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兴财会计师事务全部限责任企业质 量 控 制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全部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业务质量控制,确保执业质量,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础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质量控制”、“控制政策”、“控制程序”等专业术语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础准则定义相同。第三条 企业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包含全方面质量控制和单项审计质量控制。第四条 企业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必需遵照本制度,非审计业务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该参考本制度实施。第二章 全方面质量控制第一节 组织机构设置和控制 第五条 企业设置质量控制委员会,对企业执业质
2、量负全方面责任,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法人出任,出资人为委员会组员。第六条 质量控制委员会下设质量监督部,负责:(一)对以总企业名义出具业务汇报进行复核和质量监督;(二)对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研究和评定,为内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制订提供参考意见;(三)对各分企业执业质量实施检验和指导。 第七条 各分企业设置质监部,由各分企业责任人直接领导,负责对各分企业业务质量进行复核、监督和指导。第二节 职业道德标准 第八条 企业职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基础标准,应该树立规避风险意识,保持应有职业谨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企业职员实施审计业务或其它鉴证业务,应该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
3、立。企业从业人员如和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可能损害独立性利害关系时,应该向企业申明,并实施回避:(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它经济利益;(三)和委托单位责任人、财务责任人、董事或委托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关系;(四)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五)其它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事项。 第十条 企业职员实施业务时,应该实事求是,不为她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定客观性。 第十一条 企业职员实施业务时,应该正直、老实,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 第十二条 企业职员应该对实施业务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她人谋取
4、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职员不得接收用户任何形式馈赠。 第十四条 企业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将相关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政策和程序传达成各层次职员,并指导和解答相关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方面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职员每十二个月应就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遵守情况向企业提交书面总结汇报。第三节 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六条 企业职员应含有必需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它适合工作所需条件,确保各层次职员含有对应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七条 企业经过实施人员定时考评、晋升、后续教育等方法,确保全体人员达成应推行其职责所必需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职业谨慎态度实施业务。第四节 业务承接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
5、据本身能力和独立性,和委托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老实等原因,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十九条 企业在首次接收委托业务前,应初步了解委托单位基础情况,评定审计风险,考虑本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确定是否接收委托。第二十条企业在继续接收委托单位委托审计前,应了解委托单位关键管理人员、财务情况、经营性质是否发生重大改变,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并对其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收委托。第五节 工作委派第二十一条 企业接收业务委托应该组成项目小组,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含有对应专业胜任能力人员。项目经理由企业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确定,小组其它组成人员应依据项目标大小、风险、复杂等情况分别由注册会计师、计算机教授、其
6、它专门人才及对应助理人员组成。第六节 督 导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各级督导人员应对各层次下级人员给充足指导、监督和复核,以确保全部从业人员工作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督导人员包含企业业务责任人、对项目负直接责任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其它人员。第七节 咨 询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从业人员对于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不能妥善处理专业问题,必需以合适方法和渠道向相关教授咨询,不得随意处理或回避。第八节 职员招聘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聘职员应该含有必需专业学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各分企业招聘部门经理以上职员应该报总企业立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该合理制订实施对企业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和
7、培训计划并定时检验和考评。企业职员应依据中注协及其它行业协会要求和本企业要求,主动参与并完成后续教育,更新和提升专业知识,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实务标准,不停提升业务能力。第二十六条 企业依据职务等级定时对职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评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晋升依据。第九节 监 控第二十七条企业将执业标准和控制程序以书面等方法传达成全体从业人员,以确保全部从业人员能正确了解和实施这些标准和程序。第二十八条企业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审计项目标完成过程及结果实施定时或不定时检验。对于检验中发觉问题,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法,并立即汇报主任会计师;对于检验中发
8、觉质量控制簿弱步骤,立即汇报企业质量控制委员会,方便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第十节 利用其它注册会计师工作第二十九条 利用其它注册会计师工作要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它注册会计师工作要求实施。 第三章 单项审计质量控制第一节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第三十条企业承接业务均应和委托单位签署业务约定书。需由企业出具汇报书业务由企业统一签署,其它业务由各分企业依据企业授权签署。第二节 审计计划编制和审批第三十一条企业承接审计业务均应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并报请审批。第三节 单项审计工时和成本控制第三十二条企业承接业务,应对项目小组各级业务人员所需工作时间作出合理估计,并根据
9、相关收费标准,确定应收取审计费用。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标工作时间超出预算,应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并立即向上级汇报,方便采取必需方法给予处理。第四节 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时,应该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应该对拟信赖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以确定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是否有效性。第三十五条 依据符合性测试结果,确定实质性测试时间、性质、范围。第五节 重大问题请示汇报和处理第三十六条企业从事审计项目标组成人员负有发觉审计过程中重大问题并逐层书面上报责任。第三十七条企业上一级业务人员应对重大问题立即研究处理,并书面通知汇报人员处理方法和方法。第六节 审计全
10、过程督导第三十八条 企业各级督导人员应对单项审计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以确保全部从业人员工作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第三十九条 负直接责任注册会计师应该以合适形式向助理人员传达其审计指导意见,对委派给助理人员工作给合适指导。第四十条 负直接责任注册会计师应该立即了解审计过程中出现关键会计和审计问题,监督审计全过程。第四十一条 负直接责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计划、风险评定、审计证据、审计结论、审计汇报等全过程进行立即复核。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理复核为一级复核,应采取就地复核方法对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发觉问题立即提出,并督促审计人员修改完善。第四十
11、三条 部门经理复核为二级复核,应在项目经理复核基础上,采取就地复核和总体复核相结合方法,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关键会计事项审计、关键审计程序实施和审计调整事项进行复核。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计师复核为三级复核,应对审计过程中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关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再监督、再复核,对整个审计工作计划、进度和质量关键给予把握,三级复核经过总体复核方法实施。第八节 管理当局申明书获取第四十五条 企业从事审计业务在外勤结束前应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申明书,以明确管理当局对其会计报表所应负会计责任。第四十六条 管理当局申明书中对会计报表含有重大影响事项,应实施必需审计程序给予证实。第九节 审计汇报审核、签字和签发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外勤工作后,由项目经理起草审计汇报,并送交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进行审核。第四十八条 审计汇报必需由企业法定出资人签章并加盖企业或分企业公章。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企业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由企业董事会修订。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