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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奖励和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员遵纪遵法主动性、自觉性,规范职员行为,提升职员素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实施,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职员均给奖励:
1. 在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结果或显著成绩;
3. 对企业提出合理化提议主动、有实效;
4. 保护企业财物,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5. 在企业、社会见义勇为,和多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
8. 整年出满勤;
9. 为企业带来良好社会声誉;
10. 其它应给奖励事项。
第四条 奖励种类。
企业能够设置以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它(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企业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企业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企业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企业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取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企业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企业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异者;
(3) 对危害企业和国家事件,立即阻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取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企业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企业标兵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帮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企业之敬业标兵;
(5) 主动主动为企业工作,提出合理化提议,降低成本开支,节省资源能源职员;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它奖励要求。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要求实施;
2. 依据奖励标准,职员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企业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十二个月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效应;
5. 企业可经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鼓励优异职员。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职员有符合奖励条件,由其所在部门立即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企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取得奖励职员均由企业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职员档案;
6. 职员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分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企业可设置以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免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解聘。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偷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企业规章制度、严重侵犯企业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她人不服从要求或怠工;
7. 数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企业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有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企业关键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欺侮主管;
4. 主管偏护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企业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企业声誉;
7. 没有立即阻止危害企业事件,任其发生;
8. 整年旷工达4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造成重大灾难;
10. 在企业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私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她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和用户争吵,影响企业声誉;
5. 在企业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3次不参与企业关键活动;
7. 连续旷工2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 造谣生事。
(四) 丁类过失。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私自离岗;
5. 浪费企业财物;
6. 遇很事故,有意回避逃离者;
7. 服装仪容常常不整者;
8. 数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要求请假、销假;
9. 委托或受托她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通常不超出其工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解聘。
1. 职员旷工。
(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 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 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 旷工超出5天,解聘。
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出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 事假。
(1) 事假超出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 事假超出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 事假超出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 事假1年累计超出标准30天,可解聘。
第十二条 其它处罚要求。
1. 以功抵过。职员违纪受罚后,若取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职员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 依据处罚标准,职员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解聘该职员。
4. 对非正式职员、试用期职员处罚,比照正式职员酌情扣除基础工资。
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给予降职或免职。
6. 违反企业经济协议管理措施,擅订协议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责任人和参与者赔偿。
7. 企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职员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立案;
(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企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 对革职解聘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职员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职员档案,并予公告。
5. 职员在受处罚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董事会同意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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