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号: 佛珠施05号岭南明珠体育馆屋面板系统工程施工协议发 包 方: 佛山市第十二届省运会场馆建设中心 承 包 方: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 协调管理方: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 签署日期: 二O O五 年 三 月 日 目录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3第二部分 协议通用条款6第三部分 协议专用条款27第四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39协议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42协议附件二 履约保函44协议附件三 佛山市第十二届省运会场馆建设项目施工总包管理措施45协议附件四 委派本项目驻场施工人员一览表60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发包方(全称):佛山市第十二届省运会场馆建设中心 承包方(全称):沈阳远大铝业工程 钢结构施工管
2、理方(全称):江苏沪宁钢机股份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佛山岭南明珠体育馆屋面板系统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工程内容:本工程金属屋面板系统工程(包含环形窗、电动排烟窗、遮阳百叶、窗帘、室内吊顶)深化设计、材料和设备提供、制作和安装和工程交付和工程完工所需工作和服务等。工程立项同意文号: 资金起源:财政性贷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和方法(1)工程内容:进行金属屋面板系统工程(包含环形窗、电动排烟窗、遮阳百叶、窗帘、室内吊顶)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材料和设
3、备提供、制作和安装和工程交付和工程完工所需工作和服务;全部这些应符合规范、图纸、标准和其它文件要求,其中包含:多种肋、线条、滴水、排水沟多种封头、收口处理,及内里保温、隔热、隔音、防水、固定、隔气等一系列工作。(2)承包方法:依据招标单位所提供招标图纸和本工程技术要求,由承包方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承包方法。三、协议工期深化设计完成日期:4月15日;开始吊装日期: 7月19日;完工日期: 9月16日 。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6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努力争取达成鲁班奖标准要求 五、协议价款金额(大写):伍仟伍佰壹拾壹万叁仟壹佰
4、壹拾叁元捌角叁分(人民币)(小写)¥:55113113.83元六、组成协议文件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1、本协议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协议专用条款4、本协议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等)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图纸9、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三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该支付款项。
5、十、协议生效协议签订时间: 年 3 月 日协议签订地点: 广东省佛山市 本协议三方约定: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方(甲方):佛山市第十二届省运会场馆建设中心 (公章)法定代表人: (叶海泉)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卫国路75号电话: 075783286680、83286661传真: 075783286662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营业部户名: 佛山市第十二届省运会场馆建设中心账号:邮政编码:528000承包方(乙方):沈阳远大铝业工程(公章)法定代表人: (康宝华)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钢结构施工管理方(丙方):江苏沪宁钢机股份(公章)法定代表人: (王寅大)
6、地址: 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百家村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中行宜兴张渚支行帐号:01邮编:214231第二部分 协议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1.1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4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7、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5协调管理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收并委托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1.6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1.9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8、1.11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1.12协议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13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方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方或承包方负担经济支出。1.15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1.16开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绝对或相正确日期。1.17完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9、程绝对或相正确日期。1.18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同意,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和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它场所。1.20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1.21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1.22索赔: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10、能克服客观情况。1.二十四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要求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2.1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本协议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协议专用条款本协议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图纸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协议推行中,发包方承包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
11、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2.2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处理。三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三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域,三方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协议。3.2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本协议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由三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3.3适用标准、规范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标准、规范。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本条所发生购置、翻译标准、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方负担。4图纸4.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方应代
13、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负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方负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4.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4.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二、三方通常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施工程监理,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2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协议约定行使
14、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一些职权前需要取得发包方同意,工程师应取得发包方同意。5.3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和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三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给予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4协议推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三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5.5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承包方任何权利和义务。5.6不
15、实施工程监理,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协议约定自己职权,并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协议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和工程师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定。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
16、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应予实施。工程师不能立即给书面确定,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实施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
17、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承包方应予实施。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由发包方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它义务。因为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负担延误造成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方依据协议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
18、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汇报。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负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取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7.5发包方能够和承包方协商,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8发包方工作8.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
19、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确保施工期间需要;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通道,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关键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正确性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证实承包方本身资质证件除外);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
20、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担相关费用;发包方应做其它工作,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方能够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负担。8.3发包方未能推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9承包方工作9.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依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和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定后使用,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依据工程需要,提
21、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费用;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罚款除外;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给予修复;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工程部位和对应追加协议价款,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22、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要求,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承包方应做其它工作,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方未能推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相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三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方必需按工程
23、师确定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工程师对进度检验、监督。工程实际进度和经确定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提出改善方法,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实际进度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善方法提出追加协议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方应该根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该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该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对应顺延。工程师不一样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
24、1.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该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该在48小时内给回复。工程师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由发包方负担所发生追加协议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损失,对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
25、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方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定,工期对应顺延: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同意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其它情况。13.2承包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汇报后14天内给予确定,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
26、完工14.1承包方必需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14.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承包方负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完工,三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提前完工协议,作为协议文件组成部分。提前完工协议应包含承包方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方法、发包方为提前完工提供条件和提前完工所需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四、质量和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该达成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方负担违约责任。15.2三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三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
27、定,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三方全部有责任,由三方依据其责任分别负担。16检验和返工16.1承包方应认真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收工程师检验检验,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负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检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方负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方负担,对应顺延工
28、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发生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方负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含有隐蔽条件或达成专用条款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含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统计,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认可验收统计
29、。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二十四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统计,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不管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全部追加协议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负担发生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三方约定需要试车,试车内容应和承包方承包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含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
30、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统计,发包方依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需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统计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与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与试车,应认可试车统计。19.4设备安装工程含有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三方在试车统计上签字。19.5三方责任因为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
31、包方负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全部费用和追加协议价款。工期对应顺延。因为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和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负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负担上述各项追加协议价款,工期对应顺延。因为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负担重新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负担。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统计上签字,试车结束二十四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统计,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
32、理完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发包方负责,如发包方要求在工程完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方配合时,应取得承包方同意,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和检验20.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方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由承包方负担。20.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她们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担对应责任及发生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方在动
33、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和临街交通要道周围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方法,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方法费用由发包方负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对应安全防护方法,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负担安全防护方法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担发生费用。22.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六
34、、协议价款和支付23协议价款和调整23.1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协议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下列三种协议价款方法,三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取其中一个:固定价格协议。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协议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协议。协议价款可依据三方约定而调整,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协议。协议价款包含成本和酬金两部分,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
35、组成和酬金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协议中协议价款调整原因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影响协议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三方约定其它原因。23.4承包方应该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定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协议价款,和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施工程预付款,三方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时间和百分比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
36、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贷款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确实定25.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工程师接到汇报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汇报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汇报中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定,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工
37、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定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预付款,和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协议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协议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追加协议价款,应和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方超出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和承包方协商签署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
38、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定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贷款利息。26.4发包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三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造成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负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给27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27.1实施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三方应该约定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含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和
39、发包方共同清点。27.3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承包方派人参与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对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27.4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和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负担相关责任。发包方应负担责任具体内容,三方依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材料设备单价和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担全部价差;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发包方供给材料规格、型号和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负担对应费用;到货地点和
40、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负担所以发生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供给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对应顺延工期。27.5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27.6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结算方法,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
41、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负担由此发生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28.4工程师发觉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负担发生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协议价款三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
42、。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同意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计划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对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根据工程师发出变更通知及相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变更:更改工程相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协议中约定工程量;改变相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次序;其它相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工作。因变更造成协议价款增减及造成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私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由此造成发包方直接损失,由承包方
43、负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提议包含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及对材料、设备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相关损失,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取承包方合理化提议,所发生费用和取得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发享。30其它变更协议推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由三方协商处理。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经工程师确定后调整协议价款。变更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协议已经有价格变更协议价款;协议中只有
44、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能够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协议价款;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方提出合适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31.2承包方在三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时,视为该项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汇报之日起14天内给予确定,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汇报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已被确定。31.4工程师不一样意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定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协议价款,和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方本身原因造成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协议
45、价款。九、完工验收和结算32完工验收32.1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及完工验收汇报。三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完工图,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日期和份数。32.2发包方收到完工验收汇报后28天内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负担由本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32.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完工验收汇报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完工验收汇报已被认可。32.4工程完工验收经过,承包方送交完工验收汇报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经过完工验收,实际完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
46、提请发包方验收日期。32.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完工验收汇报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负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范围和完工时间,三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完工,三方另行签署甩项完工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未经过,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方负担责任。33完工结算33.1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三方根据协议书约定协议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协议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完工结算。33.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定完工结算汇报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完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完工工程交付发包方。33.3发包方收到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