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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样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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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件   一、词语涵义及协议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件(以下简称协议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含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含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收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含有法定资格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监理总责任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含有对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永久工程。   11.协议价款:按相关要求或协议条款约定多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乙方根据协议要求完成工程内容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定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协议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协议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开支和乙方应负担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协议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开工日期。   16.完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完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用以施工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场地。   19.书面形式:依据协议发生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多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定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爆炸、火灾,和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自然灾难。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条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1.协议条款;   2.协议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双方确定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处理(实施社会监理,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按第30条约定措施处理。   第三条 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和适使用方法律。协议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适用于协议文件法律是国家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需使用协议条款约定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对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标准、规范。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本条所发生购置、翻译和制订标准、规范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方法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负担。   双方通常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代表,根据以下要求,行使协议约定权力,推行协议约定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相关具体管理人员,负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成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是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乙方对甲方代表指令应予实施。甲方代表不能立即给书面确定,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定要求后3天内不予回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定。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实施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乙方应予实施。因指令错误发生费用和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协议约定,立即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图纸并推行其它约定义务,不然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理由和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应负担由此造成经济支出,顺延所以延误工期,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实施社会监理工程,甲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协议中甲方代表权力,推行甲方代表职责,但无权解除协议中乙方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负担前任应负责任(协议文件约定义务和其职权承诺)。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地责任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协议约定权力,推行协议约定职责;   1.乙方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生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甲方代表联络情况下,可采取确保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汇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负担由此发生经济支出,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负担前任应负责任(协议文件约定义务和其职权内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确保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通道,和协议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关键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确保数据真实正确;   5.办理施工所需多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申报同意手续(证实乙方本身资质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并负担相关费用。   甲方不按协议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负担由此造成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工期对应顺延。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按甲方代表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和工程配套设计,经甲方代表同意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汇报。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看、看管、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推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负担责任及所发生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甲方负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甲方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6.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给予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单位工程部位和对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修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7.按协议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工作。   8.确保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协议文件要求,负担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协议签署后颁发要求和非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推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由甲方损失给赔偿。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同意。   乙方必需按同意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甲方代表对进度检验、监督。工程实际进展和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提出改善方法,报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回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回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对应顺延。甲方代表不一样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取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负担乙方所以造成经济支出,对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需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同意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负担经济支出,对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担发生费用。因甲方代表不立即作出回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协议,由甲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对下述造成完工日期推拖延误,经甲方代表确定,工期对应顺延。   1.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3.不可抗力;   4.协议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顺延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内容和所以发生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汇报,甲方代表在收到汇报后5天内给予确定、回复,逾期不予回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定。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协议工期完工,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完工日期能够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同意。甲方应在5天内给同意,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1.提前时间;   2.乙方采取赶工方法;   3.甲方为赶工提供条件;   4.赶工方法经济支出和负担;   5.提前完工收益(假如有)分享。   质量和验收   第十四条 检验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收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验检验、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要求返工、修改,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返工、修改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发经济支出,由甲方负担。   以上检验检验合格后,又发觉由乙方原因引发质量问题,仍由乙方负担责任和发生费用,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工期对应顺延。   以上检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经济支出由甲方负担,对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成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成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应给对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觉,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负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成约定条件,乙方负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负担返工经济支出,工期对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含有复盖、掩盖条件或达成协议条款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与,通知包含乙方自检统计、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统计。甲方没有立即检验,乙方能够自行检验,填写隐蔽工程检验统计并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符合质量标准,检验费用由甲方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验,自行隐蔽工程,甲方有权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统计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同意,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含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统计。甲方为试车提供必需条件。试车经过,甲方代表在试车统计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含有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统计。试车经过,双方在试车统计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完工验收。   因为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负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经济支出,工期对应顺延。   因为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负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负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对应顺延。   因为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负担修改和重新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均由甲方负担。   甲方代表未在要求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统计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统计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与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出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与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认可验收或试车统计。   协议价款和支付   第十九条 协议价款及调整   协议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定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定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出8小时;   5.协议约定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同意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回复,视为已经同意。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百分比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核实确定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甲方代表接到汇报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汇报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汇报中开列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定,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工程量和因本身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依据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方法和甲方代表确定工程量,按组成协议价款对应项目标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负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署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利息率。   材料设备供给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给材料设备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实。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和甲方一起验收。不管乙方是否派人参与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对应保管费用。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甲方不按要求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给材料、设备和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和清单不符,由甲方负担全部价差。   2.材料设备种类、规格、质量等级和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和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给材料和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负担对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和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给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给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负担所以发生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给时间,由甲方负担对应经济支出。发生延误,对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经过以后发觉有和清单规格、质量等级不符情况,甲方仍应负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经济支出,并对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依据协议条款约定,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和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觉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负担发生费用,赔偿甲方损失。由此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依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负担发生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负担发生费用。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同意:   (1)超出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计划审查部门同意,取得对应追究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对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同意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不然,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协议中约定工程数量;   2.更改相关工程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相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5.改变相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次序。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二十四条约定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同意后调整协议价款和完工日期:   1.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协议已经有价格计算、变更协议价 款;   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价格,能够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协议中没有类似和适用价格,由乙方提出合适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同意实施。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施社会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三十条约定方法处理。   完工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完工验收   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完工相关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完工图。甲方代表收到完工验收汇报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完工验收汇报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同意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完工验收汇报已被同意,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完工日期为乙方送交完工验收汇报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成完工要求,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时限最终一天次日起负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完工时,双方签订甩项完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完工结算   完工汇报同意后,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方法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汇报,办理完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汇报后应立即给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完工工程交付甲方。   因为甲方违反相关要求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给予妥善保护,由甲方负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完工汇报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质量确保期   乙方按国家相关要求和协议条款约定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措施,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统计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以后10天内派人修理,不然,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经济支出,由甲方负担。   采取按协议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措施,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下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息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可按协议条款约定,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方法处理:   1.向协议条款约定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全部应继续推行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协议确已无法推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收;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立即给出必需指令、确定、同意,不按协议约定推行自己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协议无法推行行为,应负担违约责任(包含支付因其违约造成乙方增加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应支付款项利息等),对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窝工等损失。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请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双方协议将协议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协议无法推行,违约方负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因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推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协议,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协议,由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拖延推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签订协议所期望经济利益,对方能够不经催告解除协议。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多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要求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相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同意,或要求乙方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回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同意。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相关要求,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方法,负担因为本身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负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需条件。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和临街交通要道周围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方法,经甲方代表同意后实施。由甲方负担保护方法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相关要求提供对应防护方法,并负担相关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提议   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需负责办理对应申报、审批手续、负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相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同意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提议包含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换用,必需经甲方代表同意。   以上发生费用和取得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觉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汇报相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方法。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方法给同意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负担保护方法费用,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和分包单位签署分包协议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协议和本协议发生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分包协议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对应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协议推行。分包单位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和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快速采取方法,尽力降低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汇报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汇报一次损失情况。   因不可抗力发生费用由双方分别负担:   1.工程本身损害由甲方负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责任和费用负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不可抗力认定标准是 。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和保险。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汇报,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汇报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因为政策改变、不可抗力和甲乙双方之外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推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需条件,支付以上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要求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已经订货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货款和退货发生费用,由甲方负担。但未立即退货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第四十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条款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成,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相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相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议份数   协议正本两份,含有相同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留。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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