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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考勤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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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校院字[2004]57号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院)各直属单位: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考勤暂行规定》,已经校(院)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2004年12月20日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考勤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日常考勤制度,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院)在职在岗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由校(院)安排脱产学习、援藏援疆、扶贫帮困、挂职锻炼、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等人员。 二、主要内容 校(院)考勤,主要包括出勤、加班、休假、请假、迟到、早退、旷工和上班时间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等内容。 (一)出勤:包括坐班制人员到岗上班;教研人员讲课、备课和开展科研、社会调查等活动;职工参加校(院)组织或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和出差等。 (二)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加班。 (三)休假:是指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每周的双休日和校(院)安排的寒暑假内进行的正常休息。 (四)请假:包括请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事假等。 1、职工结婚,履行有关法定手续后,给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12天。在外地结婚的,可另给路程假,其往返车船费等自理。 2、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小产不满4个月的15-30天,4个月以上的42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其中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再增加产假30天。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职工直系亲属(含岳父母和公婆)死亡,可给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另给路程假,其往返车船费等自理。 4、职工生病请病假,须出具医院的有关证明。 5、经过鉴定、确认为工伤的,给予工伤假。 6、除见习期、学徒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外,凡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且又不能在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在规定标准内100%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本校(院)职工的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他时间不得请探亲假。 7、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必须说明其事由。 (五)迟到、早退:坐班制人员在校(院)规定的上班到岗时间没有到岗的为迟到;未到校(院)规定的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的为早退。 (六) 旷工:是指未经请假(报告)而缺勤的。迟到、早退累计4次的,视为旷工半天。 (七)职工在上班时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串岗、擅自离岗、闲谈、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看电影、玩电脑游戏等。否则,视为违反工作纪律。 (八)请假程序 职工请假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认真履行有关手续: 1、填写好《请假报告单》; 2、报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 3、按相应权限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4、假期满后,及时到所在单位(部门)及人事处进行销假。 (九)请假审批权限 1、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请假时间在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五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院)领导审批。 2、处级及处级以上人员,请假时间在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分管校(院)领导审批;五天以上的,由常务副校(院)长审批。 3、校(院)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厅以上干部的请假,按《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职工外出报告制度》(湘校院字[2004]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日常考勤工作,由校(院)各直属单位自行组织、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对本单位(部门)的人员进行考勤,并按要求填写好考勤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的前3天内(节假日顺延)将考勤表送交人事处进行统计汇总。 (二)考勤表中的出勤情况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工作内容填写要求简明扼要:坐班人员在高度概括的基础上尽可能量化,教研人员工作内容涵盖讲课、备课、科研及其他工作;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和有无差错、事故、投诉、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须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核定。如有不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差错、责任事故或违纪等情况的,应在考勤表中进行具体说明。 (三)对于脱产学习、援藏援疆、扶贫帮困和挂职锻炼、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等各类人员,应在考勤表的“主要工作内容”栏目中注明相应情况。 四、结果使用 (一)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考勤结果作为校(院)出勤补贴计发的依据; (三)考勤结果与校(院)相关业绩津贴、个人工资待遇挂钩。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扣除1个月的相关业绩津贴: (1)无故旷工1天以上者; (2)当月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者; (3)当月病假全休者; (4)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5)因主观原因,累计3次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者; (6)出现重大差错、责任事故或违纪行为,给校(院)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坏的政治、社会影响者; (7)经查实,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态度不好,累计3次受到投诉者; (8)经检查发现,有3次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者。 2、病假超过2个月或2个月上者,实行与其工资待遇挂钩: (1)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应发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应发月工资的100%。 (2)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应发月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应发月工资的80%。 (3)获省、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且仍保持荣誉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可酌情高出规定标准的10%-15%,但不超过原工资额。 (4)身患绝症、重性精神病的职工,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其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3、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至6个月的,按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凡请事假在6个月以上的,则停发其工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五、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队伍建设 考勤制度 实施 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办公室 2004年12月20日印 湖南行政学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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