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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631832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0.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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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要求中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要求已于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企业,应该根据其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

2、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应行业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配协议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应行业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3、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依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能够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企业,能够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企业,能够承接对应等级对应专业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企业,能够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题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题资质设甲级、乙级。 依据工程性质和

4、技术特点,部分行业、专业、专题资质能够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能够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能够承接各行业、各等级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企业,能够承接对应行业对应等级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等级对应专业、专题(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企业,能够承接本专业对应等级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等级对应专题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题资质企业,能够承接本专题对应等级专题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等级企业负担工程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

5、审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包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应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应该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资质,应该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成,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告审查意见,公告时间为10日。其

6、中,包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相关部门审核,国务院相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成,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包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国

7、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资质证书使用期为5年。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作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作人身份证实; (五)企业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身份证实、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实、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实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8、要求注册执业人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和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协议证实及新单位聘用劳动协议; (九)资质标准要求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要求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和本单位签定劳动协议及社确保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要求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

9、设计资质标准要求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和本单位签定劳动协议及社确保明;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对应资质标准要求个人工程业绩证实。 第十四条资质使用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使用期,应该在资质证书使用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使用期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统计,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使用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使用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该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包

10、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在资质证书使用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应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相关变更证实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要求以外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包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

11、、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资质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通知国务院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和资质变更事项相关证实材料。 企业改制,除提供前款要求资料外,还应该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股东大会同意决定、企业职员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决议。 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出乙级,且不考评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含有施工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能够

12、将对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给予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出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置企业能够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但应该符合对应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分立后企业资质根据资质标准及本要求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应按其实际达成资质标准及本要求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改变,按本要求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同意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二)

13、将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根据要求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结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七)设计单位违反要求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给商;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十)许可其它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二十条企业在领取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同时,应该将原资质证书交

14、回原发证机关给予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该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在申请补办前应该在公众媒体上发表遗失申明。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在2日内办理完成。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对应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配协议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对应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15、。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监督检验,立即纠正资质管理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被检验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相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文档,相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进入被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要求及相关规范和标准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验时,应该将监督检验情况和处理结果给予统计,由监督检验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

16、管部门、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验时,应该有2名以上监督检验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监督检验应该帮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监督检验机关应该将监督检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将企业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提议通知该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对应资质条件,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据职权,能够责令其限期更正;逾期不改,资质许可机关能够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六条有下

17、列情形之一,资质许可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据职权,能够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五)依法能够撤销资质证书其它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该给予撤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该立即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

18、作废: (一)资质证书使用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二)企业依法终止;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 (四)法律、法规要求应该注销资质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相关部门应该将监督检验情况和处理意见立即通知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将包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情况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正确、完整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信用档案应该包含企业基础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协议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该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根据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

19、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给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立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根据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警告,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

20、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给警告,责令更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应该将行政处罚决定和给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 (二)对符合条件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

21、或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对符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时限内初审完成; (四)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她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五)不依法推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要求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含建设工程项目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条本要求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标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多种管网管线和配套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和和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

22、地计划许可证范围内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计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和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相关专业设计内容(包含总平面部署、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九条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企业,能够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对应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能够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要求自9月1日起实施。7月25日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要求(建设部令第93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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