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利用外资
处理不良资产相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利用外资处理不良资产外汇管理,现就相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在同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出售或转让中相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申请汇报;
(二)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同意或登记文件; (三)资产出售或转让协议相关条款;
(四)如资产管理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服务,需提供相关资产管理和服务协议。
二、购置或受让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不良资产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到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分局办理不良资产出售或转让立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相关资产项目标同意文件;
(二)已填写对外处理不良资产立案记录表(见附件1);
(三)被出售或转让资产清单(内容尽可能具体,应包含资产类型、资产面值、债务人、债务期限、利率等基础信息);
(四)代理人申请,还需提供相关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三、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可(购汇)汇出不良资产再出售、再转让收益或经营收益。(购汇)汇出收益,应到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分局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供已填写对外处理不良资产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见附件2)、对外处理不良资产立案记录表、处理项目清单和收益证实文件。根据中国相关税收法规需纳税,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或证实。 四、办理出售或转让资产立案时,立案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接收股权投资企业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外汇管理要求办理股权验资询证手续:
(一)立案资产中含有股权;
(二)立案债权转为债务人企业股权;
(三)立案实物资产在境内作价出资;
(四)外国投资者将境内处理不良资产收益用于境内再投资。
五、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以其拥有不良资产作价出资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利用外资处理不良资产中含有第三方担保,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应通知原债权债务协议担保人。
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不良资产转让立案登记时,应在资产立案登记中注明担保具体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担保,不予登记。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利用外资处理资产后,除原有担保外,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为所出售或转让债权提供其它担保。
七、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它原因造成外国投资者对立案资产全部权灭失时,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全部权灭失后15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地外汇分局办理债权、实物资产或股权立案注销手续。
八、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向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机构或个人出售、转让不良资产,和向含有外国国籍自然人转让,参考本通知实施。
九、境内其它金融机构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利用外资处理不良资产,参考本通知实施。
十、违反本通知要求,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要求给予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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