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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该遵守本要求。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利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具成套供给、陈设部署等活动。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法人资格,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对应资金;
(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单位应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 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单位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职称证件;
(三)单位业绩相关证实材料;
(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要求实施分级申报认证:
(一)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十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该根据相关要求,每十二个月年检一次。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工程协议及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家庭装饰不适用前款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室内装饰工程完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必需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属甲、乙级资质到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立案,属其它等级资质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立案。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机关、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新建、改建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需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具体措施依据国家及本省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甲、乙、丙级资质等级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能够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低于本单位资质等级其它单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出工程总造价二分之一。
丁级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承包工程不得分包。
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严禁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不一样资质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其组成联合体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等级为准。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需根据核定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实施国家和本省相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需确保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显著加大荷载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报批。
已判定为危险建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方法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需实施国家要求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施保修制度,保修期十二个月,自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无偿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
(二)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未按要求年检;
(四)未按要求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含有承包资质条件单位;
(三)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要求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公安、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要求相关行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要求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力。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要求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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