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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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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供 应 合 同 本供应合同由供应商(以下简称“供方”)和嵩县合佳生活超市(以下简称“需方”)签订。需 方:嵩县合佳生活超市(田湖店)地 址: 嵩县田湖镇十字街东50米电话号码:0379-80881583供 方: 地 址: 电话号码: 1承诺及保证1.1. 供方在此承诺并保证,供方对其商业网络中所有关联并涉及到本供应合同履行的各方(如经销商、运输公司、生产厂家、代理商等)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2. 供方与其商业网络中的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赔偿责任及债务,应由其自行互责。2.供应商品的品类和范围2.1 供方在需方卖场经营商品类别、单品、预计年销售额、销售毛利率、合作区域范围,需方将努力帮助

2、供方实现预计的销售额,同时供方有义务对所供应商品的市场(包括流通批发、其它零售商等)进行有效维护,以确保需方在合作中的合法利益,确保需方全年的销售额及毛利率目标顺利达成。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供方中途增加合作单品或合作范围,需经需方同意并缴清相关费用,同时还须填写供应合同新增商品采购协议单作为本供应合同的附件。3.商品( )国产商品进口商品保质期限允许期(距生产日)保质期限允 许 期10天以下2天(含)以下3个月1个月(含)以下15天3天(含)以下6个月2个月(含)以下1个月7天(含)以下8个月2个月(含)以下3个月20天(含)以下1 年4个月(含)以下6个月40天(含)以下1年以上6个

3、月(含)以下8个月2个月(含)以下1 年3个月(含)以下1年半以上4个月(含)以下3.1. 商品质量3.1.1. 供方在此承诺,将以市场上最优惠的价格提供市场上质量最好的商品,供方也承诺交付与其在洽谈过程中向需方出示的样品完全一样的商品。否则,需方有权拒收损坏的或其质量不符合本供应合同的商品。3.1.2. 供方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且提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证书及每批次商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的原件给需方审核(生鲜类特定商品除外),并提供其复印件给需方备案。3.1.3. 供方提供的商品需有保质期限,并按以下所列之允收期(允许收货的期限)送货,否则需方有权拒收商

4、品(生鲜类特定商品除外)。供方所提供之商品若早于生产日期送入需方或者同一商品上有多个生产日期的,凡发现一个单品,支付质量违约金2000 元,依次累计。如因供方原因,供方已进入需方营业场地商品临保质期或超保质期,需方有权清退该批次商品,供方还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3.1.4. 供方应对所提供商品质量负责,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需方的所有损失。如因供方产品质量下降;或供方的工厂、生产线、产品被国家执法部门检查并认定为不符合该种产品的国家现行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供方生产的或提供的商品在需方或需方以外的其它销售场所遭到消费者投诉、退货、诉讼以及有关产品出现任何媒体的负面新闻报

5、道等情况,尽管上述情况并不一定直接影响需方向供方购进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的质量,但需方有权返回其一切购自供方的库存商品,且供方须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3.1.5. 供方提供的商品要保证内在质量。凡发现商品有异味、杂物、虫蛀、霉变、变质现象;或者明显是第三方退回的不合格产品,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需方有权终止合同。3.1.6. 供方提供的所有商品要保证外观质量,必须清洁、整齐、包装完整、适宜销售,不得有任何外包装损坏或潮湿、变色等影响商品正常销售的问题;凡发现送入需方的商品有明显破损,厅罐严重变形,包装严重破损,则供方应予换货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3.1.7. 商品包装的标示应符

6、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标示的规定,外包装应当标明尺寸大小。3.1.8. 商品包装外须有国际条形码(符合国际标准的条形码),并保证国际条形码的唯一性(一个国际条形码只能对应一个商品),以便于需方销售结帐作业。未印标准国际条形码的商品,特别是针织服饰类,供方应预贴好需方所提供的货号条形码标签后,再行送货,相关费用由供方自行负担。如供方商品进入需方卖场后有未粘贴需方货号条形码标签的,凡发现一个单品,支付违约金200元,依次累计。供方条码若有变更,供方必须通知需方,并取得需方之明确书面同意后方可销售。3.1.9. 依销售上的需要,需方可要求供方作量贩或集合式包装,该包装亦须印有符合规定之条

7、形码。此条形码不得与该包装商品中任一商品条形码相同,如有相同,需预贴好需方货号条形码标签,如有违约,按本合同3.1.8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国家执法部门查出并认定供方商品的国际条形码是一码多品、过期码、套码的,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3.1.10. 如供方向需方提供需捆绑销售的商品,由供方负责在入库之前将商品捆绑好,视同单件商品入库与销售。禁止供方将已入库的两件商品进行捆绑销售。如违反,则每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需方有权返回该批商品。3.1.11.凡有赠品促销的商品(指非捆绑促销), 其赠品在送货入库时交需方收货处,由需方验收并安排促销。禁止供方私自将赠品带入需方卖场促销。如违反,则每

8、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赠品由需方处理。3.1.12 供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需方的订单要求向需方供货,如需方发现供方供应的商品有缺少、调包、隐瞒赠品不送、更改定单或在商品中夹带过期商品等欺诈行为,供方应按2000元/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3.2. 商品价格供方应提供加盖其公章的商品报价单,协议价格和商品信息约定。报价单应遵循以下原则:3.2.1. 协议进价指双方协商后订立的商品结算价格,该价格包含所有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供方缴纳的税金、包装费、条码费、运费等一切费用。3.2.2. 价格经双方认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如供方商品价格涨价,欲更改报价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采购中心,经双

9、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供方在价格调整生效前,不得限制需方的订货量。如供方商品降价,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对于价格调整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则由供方补偿所有库存商品的差额(包含门店库存),鱼、肉、果蔬类等生鲜商品不受本款上述内容之限制,但也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价格。3.2.3.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给其它商业公司的价格,凡违反此条款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赔偿给需方该商品差价的损失,并支付订单总额 20%的违约金。3.2.4. 供方提供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它供方提供的同一商品的价格。需方如发现供方商品价格高于其它供方价格,将有权停止与其合作,并有权终止本合同。3.2.5. 需方采购协

10、议单的价格即为商品入库进价,需方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清查一次,如发现两者有差异,则以最低入库进价确认采购协议单价格,供方应根据需方已销商品的数量和现有库存商品数量补偿差额,合同中明确的促销商品不在此列。如发现同一商品在需方不同门店入库价格不同,以最低入库价格确认采购协议单进价,并要求供方根据需方已销商品数量和现有库存商品数量补偿差额,且此价格为供方的结算价格。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支付该批次商品补差金额的壹倍作为价格违约金。3.2.6. 供方提供之商品价格无法适应竞争的,双方重新定价。3.2.7. 退货价格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解决。3.3. 商品的订货及交付3.3.1. 商品的实际购买和交付,应

11、以需方向供应商发出的订单为准,供方之交货应以需方订单为依据。3.3.2. 供方原则上实行送货制,由供方按需方订单所规定的时间、数量将商品运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所有交货前的运输费、搬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由供方承担。3.3.3. 供方应在需方发出订单的 小时内,将商品送到需方:配送中心/店铺,对于不能按时运达的商品,供方应提前 小时通知需方,征得需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每延迟一天,需方将: 按订单缺货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促销商品在促销日前24小时内必须保证到货,如有违约,需方有权:收取1000元/天的违约金/按订单缺货金额的20%收取违约 金。如供方连续三次不能按需方订单按时按量送货

12、,需方有权终止缺货单品与供方的合作,并支付违约金2000 元/单品。3.3.4. 如供方超过订单数量多送货,需方有权拒收多送之商品,需方不承担与之相关责任。3.3.5. 需方可在收货前,如因特殊原因,需对订单内容进行更改或删除,必须事前告知供方更改内容。供方承诺配置电脑及上互联网设备,能够及时收取需方订单,并及时查阅需方提供的相关数据。3.4. 商品的库存管理及退、调货3.4.1. 双方同意根据店铺实际销售情况,保持需方合理库存,避免造成商品积压。3.4.2. 在保持需方合理库存量的情况下,过季、滞销商品应由供方负责退换。每次退调货时,需方提供具体的退货单(或调货单), 并书面通知供方退货(退

13、货通知单),供方承诺在退货通知单规定时间内,到需方指定的地点退货;如供方超过通知时限的10天仍不到供方办理退货,则每逾期一天,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超过60天供方仍未到指定地点退货,则视为供方自动放弃对该商品的权利,需方有权销毁、折价出售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理该商品。3.4.3. 凡下列情况供方允许需方退货: 商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损坏的;外包装与内包装商品不符;商品保质期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商品条形码有误或假码、一码多用;商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于滞销、变质、包装不良损坏而淘汰的商品; 供方与需方终止供货协议,供方在需方的所有库存(包含已开箱商品);双方约定的返调货;违反本

14、合同3.1及3.2之其它规定者。3.4.4. 对符合退货条件的商品,供方应当及时退货,在供方未办理好手续前,需方将停止新商品的入库。退货款项及退货运费应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以上扣款,供方应补足差额部分。3.4.5. 供方的特别退货要求说明(如果供方只能接受需方有条件退货,请列出退货条件) 。3.4.6. 若商品不退换货 每月/ 每年给予 %的进货补偿。3.4.7. 若供方提供的商品属于易损耗商品,供方愿意承担因商品销售而产生的损耗,具体按进货价格的 %作为损耗补偿,在结算时直接在货款中核减。3.5. 赠品支持3.5.1. 供方为提高需方卖场的人气,愿意全年免费向需方提供 元的赠品支持,在

15、 月 日之前一次性送至需方采购中心。或直接在进场时支付 元作为促销赠品。3.7. 供方所提供的商品要有符合标准、外型规则的外包装箱,外包装箱必须带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条形码,即箱码。包装箱必须完好、清洁,能确保商品正常储运。如因商品的特殊性,不便于规则包装,则供方必须支付储运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用。4.结算付款4.1. 结算方式供方同意需方按下列相应结算方式向供方支付货款。4.1.1. 实销结:按供方上月实际销售金额(即需方销售成本金额)为最高限额。结算到期日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付款到期日为需方财务部收到供方合法且税额一致的增值税票并交清所有费用之日起的第十天。4.1.2. 月清结:结算到期

16、日为需方收到供方货物后的下一个月(日历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需方还须扣除供方结算日以前的所有退货单等扣项。付款到期日为需方财务部收到供方合法且税额一致的增值税票并交清所有费用之日起的第十天。4.1.3. 货到付款:结算到期日为需方收到供方货物之日起第 天,遇节假日顺延。需方还须扣除供方结算日以前的所有退货单等扣项。付款到期日为需方财务部收到供方合法且税额一致的增值税票并交清所有费用之日起的第十天。4.1.4. 预付货款:供方承诺在需方付出货款之日起 天内将需方订单列明的货物送达需方指定的收货地点,逾期未送达的,由供应方承担违约金 元/天。供方承诺在货物送达需方之日起 天内将合法足额的增值税

17、票送达需方财务部,逾期未送达的,由供方承担违约金 元/天。供方承诺在每月20日前必须向需方提供上月财务对账单。4.1.5 其他结算约定: 。4.2. 付款约定4.2.1. 供方保证其本身、子公司、关联公司、分销商等提供给需方的商品增值税发票中的开票方的名称应与实际收款方、合同签订方的名称保持一致,且品名与实际供方提供给需方的商品一致。4.2.2 供方应及时到需方进行结算,如供方事先没有书面说明,连续六个月未与需方进行结算,视同供方自动放弃与需方的合作,需方有权代为处理供方所供商品并按结算金额的1%扣除滞纳金,所有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4.2.4. 需方对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约定比例费用的计算对预付

18、款、货到付款、月清结方式的按需方入库金额,实销结方式按需方销售成本(即供方销售收入),费用交纳地点由需方财务部指定。若需方付款前核实到供方各项费用在需方其它任何结算地有欠缴,供方有权全部停止结算,并一次性加收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 4.2.5 供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及所有需方替供方垫付的因供方而发生的费用或罚款由供方负责支付。如供方拒不支付则需方有权从供方结算货款中扣除,扣除部分造成需方不能正常抵扣进项税的款项由供方承担。4.2.6. 提前付款手续费:如供方在特殊情况下急需资金周转,在征得需方同意的前提下,需方可为供方提前结算。供方愿意向需方支付当次结算金额一定比例的特殊手续费,此比例由

19、需方财务中心确定。4.2.8. 供方同意需方指定由收货的子公司与供方代为结算货款或由需方统一与供方结算货款。4.2.9 供方退场或合同终止三个月后再进行结算且清算所有款项。以上若有变更以补充协议为准,未尽事宜均应依照银行操作程序、指南和需方惯常作法办理。4.3. 付款资料 4.3.1. 供方的结算资料如下:供应商编码供应商开户银行/开户名供应商名称银行帐号该付款资料应该用于任何及所有付款之目的,且仅能由供方以书面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修改。4.3.2. 其它付款资料:费用收取凭证、签字盖章的往来确认书。结算折扣: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供方同意按供货价格的 %给予需方折扣,需方按折扣后的结算金

20、额向供方付款。5.特别约定5.1. 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供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均具有生产或销售的合法资格,如供方提供需方之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特许使用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或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完全由供方承担,供方还应向需方支付所涉侵权产品订单金额两倍的违约金。5.2. 商品所有权一旦需方或其指定受领商品者收到经检验合格之商品后,商品所有权即属需方,供方不得以未付款为由而保留所有权。5.3. 商业贿赂之禁止5.3.1. 供方被发现以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予以需方员工,如“回扣”、“招待”、“娱乐”、“购房”、“就业”、 “国内或国外游”、“馈 赠”、“购物折扣”,

21、及其他一切对需方员工及其家属物质上任何形式受益者,皆视为商业贿赂。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之供应合同,并向供方要求赔偿贿赂金额三倍的违约金,如情节严重涉及刑事责任,则需方可将供方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5.3.2. 供方对于需方任何员工所要求之任何形式的不当得利应予以拒绝,并主动提供给需方相关证据予以查处。 5.4. 商品淘汰5.4.1. 供方新进需方销售的新品试销期为三个月,在试销期内,销售业绩位于该商品分类排名后20%范围内(以需方POS机扫描为主), 则作退场处理,库存商品按退货处理,已收费用不予退还。5.4.2. 需方对已有商品进行跟踪,对于同类商品单品销售排名在后20% 范围内(连续三个

22、月,以需方POS机扫描为主), 将予以淘汰,库存商品按退货处理,已收费用不予退还。5.5. 解决争议 5.5.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5.5.2. 如供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需方有权中止按本合同应向供方支付的全部货款,直到双方就解决供方违约一事达成协或由法院判决后,需方再按该协议或判决恢复支付货款,但需方无须就中止支付货款而支付利息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6.特别声明6.1. 代表双方签署本合同的代理人具有各方合法授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6.2. 供方在合作期内,不能有伪造

23、需方的印章、票据、需方人员签字等损害需方利益的行为。如有违反,除追究供方相关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供方还必须向需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5万元,需方并有权终止合同。6.3. 本合同中所提供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联系资料。如有变更,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更改一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6.4.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7.期限7.1. 本合同有效期为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7.2. 合同期满后,在双方重新签订新的供应合同之前,本合同对双方仍然有效,在延续期限内,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签署新的供应合同,自新的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但自本合同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双方仍然未能签订新的供应合同的,则本合同终止。续签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签订资质。8.0补充约定:开业庆典费 需方: 嵩县合佳生活超市(田湖店) (盖章)公司代表: 日期: 供方: (盖章)公司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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