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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互换的法律效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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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原、被告之间土地互换口头合同是否有效?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互换土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双方在互换后的土地上持续耕作二十几年,故认为该土地互换合法有效。2、原、被告土地互换时是否约定期限?首先分析土地互换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的精神,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第35条的规定,土地互换

2、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土地互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两者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其次,按农村习俗讲,互换关系从双方相互交付标的物时即告成立,双方未约定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互换。对于农村承包土地互换而言,其互换期限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仅对承包土地转包、出租

3、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32条规定处理;对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定,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本案原、被告对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应确定该合同期限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原、被告互换土地后是否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土地互换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只是为了对抗第三人。所以,被告关于当年自己与原告互换土地没有约定为永久性且政府颁发给其土地承包权证书上均没有任何变更故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收回互换的土地的主张与土地互换的性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覃汉云位于巴那(地名)土地0.28亩与被告韦美鸾位于亭序(地名)土地0.35亩土地互换合同在农村承包合同期内有效;二、被告韦美鸾立即停止对原告覃汉云通过互换所得在亭序(地名)0.35亩土地上的经营权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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