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鲁组发200358号 2003年10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因公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加快发展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因公常驻国外人员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常驻国外人员是指在国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的人员;因公常驻国外人员以外的因公出国人员,均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出国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主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出国手续。 第三条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
2、审批的原则;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严格审批,保证质量,手续从筒,方便基层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分管领导审签的原则。 第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常驻国外、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退(离)休人员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离)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省委组织部是全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省因公出国人员审
3、批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办法;指导检查出国人员审批工作,对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进行查处;负责省委管理干部因公出国的审批工作;定期向中央组织部汇报全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情况。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在市委领导下管理本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办法;适时提出出国人员审批单位调整意见;对各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市委管理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办理有关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审批事项;定期向省委组织部汇报全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情况。济南、青岛两市除省、市委管理干部以外的其他处级干部的具体审批办法,由两市研究确定。 第七条因
4、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对出国团组和出国人员负有审查把关的责任。要认真审查出国团组是否符合要求,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第八条因公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出国任务和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确定出国人选;派出的团组和派出人员必须任务明确,有实质性内容;对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了解;报批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出国人员提出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 第三章审批单位第九条下列单位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行使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省直部门党委(党组),对外交往较多的省属事业单位党委
5、,国有大型企业、对外交往较多的中型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党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出国任务较重的市外事、外经贸部门党委(党组);县(市、区)委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党委。 第十条省属单位申请授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由单位党委(党组)报送授权请示;省委委托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申请授予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由省委企业工委报送授权请示;市属单位申请授予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由市委组织部报送授权请示。省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后,行文授权。 第四章报批程序第十一条常驻国外人员中,市厅级干部由市和厅局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省委审批;县处级干部由市和厅局党委(
6、党组)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厅局党委(党组)和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1正县(处)级及以上人员。市县和省直部门(单位)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含企业比照管理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由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签章后,办理其他出国手续。省直驻济单位的省管干部直接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签章,省直驻其他市和各市的省管干部委托市委组织部备案签章,并报省委组织部存档。 2副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副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须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按人事行
7、政隶属关系报请由省委组织部批准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审批。审查批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送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备案。 3借调人员。跨地区、跨部门长期借调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调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借用单位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4招聘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派遣招聘的流动人员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招聘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人事档案材料在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人
8、事档案材料仍在原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征得原单位的意见后,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原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出国的人员,聘用单位不得派遣出国;人事档案材料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或提供材料由聘用单位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5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须凭据出国任务批件,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中央驻鲁单位人员,须由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凭据出国任务批件和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的审查意见办理有关手续。省直单位驻各市人员,一般不再委托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
9、续。派驻国外及港澳特别行政区中资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跨地区、跨部门审批,也不得委托审批。 第十三条申办出国审查批件,应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出国人员审批单位报送以下材料:(1)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请示。(2)出国任务批件。(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不得上报复印件)。 申报备案的,应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出国人员审批单位报送以下材料:(1)出国任务批件。(2)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不得上报复印件)。 第五章审查办理第十四条副县(处)级及以下初次出国人员。 1审查上报材料。(1)出国任务批件一份;(2)党组织请
10、示。内容包括:出国人员表现情况、派往国家(地区)、执行何种任务、业务能力水平、在外时间、党组织意见,要重点写明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反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的表现情况。(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要审查所填出国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是否与任务批件和请示相一致;现实表现填写是否全面、详实;业务技术水平是否胜任出国所担负的任务;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是否有重大问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党组织是否有明确意见,是否加盖了公章,党组织负责人是否签字。 2起草审查批件。审批单位组织、人事处(科)负责同志对出国人员的政治、业务条件和呈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合格后,起草审查批件,送分管领
11、导审签。 3印发审查批件。审查批件使用全省统一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审查表须加盖审批单位党委(党组)印章,发干部所在单位各1份。审查批件发颁发护照机关、出国安全教育部门各1份。 4材料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请示、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审查表各1份。 第十五条正县(处)级及以上出国人员(含企业比照管理的人员)以及副县(处)级以下再次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在备案表上加盖审批单位党委(党组)印章。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审批单位存档、一份交安全教育部门、一份用于办理证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因公出
12、国人员审批工作的领导,审批单位党委(党组)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要实行审批工作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把关。 第十七条严格区分因公出国和因私出国的界限。出国执行公务,必须按公派出国的程序和规定报批,不准假借自费名义,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不得办理公费出国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和常驻国(境)外人员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将证照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办理出国人员审批手续使用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由省委组织部提供统一式样,各审批单位负责印制。 第二十条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各市、大企业、高等院校和省直各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综合情况,于每年的2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仍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