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职管理要求1 目标1.1 明确离职种类,办理离职程序及相关事项审批权限。1.2 加强离职管理,确保人力资源无须要流失。2 离职种类及概念2.1离职2.1.1 广义离职指在企业一定职位职员因某种原所以离开现在工作岗位。2.1.2 狭义离职是指雇员在一定条件下和企业形成长久或永久性终止劳动雇佣关系。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离职”即属于此种。2.2 辞职:职员因故而主动向企业提出终止劳动雇佣关系。2.3 解聘(有薪解聘):因企业事业发展,原职位工作人员能力不再适应其业务需要或因企业业务精减而出现富余人员并对上述人员主动给解除雇佣关系。2.4 自动离职(无薪):职员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而私自连续三天离开
2、企业或原工作岗位。2.5 开除(无薪解聘):企业因职员在工作或生活中严重违反企业要求或因工作疏忽而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而对其进行一个行政处罚。2.6 符合开除条件:2.6.1十二个月内记大过二次者;2.6.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贿行贿;2.6.3玩忽职守、办事不利,造成一定后果者;2.6.4违抗命令,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听劝止,造成一定后果;2.6.5仿效上级主管签字造成不良后果或盗用组织公章者;2.6.6威胁上司、撕毁、涂改企业文书情节严重者;2.6.7偷窃公物、文书造成一定后果者;2.6.8在外损害企业形象、组织利益者;2.6.9违反国家法令或组织规章,情节严重者;2.6.10造谣
3、生事、煽动闹事或怠工者;2.6.11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者;2.6.12其它情节严重、屡诫不改者;3 离职审核权限要求3.1 离职审批权限要求(见附表1)3.2 解聘代通知金要求3.2.1 企业解聘职员时能够不提前通知其本人,但给对应工资作为解聘代通知金。3.2.2 试用期满不足十二个月者以实际工作月数按百分比计算。3.2.3 未满试用期者不予赔偿。3.3 车间主管及主管以上等级管理人员辞职、解聘者,均通告各部门及门卫。被企业开除职员则全企业通告栏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关业务单位。3.4 凡被企业解聘、开除或自动离职职员将永不再录用。3.5 凡严重违反企业要求或因工作疏忽而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或
4、声誉损失,企业有权进行对应经济处罚。4.0 离职程序和管理事项4.1 离职时必需按要求期限由申请人填写离职申请单,逐层审核后交部门主管审核,部门主管审核后转交人力资源部。4.2 离职申请最终审批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于2个工作日内回馈给各部门主管,并通知离职者实际办理离职手续日期。4.3 离职者按要求日期须以书面形式办理好部门工作交接,交接双方署名并报部门经理存档一份,交回所领用文具、工具、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如无以上物品者于对应栏内注明“无”并有接交人署名及部门主管核准。4.4 部门交接完成,离职者即可和行政后勤部门进行宿舍设施检验,检验者应如实统计检验情况并署名;以后离职者将个人物品取出放至值班保安或指定地点。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一宿舍者,则必需有其中另一人对离职者私人物品进行确定。4.5 宿舍交接后,离职者即可到财务部审核借支情况。如有借支,须由财务部经理核实。4.6 上述手续完成,离职者方可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交回证件(包含厂证、暂住证、就业证)及厂服等,并视实际出勤天数进行工资结算,证件丢失者按相关要求扣罚工资。4.7 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人力资源部开具出门条,离职者凭此单回保安(管理员)处领出个人行李物件离开厂区/办公区,出门条由保安收回并统一交给办公室。4.8 全部离开本企业职员,未经许可,不得再进企业办公区或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