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38.50KB ,
资源ID:3635390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63539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考勤规定.doc)为本站上传会员【胜****】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湖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考勤规定.doc

1、 湘校院字[2004]57号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院)各直属单位: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考勤暂行规定》,已经校(院)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2004年12月20日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湖南行政学院 考勤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日常考勤制度,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院

2、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院)在职在岗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由校(院)安排脱产学习、援藏援疆、扶贫帮困、挂职锻炼、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等人员。 二、主要内容 校(院)考勤,主要包括出勤、加班、休假、请假、迟到、早退、旷工和上班时间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等内容。 (一)出勤:包括坐班制人员到岗上班;教研人员讲课、备课和开展科研、社会调查等活动;职工参加校(院)组织或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和出差等。 (二)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为加班。 (三)休假:是指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每周的双休日和校(院)安排的寒暑假

3、内进行的正常休息。 (四)请假:包括请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事假等。 1、职工结婚,履行有关法定手续后,给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12天。在外地结婚的,可另给路程假,其往返车船费等自理。 2、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小产不满4个月的15-30天,4个月以上的42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其中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再增加产假30天。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职工直系亲属

4、含岳父母和公婆)死亡,可给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另给路程假,其往返车船费等自理。 4、职工生病请病假,须出具医院的有关证明。 5、经过鉴定、确认为工伤的,给予工伤假。 6、除见习期、学徒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外,凡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且又不能在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在规定标准内100%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本校(院)职工的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他时间不得请探亲假。 7、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必须说明其事由

5、 (五)迟到、早退:坐班制人员在校(院)规定的上班到岗时间没有到岗的为迟到;未到校(院)规定的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的为早退。 (六) 旷工:是指未经请假(报告)而缺勤的。迟到、早退累计4次的,视为旷工半天。 (七)职工在上班时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串岗、擅自离岗、闲谈、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看电影、玩电脑游戏等。否则,视为违反工作纪律。 (八)请假程序 职工请假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认真履行有关手续: 1、填写好《请假报告单》; 2、报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 3、按相应权限审批后送人事处备案; 4、假期满后,及时到所在单位(部门)及人事处进行销假。 (九)请假审批权

6、限 1、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请假时间在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五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院)领导审批。 2、处级及处级以上人员,请假时间在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分管校(院)领导审批;五天以上的,由常务副校(院)长审批。 3、校(院)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厅以上干部的请假,按《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职工外出报告制度》(湘校院字[2004]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日常考勤工作,由校(院)各直属单位自行组织、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对本单位(部门)的人员进行考勤,并按要求填写好考勤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7、于次月的前3天内(节假日顺延)将考勤表送交人事处进行统计汇总。 (二)考勤表中的出勤情况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工作内容填写要求简明扼要:坐班人员在高度概括的基础上尽可能量化,教研人员工作内容涵盖讲课、备课、科研及其他工作;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和有无差错、事故、投诉、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须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核定。如有不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差错、责任事故或违纪等情况的,应在考勤表中进行具体说明。 (三)对于脱产学习、援藏援疆、扶贫帮困和挂职锻炼、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等各类人员,应在考勤表的“主要工作内容”栏目中注明相应情况。 四、结果使用 (一)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

8、的依据之一; (二)考勤结果作为校(院)出勤补贴计发的依据; (三)考勤结果与校(院)相关业绩津贴、个人工资待遇挂钩。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扣除1个月的相关业绩津贴: (1)无故旷工1天以上者; (2)当月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者; (3)当月病假全休者; (4)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5)因主观原因,累计3次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者; (6)出现重大差错、责任事故或违纪行为,给校(院)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坏的政治、社会影响者; (7)经查实,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态度不好,累计3次受到投诉者; (8)经检查发现,有3次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者。

9、 2、病假超过2个月或2个月上者,实行与其工资待遇挂钩: (1)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应发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应发月工资的100%。 (2)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应发月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应发月工资的80%。 (3)获省、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且仍保持荣誉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可酌情高出规定标准的10%-15%,但不超过原工资额。 (4)身患绝症、重性精神病的职工,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其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3、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至6个月的,按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凡请事假在6个月以上的,则停发其工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五、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队伍建设 考勤制度 实施 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办公室 2004年12月20日印 湖南行政学院 9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