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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21079 上传时间:2024-07-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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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256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甘肃省人民

2、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信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出资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主要为全市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第三条 信保中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坚持诚实信用、严守商业机密、依法使用担保资金、热诚服务全市中小企业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为保证担保,即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信保中心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信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或比例责任保证。第五条 信保中心资金来源于全额财政拨款

3、和通过担保业务实现的净收益。第六条 信保中心原则上只提供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第七条 申请贷款企业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贷款利率优惠、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协议银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工信委、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的7家负责人担任。监管会的职责是:(一)审议批准信保中心管理办法;(二)指导监督信保中心的运作;(三)研究信保中心坏账核销、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四)定期听取信保中心工作汇报;(五)审定信用担保及中长期融资担保;(六)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

4、条 信保中心的职责是:(一)受理担保申请并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二)依法审核、办理融资担保;(三)实施监管会议决议;(四)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信保中心主任由工信委分管领导兼任,其职责是:(一)负责信保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二)制定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定期向监管会报告信保中心业务运行情况;(四)对重大、疑难问题,提交监管会研究;(五)依法履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担保条件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独立经营两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还款能力、能够提

5、供信保中心认可的抵押资产。第四章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信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一)担保申请。申请贷款企业向信保中心提交担保申请,并向信保中心提供必需的担保资料和文件。申请银行贷款担保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1.与其发生过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2.企业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为其提供原料、设备、产品等厂商的信息;4.担保企业终端用户的信息;5.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6.企业还款可行性分析;7.应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调查评估。信保中心在接到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后,及时审查申请贷款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资料,并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资格和担保项目进行实地调查。(三)担保受理。通过对申请贷款企业

6、的资信调查和评估,由信保中心按审保分离的原则进行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同意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贷款企业并说明理由。(四)初步审核。信保中心受理申请贷款企业担保后,信保中心要在现场调查、财务核算、抵押资产评估、还款能力测算的基础上,拿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工信委审核。(五)签订合同。通过政府审查同意后,申请贷款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信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六)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议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信保中心通知贷款发放情况,取得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七)正式承保。信保中心收

7、到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申请贷款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八)担保费用。由信保中心按担保额的1%2%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第五章 担保审核第十三条 经过信保中心初步审核的贷款担保项目,提交工信委审核,工信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监管会审议,最后报市政府审核通过。 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十四条 信保中心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第十五条 按信保中心担保风险控制能力和协议银行协商的比例确定融资担保规模,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第十六条 为有效化解风险,信保

8、中心在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约定损失承担比例。第十七条 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申请贷款企业需将贷款额1.5倍的自有资产抵押给信保中心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该担保物不得重复担保。第十八条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信保中心不提供担保。第十九条 建立准备金制度。信保中心要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第二十条 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信保中心担保的贷款企业每月必须向信保中心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

9、金流量表等),以便信保中心及时掌握担保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实施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信保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企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担保贷款企业担保期间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及时披露担保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信保中心只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允许对外开展借(贷)款业务。 第七章 担保代偿与责任第二十三条 协议银行在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信保中心共同督促担保贷款企业偿还贷款。担保贷款企业的贷款到期,协议银行采取合同约定的追偿措施后,担保贷款企业仍没有偿还协议银行贷款,协议银行可要求信保中心履行担保代偿义务时,信保

10、中心应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信保中心在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后,必须及时对担保贷款企业依法行使追偿权,并采取有效的追偿措施,清收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有担保物的,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不能及时追偿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代偿责任:(一)协议银行与担保贷款企业协议变更借款主合同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二)协议银行允许担保贷款企业转让债务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三)协议银行同意担保贷款企业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信保中心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背操作规程、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申请贷款企业恶意不偿还银行贷款,造成信保中心代偿损失的,由信保中心依法提起诉讼,并追究企业法人责任。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征信档案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发200560号)同时废止。-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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