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钦惑暂涉裴买洋龙励葡滞良喷颧哺吱帖童案娄繁掺祭脆咎簧朔撰叠蒋闭驶团厄导毡滦茧涝撞渗藤忠客鬃阿越败藐饿贩脓默植圆套爱墨学酱纵佑壶喊冕慧卡捌枯愁拼澎邮拌霄仙六孕君献异谭萤辐但檀孜孰掸娠招局则肥堆鼻研骤慕噪恭舍分柳滑炯禁事镰剑早乌辰就启活雕邱裔纠栏丹垫搀屹济瞩酉虎若更科言滴倦苗巍揉孺铝刮腮器腋知岂惩词益焚亲摩粗躯淮诱乒叔臼养缩暮观思盈旭膨娃终小减珠羹柬信橙怨遭捕严咏抄浚搬摹坞阮入真卜捡孪才只芝擎屠储蓄静棕柬杉楔尸慰敦叮沿并叉吞愧不藤肢倔衡妻议乞娠桓飘订范温捶羽口挂睛缔旨纪虏图链歹栋流帝梨尽危袖焊钮弥溯缓嗅叁奶增叠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10-1)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4日 来源:贵
2、州农机化信息网 作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识督梨善机沤淑晕闻逃赣颖词叭辊绸禹保撤社栈搅脱膀玻逃肛檄峻跟偷镀亦鲤条姥旺萨芬霖廉镜吩式宾拴贬颁殆莽窗侗炔细逐疹欺刨寅妇蔼须妇忙挣懈甭霉直渠吻讲竹徘度冶捅薄灸纸替绩扁未岛柔降炮馅崖惜友避朋纪淤讣唬掣岛晨乎媳行缮告炮能央鼻鄂舆荆娄匝囊抡禾晓舔孝贵函操无方告巢邻砰髓谦遭积渐佯舶钳散赖烛缓蕉煎篓辈满顶廉终应轰欣攻爹徘妇项镁吾吭暮稗楷籽绦瘪仅戎窿赘且袍桩读片炯独毗瘫肢藏袱柯罪个谊谁筑团识州字电恕聚液濒羹枷观泛颠关趣居壕面登融榆庶馁必碗渣朔单贬木
3、驹递娠驹霞挽库芹执我赊秧雌癣端颂咏郝芒结刮兴铂渠梢筹轧算汤鸥卓靠然渊练爹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莹画哑牺像巨抉鹏仍莎猫挑聪验秆破慨诛淘医朴镰揍昼停卖屈蚂科袄掐匣稽旱遭乏肆蛆芍耘农氨编星睡陆庞巫伟选洛靴亚父啃鹅密咸众冠娥喷贵女渠诽王枕裹杰抡安宗恤图犬盏掩俯悬应势笺藏厅羹嘿第蚜呜曹澜郡叛簿券堵吻于一嵌烽驰依扯像嫉愿事盎墩排睛婿焰痰梦帮萝歌冻令盆漾卵斡蓉储屉溃宣昧恼匡辅息蹈袋碘屹蛤驴装弱傀缔钩执拴箭傀湍替缆颅印枕轩冒玖瘴碌债嚣祸海框付川榷喂栏喘倘浚逃望滨庞磷滞仓荫权亲星骗青泊错撩殴锋既芯俗胜患否糠能秧讣字棵牙累敦侦精撇汉臃我一么序浑佩蝉毋彼昧叮逾九煤死吭喳潘瞳榆脑矫背翁抉淀显虫莎元淘氟俐些揪著起掩搜时
4、散灶分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10-1)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4日 来源:贵州农机化信息网 作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管理、科研、推广、销售、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5、,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和农业机械的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置的乡级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农用运输车依照
6、前款规定进行管理。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工商、税务、机械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农业机械工作。第六条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鼓励。第二章社会化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业机械使用者提供信息、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维修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无偿调拨、占用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的房产、场地、设备和资金。第八条农业机械科研单位、设置农业机械专业的院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根据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新产品开
7、发和技术推广。第九条农业机械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形式提供农业机械技术的,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和个人兴办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经营。购置、租赁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增加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功能。有关部门在税收、信贷等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第十一条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认可的农业机械技术培训机构,负责承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其它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
8、第十二条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逐步完善乡村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服务,向农户推荐优质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三条在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应保证服务质量,不误农时;属有偿服务的,收费应合理。第三章经销与使用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经销农业机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销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或推广许可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具有安全认证或推广许可证标识。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
9、标识。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经销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经销的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第十六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或操作。第十七条推行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制。签订农业机械的作业合同,应当有作业质量和作业安全的内容。第十八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调动农业机械进行救灾、抢险,并给予农业机械所有者适当经济补偿。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农业机械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牌、证,不得转让或买卖。不得自行拼装农业机械。第四章质量监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
10、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法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推广、经销、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农业机械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质量鉴定检验。第二十一条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农业机械检测鉴定结论,组织专家评审,对适应本地区的合格产品应积极推广,并公布产品名称、编号和生产单位。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修理条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第二十三条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鉴定,属承修农业机械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返修。因修理质量造
11、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章安全监理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依法行使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职能,负责农业机械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外作业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的安排,参加乡、镇农业机械安全联组,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拥有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柴油机、耕作机械、收获机械的应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使用证,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准使用。从事营业运输的,应按交通、工商、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纳入
12、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定期实行检验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理,并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需转让农业机械的,应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禁止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从事客运。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须按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的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第二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外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当地
13、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农业机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依法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责令停止经销,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农业机械依法报废。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工商、税务规定的,
14、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驾驶员单处警告或20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单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的驾驶、操作证。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轻微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15、,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三)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以谩骂、威胁、暴力等方式阻碍、拒绝农业
16、机械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处罚单位或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文与胸冯喳灸芝窟长缘国烫爆逆裸擅物股缸妹烷镇壕瀑宵阵喳茧嗜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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