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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632197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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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十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一)总则第一条 目标为加强固定资产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范围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含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各项设备(各企业自分事务性各项设备及机电性各项设备)等。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账标准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出一定金额者各企业自定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第四条 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企业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企业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订:1.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各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2. 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杂项设备由总务部门负责管

2、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3. 工具由资产仓库负责管理。第五条 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给予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第六条 移交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要求详列清册办理移交。第七条 增减汇报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查对,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取电脑处理报表替换。第八条 盘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十二个月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

3、、仪表、事务性各项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项目中依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最少抽点10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分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说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要求办理手续。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固定资产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据材料管理措施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办理(二)增置及登记第十条 增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

4、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个月和管理部门查对“固定资产登记卡”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固定资产因其它企业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给予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第十二条 登记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全部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第十三条 保险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要求办理保险(三)

5、移转闲置及减损处理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处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企业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一样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一样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查对第三联,第三联至第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会计部门,经和第二联查

6、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会计单位凭以查对收料,第四、第五、第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第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会计部门和第三联查对。第十五条 资产送修处理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据“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相关要求办理,于送修时由总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第五、第六联交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作物品回厂交货凭证,经

7、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第十六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订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查对。契约内容应包含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隶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步骤要求办理。第十七条 减损处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各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

8、“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第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产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相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此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需就地处理或拆除时,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减损资产于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产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处理步骤依第十八条要求办理。第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最少每3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闲置固定资产给予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确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要求

9、办理:1. 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指示让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员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第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以凭查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方便发货2. 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统计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产部门,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第三联送守卫查对放行,于次日转会计部门复核。3.

10、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产仓库联免填),第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第十九条 抵押资产减损出租外借处理经提供抵押借款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构办理标物增减变更手续。(四)工具、隶属设备、事务性各项设备处理第二十条 马达、仪表处理1. 本项资产经验收后使用部门应每件填具“固定资产增加单”,加盖“隶属设备管理”章(马达或仪表如隶属于机械中验收时,除比照第十条要求外,仍应按本要求办理),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

11、定资产登记卡”(马达、仪表专用卡自定),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使用部门自存;2. 移转时通知管理部门于固定资产登记卡上记载转移情况其出入厂区内应填写转移交运单办理交运3. 需送厂外修理者比照第十五条要求办理4. 其保养细则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订5. 每十二个月必需全方面盘点一次其闲置部分应比照第十八条要求办理6. 各企业应自定管理对象标准如冷气机马达不列入管理或几马力以上马达始列入管理对象等7. 减损部分比照第十七条要求办理减损单位应盖隶属设备管理章以资区分第二十一条 工具处理1. 本项资产购置需全部经由资产仓库收料未领用前由仓库保管归入物料账2. 本项资产系指物料工具类但各企业应定

12、出各项品名并追加非消耗品部分3. 本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人(共同使用者以科别设置,科长为当然保管人,应指定专员负责实际保管工作)设置“财产保管卡”两份(以不一样颜色区分),一份存发料部门(仓库),一份留存于各科集中保管;4. 领用料时由领用人开具材料领料单连同科留存卡片向仓库领料并在财产保管卡上签认5. 领用本项资产时如系新领或追加领料单须经厂处长核准如系以旧换新者凭科长核准领料单办理6. 移交时相关本项资产保管清册须增写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财产保管卡7. 本项资产于不用拟退回时须呈请厂处长核准后方能办理退库资产仓库对该退回品应例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事务性各项设备处理1. 本项资产购置毋须经

13、由物料账处理,于验收后直接以设备或费用列账2. 本项资产各企业应列出品别,于请购时由资产仓库在请购单上盖“列入财产管理”章并会管理部门后办理请购;办理验收后“请购单”会计联及仓库联同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仓库联于传票开制后,由会计部门转送管理部门转记“财产保管卡”;3. 本项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各人分别设置财产保管卡其它均以科别设置财产保管卡科长为当然保管人应指定专员负责实际保管工作4. 对于非消耗性文具用具保持期限及对象各企业应自定项目及保有期限超出保有期限时免办报废或缴还5. 移交时相关本资产移交清册,须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财产保管卡”;不用或报废时,应编制保管清册经呈厂(处)长核准(可视情况转呈)后,送交管理部门点收(报废部分免办点收),并转记“财产保管卡”。(五)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呈决议会经过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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