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监理协议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含有以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工程。(2)“业主”是指负担直接责任、委托监理业务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和工程建设相关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含正常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时间段。(8)“月”是依据公历从30天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30天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第二条 工
2、程建设监理协议适用法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监理协议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一样语言文本发生不一样解释时,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监理单位义务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关键组员名单、监理计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利用合理技能,为业主提供和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协议预定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正当权益。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库
3、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这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 在本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取得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协议业务活动相关保密资料。业主义务第八条 业主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 业主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和工程相关为监理机构所需要工程资料。第十条 业主应该在约定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 业主应该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快速作出决定常驻代表,负责和监理单位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 业主应该将授予监理单位监理权利,和监理机构关键组员职能分工,立即书
4、面通知已选定第三方,并在和第三方签署协议中给予明确。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以下帮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2)提供和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目。第十四条 业主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协议专用条件约定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给合理经济赔偿。第十五条 假如双方约定,由业主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增加和此对应条款。监理单位权利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提议权。(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确实定权是否定权。(3)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设计
5、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效要求,向业主提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提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汇报;假如因为拟提出提议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该事先取得业主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自主向承建商提出提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汇报;假如因为拟提出提议会提升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该事先取得业主同意。(6)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业主汇报。(7)报经业主同意后,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
6、质量标准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公布停、复工令应该事先向业主汇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汇报时,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汇报。(9)工程施工进度检验、监督权,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承包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签署权。(10)在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和结算工程款复核确定权是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定,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协议要求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
7、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按时,监理机构所作变更也应立即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相关人员提议。第十八条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任何意见和要求(包含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职能,以独立身份判定,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争议由政府提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该提供作证事实材料。业主权利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和和其签订协议签定权。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
8、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和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汇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协议。监理单位责任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责任期即监理协议使用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约定日期,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期。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该推行监理协议中约定义务。假如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
9、协议要求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负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监理单位不负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该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业主多种费用支出。业主责任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该推行监理协议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 业主假如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该赔偿由该索赔所引发监理单位多种费用支出。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三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因为业主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连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该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影响立即
10、通知业主。由此增加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时间应该对应延长,并得到额外酬金。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协议签署后,实际情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实施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该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实施监理业务时,应该增加不超出42天时间用于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 业主假如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协议,则应该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该立即安排停止实施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推行义务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回复,可在第一
11、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协议通知,监理协议即行终止。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该取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依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实施监理业务时限超出六个月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假如终止监理协议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回复,可深入发出终止协议通知,假如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回复,可终止协议,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因为非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实施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和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工作,应该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时间和酬金。第三十六条 协议协议终止
12、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该负担责任。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 正常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根据监理协议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取,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八条 假如业主在要求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要求支付之日起,应该向监理单位赔偿应支付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要求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取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条 假如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该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二十四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标支付。其 她第四十一条 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所必需监理人员
13、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教授咨询或帮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负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负担。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提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合适物质奖励。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管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收监理协议约定以外和监理工程项目相关酬劳。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和协议要求和业主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而引发损失和损害赔偿,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应该协商处理,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
14、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1.仲裁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2.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 监理业务: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含:第九条 双方约定业主应提供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作出书面回复。第十四条 业主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以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业主给经济赔偿设施以下: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无偿提供 名服务人员。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假如渎职,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监理单位酬金: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三条 奖励措施: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和监理单位应立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 项处理: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