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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 1116-2014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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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11116-2014 备案号:J125492014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ning&design on urban road space 2014-08-13 发布 2015-03-01 实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ning&design on urban road space DB11/1116-2014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

2、5 年 03 月 01 日 2014 北京 DB11/1116-2014 前 言 为科学、有效地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统筹和规范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协调相关行业标准,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3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3136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规范的编制工作。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道路横断面;5.步行交通;6.自行车交通;7.公共交通;8.道路平面交叉口;9.路内机动车停

3、车泊位;10.市政设施;11.公共服务设施;12.道路绿化与沿道建筑。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 5.2.1 条、第 6.2.1 条、第 6.2.4 条、第 8.4.1 条、第 8.5.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南礼士路60 号,邮政编码:100045,联系电话:88073569,电子信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68017520,邮箱

4、:。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 伟、盖春英、陈蓬勃、史 亮、黄 斌、薛忠燕、杜立群、高 扬、冯斐菲、李 先、段铁铮、潘昭宇、赵 慧、汪 洋、胡新宇、吴海俊、李金山、孙海瑞 本规范参与编制人员:周楠森、孟 桥、曹跃进、张亚芹、马先海、韩 迪、祝京川、韩振梅、公维卿、王颖娟、郭志文、刘秋君、漆 凯、叶康军、杨松发、刘立勇、刘建平、揭 俊、张 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段里仁、夏士义、朱嘉广、李兵弟、邢玉海、李庆忠、邵春福、吴海燕、陈艳艳、毛保华、刘明星、陈燕凌、钱劭

5、武、董光器、郑 实、戴继峰、全 波、陈金川 DB11/11162014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道路横断面.5 4.1 一般规定.5 4.2 道路横断面组成.5 4.3 机动车道.5 4.4 非机动车道.5 4.5 人行道.5 4.6 分隔带.6 4.7 行道树设施带.6 4.8 道路横断面型式选择.6 4.9 道路分期实施.6 4.10 道路改、扩建.6 5 步行交通.7 5.1 一般规定.7 5.2 人行道.7 5.3 人行过街设施.8 6 自行车交通.9 6.1 一般规定.9 6.2 非机动车道.9 6.3 自行车停车.9 7 公共交通.10 7.1 公

6、交专用车道.10 7.2 公共交通车站.10 8 道路平面交叉口.11 8.1 一般规定.11 8.2 道路红线展宽及抹角.11 8.3 机动车道.11 8.4 非机动车道.11 8.5 人行道.11 8.6 分隔带.11 8.7 人行横道.12 8.8 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12 9 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13 9.1 一般规定.13 9.2 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13 10 市政设施.14 DB11/1116-2014 10.1 一般规定.14 10.2 市政管线.14 10.3 市政场站.14 10.4 市政附属设施.14 10.5 其他.15 11 公共服务设施.16 11.1 一般规定.

7、16 11.2 公共服务设施.16 12 道路绿化与沿道建筑.17 12.1 一般规定.17 12.2 分隔带及立交绿化.17 12.3 行道树设施带.17 12.4 绿化设施带.17 12.5 沿道建筑.17 12.6 建筑与其他设施的衔接.18 本规范用词说明.19 引用标准名录.20 附:条文说明.21 DB11/1116201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Road Cross Section.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5 4.2 Road Cross

8、Section Type and Element.5 4.3 Vehicle Lane.5 4.4 Bicycle Lane.5 4.5 Sidewalk.5 4.6 Separator.6 4.7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6 4.8 Selection of Road Cross Section Type.6 4.9 Road Phased Implementation.6 4.10 Road Reconstruction and Expansion.6 5 Pedestrian Transport.7 5.1 General Requiremen

9、ts.7 5.2 Sidewalk.7 5.3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8 6 Bicycle Transport.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9 6.2 Bicycle Lane.9 6.3 Bicycle Parking.9 7 Public Transport.10 7.1 Reserved Bus Lane.10 7.2 Bus Stop.10 8 Road At-grade Intersection.11 8.1 General Requirements.11 8.2 Road Boundary Line Widenin

10、g and Cut.11 8.3 Vehicle Lane.11 8.4 Bicycle Lane.11 8.5 Sidewalk.11 8.6 Separator.11 8.7 Cross Walk.12 8.8 Curb Radius at Intersection.12 9 Vehicle Parking.13 9.1 General Requirements.13 9.2 Vehicle Parking.13 DB11/1116-2014 10 Municipal Facilities.14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14 10.2 Municipal Pip

11、elines.14 10.3 Municipal Stations.14 10.4 Municipal Affiliated Facilities.14 10.5 Others.15 11 Public Facilities.16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11.2 Public Facilities.16 12 Planting and Buidings along the road.17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12.2 Separator and Planting at Interchange.17 12.3 Street

12、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17 12.4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17 12.5 Buidings along the road.17 12.6 Connection of Buildings and Other Facilities.18 Explanation to Special Words in this Code.1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1 DB11/11162014 1 1 总 则 1.0.1 为科学、有效地

13、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统筹和规范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协调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疏堵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以及交通附属设施、道路绿化、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道路沿线建筑等的新建、改建的规划和设计,并可作为城市道路养护和管理的依据。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量较大的其他道路的规划设计可依据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城市道路。1.0.3 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环境友好的原则;应与城市交通发展政策相统一;应考虑道路沿线用地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

14、技术标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道路空间资源。1.0.4 城市道路空间各项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DB11/11162014 2 2 术 语 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的总称。2.0.2 城市道路空间 urban road space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内的空间,包括地上及地下空间。2.0.3 路权 right of road 道路使用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一定空间和时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力。2.0.4 辅路 relief road 集散快速路交通的道路,设置于快速路两侧或一侧。2.0.5

15、 步行交通系统 pedestrian transport 人行道、步行街、人行空中连廊、地下街、交通广场及人行过街设施组成的系统。2.0.6 自行车交通系统 bicycle transport 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自行车专用道以及自行车停车设施。2.0.7 路侧带 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立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等组成。图 2.0.7 路侧带组成示意 2.0.8 人行道 sidewalk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2.0.9 行道树设施带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

16、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2.0.10 绿化设施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DB11/11162014 3 2.0.11 分隔带、中央分隔带、外侧分隔带 separator、median separator、side separator 沿道路纵向设置的分隔车行道用的带状设施,位于路中线位置的称中央分隔带;位于路中线两侧的称外侧分隔带,也称两侧分隔带、机非隔离带。2.0.12 人行过街设施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

17、人行空中连廊、地下街等设施。其中,人行横道称为平面过街方式;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空中连廊、人行地下街称为立体过街方式。2.0.13 道路附属设施 road affiliated facilities 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的、道路本身以外的设施,主要包括交通附属设施、市政附属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户外广告等。2.0.14 交通附属设施 traffic facilities 地铁出入口、地铁通风口、公交车站、人行过街设施、交通护栏、交通标识、交通信号系统等交通类设施。2.0.15 市政附属设施 municipal facilities 各种市政管线在地面和地上的部分,如各种杆线、变电箱、检

18、查井等。2.0.16 雨水控制与利用 rainwater control and utilization 滞蓄雨水减少峰值雨水排放,减轻城市洪涝和雨水收集利用的总称。包括雨水入渗、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等。又称“雨洪利用”、“雨水利用”。2.0.17 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的电话亭、信息亭、邮政报刊亭、街名牌、导向标志、邮筒(箱)、废物箱、座椅、饮水机、活动厕所等服务类设施。2.0.18 平面交叉口范围 at-grade intersection scope 构成该交叉口各条道路的相交部分及其进口道、出口道,包括进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及其向外延伸

19、10m20m 的路段所共同围成的区域。2.0.19 驻车换乘 开汽车或骑自行车到公共交通车站,将车存放在车站附近停车场,然后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的方式。其中,汽车+公共交通方式称为 P+R:Parking&Riding;自行车+公共交通方式称为 B+R:Biking&Riding。2.0.20 路内停车泊位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道路一侧或两侧在道路红线内地面上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2.0.21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2.0.22 通透式配置 sight-clear planting 道路绿地上

20、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 0.5m 至 3.0m 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2.0.23 建筑退线 building setback 部分或全体建筑构造或其附属设施外立面水平退离道路红线进行建造的三维控制线。DB11/11162014 4 3 基 本 规 定 3.0.1 城市道路空间应优先满足合理交通需求、市政管线铺设需求,在此前提下满足其他公共需求。3.0.2 城市道路空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保障交通参与者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提高城市道路空间综合使用效率。应强化包括地下和高架道路在内的城市道路的应急和防灾减灾功能。2 应确保包

21、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权益,路权分配应优先满足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的需求。3 应注重道路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提升绿化效果,创造宜人环境。4 应协调好交通、市政、公共服务、绿化等设施之间以及地上、地下设施之间的关系。3.0.3 城市道路及其交叉口的改、扩建,不应降低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不应损害道路绿化景观和生态环境。DB11/11162014 5 4 道路横断面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城市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需求、交通特性、生态环境、沿线土地使用情况以及各种控制和限制条件,力求节约用地,合理安排。4.1.2 城

22、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的选择应重视营造良好的道路生态景观和城市公共空间,满足人的多元化需求。4.2 道路横断面组成 4.2.1 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分隔带、路侧带组成。路侧带一般由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组成,分隔带分中央分隔带和外侧分隔带。4.3 机 动 车 道 4.3.1 机动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设计速度确定。单条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的有关规定。4.3.2 城市快速路主路车道数宜为双向 68 条,辅路单侧车道数宜为 2 条;城市主干路车道数宜为双向 46 条;城市次干路车道数宜为双向 24 条;城市支路车道数宜为双向

23、2 条。4.4 非机动车道 4.4.1 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宽度,快速路辅路、主干路应为 3.5m;次干路应为 3.5m,困难情况下可为 3.0m;支路应为 2.5m。4.5 人 行 道 4.5.1 人行道是行人通行的有效空间。一般情况下人行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要求: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不得小于 3.0m,次干路不得小于 2.5m,支路不得小于 2.0m。人流量较大的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火车站附近路段的人行道宽度应适当增加。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 4.5.1 的规定。表 4.5.1 人行道最小宽度 项 目 人行道最小宽度(m)一般值 最小值 快速路辅路、主干路 4.0 3.0 次干路 3.5

24、 2.5 支路 3.0 2.0 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 5.0 4.0 火车站附近路段 5.0 4.0 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 4.0 3.0 DB11/11162014 6 4.5.2 道路一侧为铁路且行人交通量稀少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1.5m。4.6 分 隔 带 4.6.1 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应小于 2.0m,利用中央分隔带设置双侧公交站台的不应小于 5.0m,设置单侧公交站台的不应小于 3.0m。4.6.2 各级城市道路外侧分隔带设置公交车站的,宽度不应小于 2.5m。不设置公交车站的,不宜小于2.5m,不应小于 2.0m。4.7 行道树设施带 4.7.1 行道树设施带宽度宜为 1

25、.5m。行道树之间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的,自行车停车部分的宽度宜为1.5m2.0m。行道树树池应紧贴路缘石设置。4.8 道路横断面型式选择 4.8.1 道路横断面型式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六幅路及特殊型式。4.8.2 快速路横断面宜采用六幅路,空间不足的可采用四幅路。中间两幅为主路,外侧为辅路。采用六幅路的,最外侧路幅一般为非机动车道。4.8.3 快速路主路应在最外侧设置连续的应急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m。4.8.4 主干路横断面宜采用四幅路,空间不足的可采用三幅路或两幅路,不宜采用单幅路。4.8.5 次干路横断面宜采用三幅路,空间不足的可采用两幅路,不宜采用单幅路。4.8.6

26、支路横断面红线较宽的宜采用三幅路,较窄的宜采用单幅路或两幅路。4.8.7 滨水道路横断面应考虑河道及景观等因素,宜与亲水空间相结合。4.9 道路分期实施 4.9.1 城市道路建设宜一次性实现规划。分期实施的,规划横断面应近远期相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4.10 道路改、扩建 4.10.1 旨在改善机动车通行条件的道路改、扩建,应同时改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条件以及道路绿化环境。4.10.2 道路改、扩建应综合考虑现状树木、道路路面及地下管线、建筑拆迁等因素,应保护和避让文物和有价值的树木。DB11/11162014 7 5 步 行 交 通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应确保

27、步行交通的路权,避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干扰,为步行交通创造良好环境。5.1.2 步行交通系统应与机动车交通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5.1.3 人行道、步行街、人行过街设施等,应与居住区、商业区、枢纽、车站、广场等人流集中区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连续的城市步行交通系统。5.1.4 步行交通系统应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人群的出行条件。5.1.5 路侧带应优先满足行人通行需求。道路附属设施应统筹安排,适当组合,紧凑布局。绿化种植应满足行人的需求,注重绿化效果。5.2 人 行 道 5.2.1 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人行道,且人行道不得中断。人行道内不得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5.2

28、.2 人行道应高出车行道,路缘石宜高出路面边缘 10cm15cm。5.2.3 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 条及第 4.5.2 条的规定。5.2.4 行道树树池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7.1 条的规定,树池宽度不应超过 1.5m。人行道宽度不符合本规范第 4.5.1 条最小值规定的,树池应作平整化处理。5.2.5 人行道宽度小于本规范第 4.5.1 条一般值规定的,地面公交车站应采用前后通透的候车亭,候车亭立柱应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得占用人行道。5.2.6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地铁等设施的出入口以及公交车站,不应占用人行道。不得不占用的,应相应拓宽人行道,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

29、规范第 4.5.1 条的最小值规定。5.2.7 下列情况应沿路缘石人行道一侧设置阻车桩:1 道路交叉口、机动车出入口的人行道切坡段。2 有机动车驶上路缘石进入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路段。5.2.8 阻车桩应避让盲道,距盲道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0.25m。5.2.9 人行道铺装应平整、抗滑、耐磨、透水、耐脏和美观,方砖颜色宜以灰色为主,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2.10 各级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连续的盲道。5.2.11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盲道宜设置在人行道靠道路红线一侧,距人行道边缘的距离宜为 0.25m0.50m。2 盲道应与人行过街设施、公交车站、地铁出入口相衔接。3 道路周边场所、建

30、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4 盲道的颜色应与人行道铺面的颜色形成对比,应采用中黄色。5 盲道宽度宜为 25cm50cm,人行道宽度小于本规范第 4.5.1 条最小值规定的,盲道宽度宜为25cm。6 盲道方砖的尺寸和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的有关规定。DB11/11162014 8 5.3 人行过街设施 5.3.1 人行过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快速路主路以及铁路必须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其它城市道路应以平面过街方式为主,立体方式为辅。2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行人过街流量大于 5000 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 1200

31、 辆/h 的,宜设置立体过街设施。3 大型商业办公街区、大型交通枢纽等人车交通量集中的地区,宜设置连续的、与周边公共建筑相连的地下街或行人空中连廊。4 因设置立体过街设施而造成人行道宽度不符合本规范第 4.5.1 条最小值规定的,不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5 快速路主路以及铁路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应同时设置电梯或预留电梯位置。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采用立体过街设施的,应同时设置电梯。6 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公交车站的,应在辅路上设置人行横道,人行横道应设置在公交车站的上游位置。5.3.2 人行过街设施设置间距应根据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一般情况下主干路宜为 250m300m、次干路宜为 150m200m。商业

32、、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可根据需要加密。5.3.3 人行过街设施应与公交车站、居住区行人出入口、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人流量大的设施顺畅衔接。5.3.4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提示标志。5.3.5 当人行横道长度超过 16.0m 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中央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 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 1.5m。DB11/11162014 9 6 自行车交通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应确保自行车交通的路权,避免机动车的干扰,为自行车交通创造良好环境。6.1.2 自行车交通系统应与

33、机动车交通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6.1.3 自行车停车应较机动车停车优先安排。6.2 非机动车道 6.2.1 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且非机动车道不得中断。6.2.2 另行设置自行车专用路的,也不得取消相邻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6.2.3 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应安排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6.2.4 城市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应按车行道设计,且不得与人行道共板设置。6.2.5 水系沿岸、郊野公园、绿道等生态空间,宜结合地形、地貌以及亲水空间设置分离的、有树荫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6.2.6 交叉口处的非机动车道应安排在右转机动车道的外侧。6.2.7 公交车站处的非机动车道

34、宜采用外绕公交车站的模式。因外绕占用人行道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 条的最小值规定。6.2.8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物理隔离设施。支路机动车违法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的,应设置机非物理隔离设施。6.2.9 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的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 条的规定。6.3 自行车停车 6.3.1 道路沿线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应在用地内为自行车配建足够和方便的停车设施。自行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人员进出口附近,出入口较多的应分散设置。6.3.2 道路沿线没有停车配建指标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可利用行道树之间的空间、外侧分隔带乔木之间的空间就近、

35、灵活设置自行车停车架。在行道树之间设置的,当人行道剩余宽度小于表 4.5.1 中最小值时,自行车停车位应采用斜向布置方式,停车所占宽度不应超过 1.5m。6.3.3 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地面公交车站应根据需要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自行车驻车换乘设施,没有设置条件的已建车站,可利用行道树之间的空间、外侧分隔带乔木之间的空间就近、灵活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轨道交通车站的自行车停车设施,应根据自行车交通的流量、流向分散布置在各出入口附近。DB11/11162014 10 7 公 共 交 通 7.1 公交专用车道 7.1.1 公交专用车道应连续设置并形成网络。7.1.2 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在道路中央

36、的,宜设置至停车线。7.1.3 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在道路最外侧机动车道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 交叉口处无右转专用车道的,公交专用车道宜设置至右转车辆与直行公交车辆交织段开始处。2 交叉口处无右转机动车交通或有右转专用车道的,公交专用车道宜设置至停车线。7.2 公共交通车站 7.2.1 道路横断面为三幅路、四幅路的,公交车站应利用外侧分隔带设置,分隔带宽度不应小于 2.5m。7.2.2 道路横断面为单幅路、两幅路的,宜设置岛式公交车站,站台宽度不宜小于 2.5m。沿路侧带边缘设置的,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不得不占用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 条的最小值规定。7.2.3 既有道路设置

37、于外侧分隔带的公交车站宜采用前后通透的候车亭。当外侧分隔带宽度小于或等于2.0m 时,公交车站应采用前后通透的候车亭,候车亭的立柱应紧贴路缘石设置。7.2.4 公交换乘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50m;2 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100m;3 交叉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150m,并不得大于 200m。7.2.5 新建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公交车站宜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靠近人行横道处,并应避免等候进站的公交车队列溢出。7.2.6 既有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左转和右转公交线路的车站宜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靠近人行横道处,并应避免等候进站的公交车队列溢出;直行公交线路的车站

38、可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或出口道,设置在进口道的,应有条件将右转机动车道移至辅路,或应有相应交通管理措施。7.2.7 新建快速路辅路、主干路需要在路段上设置公交车站的,宜采用港湾式车站,并应保持道路绿化景观的连续性。7.2.8 公交车站范围内的树池应做平整化处理。7.2.9 地铁车站出入口应满足客流需求,宜设置多个出入口,并宜分散设置。7.2.10 地铁车站出入口、风亭,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应在道路红线以外设置;城市建成区以内的宜结合周边建筑以及道路绿化设置,并应减少对行人交通以及道路景观的影响。7.2.11 城市建成区以内的地铁出入口不得不占用人行道且人行道剩余宽度不符合本规范第 4.5.1 条一般

39、值规定的,应缩减单个出入口的宽度,分散设置多个出入口,使之符合本规范第 4.5.1 条的一般值规定。地铁出入口的设置不得影响行道树、外侧隔离带的连续性。7.2.12 地铁车站出入口前的集散广场,应在确保集散通畅的基础上增加大乔木和座椅的配置。DB11/11162014 11 8 道路平面交叉口 8.1 一 般 规 定 8.1.1 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以保障交通安全为前提,使交通有序、畅通,同时兼顾交叉口的景观环境。8.1.2 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兼顾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需求,应为残疾人等的通行提供良好条件。8.1.3 交叉口应综合考虑道路功能、交通特征、交通组织、几何尺寸、交通控制方式、交通附

40、属设施等内容进行整合规划设计。应减少交通延误,并注意与相邻交叉口之间的协调。8.1.4 交叉口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关系。8.2 道路红线展宽及抹角 8.2.1 交叉口内渠化和交通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的有关规定。8.2.2 交叉口范围内各级道路规划红线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 的有关规定。8.2.3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应满足安全视距要求。8.2.4 平

41、面交叉口转角范围的道路红线切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 的有关规定。8.3 机 动 车 道 8.3.1 交叉口范围内的机动车道数宜与路段上的机动车道数相协调,不宜过多,应方便行人过街,并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生态、景观、环境效益。8.3.2 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0m。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车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3.0m。8.4 非机动车道 8.4.1 交叉口范围内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小于路段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宽度。8.5 人 行 道 8.5.1

42、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路段上的人行道宽度。8.5.2 交叉口转角处人行道空间应满足行人驻足需求。8.6 分 隔 带 8.6.1 交叉口交通渠化不宜影响中央分隔带和外侧分隔带种植的大乔木。DB11/11162014 12 8.7 人 行 横 道 8.7.1 人行横道应设在车辆驾驶员容易看清楚的位置,应与车行道垂直,应平行于路段路缘石的延长线,并应后退 1.0m2.0m。8.7.2 人行横道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的有关规定。8.7.3 交叉口行人过街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3.5 条的规定。8.8 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 8.8.1 交叉

43、口转角处路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要求。8.8.2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表 8.8.2 的规定。表 8.8.2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 右转弯机动车计算行车速度(km/h)30 25 20 15 路缘石转弯半径建议值(m)20 15 10 58 DB11/11162014 13 9 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9.1 一 般 规 定 9.1.1 城市道路沿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9.1.2 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9.2 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9.2.1

44、 新建各级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9.2.2 既有道路已经在人行道内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剩余宽度不符合本规范第 4.5.1 条的一般值规定的,已设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取消。9.2.3 既有道路已经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取消,近期困难大的,应根据情况对道路实施改造,逐步取消。9.2.4 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停车泊位宜结合交通枢纽、公共活动、文化娱乐、宾馆酒店、商业、医院、居住区等场所的需求,在上述建筑用地内设置,不宜占用道路空间。9.2.5 出租汽车停靠站的设置位置应方便乘客上下车,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上行人、自行车的正常通行。DB11/111620

45、14 14 10 市 政 设 施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道路空间内工程管线应地下敷设。10.1.2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道路交通、道路绿化规划设计协调配合。10.1.3 道路红线的确定应考虑市政设施空间需要。10.2 市 政 管 线 10.2.1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10.2.2 新建工程管线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敷设,快速路两侧辅路宜预留管线双侧布置空间。10.2.3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如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协调配合。10.2.4

46、 城市规划建设区道路排水应采用管道排水形式,城市规划非建设区道路排水可采用边沟排水形式。10.2.5 道路空间内工程管线布置宜与交通标线相协调。10.2.6 工程管线应整合和利用现状资源,合理安排新建工程管线。现状管线不能利用的,应废弃或抽换。10.2.7 同种类工程管线应互通共享,不得占用多个位置。10.2.8 东西向道路的热力管道宜安排在道路南侧。10.2.9 工程管线建设宜与道路建设相互协调,同步实施。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沿线用地和被交规划道路需求预埋支线。10.2.10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及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47、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 5028998 的有关规定。10.3 市 政 场 站 10.3.1 服务于建筑基地的市政场站如电力调压设施、燃气调压设施、信息模块局、热力站等,应在建筑基地内安排。建筑基地内市政管线除支管接口外,其余部分不得进入道路红线。10.4 市政附属设施 10.4.1 市政附属设施的设置应与道路及周边环境相协调。10.4.2 地下道路的入口和出口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的,宜合并设置。其地面附属构筑物宜与道路两侧建筑结合设置,没有条件的,可结合道路绿化设施带、行道树设施带、道路分隔带设置,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10.4.3 综合管廊、电力通道等的地上附属设施在道路空间内应结合道路绿化设施

48、带、行道树设施带、道路分隔带设置,不应占用人行道。DB11/11162014 15 10.4.4 因架空线入地改造产生的地上附属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设施带或行道树设施带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不占用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4.5.1 条和第 4.5.2 条最小值的规定,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10.4.5 下凹式立交道路在规划设计阶段应预留泵站用地及雨水调蓄空间,应采取措施控制客水汇入。10.4.6 在保证工程管线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宜减少道路空间内井盖设置数量。设置在机动车道上的井盖及其结构强度应满足路面行车荷载要求。10.4.7 工程管线井盖的设置不宜占用盲道,不得不占用的,应采取双

49、层井盖等技术避免盲道绕行。10.4.8 非机动车道的雨水口箅,应采用栅条方向与非机动车行进方向垂直的雨水口箅。10.5 其 他 10.5.1 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对道路空间内雨水实施雨水控制利用。10.5.2 道路横断面规划设计应与道路空间内现状保留的工程管线相结合,应避让现状保留的区域性干线或采取保护措施。10.5.3 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下凹式道路宜采用隔水措施,无法采用的,应对地下水进行利用。10.5.4 道路立体交叉节点处应适当加宽道路红线,为市政管线绕行提供空间。10.5.5 在土地利用强度高的区域,宜结合区域地下空间规划进行道路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在保证各项市政设施所需空间的前提下,道

50、路地下空间可与周边建筑、地铁站点等形成一体化空间。DB11/11162014 16 11 公共服务设施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11.1.2 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不得妨碍行车视线。城市道路交叉口转角、地铁出入口、公交车站、人行过街设施等人流密集区域,以及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置除交通管理设施、导引标识、照明设施和废物箱等必要设施以外的其它设施。11.2 公共服务设施 11.2.1 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体量较小的设施宜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得妨碍行车视线。包括废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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