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共 1 页 第 1 页文 印 室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企业文件,有打印必需时方予打印。内部递传简单请示汇报或其它不需打印文件,通常不予打印。 第二条 企业发文,需由起草人定稿抄正,经有同意发文权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准打印。通常文件打印、复印、传真,须经所在部门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才予办理;部门经理不在时,可经总裁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办理。 第三条 私人资料,不得在企业打印、复印或用企业传真机递送,以免影响企业正常工作。 第四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员作,按时完成任务。对收到文件资料,应立即给相关部门、人员送发,或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到文印室来拿取回,不得延误。 第五条 文印室人员应树立严格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或传真资料中相关商业秘密或企业管理中须保密事项透露给她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 第六条 文印室对送来打印、复印、传真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并在月终作统计核实。属业务部门,由各部门负担费用;属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列行政开支。 第七条 文印室工作人员首次违反上述要求,给批评或处5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或给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处50元以上罚款直至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