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为深入加强政府对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全部者正当权益,增强投资决议科学性,实现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暂行措施。
一、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标准。
(一)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全部者正当权益。
(三)有利于国有企业调整和重组。
(四)有利于逐步推进、分步实施。
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适用范围。
(一)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企业、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和投资企业。
(二)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行政机关。
(三)区属其它国有企业按投资关系纳入预算。
三、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由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和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企业、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和投资企业、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行政机关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子预算”)组成。
(一)区国资委是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主管审批机关,审核和同意“总预算”和年度决算汇报,定时听取预算实施情况。区国资办负责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日常管理,按财政年度具体编制“总预算”并组织实施;对“子预算”编制和实施进行审核、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定时向区国资委汇报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实施情况。
(二)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企业、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和投资企业、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行政机关依据区国资办“总预算”编制要求和要求,按财政年度具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并报区国资办审核;具体组织经审议经过“子预算”实施;按“子预算”开展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活动;定时向区国资办汇报“子预算”实施情况。
四、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内容。
(一)设置专门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在工作中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科学制订、规范实施。
(二)制订“总预算”和“子预算”编制和实施规范化程序;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建立对于重大投资、经营决议、重大资产抵押或贷款担保、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汇报立案制度等;强化内部财务、会计核实,加强内部基础管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
1.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包含:
(1)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扣除公积金、公益金);
(2)国有控股、参股中国有股权投资收益(国有股应分红利);
(3)企业权益中国有独享部分(如政策返税、土地批租收入等);
(4)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收入;
(5)国有股权(资产)转让收入;
(6)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7)其它转移性收入。
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包含:
(1)科技产业化投资和对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项目投资,但此项支出含有百分比性和时限性;
(2)区国资委认为有必需投资项目;
(3)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
(4)其它支出。
五、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程序和实施程序。
(一)编制程序
1.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企业、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和投资企业、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行政机关每十二个月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上报区国资办。
2.区国资办审核汇总上述子预算后,编制区国有资产经营总预算,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批。
3.经区国资委审批后,区国资办依据区国资委同意“总预算”对“子预算”指标体系作对应调整,并下达落实。
(二)实施程序
1.区国资办每十二个月(定时)按区国资委下达“总预算”实施,在对国有资产收益、转让收入等进行管理基础上,合理平衡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并对“子预算”实施实施监督,必需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投资项目标可行性论证。
2.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企业、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和投资企业、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行政机关每十二个月(定时)按经过同意“子预算”,结合本身投融资审核和监控体系,全方面系统地安排年度工作。
六、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考评、检验。
(一)区国资办应对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企业、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和投资企业、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行政机关预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由中介机构对全资或国有控股企机关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审计。
(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实施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评相结合,并以此作为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依据。
七、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实施步骤。
(一)在区国有资产授权(集团)企业和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监管行政机关进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试点。
(二)已改制其它国有企业,采取先记帐方法,逐步进行过渡。
(三)具体实施,另行制订细则。
八、解释部门。
本暂行措施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徐汇区人民政府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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