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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3164-201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廉政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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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 A00 备案号:52399-2017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3164-2016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廉政规范 Deal with integrity,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ases specification 2016-11-20 发布 2016-12-2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2、、江苏省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扬 杜国 姚蕾 李欣 王进秀 吴建强 王金宝 顾鼎海 毕军军 张伦 许峰 引 言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保证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职,防范廉政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制定本标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廉政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稽查机构要求、稽查执法人员要求、案源管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决定、备案、执行、罚没物资管理、闭环管理、结案和廉

3、政风险防控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有关活动。2 稽查机构要求 2.1 稽查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依程序在辖区和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2.2 稽查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与其承担的稽查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案件办理质量控制体系,遵循案件办理程序、梳理并确定廉政风险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考核制度;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多级案件质量风险防控制度。3 稽查执法人员要求 3.1 稽查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在其取得的执法证范围、领域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3.2

4、应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执法业务、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廉政自律意识培养等学习培训。通过教育学习,引导全体执法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能力。4 案源管理 4.1 案源线索 4.1.1 案源线索由专门部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登记编号,分配任务,存档备查。4.1.2 接到案源线索后按照规定制作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任务书(参见附录 A),任务书经专门部门签署拟办意见报负责人审批后交由任务承办部门。4.1.3 承办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任务书要求实施执法检查。4.2 案源处置 4.2.1 案源分类 案源分为一类线索、二类线索、三类线索、四类线索。具体

5、分类见表 1。表1 案源分类表 类 别 内 容 一类线索 1、已发生和正在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线索;2、实名举报,不立即采取措施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线索;3、实名举报,不立即采取措施证据以后难以采集的的线索;4、媒体已掌握相关证据,不立即采取措施将有履职风险的线索;5、其他新闻已报道及需要快速集结、快速反应的案源线索。二类线索 1、署名举报的有关安全类线索;2、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事件;3、上级部门交办,有局领导批示的案件线索。三类线索 1、12365 转办的有证据的投诉举报;2、提供证据的来信、来电举报;3、上级部门、其他部门交办或移送的有证据的案件线索。四类线索 1、无证据或无详实证据的举报投

6、诉线索;2、非署名举报的线索;3、上级一般性布置的事项;4、对同一问题向多部门重复性的举报;5、对同一事件无新证据的多次举报。4.2.2 分类处置 按照不同的线索类型进行分类处置,按线索紧急程度实施检查。具体内容见表 2。表2 各类线索各类线索检查检查时间表时间表 类 别 处 置 方 式 一类线索 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查 二类线索 3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检查 三类线索 12365举报信息登记在册,按照12365投诉举报操作规程处置。其他线索5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检查 四类线索 经风险评估和论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检查 4.3 检查汇报 4.3.1 执法检查后,应汇报检查结果,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汇

7、报表(样表参见附录 B),连同现场检查笔录交专门部门备案,报负责人审查。4.3.2 上级交办或 12365 举报投诉等,在回复期限内向上级部门或举报投诉人回复。回复材料由专门部门备案。4.4 对隐瞒线索不报、不及时上报线索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5 立案 5.1 发现违法行为初步证据的,承办部门应 15 日内立案。5.2 主办人、法制部门、分管领导三级把关。案件主办人拟定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参见附录 C),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汇报情况进行审核,报请负责人批准。5.3 立案信息应及时录入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公开透明,不应中途销案。5

8、.4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立案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6 调查取证 6.1 检查 6.1.1 检查应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任务书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拟检查情况进行核实。6.1.2 检查过程中应固定重要证据,可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门头、涉案物资全貌、涉案物资标识拍照,作为资料存入案卷。6.2 抽样取证 6.2.1 因案件办理需要进行抽样取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产品特点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取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类案件在核查的同时,应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6.2.2 抽样取证应确保样品的代

9、表性。抽样过程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进行规范描述。6.2.3 样品送检前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抽样样品送检审批表(参见附录 D),经负责人批准后实施。6.2.4 抽取的样品应遵循择优就近的原则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及时送检。不应暗示或者强迫检验机构做出某种检验结论。6.2.5 对产品是否假冒等进行鉴别时,不应暗示或者强迫鉴别人做出某种鉴别意见。6.2.6 对采用暗示或者强迫检验机构(鉴别人)做出某种检验结论(鉴别意见)而形成的证据,应予排除,并根据相关法律及相关纪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追责。6.3 涉案物品处置 6.3.1 应设置专门的涉案物品仓库。所抽样品(除送检样品外)、查扣物资均需

10、存放在涉案物品仓库内,并做好涉案物品保管记录。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挪用、变卖、毁损涉案物品。6.3.2 擅自挪用、变卖、毁损涉案物品的,可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追责。6.4 对有根据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及时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制作笔录。6.5 现场检查笔录、执法文书,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文书,打印后由当事人核对并签署意见。6.6 调查 6.6.1 有条件的执法部门应设置专门的调查室,调查室内设置音视频采集工具,对调查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将音视频接入执法机关局域网,实现远程监控。6.6.2 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关键人、关键证据、关键环节的调查应尽量在调查室内进

11、行。外出调查时可采用便携式摄像机对调查过程进行摄像。6.6.3 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如实登记涉案产品数量、单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内容,不得诱导当事人提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或证据材料。6.6.4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并将案卷、证据材料交法制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案审程序。6.6.5 检查、调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制作质量技术监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见附录 E),当事人阅读后签字确认。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的,组织核查。6.7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不得接

12、受当事人财物或宴请等。7 案件审理 7.1 组织机构 7.1.1 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案审办实行查审分离。7.1.2 案件审理会议记录由案审办负责保存至结案后案卷制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对行政案件审理全程录音、录像。7.2 初审 案审办负责初审,初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执行。7.3 案审 7.3.1 案审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人员及案审程序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执行。7.3.2 对未召开案审会的、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7.4 开门审案 7.4.1

13、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政府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宜实施开门审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审理。7.4.2 开门审案由法制部门提出,征求案件承办机构意见,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7.4.3 开门审案应提前 3 日由法制部门公告,召开时由办案人员介绍案情,专家咨询情况、发表意见,对专家和代表提出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采纳。案审会主持人综合意见,宣布处理结论。7.4.4 开门审案的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由案审委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由各级执法办案部门承担,不应因实施开门审案而推卸责任。7.5 自由裁量 7.5.1 自由裁量原则 7.5.1.1 应把握

14、主客观一致原则,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7.5.1.2 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具体包括:a首次违法;b多次违法;c过失违法;d故意违法;e一般性违法行为;f涉及安全的违法行为;g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7.5.2 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畸重或畸轻等行为,可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追责。7.6 案件移送 7.6.1 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移送公安部门。7.6.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按规定移送。公

15、安机关不予接收的,应记载相关情况并存档备查。7.6.3 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不及时移送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予以追责。8 告知 8.1 法制部门按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告知书,经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接受告知的应当是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自然人、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委托应有书面手续;告知人应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应是案件的承办人。8.2 告知后,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16、。8.3 对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未经案审委重新审理的,不得擅自改变原处罚决定。8.4 根据重新审理的结果,维持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处罚种类、幅度,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处罚种类、幅度,应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8.5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在告知过程中要求公开听证的,或者在告知后 3 日内提出公开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9 决定 9.1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1.1 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按照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的总体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9.1.

17、2 首部应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全面规范。9.1.3 正文部分应将案件事实完整准确表述,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应明确、具体,是否采纳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告知后所提出意见的理由应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应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规范合理,处罚决定表述清楚、具体、明确。9.1.4 尾部应表述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写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9.2 自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延期案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9.3 在行政处罚决定

18、书做出之日起 7 日内送达当事人。由案件承办人送达并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参见附录 F),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9.4 对于因没有及时送达,造成后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10 备案 对下列情形,按要求向上一级部门备案:a)应当没收的涉案物品,有无法没收等情形,决定不予没收的;b)告知后,经陈述、申辩或听证,案审委重新作出减轻处罚的;c)作出不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11 执行 11.1 限期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严禁个人代收罚没款。对于个人代收罚没款的,将依据相关

19、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对当事人追责。11.2 罚没物品收缴 1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需要没收的产品、生产工具等,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罚没物品入库单,附物品清单,由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 3 个工作日内安排,由仓库保管员分类、核对、入库。11.2.2 严禁擅自处置罚没物品或将罚没物品置于统一设置的仓库以外的地方。对于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11.3 罚没物品留置期 11.3.1 罚没物品留置期应超过当事人权利救济期限。11.4 罚没物品的罚没票据 行政机关没收罚没物品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11.5 延期执行

20、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部门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11.6 强制执行 11.6.1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6.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7 终止执行 11.7.1 因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

21、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12 罚没物资管理 12.1 罚没和暂扣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12.2 在处理罚没物品的权限内,应当由负责人、稽查办案部门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13 结案 13.1 案件办结后,由承办部门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查表(参见附录 H)报法制部门,法制部门进行结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a 罚没款是否缴清;b 没收物资是否入库;c 案审会提出的后处理要求是否执行到位。13.2 审查通过后法制部门将质量技术

22、监督结案审查表报负责人批准。13.3 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查表批准后 10 日内,承办部门将纸质案卷交办公室存档,电子案卷交法制部门存档。13.4 电子案卷应包括纸质案卷的电子版、案件音视频资料及办案模板等材料。13.5 查处涉及特种设备等安全类案件,应向本部门相关监管机构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参见附录 G),通报相关信息。13.6 对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其他地区监管事项的,向其发出通报。14 廉政风险防控要求 14.1 思想道德风险防控 14.1.1 加强思想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重点抓好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14.1.2 学习法律法

23、规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14.1.3 熟悉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工作流程。14.2 行为规范风险防控 14.2.1 至少 2 人以上办案,相互监督和工作提示。14.2.2 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随时跟踪监督。14.2.4 建立廉政谈心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本着健全警示预防机制的要求,普遍建立领导与下属人员的廉政谈心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最大限度地通过自律和他律、教育和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提高超前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14.3 机制制度风险防控 14.3.1 根据廉政风险,制定岗位防控措施。健全防控模式,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14.3.2 定期梳理、

24、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制度符合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有规可循,将讲规矩、守纪律贯彻到案件办理工作的每个环节。14.3.3 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14.3.4 对不能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进行提醒或告诫,必要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任务书 编号: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企业及地点 检查内容 法制部门意见: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批阅:年 月 日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汇报表 执法检查任务书编号 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情况:未发现违

25、法线索 违法线索 涉案物品记录 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标价 涉案物品拍摄 拍照 录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登记保存就地查封 异地扣押 调查后决定 抽样取证 单一批号 混合批号 存有备样 未抽取备样 建议移送司法部门 立即移送 调查后决定 查证 产品质量查证以假充真查证待查证“两个安全”信息通报 已通报 不需通报 检查中有无发现新案情 备注 承办部门负责人:附 录 C(资料性附录)质量技术监督执法立案审批表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立立 案案 审审 批批 表表 ()质技监立字 号 案由案由 案案 情情 摘摘 要要 承承 办办 人人 意意 见见 承办人:年 月 日 承承 办办 部

26、部 门门 意意 见见 负责人:年 月 日 审审 批批 意意 见见 审批人:年 月 日 C C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抽样样品送检审批表 科室:填报日期:年 月 日 案由 案件来源 取证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 取证产品生产单位名称 取证批次及数量 拟送检验机构名称 拟检验项目 检验费收费标准(批/元)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案件登记及案件登记号 法制部门初审意见 审核人: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年 月 日 检验结果反馈 科室负责人: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此表由各科在抽样、送检前填写并报请、审批;2、此表在申请预付检验费时需附在借款单后做为财务付款依据;3、此表在报销

27、时需与检验费收据一起附在费用报销审批单后做为报销凭证。D D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质量技术监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对于质监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二、对于执法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三、有权陈述和申辩。在接受质监部门询问时有

28、权为自己申辩。在质监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四、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产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六、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七、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八、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实施的现场检查。九、有义务接

29、受和配合质监部门对涉嫌从事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活动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违法生产、销售的情况。十、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十一、有义务接受产品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措施。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盖章):年 月 日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当事人时交当事人阅,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告知书上签注。E F 附 录 F(资料性附录)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案由案由 受送达人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方式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字收件人签字(盖章)(盖章)送达人送达人 备备 注注 E G 附 录 G(资料性附录)质量技

30、术监督行政执法建议书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行 政政 执执 法法 建建 议议 书书 ()质技监建字 号 XXXX:本局在查处 XXXX 案件中,发现 XXXXXXXXXXXXXXXXXXX。根据 XX 法第 X 条和XX 规定第 XX 条第 X 款第(X)项规定,特建议 贵单位依法对 XXX 进一步处理。此致 附:相关材料 份 页 (印章)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建议部门,一份由建议部门存档。附 录 H(资料性附录)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查表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结结 案案 审审 查查 表表 案由案由 立案日期立案日期 处罚决处罚决 定日期定日期 处罚决处罚决 定文号定文号 案件承案件承 办人员办人员 主办人:协办人:行政行政 处罚处罚 内容内容 处罚处罚 执行执行 方式方式 结果结果 承办部门负责人:年 月 日 审审 批批 意意 见见 审批人:年 月 日 备备 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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