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市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3
**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7
**市政务公开考评评选制度-----------------------------9
**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实施措施-------------------------12
**市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制度-----------------------------17
**市政府信息公布协调制度(试行)---------------------19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措施(试行)---------20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措施(试行)-----------------23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25
**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措施(试行)-----------------27
**市政务公开工作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深入改善本市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办事效率,依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推行行政职能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善服务,遏制以权谋私,亲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关键方法。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收监督基础标准实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全部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内容
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标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实施情况;
6、包含公众利益行政实施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行政实施事项;
8、便民方法,服务承诺;
9、监督措施、违法违纪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其它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员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包含干部职员利益政策制订、修改事项;
7、干部职员关心其它关键事项。
(三)主动公开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告牌,明示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责任,实施亮证服务;
2、设置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实、联络方法;
3、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二)回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依据下列情况立即给书面回复;
1、属于公开范围,应通知申请人能够取得该信息方法和路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应通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应通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应通知联络方法;
4、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应通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应通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应该提供能够公开内容。
(四)严禁行为
1、回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形式提供;
2、不得经过和本市和市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等关系企业、机关、中介组织,以有偿或变相有偿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应该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要求期限内作出回复或提供信息,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任人同意,能够将回复或提供信息期限合适延长,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久限最长不得超出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要求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能够安排合适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要求,能够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应该以该申请要求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能够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形式提供。
第六条 监督方法
1、群众监督:一是设置投诉电话,号码为:******;二是设置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法,接收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时或不定时检验本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和公开内容不规范,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善行通报批评。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定时或不定时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和公开内容不规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报市人民政府给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市委、政府对各机关年底考评一项内容,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检验并提出奖惩提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停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依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政务公开相关要求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考公务员管理机关,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客运、通信等公用机关。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正当律法规及政务公开相关要求要求,是否充足表现本部门职能特点,是否立即反应人民群众关心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方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是否确保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法
(一)问卷评议。依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应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意见和提议,含有整改条件,立即进行整改;不含有整改条件,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法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意见和提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按《**市行政效能过失责任追究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务公开考评评选制度
1、成立考评小组。每十二个月底由市考评办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小组。
2、制订考评方案。市公创办依据市考评办总体考评要求,进行分解到位,编制考评细则。
3、下发考评通知。被考评单位接到市年底考评通知后,应按要求立即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4、明查暗访和年底考评相结合。市公创办不定时对各部门、各乡镇进行明查暗访,明查暗访分数占年底考评分数一定百分比。
5、实施实地考评。年底考评组依据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评。
6、考评汇总。市公创办依据考评组打出分数,再和平时明查暗访分数相结合,汇总各部门、各乡镇年底考评结果上报市考评办。
7、评选优异单位和个人。市公创办每十二个月依据年底考评结果评出优异单位和优异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优异个人给一定物质奖励。
**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要求、违反纪律相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责权限按要求调查处理程序给予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和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和改善工作相结合、过失责任和处理处罚相适应标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含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追究关键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 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 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
3. 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方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
4. 按要求应该公开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
5. 不立即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相关责任人偏护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6. 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要求,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 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事项不予受理和同意;
3. 不推行服务承诺;
4. 私自提出额外办事条件和要求;
5. 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 违反收费要求;
7. 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检验和监督,或造假、隐瞒问题;
8. 没有认真推行政务公开职责;
9. 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要求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要求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措施追究责任:
1.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直接责任人给行政告诫或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更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造成损失,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验,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对部门或单位给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对应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对应党纪政纪处分。
4. 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实施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本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建立奖惩机制。依据中办发[20**]**号和**发[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应着眼于促进本市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分明、重视实效标准。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纳入本市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 本市各乡镇、各部门关键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政务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考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实施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组织领导,分别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延伸机构)及下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
第三章 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总要求是: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具体;制度健全,责任追究落实,群众投诉上访渠道通畅处理立即,符合要求;群众评价满意,效果显著。
第八条 考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是否对当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布署和检验落实;
3、各乡镇、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关键议事日程,每十二个月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
(二)政务公开内容
1、是否按**发(20**)**号文件要求编制当地域、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
2、是否按当地域、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和**发(20**)**号、**办发(20**)**号文件要求如实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
必备形式:政务公开专栏或电子触摸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公布会、公共媒体。
需完善形式:行政服务中心、教授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代表旁听包含政务公开内容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四)政务公开程序
1、政府和部门是否经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路径进行。凡包含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事项,本市各乡镇、各部门或相关组织是否立即主动向社会公开;包含部分人或具体事政务内容,是否依申请人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2、主动公开是否按确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属日常性工作,是否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是否立即公开。对事关全局、包含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关键事项,是否实施决议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议结果公开。
3、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申请公开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是否根据申请人要求和相关要求给书面回复或提供服务。
(五)政务公开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务信息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和向政协汇报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公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汇报制度。
(六)政务公开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础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 。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全方面根据本措施第八条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得到落实,效果显著,群众评价很好,考评结果为优良;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健全,建立了政务公开基础制度,政务公开根据本措施第八条要求开展工作,(一)、(二)、(三)、(四)、(五)、(六)中任何一项缺失,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评程序:
(一)成立考评小组。本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小组;
(二)制订考评方案。考评小组依据考评实际需要制订出考评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评通知。考评小组应提前10日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通知。被考评单位接到考评通知后,应按要求立即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评。考评小组依据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评,提出初步考评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评单位,在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同时向同级精神文明办通报。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可实施普遍考评,也可选择关键考评,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评通常于当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进行。
第五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良”等次,单项工作中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通报表彰或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优异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合格”等次,单项工作有显著滞后并造成一定影响政府或部门,应该在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制订出改善政务公开工作具体方法报组织实施考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政府或部门,要求作出书面检验,由组织实施考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结果通报目标办。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渎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造成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它严重后果,根据《**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措施》相关要求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部门、依法推行政管理职能和人民群众利益亲密相关社会公用部门。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同意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制度
为深入提升本市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主动接收社会公众对本市政务公开监督、指导,依据**发[20**]**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汇报对象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汇报内容
1、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2、落实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布署情况;
3、落实落实市政务公开相关会议精神情况;
4、落实相关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示、指示情况;
5、上级部门要求上报各项情况;
6、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验、自查工作情况;
7、政务公开中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情况;
8、政务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上报情况。
三、汇报时间和形式
(一)汇报时间
1、日常工作、标准上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三个月或不定时地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市领导小组年底向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整年工作情况。
2、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等尤其关键事宜,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立即汇报,市领导小组向上级相关部门立即汇报。
3、按上级部门要求和要求时间,立即上报。
(二)汇报形式
1、口头汇报。通常关键汇报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副组长汇报。
2、书面汇报。通常由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向州领导小组汇报。
3、集中汇报。由市领导小组各组员专题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政府信息公布协调制度(试行)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布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公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留、谁公开”标准。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由保留该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布主体有明确要求,从其要求。
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需对外公布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它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公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公布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关键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明确需要审批政府信息,应该严格根据要求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信息不得公布。
五、拟公布信息包含其它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公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公布前向所包含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未在要求期限内回复,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一样意,拟公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和人民群众利益亲密相关公共企机关信息公布协调,参考本制度实施。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过失责任追究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为责任追究,依据《中国行政监察法》、《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和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和改善工作相结合、过失和责任相适应标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立即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未根据法定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公开不应该公开政府信息;
(三)未根据要求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立即更新已公开政府信息;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对应该提供政府信息不提供;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推行保密审查义务;
(七)违反要求收取费用或经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法提供政府信息;
(八)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验或不落实监督检验决定、要求;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其它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方法,包含: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方法。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法,能够单独使用,也能够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职责和权限,根据以下要求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责令更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责令更正,必需时给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员包含: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并对造成影响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并对造成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参与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并对造成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
(二)立即更正错误;
(三)主动采取方法,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或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扩大;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不采取补救方法,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或扩大;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四)十二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该充足听取相关责任人员陈说和申辩。
相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能够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申请复核,也能够直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实施。
第十一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和人民群众利益亲密相关公共企机关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行为,参考本措施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含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重视实效、促进工作标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实施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政务公创办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办事信息公开考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要求,更新立即;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实施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关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含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方法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含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汇报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含政府公报、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含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和应对情况;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验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异、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平时检验和定时考评相结合、关键考评和全方面考评相结合措施。平时考评采取随机方法,定时考评通常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或和政务公开考评结合起来进行。考评于年底或第二年初进行,考评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时考评基础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分协调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局、保密办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组。
(二)依据考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考评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评部门依据考评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四)考评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验、综合评议等方法,对被考评部门进行全方面考评。
(五) 考评组综合平时检验和定时考评情况,提出初步考评意见,确定考评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评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评体系。对考评结果优异,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给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和人民群众利益亲密相关公共企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由主管部门负责,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制订措施机关(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愈加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足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作用,依据《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需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重视实效、促进工作标准。
三、评议关键关键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据《条例》要求,公开内容是否全方面、真实、正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时限要求立即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含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认可,是否确保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关键采取以下方法:
(一)公众评议:依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应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经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础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关键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创办组织实施。评议活动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立即上报市政府。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合适形式通报。
七、对评议中提出合理意见和提议,应立即进行整改;未立即整改或整改不力,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失责任追究暂行措施(试行)》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法进行反馈。
八、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和人民群众利益亲密相关公共企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参考本制度实施。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国行政复议法》、《中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能够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行政机关应该依据《条例》第九条要求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
(二)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三)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要求,侵犯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四)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根据法律要求方法和程序公开;
(五)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认为行政机关提供和其相关信息统计不正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
(六)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
(七)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应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推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超出法定时限,但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确系违法或不妥,复议机关能够依据职权责令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推行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应该通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能够书面申请,也能够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该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查对或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应该在行政行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础情况;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关键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署名或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应该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推行证实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主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申请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必需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应该通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要求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应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回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能够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过,申请人能够证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对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着重合理性审查。
经行政复议机关责任人同意或集体讨论经过后,根据下列要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内容合适,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推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时限内推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决定撤销、变更或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能够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显著不妥。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未依据行政复议法要求提出书面回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觉该政府信息公开不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或在受理前被申请人已公开政府信息,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复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