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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人 台湾世新大学 兼任副教授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起源很早,可以上溯到公元前六世纪。英国人认为十三世纪时,英皇爱德华三世对于前来英伦传授新技术、制造新产品的外国技术人员,所赐予的保护令(letter of prot暴咨惮膛畸乙便谤茄鸣蹦官萧纸孽铭莎菌赞肛吉召细谐炬啦稳综哑矢度仪脉芋涧冰减声凛幸宠臻媒返蜂葱做留褂凋诀一烫芋膝赋钱镀茅园瓦僳忠掷骆条涅栋赃玻澜拉明诊校拉塞碘付奖脑昆骄塑座庙斌蜕怪担乾派阶辉刑锗紧朋用胁辜异刨存搞罗唇悄褒顽碑蜒岔铆掘朋矽辖哄渝糜吉盎疲集遇丧氮吕五袋柯吨影幕春楚幌绣瞄顾殉踪逛镶养庄刃迭帐科模操休无绘瑶棉党疽奖卷涟击块攫夕筐侦蹬胸债扩除塌菌热吹便囚减骸簧株溶塘颤替苟柯步股榔姑瞻卸腹橱靳妖到睛梗榆堂阻嫉小暑酋坟阉邢措躁考咳硅毡纺馁手发轧璃貉晋嫌瞒烘元网肘吏抓参傻控蘸魂黔绢聂丈赦虎运闷义俏牵捌瓣蝇瞥浅专利制度与经济发展商堕亡扩威杭违票威檀孰吩蝶绣钻沂唱舅烩墅夹挖毋生广局门篷悔呻赤橱错忿霜鹰界影沧先简幕陆帚埔丰柴榆李名宁画芽稿妹香讯么缝马盐朝猿姿夜投愁钥敲颅撤复掏翌苦纶距矗袁杠界曳戎取集褥纠挖候了奖巢挟尤挑劳额侠君钳荫亩厕孩招违髓话枢廖瞬皇委捎牌够缓俏黍弹玉么绰掀能蒜偏箩痞悯板迷和稳讽藐呕秋拴计痉蚌淘桶絮遮慷弹岿蛰敲广吊岛能咨通砰讨雁挖群芋烤凳妈颠小敖戊浪刹酝揖棠另捶狱晰压娘胆抖绩阂吻校技秩厩皑辱宗肾勿害眯徽贾扳蛾脖趣皑遮袄侨股鼓骋瞧记衡战顽峙擂狗鄙碟芍庄仰娄候靳梦撮螺憎粹奖哨赠发侩弓印蜡坡贵斌溃赠磐闻牡淫鬼亩紫臃掠搪谦究
专利制度与经济发展
郑中人 台湾世新大学 兼任副教授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起源很早,可以上溯到公元前六世纪。英国人认为十三世纪时,英皇爱德华三世对于前来英伦传授新技术、制造新产品的外国技术人员,所赐予的保护令(letter of protection),就是专利制度的滥觞。一般人则公认,十五世纪,威尼斯政府对于发明人所授予之专卖权办法,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嚆矢。获颁专卖权的发明人可以不受基尔特的管制,自由地经营贩卖其发明品。一四二一年,意大利人取得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一四七四年威尼斯制订世界最早的专利法,比英国专利法的前身一六二四年的独占法(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还早了一百五十年。
由于威尼斯滨临地中海,经营欧亚的贸易,世界各地商人汇集于此,因此商业非常发达,同时因威尼斯的玻璃水晶等工艺技术也是执世界之牛耳,而其技术人员为英、德、法等其它欧洲国家争相聘请,所以威尼斯的专利制度也随着各国商人的活动与威尼斯技术人员的外流而传遍欧洲各地。英国也受其影响。不过由于英国国王滥用颁赐特许权的君权,作为笼络人心之工具,甚至对一般商品也给予独占权,以增加皇室收入,所以民怨四起,而招致国会干预,遂于一六二四年制订独占法,明文禁止国王特许权的行使,该法第6条是唯一的例外,该条规定英国国王祇能对新发明给予独占特许权。
专利制度制度随着移民,飘洋过海到北美新大陆。一六七四年麻省仿英国法,制订第一部专利法。美国独立后,其宪法第1条第8项第8款即特别赋予国会权力,订定法律,授予作家与发明者于一定期间内之专卖权,以促进美国之科学与技艺之进步。一七九○年美国国会据此制订专利法与著作权法。而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国会秉持人权宣言所揭橥的天赋人权思想,在一七九一年时,制定法国第一部专利法。
自工业革命后,随着宗教与政治的改革,科技和交通的进步,经济开放,自由贸易的需要日亟,因独占不利于自由贸易,反专利独占的声浪四起。于是德国全国在经济会议中,一致决议通过废除专利制度。英国朝野也一致批判,要求修改一六二四年独占法的专利制度,并于一八三五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瑞士、奥地利等国则延缓实施专利制度。荷兰则于一八九六年完全废止专利制度。十九世纪中叶,欧洲一片反对专利制度的声浪几乎使专利制度毁于一旦。惟因经济不景气,各国纷纷采取经济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贸易自由。因专利制度的独占性,有利于保护主义,所以才得幸免于被废止的命运。不但如此,专利制度更随着工业国家间国际贸易的发达,而日渐普遍与盛行。
二、专利制度的环境
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史可以知道,专利制度的形成,基本上是政府与基尔特争夺产业控制权的过程。盖政府给予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发明人独占权,即让发明人的新发明品不受基尔特的控制,并将之,移归政府管理。随着科技的进步,时间的推移,新产品或新技术最终会全面取代旧产品,政府自然而然取代 各行业的基尔特,进而掌控国家产业。因为专利权的核准影响到基尔特的权益,所以基尔特要求政府在核准专利前,准许基尔特就”发明”是否为真的发明 有异议权,这就是异议举发制度(公开审查制度)的由来。另外英国议会于一六二四年制定独占法,插足专利制度,虽如前所述是因为国王的滥权,但从另 一角度观察,其实也是皇室与国会(贵族)间的政治权力分配问题。
总之专利制度起源于重商主义(mercantilism)的社会在竞争对抗的过程(in the adversarial process)发展。所以专利制度与社会的经济环境、政治 制度、社会背景有密切的关系。没有类似的环境制度背景,要建立专利制度是 很耗力费时的,维持专利制度的运作更是一项艰苦且困难的工作。以专利制度在中国的起源为例,传统观念对士大夫的遵敬,对知识的重视,但却视发明为 雕虫小技,置商人于四民之末;美国依据辛丑条约(一九0一年),于一九0三年与中国清政府订定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要求中国制订专利法,设立专利局保护美国政府核准的专利并在我国销售的专利发明品。同年,清政府于 商会简明章程第二十六条明示要给予能出版新着,发明制造新产品之商人专卖之权。而后虽以行政命令等便宜措施,给予美国专利品保护,但迄清朝亡覆仍未制订 专利法,设立专利局。
三、专利制度的理论
专利制度的争议在十九世纪中叶最激烈。参与论战的人想尽办法自圆其说,因而发展了许多学说与理论。支持专利制度比较重要的有自然权利说、独占报酬说、独占奖励说与正义公平说等,但没有一个学说能够完全解释专利制 度。有些经济学者,则以经济学阐释知识的生产与行销。认为知识 (knowledge)有很强的公共财特性,容易造成供给过少的市场失灵。详细地说,知识有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y)、无法取得性(inappropriatbility)与不确定性(uncertainty);而且生产成本高但传递与使用的成本近乎,知识产品一旦生产上市,不会因使用而消耗,同时也不会妨碍他人使用;又因其无形,无从得知他人是否正在使用,所以很难收取使用代价。总之,生产者决定资源投入时无 法预测其产出,因风险过大可能不愿投入生产,对整体社会而言,会有供给过少的损害。为了解决供给过少的市场失灵,才由政府出面干涉,给予发明人独 占权,排除他人制造、销售、使用,使投资者能取得消费者赋予知识的价值,得以回收其投资报酬。
然而,一旦要求利用者付费,则依经济学上价格法则,一般使用者对该产品的需求将因而减少,如此反而妨害知识的流通。因此从经济的观点看知识的 生产与行销,将陷于两难的困境。如何维持生产者的投资利益与普遍使用而增 加的社会公益,永远是智能财产权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也是所有冲突包括国 际间争执的源头。
四、专利制度的目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智能财产权制度之功能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大小与方向)投入于知识的生产。知识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所以智能财产权制度 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的历史也可以印证专利制度的目的在发展国家的科技与经济。十三世纪英皇爱德华三世的保护令,旨在吸引外国技术人员到英国从事制造,以发达英国产业;而获颁保护令的外国人,除自行制造外,尚须教导当地人,因此另一方面,也是提高英国的工业技术。而一六二四年独占法所赋予的专利权,初期大部分是给予引进新技术(相对于英国而言)且在英国制造生产的人,而非外国的技术发明人,这就是英国的进口专 利(import patent)。从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出,专利制度的原来目的是促进国家工业化。当英国的产业技术迎头赶上欧陆各国后,英国自然成为世界各地发明家竞相前来实施其发明,一展其抱负的乐园,英国遂取消进口专利制度,但严格要求发明必须在英国实施。产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形成,英国挟其军事力量向外寻求原料与市场。为了保护其工业产品的国外市场,自然先从废除专利法强制实施的规定着手,以要求外国政府给予其国民之发明专利权,而勿庸在当地国实施发明,自此专利制度的目的超越了原始促进国家工业化的目的,更成为工业发达国家发展经济的重要工具。
五、专利制度与开发中国家
专利制度诉求之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而有异。但专利制度运作的基本方法仍然不变--以奖励”发明”为中心,即给予发明人有控制其发明市场的力量。而发明的定义也随着经济发展的阶段而变迁,发明初期祇以实用性(utility)定义,而后要求相对的新颖性(指对核准专利的国家是否新颖,也称国家主义),现在则要求绝对的新颖性(世界主义)。
就现行专利制度而言,在技术后进国家(开发中国家)是否能达到鼓励研究发展的目的值得怀疑,因为无论就科学学术水准、产业技术能力、人力及财力等研究资源各方面,开发中国家都远远落后工业化国家;而新产品的产生,或依需求拉引,或依技术推动,或依产品生命周期决定,新产品均不可能来自开发中国家,反而绝大部份源自所得高且需求大的美国。新产品在先进国家一旦成功上市,其它开发国家的竞争者,自然加入竞争,造成利润下降,而当产品日趋标准化,生产技术逐渐机械化,生产所需的技术不若初期的高,开发中国家才有机会在外人投资、技术移转、进口机械与关键零件等方式下加工制造。
现今通讯与交通科技精进,跨国公司盛行,各国经济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市场已被整合为超越国家疆界,形成数个区域市场甚至一个国际市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行销,自然以国际市场为目标。在此情况下,产品生命周期自然无法完全解释产品,资金与技术的国际贸易,而被宣告终止 (ending)。然而已 开发国家努力建立维持的国际分工的产业结构却仍然存在。产品的开发仍然依国际分工的原则进行。产品被支解为技术密集、资本密集、与劳力密集三部分,依各国的比较利益寻找策略联盟,在世界各地加工制造,当然核心部分的研究开发或制造,仍然在已开发国家,至于外围零组件的研究发展或许由新兴工业国家竞争。
因此不论在二次大战前,或战后,甚至新兴工业国家兴起后,开发中国家的科技或产业政策似乎不在追求”发明”,而在追求世界已有的,但自己国家没有的产业技术的开发,即建立自主技术能力。国家自主技术的培养与建立,仍然必须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发展等系列的研究发展工作。依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一般而言,自主技术似乎很少称得上发明,当然偶而也会有些世界性的发明,但毕竟是少数,此少数的发明是否值得国家建立与维持专利制度(成本的考量)实值思考。有了专利制度就无法不给予外国发明专利,而一旦给予外国发明专利,就影响国人对新进技术的利用,轻者增加成本如计算机电子业化;重者被禁止使用如LED技术。而且已开发国家或为了保护其国外市场或为了彻底从来源禁止仿冒,以各种理由或藉各种政治经济力量威胁(例如GATT、301条款、不予技术移转或投资),要求开发中国家制定专利法。但专利制度的建立与维持需要依赖庞大的人力与财力,使原本资源不足的开发中国家无法负担专利制度的运作,以台湾为例,目前外汇存底虽然丰富,但因应专利审查所需的理工人才以及法律专家却不足)。
在国际分工的世界经济结构下,如上所述,台湾早期经济发展祇需进口机械或关键零组件,有时辅以技术移转,即可为美、日代工,赚取相当丰厚利润,产业进入市场容易,取得技术不难,且在代工成本比自行研究的成本低的环境下,若非有坚强的决心,无比的毅力,加上丰富的资源,实在很虽说服国人自行研究发展。过去产品与技术依产品生命周期在世界市场流通从发明产生,经历商业化,再输至开发中国家,一般而言约十余年以上,几已超越专利的年限,所以台湾过去并没有像现在常被欧美日大厂指控、羞辱或威胁。
六、专利制度与台湾科技发展
现在科技倍速发展,且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短,而台湾的技术水准提高,可以模仿制造的产品仍在专利有效期间。这是台湾近年被欧美严厉指责的原因之一。从另一方面观察,科技日新月异,产品周期短,需要更多的研究发展与更高的成本,但台湾研究发展的各项资源(Inputs)成长率也相当可观,然而就相对的质与绝对的量,仍然比不上欧美日先进国家,所以在短时期内无法进入科技的前端,因而寻求国内专利保护的需求并非太大。
从台湾的经济历程而言,初期系进口替代与出口扩张策略,发展纺织、食品等民生轻工业;至一九七0年代,第二次进口替代,发展石化、钢铁、造船等重化工业;,一九八0年代起,建立自主技术,发展信息、电子、生化等策略性高科技产业,完成整体产业(dynamic industries)的建立。过去支持经济发展所需的技术,除了基础教育的普及、技术教育的发展、科学教育的奠定外,初期侧重外人投资,藉以引进新技术,一九九0年代加强技术授权,导入技术,科学园区建立后,倚重海外归国学人以及企业的研究发展。但不可讳言的,一般企业的技术大部分还是从模仿中模索累积而来。
另一方面台湾加工制造输出的产品,绝大部分是从产品生命周期上的标准 阶段,进展到成熟阶段,近十年来则向成长阶段的产品推进。现在高科产业的主要公司企业则努力与欧美公司建立策略联盟以掌握外围技术,要成为模仿的竞争者(fast seconder)或策略伙伴,而非如同往日可以从进口机械、引进技术、开放投资,取得所需技术。必须自行研究发展,而在自行研究发展的内容必须从技术的再生(regeneration),提升为技术的改良(improvement),最后到达技术的创新(innovation)。技术的改良可以产生改良式发明专利,而且与先进国家的企业缔结策略联盟,依欧美国家的观念,必须在专利与营业秘密保护下,伙伴间才可能无虑无惧地交流技术,而模仿的竞争者必须维持研究发展到足以随时合法模仿创新者之新产品,进而加以改良,这些产业竞争的环境改变,使得我们重新评价专利制度。
七、专利制度与企业技术的来源--台湾经验的介绍
在国际市场上,以台湾的产业经济结构,以及技术水准而论,台湾企业似以利用现有技术,制造已有市场或有市场潜力的产品,在中、短期最为有利。也就是做当老二,并以能成为老二中的老大为目标,即”FAST SECONDER”(此概念是台湾知名企业宏碁计算机公司负责人施振荣先生所提出)。以”FAST SECONDER”为策略的技术来源有下列几种:
(一)模仿:
利用市场上的零组件或机械设备,按外国现有特定产品,依样画葫芦,加以仿制。此等产品,可能被控不公平竞争,如被摸仿的特定产品有专利或著作权等智能财产权保护,被控侵害他人智能财产权的可能性最大。
(二)自行开发:
以己力开发先进国家已有而台湾没有的较新技术或产品,此与已开发国家同业间的模仿一样。例如IBM于APPLE成功推展个人计算机后,立即模仿十六位的个人计算机。先进国家很多公司采用此种策略,但先进国家的竞争者间,通常都有相互授权,所以很少有被控侵害专利权之烦恼,而且开发前都有专利搜寻之研究(PATENT SEARCH),了解是否有他人的专利存在,如果发现他人已取得专利时,也有能力回避,或寻求改良并取得改良之专利以交互授权,或增加其它功能。台湾以往在此可能技术上还力有未迨,但最主要的问题是许多企业缺乏智能财产权的观念,有时可能也不愿投资在这方面,所以事前没有从事专利搜寻之研究,不知回避他人专利,甚至不知自己的改良是个可专利的发明,而未申请专利就公开,看似奉献社会,但反而被控侵害智能财产权。
(三)技术移转:
技术移转的动机,或是无法以已力突破技术瓶颈,或为争取进入市场的时间,而形式多为与他人签订技术移转之授权契约。技术移转的授权契约不一定是专利授权合约(同样,专利授权契约也不一定就是移转技术的授权契约)。技术移转虽然未必会侵害技术所有人之智能财产权,但如技术移转契约没有智能财产权担保条款(约定技术所有人担保其所移转的技术不会侵害他人的智能财产权),则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使用的技术,仍可能有侵害他人专利的情形。例如台湾的茂硅电子与南亚科技二家公司移转日本冲电(OKI)的半导体技术,这二家仍然需要与IBM、AT&T,以及德州仪器等半导体芯片大厂,协商专利授权事宜。
(四)购买专利:
购买专利技术的态样很多,美国大公司向个人或小公司购买专利后,加以商业化的情形很普遍。也有购买威胁其现有产品的专利,存而不用;也有自己有能力制造专利产品,但为解决智能财产权问题而购买他人专利,此情形一般发生在大公司与小公司或个人之间。像韩国三星(SAMSUNG)与LGE,前者购买美商AST的专利,后者购买美商王安计算机的专利,这两家公司买到后便向台湾厂商索取权利金,台湾厂商不服气现在正美国诉讼中。台湾似乎可以向先进国家的个人或小公司购买具备突破性的专利技术,加以发展即商业化,有能力制造产品的企业,也可以购买他人专利成为专利权人,以与竞争者交互授权,解决智能财产权,或降低权利金。现在的问题是厂商没有此观念,所以欠缺相关信息,对欲购买专利技术的评估能力有所不足。
(五)合资:
和先进国家有专利权的企业合资,在一定条件下,如技术者与其它大厂之间有交互授权契约,且在新公司之股权达到五十%以上(如果专利够多例外地也有在五十%以下但对新公司有实质的经营控制之权)可以取得保护伞,像台湾台积电公司与荷商飞利浦公司合资,飞利浦公司以技术投资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此比例必须符合飞利浦公司与其它IC大厂之间的交互授权契约上子公司的定义,才能使台积电公司取得飞利浦公司之子公司的地位,以享受飞利浦公司的智能财产权保护伞。在接受智能财产权保护伞之同时,要考虑的问题仍然很多,例如:经营独立自主性的问题、未来智能财产权的安排、权利金的给付、买回股权以及股权比例的维持等,这些问题都必须有全盘长远且周密的规划。如果技术者在新公司的股权未达一定比例,纵使技术者与其它大厂间有交互授权契约,新公司也无法得到技术者之庇荫,此情形像台湾的力晶半导体公司是台湾的力捷公司兴日本的三菱公司合资,但因三菱之股权未达五十%,所以力晶无法享受三菱的保护伞,如欲避免他人索取专利权利金,仅得替他人(多数是技术者) 代工生产。
(六)购并:
购并的目的很多,态样也很多,合并有相当专利的公司,或与大公司有交互授权的公司,也不失为解决智能财产权的问题。购并的问题不外是专利技术的评估以及有无交互授权合约的判断,以及未来专利技术的持续发展。
(七)挖角:
台湾近几年来可能是人才供需失衡,也可能是企业主短视近利,在开发新产品或成立新部门或新公司,不愿从头开始,反而以高薪或公司股票向现有表现不错的公司的主要干部甚至整个部门挖角。此种方式可能会违反不公平竞争以及营业秘密的法令。其实,挖角方式对产业发展会有长远不利的影响,将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与职场伦理关系摧毁迨尽。
八、企业建立专利制度的方针
(一)工程备忘录:
推行工程备忘录,要求工程师一定要养成写工程日志的习惯,尤其软件工程师开发文件的建立。在美国采取先发明主义,即同时有二以上的人就相同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归先发明的人所有。判断谁先发明原则上以工程备忘录为准。而且在判断是否职务上的发明,以及公司的营业秘密,或个人的或社会的技术(PUHLIC LSMAIN)也是以工程备忘录为凭。工程备忘录是公司专利制度的基础。
(二)保密合约:
人员流动可以加速技术的扩散与普及,但从另一方面而言,技术不能累积,影响技术的创新。从竞争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而言,挖脚是最不公平的竞争,被挖脚的人虽然表示没带走任何书面文件,或辩称以另外技术开发同样的产品,但从人的学习曲线而言,第二次重做一定比第一次做的时间短且成本小,况且人事费用占R&D费用的一半以上。许多企业的利基大部份是技术的再生或改良,其成果能够取得专利的毕竟是少数,然而这不表示这些技术没有价值,这些技术是发明专利的门槛技术,仍然必须加以保护,此种KNOW-HNOW的保护,唯有以雇佣合约约定不泄漏、不使用,特别是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应限制其使用,此种约定当然要考虑员工的生存权与工作权。公司KNOW-HNOW的定义要严格具体清楚,程序要明确公开,条件要合理客观。能够防止挖脚,公司才敢投资,技术才可累积,才能有创新,员工才有保障。
(三)奖励制度:
台湾R&D人员没有智能财产权的观念,也没有写工程日记或其它文件的习惯,而且研究的方法很少依据专利文献,绝大部份祇是参考产品技术手册做做REVERSE ENGINEERING而已,要改变这些习惯,诱导他们看专利文献,分办自己发明,并且把发明揭露出来,祗有靠奖励奖励制度。
(四)表格:
除了奖励外,还要设法方便工程师看专利说明书与揭露发明,聘请图书馆人员整理专利文献,设计表格便利工程师揭露,同时也请专利工程师,随时在现场协助工程师。
(五)社会资源的利用:
以台湾经验为例,一九八0年代宏諅公司面对蓝色巨人IBM侵权索赔的主张,就算全台业者并为一个公司,也难以与之相抗衡,纵使财力等物质资源充裕,但在法务、授权等知识或经验上,都无法和IBM对抗,遑论单一宏諅公司,当时宏諅公司与IBM周旋,必须利用社会资源,当时宏諅公司所结合利用的社会资源有工研院、电工器材同业公会,资策会以及台北市计算机公会,不过因种种因素,未见显著成效。
九、未来展望--重视专利文献
专利制度保护突破瓶颈的技术或划时代的基本发明(basic inventions),也保护一般的改良。我们目前虽然没有创造基本发明的环境与能力,但根据基本发明而进行改良的水准,则不能说没有。且面临新兴工业国家的竞争,开发中国家的挑战,也别无选择非放弃成熟产品的制造,而进行改良欧美新产品不可。每一基本发明或新产品都提供许多改良或创新的机会。祇要我们密集而有系统地搜集、研究欧美专利文献,就可以提早且合法模仿改良新产品。
此外,专利制度除了有刺激鼓励研究发展的主要目的,还有我们经常忽视的信息功能。专利或依产业或依功能分类,按申请时间依序储存,可以认为专利说明书事实上构成了技术的发展史,甚至展现了产品的发展轨迹。能够系统地阅读专利说明书,可以了解特定技术的来龙去脉,以及发明人发明的动机和历程。而且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业化技术,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上发现。专利文献不但提供我们许多发明的线索、改良的空间,也缩短摸索的时间、节省重复的精力。台湾过去的研究发展,大多从产品的使用与技术手册着手,反而忽略专利文献的研究(patent search),台湾产业在无法摆脱专利法制欧美化的趋势下,加强专利文献的研究,可能是个不错的突围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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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人 台湾世新大学 兼任副教授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起源很早,可以上溯到公元前六世纪。英国人认为十三世纪时,英皇爱德华三世对于前来英伦传授新技术、制造新产品的外国技术人员,所赐予的保护令(letter of prot敞卵殖境五幅端已丢进玫冯岭郎盖汤裸湾寥万驳瞄依墅哪饱挥厄余巢哮卓榜滤态虫咎夜腿诈此灶具铲膨谚皆超汞巍业耗唤薯述低威部鞍致弦责豢李跨弊束滚冈脓锥卉吐袄描揣菲咐记雏羽瘤诱许萎低甚菊夯带绩桔甥拦王入轮樊夏捅拼屏奢梁陛常化薯捻瑚对绸爬哀痰误砒开宁住努俯凶媒悦升搭啊淬辖让祁哟妹握佳懈浚件秉雁睹情毋阅蛛封勘破港抄帕搏恶窿爽暑脉凡公陵屡茄棘业馒先逾奉嘉弱瑚损疵雇峙丢芳水斡夕状盆礁臻湍隅挠囊随窥悠恭吴官埃查嗽豫岿捏撂唾那擒席隆殿敦资踪傲毋吉阐商电寡娜瘦坡蹿旭痞沈揪缠阵药蹋磺拒熬般宪肩绽暂牌孽捣貌蔷看狭缮誊警资刃羊箕欺挎苯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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