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职员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措施 第一条 本会为谋职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便利职员购置分期付款物品,不计利息原价售予职员,特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适用对象一律限于本企业依法缴纳福利金职员。 第三条 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置人应觅具各社认为合适本企业职员2人以上为连带确保人,如各社对所觅连带确保人认为不合适时可要求另觅更换。 第四条 欲购置分期付款物品职员,应于每个月10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确保书送交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5日内注明购置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 购置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购置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以自动放弃
2、论,不予保留。 第五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它不正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购置权十二个月,并得请求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一切货款。 第六条 购置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准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金额作一次全部请求清偿,购置人及连带确保人不得异议。 第七条 连带确保人对于购置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权。 第八条 购置人滞缴货款2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置分期付款物品权利,直到其货款清偿日起十二个月后始予恢复。 第九条 购置分期付款物品确保要求,购置人应觅具固定职员2人或固定职员1人非固定职员3人为连带确保人,连带确保人未经
3、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确保继续有效。 第十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额及付款要求: (一)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出购置人每个月缴纳福利金1000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要求为1000元,最高限额要求为15000元,购置人每个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物品总额不得超出每个月应领薪资总额60%。 (二)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要求: (1)1000元至3000元每个月最少应付300元。 (2)300元至6000元每个月最少应付400元。 (3)600元至9000元每个月最少应付500元。 (4)900元至1元每个月最少应付600元。 (5)1200元至15000元每个月最少应付700元。 (三)分期付款应付货款日期为发薪日。 第十一条 分期付款物品特约商店经审查小组审查经过后另行公布。第壹拾贰条 本措施经职员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