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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632735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5.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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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正当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据中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和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要求。第三条本要求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场地。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主管部门。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境保护、计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

2、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施工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激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优异、科学施工技术,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应该给表彰或奖励。第二章通常要求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该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相同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范围,以经同意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该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安全作业环境和对应地下

3、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真实、完整、正确。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协议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协议约定,施工单位有权拒绝。第九条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国家要求和监理协议约定,推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监督职责。第十条实施总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管理。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应该在协议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它施工单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需依法确保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费用。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相关

4、费用必需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法费在招标投标时应该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根据要求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建设单位应该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法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该根据要求使用,不得挪作她用。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方法应该纳入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应该审核文明施工方法等相关费用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施总承包和分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http;/工程施工必需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

5、计修改,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关键出入口处应该悬挂现场平面部署图、公告工程相关情况标牌。标牌公告内容应该包含计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同意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方法;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络、监督电话和开完工日期。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该封闭,周围必需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和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材料应该确保围挡坚固、美观和整齐,色彩通常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要求高度,应该采取

6、必需隔离方法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该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施工单位不得私自改变临时设施使用性质。工程完工后,临时设施应该立即拆除、清理和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该符正当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第十六条 施工中发觉文物或异常地质影响施工安全,应该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现场设专员接待居民来访,立即依法妥善处理居民反应问题,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秩序。第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城市道路上敷设管线,应该根据要求采取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第三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

7、施工时应该采取下列预防环境污染方法:(一)硬化处理现场地表、平整场地、设置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无大面积积水,保持施工现场场容整齐;(二)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理泥浆、废水排放;(三)遮盖或在库房内存放易产生扬尘水泥、砂石等物料;(四)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立即清运;(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立即密闭清运。未清运,立即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六)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车辆,净车出场。设置冲洗台长不得少于6米,宽不得少于4米;(七)妥善保管现场存放油料、化学用具、外加剂,预防渗漏或危害。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应该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主城、新市区范围内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

8、、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应该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施工单位必需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要求严禁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施工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建设单位应该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围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通知周围居民。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该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施工设备和机械,应该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方法。从事电焊作业时,应该采取方法防治电弧

9、光污染。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凌空抛撒或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流;(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四)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物质;(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六)其它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作业环境:(一)施工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三)职员宿舍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需更衣、盥洗设施;(四)专员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

10、卫生标准;(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具。第二十五条申请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需含有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缴纳处理费:(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理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方案;(二)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和正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含有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http;/(四)含有健全运输车辆运行、安全、质量和保养方法,并得到有效实施。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应该根据要求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实施全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抛撒滴漏及车轮带泥污染道路。建筑垃圾、工

11、程渣土,应该根据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间、方法、地点清运处理,不得私自倾倒。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该向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经登记后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统一调剂。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携带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协议、安全技术方法方案到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立案手续。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项目经理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配置和工程规模相适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其它人员不得私自进入工程施工现场。

12、从事特种技术岗位工种,应该含有相关专业资格。施工现场用电设施安装和使用应该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实施统一管理。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该进行定时和专题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一条下列工程应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责任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一)桩基工程;(二)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三)包含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四)建(构)筑物拆除;(五)其它危险性较大工

13、程。第三十二条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该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拆除(构)筑物,拆除现场周围应该设置围档,并根据拆除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显著警示标志。建(构)筑物承重结构拆除还应该指定专员指挥。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法。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需配置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必需做到边拆房、边洒水。第三十三条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周围施工,激励采取新型工艺安装脚手架。脚手架应该采取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设置脚手架影响通行,必需设置行人、机动车安全通道。脚手架应该和被拆除物同时拆卸。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需

14、制订应抢救援预案,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第三十五条施工时应该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一)采取安全、可靠方法进行地下开挖施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三)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度,配置符合规范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四)采取必需防盗方法,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管线损坏,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恢复,施工单位应该赔偿管线产权单位损失。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该为施工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措施要求,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更正;对有

15、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可处以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要求悬挂现场平面部署图、公告工程相关情况;(二)安装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三)未按要求排放泥浆;(四)未按要求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五)未按要求办理安全监督立案手续;(六)施工造成敷设地下管线损坏;(七)未按要求提供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法费;(八)违反要求使用现场搅拌砼,预拌砂浆、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九)敷设管线

16、未按要求采取非开挖技术;(十)处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处理量申报不实;(十一)使用围挡挡土、承重。各职能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该在本要求设定处罚幅度范围内,依据违法行为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订实施处罚具体标准。市建设委员会能够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施工现场管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建筑工程局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要求,法律、法规已经有处罚要求,从其要求。第三十九条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施工现场管理、行政执法时,应该依法推行下列职责:(一)对施工单位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验;(二)查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

17、全施工相关资料;(三)发觉工程施工违反本要求,有权责令限期更正;(四)受理对施工现场管理投诉,并负责查处。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验时,应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配合。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施工活动中伤亡事故及安全隐患有权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该在5日内受理查处,并将相关查处情况通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该在2日内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施工中被行政处罚,应该记入其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不良行为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被行政处罚,其从事工程项目不得授予安全、现场管理优异单位或个人等荣誉称号。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不依法推行职责,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http;/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浦口区(江北)新市区,六合区雄洲镇及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江宁东山新市区、禄口镇、汤山镇、麒麟镇、方山教育功效区等范围以外地域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高淳县、溧水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措施。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要求。第四十四条本要求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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