风险业务或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余单笔授信业务合同到期日不受额度授信有效期是否届满约束。第三十七条 单笔授信业务合同生效之日,应按其信用风险敞口相应扣减总额度和分项额度(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第三十八条 扣减额度时,原则上应相应扣减产生第一还款来源或实际承担第一履约责任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除低信用风险业务中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可直接扣减第三方额度(金融机构额度)外,如需全部或部分占用第三方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总行经营部门批准:(一) 经建设银行认可且有核定未用授信额度;(二) 在建设银行客户评级为AA级及以上,且具有比债务人(交易对手)高的信用

21、评级;(三)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保险)具有直接信用替代作用,能够覆盖债务人(交易对手)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敞口,如为授信客户办理的业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能够全部(或部分)为客户还款来源提供直接信用支持或担保,且从法律上能够证明第三方对债项的偿还承担实质上的全额(或部分)清偿义务,如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核心企业担保回购等。建设银行可就一笔授信业务同时占用保证人和借款人(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办理无需建设银行其他配套信贷支持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转贷款暂不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第三十九条 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循环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履约完毕,或建设银行不再对该业务承担信用风险,可相应恢

22、复该授信产品扣减的额度;不可循环额度不可恢复。第五节 额度授信方案的调整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额度授信方案的调整是指对已审批授信方案中任何要素进行调整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各级机构拟调整额度授信方案,应按拟调整后授信额度适用的审批权限向有权审批机构申报额度授信方案变更(简称“方案变更”),或重新申报额度授信方案审批(简称“重新申报”),但以下情况由经营主责任人或总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即可办理:(一)授信额度的调减或取消;(二)在不调增额度的前提下,客户新增授信产品,该产品所属授信额度大类仍有核定未用的分项额度,则占用该分项额度,否则按串用规则串用其他分项额度;(三)符合串用规则的串用。第四

23、十二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当某一分项额度不足时,可依据串用规则占用另一未用分项额度。第四十三条 额度串用规则可在授信方案中预先设置,也可按以下规则,由经营主责任人或经办机构负责人(或总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办理:(一) 任何情况下,表内额度不得串用表外额度;(二) 专项额度和非专项额度之间不得串用(资金交易业务除外);(三) 专项额度与非专项额度项下表外额度可分别串用其表内额度; (四) 剩余期限1年以内(含)、剩余期限1年以上(可供出售账户)的债券投资可串用流动资金类贷款额度或固定资产类额度,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债券投资(持有到期账户和贷款及应收账款账户)可串用固定资产类贷款额度,但不

24、得反向串用;资金交易额度可串用其他非专项额度,但不得反向串用;(五) 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国内贸易融资额度、透支类额度可串用其他非专项表内额度,但不得反向串用;二类进出口贸易融资可串用一类贸易融资额度,但不得反向串用。第四十四条 承诺性额度合同项下各分项额度间不得串用。第四十五条 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已发生额度串用,串用后额度尚未履约完毕,需将额度占用品种调回至原分项额度的,由经营主责任人签字审核后可予办理。第六节 额度授信的监控和管理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审批后的授信额度录入业务系统,通过系统对授信额度(包括分项额度)、额度有效期、审批结论有效期、额度串用等进行刚性控制。第四十七条 如对

25、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客户当月末存量授信业务风险敞口,经办机构应制定计划将风险敞口压缩到授信额度之内,在此之前仅可办理保全类业务和低信用风险业务,不得办理其他授信业务。第四十八条 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如客户经审批的信用等级下降,应及时给予预警;一旦客户信用风险限额低于客户授信额度,系统应自信用等级评定结论下发日起进行限制,经办机构仅可在该时点风险敞口以内办理业务,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对额度授信方案的重新申报和审批。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已授信客户的实时监控,如客户不满足额度使用的持续条件、发生可能影响建设银行债权实现的重大风险事项或出现约定冻结额度的事项,经办机构应及时调减、取消或冻结额度。第

26、五十条 经经营主责任人签字审核,经办机构可对未用额度进行冻结。本级或上级风险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有权提议(书面形式)对额度进行冻结。冻结期间,经办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任何授信业务。已签订合同的,应以合同条款约定为依据,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建设银行权益。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冻结条件已消失,经营主责任人有权解除对授信额度的冻结。第五十一条 各级分行信贷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门应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对经办机构额度方案的执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为:(一)未落实额度使用前提条件给予授信;(二)超过单一或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授信;(三)超授权或变相超授权审批授信方案;(四)

27、与客户串通,误导有权审批机构做出审批决策;(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授信;(六)为不满足持续条件的客户提供授信;(七)未按本办法规定收集和监测集团客户关联交易、资产重组、逃废债等关键信息,导致建设银行重大损失;(八)超授信额度发放授信;(九)未对需核准事项申报核准;(十)违背统一授信原则授信;(十一)未及时、准确建立和维护集团客户关系树,导致建设银行重大损失;(十二)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原则的授信行为。以上情况为违规授信行为,上级管理机构有权按违规性质要求违规分支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化解措施、调整授信额度、或给予调整授权权限、追究责任等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 建设银行应对单一客户或集团

28、客户信用风险敞口超过建设银行资本净额之比超过1%(含)的大额风险暴露进行持续监控,并通过报告制度确保管理层能够及时识别资产组合中的风险集中程度。第五十三条 建设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与建设银行资本净额之比不应超过10%(含)。第五十四条 建设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应超过建行资本净额的15%(含),对超过15%或建设银行视为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应采用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第四章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第一节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对集团整体和成员单位资信状况及其关联关系识别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集团客户的

29、额度授信方案,经办机构分别在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授信业务的管理行为。第五十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模式分为授信限额管理模式和授信额度管理模式。授信限额管理模式(总量控制下的单户审批模式,以下简称“限额模式”),即有权审批机构对集团授信限额进行统一审定,成员行在分配的授信限额内单独进行成员单位授信额度申报审批,并在审批后支用。授信额度管理模式(以下简称“额度模式”),即有权审批机构直接审批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总量及成员单位授信额度。原则上跨一级分行的集团客户采用限额模式,一级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采用额度模式。第五十七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合同或协议中设置约束条款,如约定关联信息告知义务(要求

30、客户必须提供关联方名称、关系,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关联交易的影响等)、关联交易限制条款、利润分配条款、交叉违约条款、资金封闭管理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第五十八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导致的集中度风险: (一)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之间的担保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担保合法有效。(二)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应以抵押、质押或母公司(或集团总部)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为主,控制集团内成员单位间担保比重。

31、集团客户内成员单位提供的保证(实体性集团母公司或对成员单位有实际控制权的母公司对成员单位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除外)一般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总体授信额度的30。第五十九条 集团客户全球授信的基本原则为:(一)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投资企业,如母公司在境内的,额度授信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母公司在境外,但在国内设有总部的,可对中国总部及境内成员单位进行总体额度授信,原则上采用限额模式;母公司在境外且在境内未设立总部的,可对境内成员单位采用额度模式统一授信。(二)跨国集团客户母公司在境外,且母公司及境内成员单位分别与建设银行分支机构有业务往来,原则上应由总行指定牵头行组织全球授信,将境外母公司授信纳入集

32、团客户授信管理。(三)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应将境外成员单位授信纳入客户额度授信管理范围内。(四)建设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或有负债、重大诉讼等信息应进行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控。第二节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工作的组织第六十条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工作由管辖行、牵头行、成员行、经办行集团客户经营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管辖行是指负责对集团客户授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牵头行是指集团客户母公司、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分行,已有(或潜在)授信余额最大的成员单位所在地分行,或由管辖行指定的分行;其余成员单位注册所在地分

33、行为成员行;为成员单位具体办理授信业务的开户行为经办行。第六十一条 管辖行和牵头行可由同一机构担任;总行同时为总行直接经营客户的管辖行和牵头行。第六十二条 集团客户授信职责分工如下:(一)管辖行主要职责1.负责牵头组织调查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确定和维护集团客户关系树并及时向成员行发布;2.负责统筹协调牵头行和成员行开展集团客户授信工作,包括确定集团客户额度授信模式、在规定权限内审批额度授信方案、审定授信限额以及限额或额度的分配、调整;3.监督各级行在分配的额度或限额内办理业务的情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发布集团客户风险预警信息和通报重大风险事项;4.对审定的集团授信限额的分配情况及各

34、成员行的授信额度进行登记管理。(二)牵头行主要职责1.负责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进行识别、梳理,向管辖行上报成员单位名单、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牵头组织对集团客户整体进行评价、拟定和上报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方案或授信限额,在规定权限内审批额度授信方案、审定授信限额及授信限额的调整;3.监督所辖经办行授信的办理情况,参与协调成员行之间的关系,配合管辖行做好集团客户授信的其他相关工作。(三)成员行主要职责1.配合完成集团客户关系梳理工作;组织所辖经办行进行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评价,协助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整体进行客户评价、测算集团客户整体的授信额度或授信限额;2.拟定并上报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额度授信方案或授信

35、限额、在规定权限内审批额度授信方案;3.监督所辖经办行授信业务办理,配合管辖行、牵头行做好集团客户授信相关工作。(四)经办行主要职责1.配合完成集团客户关系树梳理工作;直接或协助成员行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进行客户评价;2.在分配或审批的授信额度内办理业务;3.跟踪了解和及时报告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后续情况,落实贷后管理工作。第三节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的流程第六十三条 集团客户关系树的建立是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前提。在集团客户授信限额方案审定(限额模式下)或授信方案审批前(额度模式下),应完成集团客户关系树的建立工作,查明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第六十四条 集团客户关系树的梳理工作应按照管辖行、

36、牵头行、成员行、经办行的职责分工,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完成。管辖行应负责组织建立、维护和及时向成员行发布集团客户关系树。该项工作可由管辖行授权牵头行完成。各成员行应根据管辖行通知启动集团客户关系树梳理工作,并向牵头行报送集团关联关系材料,牵头行梳理完成后报管辖行,管辖行确定后在系统中建立集团客户关系树。各成员行在授信过程中应主动通过牵头行或业务系统了解集团客户关系树信息,及时沟通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变动情况,不得刻意隐瞒集团关系。第六十五条 集团客户关系树应根据集团客户授信工作的需要进行动态维护。第六十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拟定前,应视授信模式不同完成集团、成员单位的客户信用等

37、级评定,并相应确定集团客户及成员单位的信用风险限额。第六十七条 对采用限额模式的集团客户,主要授信流程为: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将授信限额总量和分配意见以及授信限额申报材料送管辖行信贷审批部门审定;管辖行根据全行统一的风险偏好及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和授信业务需求,将集团授信限额在各成员单位间进行分配;成员行在获得客户授信限额后,比照单一客户额度授信管理规定,申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额度授信方案。第六十八条 对采用额度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应根据能否获得集团客户合并会计报表,按以下模式和流程开展额度授信:(一)对能够获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采用“总分式”模式,即牵头行提出

38、集团客户额度授信方案及成员单位额度分配建议,组织材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管辖行集团客户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审批结果在集团客户各成员单位之间分配授信额度。(二)对无法获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采用“加总式”模式,即牵头行对由成员行分别测算的各成员单位的风险限额或项目审批额度进行加总,测算集团客户总体的授信额度,提出成员单位额度分配建议,并组织额度授信申报材料报有权审批行进行审批;管辖行集团客户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审批结果在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之间分配授信额度。第六十九条 在申报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额度授信方案之前,应就客户需核准事项报有权机构核准。第七十条 管辖行可视情况保有预留限额或额度。限额分配后成员单位有多余

39、限额的,管辖行可将多余限额收回。第七十一条 对采用限额模式的集团客户,因在集团授信限额审定(或审批)和分配工作期内发生紧迫授信需求,成员行可向管辖行集团客户归口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授信限额(由牵头行负责管理的集团客户,应向牵头行申请并报管辖行备案)。审核无异议后,须将对该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时间计划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送有权审批机构组织审定。经审定同意后,该成员单位可在分配的临时授信限额内按授权权限进行单户授信额度审批。对于集团中机构类成员单位需申请临时授信限额的,由所在成员行向管辖行机构客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管辖行机构客户管理部门同意后,连同同级集团客户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体授信时间计划,一并送有

40、权审批机构组织审定,最终由管辖行机构客户部门下文分配临时授信限额。第七十二条 对采用额度模式的集团客户,如新增成员单位产生授信需求,应采取追加成员单位的方式,纳入集团统一授信管理,原则上不得单独授信,确需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进行单独授信的,应报管辖行同意。第七十三条 经识别后集团客户仅有一个成员单位在建设银行有授信需求的,由该成员行将客户识别及与其他分行沟通情况报管辖行批准后,比照单一客户开展授信。第七十四条 对分配临时限额或给予单独授信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应在下一次集团额度授信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第七十五条 采用限额模式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因授信需求发生变化、新设成员企业、股权变动、重组等原因

41、导致成员单位限额不足的,可报管辖行进行限额调剂,已在限额方案中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采用额度模式的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授信额度不得调剂。第七十六条 集团客户成员单位为特定授信客户的,应将该客户的授信额度纳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统一管理。第七十七条 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单笔授信业务,比照单一客户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 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方案的调整比照单一客户额度授信管理规定执行。第四节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的风险管理第七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额度使用、风险敞口变动、期限、集团和成员单位主营业务、财务状况、高层管理人员的变动及违规经营、提供虚假资料、违约、重大诉讼、抽逃资金、资产重组、逃废债等重大事项录入

42、系统中。第八十条 建设银行应拒绝通过资本运作快速扩张,主要从事资本运作,经营领域多变、战略不清且主业不明,小、杂、乱或管理不透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家族式企业集团客户。第八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健全完善重大关联交易的持续监控机制。对处于产业链上下游及存在明显关联交易的集团客户,应剔除关联交易对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利润等的影响,查清关联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在贷后管理中密切关注关联交易的规模,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资产(资金)的无偿或低(高)价转移,虚增资本、虚增资产、虚增利润或抽逃资本、转移资产及利润,悬空银行债务的行为;分析关联交易的影响程度。第八十二条 对关联交易复

43、杂、量大,难以有效判定集团客户还款能力时,建设银行应本着审慎原则,采用及时调整集团授信额度、调整集团限额(或额度)在成员单位之间的分配、冻结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等方式,控制或防范风险。第八十三条 集团客户发生违约后,建设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应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采取最有利的清收手段。第八十四条 建设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如集团客户超越预警线,管辖行应及时

44、组织对集团客户额度授信进行重检。第八十五条 当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出现约定冻结额度的事项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经办机构或上级机构有权对未用额度进行冻结,并报管辖行备案;管辖行集团客户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对整个集团客户(或集团客户中的部分成员单位)的未用额度进行冻结。其他事项比照单一客户相关规定执行。在额度有效期内,当冻结条件已经消失或能够满足额度使用条件时,决定冻结的机构有权解除对额度的冻结,并报管辖行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总行相关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境外分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八十七条 总行可根据建设银行风险偏好的

45、变化及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对额度授信相关参数进行调整。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生效。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建总发1999139号)、关于延长部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期的通知(建总函2007147号)同日废止。附件:1.信用风险敞口的计量2.分项额度表3.集团客户的界定与识别4.术语表附件1:信用风险敞口的计量客户授信业务信用风险敞口=(单笔授信业务余额-合格金融质押品覆盖的风险暴露合格金融质押品折扣系数)信用风险转换系数(CCF)注:1.暂不考虑期限和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2.合格金融质押品及折扣系数详见表一。快PM资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工程类客户由于评级不高、风

46、险3.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详见表二。表一:合格金融质押品折扣系数表合格信用风险缓释措施折扣系数保证金1建设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1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凭证式、记账式)质押1黄金(标准金)0.9穆迪评级Aa3(含)以上或标准普尔评级在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质押0.95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1我国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质押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建行除外)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质押0.95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质押1建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质押0.7其他0表二-1: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信贷业务)授信业务品种期限信用风险转换系数(CCF)质量保证1年以内(含)0.11年以上0.3预收(付)款退款保证1年以内(含)0.31-3年(含)0.53年以上1银行委托保证1年以内(含)0.21年以上0.5延期付款保证1年以内(含)0.31年以上1信用证项下海外代付0.6信贷证明1年以内(含)0.11年以上0.25托收项下海外代付0.6投标保证1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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