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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特约店经营制度
第一条 本企业设置特约店基准及营运方针,以本制度内容为准。
第二条 经营商品
1.经营商品以××为主体。现在主力产品是依靠旧有用户交易,为了未来发展,现在也应视情况合适经营新产品。
2.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批发和销售。
3.特约店不得销售其它厂商同种产品。
4.以后将逐次追加经营商品项目。
第三条 特约店设置
1.特约店设置依下列计划进行:
(1)地域×店
(2)地域×店
(3)地域×店
2.前项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提升、人口增加及其它原因而变更店数。
3.本特约店制度只适适用于大城市及周围县市,其它区域实施方针则依据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
4.特约店选定
(1)从以往和本企业有交易往来零售店中筛选。
(2)从现在虽和本企业无交易或交易额极小,但却极具未来潜力零售店中筛选。
5.从业绩不高零售店中筛选特约店时,须依据下列基准来进行:
(1)每十二个月销售本企业产品数量超出××以上店。
(2)每十二个月销售××产品数量超出××以上者。
(3)现在交易额度虽小,但含有诚意且付款明确者。
选店时必需以经营稳健且含有合作性、能主动投入销售活动者为对象。
6.未有交易往来而具实力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零售店:
(1)该地域还未有老用户介入。
(2)以地域性来说含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销售渠道零售店。
第四条 和非特约店交易用户往来方法
1.对于非特约店交易用户,一概以现有交易方法来进行交易。
2.不管商品出于本企业或出于特约店,价格全部必需统一。
3.对于新交易申请,标准上应转给该地域特约店办理。
4.这种非特约店商店交易,应伴随特约店销售能力增大而中止。相反这些商店中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特约店体制中。
第五条 特约店义务
1.依据过去实绩及所在区域消费实力,特约店每十二个月要有一定销售责任额,此额度每十二个月必需经双方协议而修正。
2.现在各商品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以下:
(1)××地域——××至××
(2)新产品及新型号则依当初条件另订。
3.特约店须加入总企业。
4.总企业是以帮助、扩展特约店业务为目标实体。
第六条 交易方法
1.交货给特约店批价及特约店本身售价依下列要求实施:
(1)A价——企业批给特约店价格。
(2)B价——特约店及企业给零售店价格。
(3)C价——卖给通常消费者售价。
(4)D价——季节前交易价格到时另订。
2.为促进特约店销售及激励其主动付款,本企业特设折扣制度。
3.货款缴付以每个月二十五日为截止日,次月十日前须以现金缴付。如以期票缴付则付款金额包含折扣费。
4.相关季节性货款缴付,应另外签订尤其价格。
5.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破损等由本企业负担。
第七条 支援销售
1.对于特约店,本企业将无偿或以成本价提供销售用目录、广告册、传单、海报等。
2.本企业自行负担在报纸、杂志、传单及其它媒体上产品宣传费用,在实施这些广告宣传之前,本企业应制作实施预定表,事前和特约店进行联络。
3.本企业对特约店进行相关销售方法、商品说明方法及其它相关培训,
并指示销售计划。
4.在开始销售新型产品时,企业无偿提供或借和各特约店该产品样品。
5.本企业对特约店主及负责店员进行相关产品组合及使用方法,产品说明,销售时应对方法等方面教育指导。
第八条 产品制造方法
1.如偏远地域订货量增多时,可于市内及各地寻求转包工厂,由这些工厂来负责产品生产。
2.本企业内部将自设模具工厂,由企业自己经营,至于生产方面本企业将再采取转包生产政策。
3.针对××××及××各产品,本企业将设置装配工程部门,以付费方法委托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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