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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631810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5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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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和落实其它需配套采取环境保护方法,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措施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经过现场检验等手段,考评该建设项目是否达成环境保护要求活动。第四条 建设项目完

2、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含:(一)和建设项目相关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含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置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和相关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应采取其它各项环境保护方法。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 建设项目标

3、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汇报书,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

4、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方法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它环境保护方法已按要求要求落实,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它环境保护方法未按要求建成或落实,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第九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向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完工环境

5、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含有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及拟进行验收时间。经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出二年。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应该向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汇报书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汇报,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汇报或调查汇报;(二)对编制环境

6、影响汇报表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记录表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第十二条 对关键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汇报(表)。对关键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汇报(表)。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汇报(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对应资质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汇报(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对应资质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含有对应资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负

7、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不得同时负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汇报(表)编制工作。负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建设单位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标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方法进行现场检验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汇报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汇

8、报(表)编制单位应该参与验收。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方法等已按同意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发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含有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条件,包含:经培训合格操作人员、健全岗位操作规程及对应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给落实,符合交付使用其它要求;(五)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和设计文件

9、中提出标准及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六) 各项生态保护方法按环境影响汇报书(表)要求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环境已按要求采取了恢复方法;(七)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符合环境影响汇报书(表)和相关要求要求;(八) 环境影响汇报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评,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法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已按要求要求完成;(九) 环境影响汇报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方法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方法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对应方法得到落实。第十七条 对

10、符合第十六条要求验收条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汇报、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对填报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同意决定。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汇报、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同意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根据本措施要求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九条 国家对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定时向

11、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于每十二个月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六个月完成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六条要求,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由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责令停止试生产,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要求,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出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或延期验收,由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

12、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由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给处罚。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

13、职守,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申请汇报、申请表、登记卡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汇报(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汇报(表)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要求同时废止。第五章 建设项目标环境管理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必需严格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凡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14、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主动推行清洁生产,必需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清洁生产工艺,并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需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投资额为5000万元至2亿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由地域分(子)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选择有资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写,并组织预审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时报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案。凡投资额超出2亿元(含2亿元)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单位选择必需由地域分(子)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其环境影响汇报书一律由国家要求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15、环境影响汇报书未取得国家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式同意,计划部门不得同意建设项目可行性汇报。 新、改、扩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标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预算,进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八条 新、改、扩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概算,油气田环境保护设施界定以下: 1、凡属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所需要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环境保护设施; 2、生产需要,又为保护环境设施; 3、对外排废弃物运载设施、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堆存场地建设和征地费用列入生产投资,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防尘飞扬、防渗漏方法和绿化设施所需资金属环境保护投资。 第二十九条 地域分(子)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6、对新、改、扩建设项目标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 一、项现在期论证阶段。对于新区石油勘探开发、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合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前期论证阶段应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区块环境保护意见,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纳入项目提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阶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做到环境影响评价汇报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汇报同期进行。 三、项目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要根据环境影响汇报书预审及审查批复意见所确定环境治理对策和方法进行编制设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四、项目建设阶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施工中环境保护方法提出要求,负

17、责工程建设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检验。关键检验环境保护手续是否完备、环境保护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环境保护工程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完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完工验收要严格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完工验收管理要求。地域分(子)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保护工程进行预验收,凡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完工验收建设项目,地域分(子)企业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向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验收。 第三十条 凡在国务院、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18、府划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其它需要尤其保护环境敏感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必需在预先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开展环境影响和减缓方法研究工作。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前,不得从事施工活动。 第三十一条 涉外项目除正常办理相关手续外,应实施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域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在签定项目协议中,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责任和义务,实施“三同时”制度,落实预防污染方法。协议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内容。 第六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第三十二条 采取预防为主指导思想,建立管理体系来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对生产过程中可预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系统地进行评审、分析和统计

19、,采取防范方法。 第三十三条 因为作业者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关键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突发性事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环境污染事故: (1)在钻井、试油、酸化压裂、修井、采油(气)及其它作业等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2)私自闲置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3)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原材料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4)未按国家要求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废弃化学药品等,造成环境污染; (5)发生井喷、输油注水管道破裂和穿孔等突发性事

20、件时,采取方法不力,致使污染面积扩大,造成环境污染; (6)因为其它原因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四条 污染事故分类,按国家相关要求,以造成污染责任性赔、罚款金额划分: (1)责任性赔罚款在万元以下(不含万元)属通常污染事故; (2)对工厂、井场、队站周围造成局部污染,责任性赔罚款在一万至五万元(不含五万元)属较大污染事故; (3)对周围农田、水系、大气造成一定危害,责任性赔罚款在五万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属重大污染事故; (4)因为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伤亡或使当地经济作物遭受严重损失、责任性赔罚款在十万元以上,属特大污染事故。 第三十五条 环境污染事故汇报,实施分级负责、逐层上报、统一管理。

21、1、通常或较大污染事故,由基层生产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汇报及处理意见,应在30天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地域分(子)企业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电话汇报专业企业;1周内将发生事故时间、地点、简明经过、原因初步分析及损失情况,书面报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业企业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报股份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发生尤其重大和紧急环境污染事故,可在报专业企业同时报股份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应按国家要求由地域分(子)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过程、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

22、见和改善方法,写出事故调查汇报,报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承包商所发生污染事故,地域分(子)企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地域分(子)企业应建立处理污染事故和潜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定时进行训练、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反应计划程序。第七章 科研、培训和交流第三十九条 地域分(子)企业要认真制订环境保护科研计划和计划,处理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中保护环境、防治污染重大问题。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关键环境保护科研项目要优先立项安排,要确保环境保护科研所需经费。 第四十条 主动进行污染防治新设备、新工艺研制和推广工作。对中国无法处理环境保护难题,应经过引进,并

23、逐步处理。建立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推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培训,建立环境保护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对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定时进行培训,提升环境保护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十二条 要主动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活动,了解并掌握中国外优异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对外合作,提升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技术和管理水平。第八章 考评和奖罚第四十三条 专业企业及地域分(子)企业要对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量指标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要给奖励,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本要求单位和个人应给行政处罚或处以合适罚款,罚款用做环境保护专题奖励基金。 第四十四条 地域分(

24、子)企业要实施领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优劣作为考评各级领导政绩和评优选先关键条件,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第四十五条 地域分(子)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专题奖励基金,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环境保护奖惩细则进行考评;被评为国家、省、股份企业和专业企业环境保护优异集体和个人,应从奖励基金中拨出专款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要求,造成污染事故,应依据不一样情节,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给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组成犯罪,由法律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完全属于不可抗拒自然灾难、不可

25、预见原因和不法分子破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可免去污染事故责任处分。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各地域分(子)企业应依据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措施及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要求由专业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

26、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负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激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优异技术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正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查询前款要求资料时,

27、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立即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不得压缩协议约定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该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该提供建设工程相关安全施工方法资料。依法同意开工汇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自开工汇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将确保安全施工方法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

28、立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该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该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立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实;(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方法。实施爆破作业,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要求。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该真实、正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该严格实施操作规程,采取方法确保各类管线

29、、设施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预防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设计单位应该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包含施工安全关键部位和步骤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法提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该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0、;情况严重,应该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立即汇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应该根据安全施工要求配置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该含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该对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应该出具检测合格证实。严禁出租检测不合格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31、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需由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负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该编制拆装方案、制订安全施工方法,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该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实,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达成国家要求检验检测期限,必需经含有专业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该出具安全合格证实文件

32、,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该含有国家要求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对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所负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时和专题安全检验,并做好安全检验统计。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应该由取得对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标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33、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并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施工方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应该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方法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不得挪作她用。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发觉安全事故隐患,应该立即向项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该立即阻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制订。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

34、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该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分包协议中应该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负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该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负担关键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方法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35、对下列达成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包含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题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该组织教授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要求达成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制订。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技

36、术人员应该对相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定。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该依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改变,在施工现场采取对应安全施工方法。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该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或根据协议约定实施。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该将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和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选址应

37、该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员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该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还未完工建筑物内设置职员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建筑物应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应该含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该采取专题防护方法。施工单位应该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方法,预防或降低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

38、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显著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该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通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法中存在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需应急方法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该遵守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39、及配件,应该含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员管理,定时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建立对应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报废。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也能够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该经有对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该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40、、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该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考评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该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应该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对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

41、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验收合格止。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该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建立应抢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抢救援人员,配置必需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时组织演练。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步骤进行监控,制订施工现

42、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应抢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抢救援组织或配置应抢救援人员,配置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时组织演练。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该根据国家相关伤亡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要求,立即、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汇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还应该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接到汇报部门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如实上报。实施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方法预防事故扩大,保护事故

43、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该做出标识和书面统计,妥善保管相关证物。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降级或免职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方法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三)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四)不依法推行监督管理职责其它行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责

44、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确保安全施工方法或拆除工程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立案,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协议约定工期;(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处10万元以上30

4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一)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二)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法提议。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业整理,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

46、任;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二)发觉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临时停止施工;(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四)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终生不予注册;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要求,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未根据安全施工要求配置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责令限期

47、更正,处协议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责令停业整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订安全施工方法;(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实或出具虚假证实;(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

48、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要求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相关部门或单位职员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方法,所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业整理,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二)施工单位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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