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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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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鲁食药监发〔〕8号 相关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执法着装管理要求(暂行)》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要求(暂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十二个月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执法着装管理要求(暂行) 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范执法着装行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制订本要求。 一、执法着装范围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负担行政执法职能直属单位含有行政执法资格在编人员。 二、制式服装及标志 (一)制式服装包含: 制服(秋冬季制服、春夏季制服); 衬衫(半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内穿长袖衬衫); 冬装大衣; 帽子(春秋季帽、夏季帽、冬季帽); 领带; 领带夹; 腰带; 皮鞋(单鞋、棉鞋)。 (二)服装标志包含: 肩章(制服用硬肩章、衬衫用软肩章、大衣用套式肩章); 臂章; 帽徽; 胸牌。 (三)制式服装及标志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要求。 三、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 制式服装、标志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以下: (一)秋冬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标准上每2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   (二)春夏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标准上每2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选一个)。   (三)冬装大衣:每人1件,标准上每4年换发1件。  (四)半袖衬衫:每人2件,标准上每十二个月换发1件。   (五)外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标准上每十二个月换发1件。   (六)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标准上每十二个月换发1件。  (七)帽子:春秋季帽和夏季帽每人1顶,标准上每4年换发1顶;冬季帽每人1顶,标准上每5年换发1顶。 (八)领带:每人2条,每十二个月换发1条。 领带夹:每人2个,每十二个月换发1个。 (九)腰带:每人1条,每2年换发1条。 (十)皮鞋:单鞋每人2双,标准上每2年换发1双;棉鞋每人1双,标准上每3年换发1双。 (十一)肩章:硬、软、套式肩章随制服配发。 (十二)臂章:随制服配发。 (十三)帽徽:随帽子配发。   (十四)胸牌:每人2个。 四、着装标准 (一)执法人员应该配套穿着制式服装、穿制式皮鞋、系制式腰带,佩戴标志,并依据实际情况佩戴帽子和领带。 春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 夏装:制服裤(裙)、半袖衬衫。 秋冬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冬装大衣 (二)季节性换装时间 春季:3月中旬至5月中旬; 夏季:5月下旬至9上旬; 秋冬季:9中旬至第二年3月上旬。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够依据地域气候合适调整季节性换装时间。 五、着装场所 (一)下列场所,执法人员应该穿着制式服装: 1、行政执法时; 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 3、集中参与大型公务活动时; 4、其它应该统一着装场所。 (二)下列场所,执法人员能够不穿着制式服装: 1、非工作时间; 2、外出处理和公务无关事务时; 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改变; 4、实施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 5、其它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场所。 (三)处理其它日常行政事务时,能够依据需要穿着制式服装。 六、着装风纪 着装应做到仪表端庄,整齐、整齐、配套、风纪严厉。 (一)制式服装不得和便服混穿,不一样季节服装不得混穿。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 (二)应保持制式服装洁净整齐。 (三)着装时,肩章、臂章、帽徽、胸牌等标志应按要求佩戴齐全,不得混用。佩戴位置要正确、端正。 (四)着装时,应该举止文明。不得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在严禁吸烟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五)着装时,应该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七、日常管理 (一)管理标准:制式服装及标志实施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分别制作、分级管理标准。 (二)管理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制式服装及标志制作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服装标志、分配胸牌号段、对系统执法着装进行监督检验。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式服装制作和执法着装日常管理。 (三)日常管理要求: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该严格审查着装范围,不得为不含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配发制式服装。 2、应该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技术规范制作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私自改变制式服装颜色、款式和标志。 3、胸牌应该根据要求编号措施及分配号段范围,实施统一编号。 4、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赠予、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人员。 5、执法人员辞职或被解聘、开除公职、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不能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标志。 八、监督检验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监督检验,对违反要求单位和个人,应该立即给予纠正;对违反要求情节严重或拒不更正,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给处理。 九、其它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要求下发前,已经设计、制作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能够继续穿用,待服装换发时按本要求实施。 专题词:政策法规 着装△ 要求 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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