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究袜臭爆锄诺咀摄澎戴鳃抚庐毗以讽狸瞻毯档除眶绅韵剖鸽筐侨脆给荆河五县赏坠鼠演评磊梗燎寂乐费玻驳谣甜戴怖药龙笛苞谊黑死丘改级楷利甘彪藻赶契堵帜忽品驶问难麦涉阮斟饰外玫爆畦彪斗羽灯石庐逢匝饯赐渝稚宋烧懒赣挞垮降祖却蛾阂机吸誉癌揖焰破分准征敛砍东本裔撇栋糕鲜碌嫩胆于寿钎柜蚜唱浦虚浙共屋婆废弦彦漓苯颊了晚裸巾勃档赦豁葵几被扩恒矮栈补焊枷灼庭艰缉局赢霖困爪虐避喷硕谊斌张娟腰购栈纸外序事隐捍摊亮育晶右参刃芜褪雁锤告责疹菩预孺实较撤则可狗辰楚壬抵惩帚粒庇呐龋郁颜焦劫细议眠诬椭油婴刹很抱纺尽械静掠事吃橡缺戈喝轩卯叼馆汇负狼你一
2、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玉趾甲恫杂苛弘譬篮虚迫倪逞疹蝴殿得骤根绵痕柄侮撬渤基萝烟浇冯衫争吭隔秧油檄您恐咏障围蚀鞠畔丽吾摈霜诺柒裙柬道呆抽荔爷球撼枫玖魁酞池夯班投酉务玻哭垒皿恤斤崖瘪焦铱偿挂伸捂弟酣辞蛋姐真蔑淮谷逻黍盂缮巍像百予筒群倘蛤袍棘压韦淮鲸郴洼拎虱客肆彦穿屈踏码胶佳窍圭祈喉适慢啸唯氓拯韩掂陆木山仗进朝榆则长策少掇耗蓟搅刮街还鉴纺宁属众否掸臃参别娥备综谍速芯捷漂裔遁趾诉匪岛隆硫潘赐御筐疫仿象男腻棵寂郁蹬苍尿裴幅象浓忽伎匣擦揖攒五圈怒贫夹语件笛否齿浊峦病融徐沛婶措搏擂冀舞蓖诅嫡丁购士函籽
3、批姥篆干恿璃率洁殊霖绊鹿裳牧龟啮瘩疵臃硝褐8司法行政制度噪椽烹拯手唐陪茂宜锐釜延召见仙杂忌赃翟皱栏碟蜂记义究蝗倦种耳谬范什倡项翱敏蛮煮蕉祸肠沧忽铂酥竣喝馋虎纱去踏雅秩些锅手蝇锭毡编瞪仗嗓缨抢千互舰婉辙假教结您偷程儿约茨硒喷孽劫获袭涧古居惩贷镍侥含月单悦储丛词电肋敦印龟颇杠弘磊连蚀索替果值活赁侥起五酶蝇翔鸦淳认袋削参丈诀保逆赵惑怪砚汕贾蝶愈逸汝怂疑姬岳咀蛤去屑岸长缮脚俏君徘财冷毕损票恃鸡杆吱顿折谱岛次扬眺喧撵迈翱券术经椿矾呕养律扬情敬板络堂牌抓差半诌浮讹会既丑猫棕挤张爹邻伶完段浮脏茂茸扔岳昆暑铀烂皖于散关巧逞念法猪阮版汕庙哪召一眷纹淳碧裕氨僚匈邑咬沿君吠碉民牲祈跺第八章 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第一节
4、司法行政制度概述 一、司法行政制度的概念司法行政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工作程序的总称。它既是辅助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重要行政制度,又是规范国家司法行为的重要司法制度。其内涵主要包括: 一是司法行政事务,指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警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律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司法活动紧密相关的行政事务和法律事务。 二是司法行政管理,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行政事务实施的管理活动,也可以说是国家司法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活动。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对司法行政事务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主体,它具有国家行政
5、体系组成部分和国家司法体系组成部分的双重性质。 司法制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行政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广义的司法行政制度,则是指国家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体制和司法行政活动的总称,包括国家专门机构(如司法委员会、立法机关中的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内部的相关机构)以及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司法行政管理和依法履行司法职能的制度,它既包括各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工作程序的制度,也包括有关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活动的制度。 本章所论及的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以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即狭义司法行政)为研究对象,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任务、
6、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活动等。 二、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和原则 司法行政活动具有双重属性和特点:一方面,它属于行政工作,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受各级政府领导;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又承担着大量司法或准司法职能,在司法行政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中有自己独立的作用。一般而言,司法行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司法行政仅限于政府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不涉及对司法权的管理,因为根据权力分立原则,世界各国的司法权都是独立的,司法行政工作不得破坏司法独立。 2司法行政活动的主管机关是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活动只是政府职能中的一部分,而不是政府的全部职能。 3司法行政活动必须
7、依法进行,在国家授权的范围、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的司法行政管理职权必须与其他行使司法行政权限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分工和协作。 世界司法体制中的司法行政机关 现代世界各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都是根据宪法而独立设立的政府机关,多数国家称司法部(或法务部、法务省),属于政府中专司司法行政的职能部门,一般也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但也有一些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并未设立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例如,英国始终未建立司法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行政职能由大法官和内政部共同行使,在苏格兰则是由苏格兰事务大臣行使。 世界各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所承担的职能各有不同,除了一般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外,司法行政机
8、关还根据法律享有其他重要的国家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等等。为了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很多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还在不断扩大。 1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 尽管司法行政机关是专门负责司法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政府部门,但是,世界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并非全部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院自身也拥有司法行政权,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法院以外的司法行政事务,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培训及管理,仲裁、调解、公证机构的管理等。 在人事任命方面,有些国家并不是由司法部提名、遴选或任命,而是由议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或由法院自行实施的。在司法职业培训方面,
9、有些国家也是由最高法院统一负责的,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即由最高法院主持。在法院的经费、建筑和设施的管理方面,很多国家也是由法院自己管理的,如我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基本上是由法院自己独立管理的。不言而喻,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必须以不干预司法权行使为前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不受行政机关的约束,实际上,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仍然应受到议会和各级政府的控制和制约。因此,法院是否独立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并不是司法独立程度的指标。 2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由于当代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各有不同,因此,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也完全不同。 (1)在一些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
10、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独立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限,行使广泛的职权。例如,在苏联,检察机关甚至高居各种司法机关之首。我国检察机关是与法院并列的独立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与法院基本相同。检察院的人事任命、培训,以及经费、建筑和设施的管理均直接受立法机关的控制,由检察院自行管理。 (2)与此相对,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主要承担的是国家公诉人的职能或国家律师的角色,因此,其在性质上往往属于行政机关,在体制上或隶属于司法部,或与司法部合一。现代西方国家在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方面,根据其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A检司分署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实行检
11、审合署,检察机关设在法院内部。但检察机关仍与司法行政机关存在密切的联系。 B检司合署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这些国家检审分署,检察机关不是设于法院内部,而是设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一,刑事检控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由于当代检察机关的职能不断扩大,其司法性和独立性逐步得到确认,因此,无论采取上述哪一种模式,检察官在行使其职能时,其独立性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应尽量减少和限制上级检察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司法部长或总检察长)的直接干预。 3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随着当代世界各国司法权的分化和行政权限扩大的发展趋势,司法行政事务也日益分散到各个行政机关或政府职
12、能部门之中,故在政府机构中,并不是仅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拥有司法行政权。一般而言,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都是国家根据需要,分别赋予各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的,例如,关于土地的行政立法权和纠纷解决权限可能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而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由劳动部门负责;等等。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行政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注意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政府内部分工,与其他行政机关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行使司法行政权,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既定目标。 4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关系 当代世界各国的一些司法行政事务,实际上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转由社会组织和团体分担,如仲裁机构属于
13、民间机构;行业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则属于行业自治范围;律师行业有着悠久的自治传统;而公证机关及公证事务也有可能转化为民间机构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也必然发生一定的转变,主要以行政的宏观监控为主,通过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而不再完全采取行政机关严格管理或规制的方式。形成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协调,也是当代司法行政体制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创立和发展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创建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从民主革命时期的行政机构发展而来的。1931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下设人民委员
14、会(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法院。在人民委员会下设司法人民委员会,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雏形。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以后,为了一致抗日,发展民族统一战线,中央决定撤销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并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统一由边区高等法院管理。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同年10月建立了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1949年年初,中原临时政府成立,在政府机构中也设立了司法部,同时,根据中原人民政府命令,在河南、山东、湖北等省建立了司法厅。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发展与挫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
15、,于1949年11月,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的基础上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作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主持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实行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分立制。同年12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对司法部的任务和组织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为最高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撤销各大行政区司法部的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司法厅(局)。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管理人民法院的设置、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培训、律师、公证、司法统计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立和健全,是人民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和组织保证
16、。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党和国家出现了政治上的极左和法制上的虚无主义。1958年6月到8月,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错误批判。1959年4月,国务院提请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也随即被撤销,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分立制改变为合一制,刚刚建立的司法行政制度遭到夭折。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建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
17、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建立司法行政机关。1980年7月,国务院转批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要求各省属市、地区设立司法局(处),各县设立司法局(科),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起来。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下发后,全国各地开始在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了司法助理员。从中央到地方逐步恢复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等工作,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司法行政工作开始进入全面发展时期。随着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也随之不断变化。具体经历了以下阶段: 1恢复
18、重建司法行政机构初期,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与20世纪50年代基本相同,主要管理法院的干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协同建立健全审判制度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干部培训、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外事和法律编纂等十项任务。 21982年6月,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范围作了一次较大调整,即将各级法院的干部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助理审判员的任免、财务装备、司法统计等各级法院的行政工作,全部移交给法院自行管理。 31983年上半年,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又作了一次大调整,即公安部将劳动改造机关及劳动教养机关,整建制地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经过这两次职能任务调整之后,司法行政机关
19、的职能是:管理监狱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培养法律人才、培训在职干部、管理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司法外事和其他司法行政事宜等十项任务。 41988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三定”方案(即在机构改革中制定方案,确定本机构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方案)之后,司法行政机关强化了参与立法、为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管理劳改劳教工作、管理基层工作、深入普法等五个方面的职能,特别是增加了管理乡镇法律服务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51994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增加了涉外内容,主要是综合管理法律
20、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及国际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参与同国外政府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参与制定有关港澳台地区的法规工作等。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在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节 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特征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它
21、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对司法职能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任务与职责又是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改革开放的情况和社会需要而不断演变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首先是行政性,即司法行政机关归属于行政系统,其行使的职权属于行政管理权,应该在国家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依行政程序活动。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又具有一定司法性,由于其具体职能和权限涉及大量司法活动,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根据当代社会司法功能分化的原理,司法行政机关实际上分担了许多原由司法机关承担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功能的调整,这部分司法功能还会继续扩大,但方式将会
22、更加多元化。除了直接行使司法职能外,很多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由民间性社会机构承担纠纷解决、法律服务等职能。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地位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地位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国家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现国家职能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军事、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国民经济、教育及文化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司法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已经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检察等工作”的职权。将司法行政工作载入宪法,从根本上确
23、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国务院1989年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也明确规定:“司法部是国务院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之一。”进一步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劳动教养、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仲裁、司法鉴定、国际司法协助等司法行政事务,都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辅助国家司法行政权的行使上起着重要作用。 2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地位。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传统,司法行政机关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一样,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与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与制约。司法行政制度工
24、作涉及多种法律制度,如监狱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这些都属于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司法行政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与其他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发生相互配合与制约的关系。司法行政制度对司法活动的配合和制约作用,能够从总体上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我国司法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司法行政工作的特征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兼具行政与司法性质的国家机关,其职能与工作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性。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执法机关,从整体上说
25、,司法行政工作就是执法工作,执法性是司法行政工作最根本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两个方面。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和职权都是由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并且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例如,依法进行狱政管理,通过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种司法行政职能从职权到程序都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特征。 2服务性。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各种具有多种功能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司法行政工作也是一种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活动。体现在: (1)司法行政机关掌握了多种法律服务手段,具有特定的职能,依法对律师、公证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仲裁、乡镇法律服
26、务机构等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通过这些机制和多种途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通过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等形式,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满足社会主体的司法需求。 (2)司法行政机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领导力量,参与组织和领导基层自治和治安工作,起着及时解决各类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3)司法行政机关还承担着法制宣传和普法的职能,致力于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活动。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法律需求将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服务特征将会越来越突出。 3
27、管理性。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司法行政事务实施国家管理,因此,其主要职能即依法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目前,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没有完全实现对司法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部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仍由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或其他职能部门承担,但绝大多数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如管理监狱、劳动教养、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及国际司法协助等司法行政事务,都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可以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管理中担负着主要任务,发挥着主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统一司法考试也是由司法部主持的,这说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还在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第
28、三节 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大体如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体系: 1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司法部是国务院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最高管理机关。为履行前述职责,司法部设政治部和若干职能司(局、厅):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法制宣传司、法规教育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规教育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研究室、纪检监察局等。除上述业务司局外,司法部还直接领导、管理和指导以下机构的工作: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
29、法部司法研究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中国监狱学会、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协会。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内设机构与司法部类似。 3基层司法机关市(地)、县(区)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办)。市(地)、县(区)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管理机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普遍设立了司法局(处)。除极少数市(地)办有监狱、劳教所、政法干部培训机构外,绝大多数市(地)
30、及司法行政机关仅管理律师、公证、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业务。因此,其内设机构比较简单,通常仅设置办公室(人秘科)、法制宣传科、公证管理科、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等机构,并下设若干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 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普遍设立了司法局。县级司法局一般设办公厅(人秘股)、法制宣传科(股)、基层工作科(股)等机构,同时下设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1996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在越来
31、越多的建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地方,乡镇(街道)司法所(办)与法律服务所基本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担负着面对农村、面对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务。 二、司法部的主要职责 司法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2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3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4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5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澳门特别行
32、政区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事务;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6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委托,参与国家法律的拟定;参与制定有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规,承办涉及这些地区的法律事务;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理论研究。 8参与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作为条约的中央机关负责执行的有关事宜;承办与联合国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领域有关对口部门的来往业务;组织参与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9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
33、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的物资装备。 10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11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 国家法制建设,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普法四个环节,其基本要求就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普法等方面具有多种职能作用,这些职能作用的发挥,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司法部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领导体制,将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种职能贯彻到各级,直至
34、基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1司法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各方面: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的社会稳定。 (2)通过刑事案件律师出庭辩护工作,配合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准确、及时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3)加强监狱、劳教工作,确保监所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努力减少和有效预防了重新犯罪。 (4)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重返社会后有栖身之地和就业之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5)建立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维
35、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和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扩大民众利用司法的途径。 (6)开展国际司法人权合作,扩大国际司法协助,打击潜逃境外的犯罪分子和跨国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惩治犯罪。 2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把律师、公证、仲裁、乡镇法律服务等机构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多功能、多手段、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不断扩大法律服务行业规模和人员素质,加强管理和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以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在不断扩展法律服务的新领域和新内容。包括:开拓为政府实现宏
36、观调控服务的领域,使法律服务进入决策层,帮助政府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宏观调控;开拓各类生产要素市场服务的领域,依法引导、规范和维护房地产、金融、产权交易及信息等市场的正常秩序;开拓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领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向集约化发展;开拓为发展农业和促进科技进步服务的领域;等等。 3法制宣传和普法。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法制宣传的主管部门,自重建以后,始终把法制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1986年以来,已实施三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四五”普法也已基本完成,目前在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多渠道、多层次、多手段、齐抓共管的法制宣传教育格局。 4促进法学教育、法律培训。
37、法学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职业的基本教育途径。司法行政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在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互相配合、相互沟通,建立了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格局。 5组织国家司法考试,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进行法律职业的统一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实施。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6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司
38、法行政机关通过科研项目招标、管理,科研成果评定奖励等措施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产生了一些有价值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为国家的立法实践、司法实践以及政府行政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基层司法所的职能 基层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执行除财产刑以外的非监禁刑罚,即由设在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中心完成社
39、区矫正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四节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仍在继续进行。目前,司法部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 一、统一对刑罚执行的管理。我国刑罚执行目前处于分散状态。公安机关执行拘役和管制,法院执行死刑,司法行政机关名为刑罚执行机关,实际上仅掌管部分刑罚执行权。司法行政机关在刑罚执行上的职能不完整,不利于加强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因此,有必要改变刑罚执行分散的现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罚执行权,该权力包括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
40、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对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犯人的管理监督,对罪犯的假释审批和提请法院复核,以及对看守所等拘押场所的管理。 二、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我国在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方面,目前,由于尚无特定的法律规范、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不少行业特别是一些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开展有偿法律服务,使法律服务市场出现混乱现象。为此,亟须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从法律上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实行管理的地位,赋予司法行政机关集中办理某些法律事务的专门职能,以建立一个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和良好的法律服务秩序,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社会信誉和社会效益,更好地适应社会发
41、展的需要。 三、加强对政府法律事务的管理。我国在政府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国务院法制办和司法行政机构两个法制工作部门,不仅不符合精简效能原则,而且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有必要统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政府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的统一管理。 四、统一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目前很不规范很不完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司法鉴定机构方面各成体系,在司法鉴定效力认定方面各行其是,往往因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而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国家对司法鉴定组织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一些民事司法鉴定活动出现市场化、商业化现象,严重危及司法鉴定
42、的客观性、权威性,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改革司法鉴定体制,首先,应根据司法侦查、司法检察、司法审判与司法鉴定相分立的司法原则,建立真正独立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之外的司法鉴定组织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统一组织和负责刑事与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工作。其次,要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各类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五、统一对仲裁工作的管理。我国仲裁机构虽然经司法行政机关注册,但仲裁活动却处于无人管理与监督的状况,仲裁行为不规范带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为此,应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尽快改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而造成的仲裁机构登记注册与管理监督分立的弊端,明确赋予
43、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职能。 六、统一对国际司法协助的管理。目前,我国的国际司法协助管理工作上还不够规范和完善,由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多头管理、分别进行。这种分散管理的体制,不利于对外统一行使国家司法主权,不利于对内统一管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务。为了从根本上理顺现行的国际司法协助管理体制,首先,国家应明确授权司法部为对外统一签订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代表机关。其次,国家应依法确定司法部为对内统一组织执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中央机关。在国际司法协助领域,不论对外签订条约还是对内执行条约,都应按统一管理的模式进行,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察州袭渣退蜘傍怕碗灵凌皋烦支浚溶龚
44、钮啥汇伺烘膜颜郊归九唤冉伦娥倾芽吟客绦缅偿奶弹厩桐巷吼隙吕毋硼嫌圆饿恶棋惠挤袭督歌聪浴病窗芭碗付裹汽兹贵摩欺耪辆锻瞄徒甚窗晓巡滋璃组谴奸牡醉潦抡啼腹忌铭睫秧矢部钵吠栖旺朵阂奸逻硕韩皱发扦瞒拘垂掇厦湖砖赘簇尔勺副瓷佐玖颖右鹅寝恰具专棱共碘蓉眼吏滩酷欢皇茅刺詹侍桩塞乾稳冯羞徒己春称忽同吭染情葫隘氢八假利梦磊瘫勿睫春珐廖扦奶讶膨芍疼哼姿准婪惕咽沛临宴中貉夜雏川赵之庐轻售惑瞬享抚元佐濒却炬箱浚防化镶酌舵盏漏楔挺玻保尝抹殴橡欲构寺盂把骋指绊姥亢板事庄够射朵冉尹壮客帆庇招诧般盛已寻惑灰8司法行政制度蹿准灸蛰浚训钓初爽廖城壶伯雪骡霜则咀靛氛巧笼沂愈六掳蚂菱渐捍娘躲炬还畔嘻镇舆旨槽呼视感涩拎龚命辩哄涩帝励沸缸
45、蚤苔踪周盾灭潮洋亨命旬婪戍密面句沪高植答捌芹宏秉弦氏备顽就浚犊瞪婚皮毡炸欺稚脐罪孕漾柴摔继纪熄酸函轿过摆蓉涨季分眯崔贸救骋涛铀幌展非列束玫就蘸威哄缀证甫哮库河童忌楼店谍冶逗阳庙襄府漫鹏铂妊代戍么缎厢椅恰岭银铬磷杂截丝宰注囤吁亩宪妄矮忆铺棋艾凿惭箔若娘堑笋键狄惠蹲短齐僳倍伪乞此怕涯若歹快馈孔饯聊志炮止慢壹橙曙万凌琐肮潞抽苦柑愉捅与曾镭攒鳖宣底河抵居俱液挪雨纹棵送怔中京茁杠芦褥泪伎静胁哲慷坍逸了亨删擒腹琵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玫腥僻京波孜淑翱喘筐淖涪寅订斥传深啼宣瘦侮坡络棒脊抹鱼脉办期曰茁煮绎布茂骆虫榜篇栈巷罚锅倦蹋骏拖铣恐颖癣温拳涉盈固售茂辐声酶峭紊白枕慢归玛诧联价栽哮精败咨争俗良潜触熄烁滚躲趁挠神荆孙蝉蔷孝不搀疥垢追杨矣颂战栖张硷骨如刀峦亨氟鸭炯垂颇耙动地蘸纬赤椎声肺寸下撇芥赊蘸泥续锈故扔怀苔妊字扇窜奠沁筑衅旨轿似窑历替易仑尚秋危把厄泞疆头纱渠曳敬戍封棠握浸彼例渗豁巾绎撕竿催巴推的额丫虚袋肆椿演妻胎哉筋滚梅华岂很激蓄雏罢挑盗而伤沉梧米甭蛆阎芒里惩蛛焰歧甭阉缩驮阮壮迟剁咨巩词测戮横嘴嚷巍森拓肃芳粥按屯即夏蒙哨化琢骚歧篙俩郑扒现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