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省“十一五”规划)范围内的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项目。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1个设区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国营农场、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
2、人负责解决。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第四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
3、安全问题的范围。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第七条 各县(市、区)必须按照中央及省有关要求编制或修编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县级“十一五”规划),要把省“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分解到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各县的县级“十一五”规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完成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市级“十一五”规划)。在市级“十一五”规划经省发改委、水利厅审查同意并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十一五”规划经市发改委、水利(务)局审查同意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各县(市、区)要根
4、据已批准的 县级“十一五”规划编制县级“十一五”可研报告,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要单独编制可研报告。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各县的县级“十一五”可研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完成市级“十一五”可研报告。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市级“十一五”可研报告。第九条 各县(市、区)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需编制初步设计。县(市、区)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工作;设区市必须负责对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审核、汇总,于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市级下一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工作。省发改委会
5、同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市级实施方案。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发改委、水利(务)局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已审批工程实施方案的项目情况和在建工程完成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申报程序,逐级联合向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申报本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年度内申报计划。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本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2、市、县有关部门对本级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3、上一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省级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第
6、十一条 每年7月底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根据各设区市实施方案审批情况和在建工程完成情况,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编制下一年度的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全省下一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3、省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优先安排市县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第十三条 中央
7、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工程实施方案和各设区市申报的本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编制省级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发改委商省水利厅联合下达。省级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设区市发改委商水利部门及时联合转下达。各县(市、区)发改委、水利(务)局必须将落实到具体工程的投资计划文件,报设区市发改委、水利(务)局和省发改委、水利厅备案。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补助和地方投资组成。其中,地方投资由省级配套、市级配套、县级配套及受益群众自筹资金组成,构成比例为省级配套30%、市级配套20%、县级配套20%、受益群众自筹30%。省、市、县配套资金由本级政
8、府在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中列支。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及前期工作经费可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使用,且上限不得超过配套资金的5%。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并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县(市、区)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将中央专项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对受益群众的投资、投劳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建立专帐备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管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县
9、级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十六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
10、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 已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变更(包括饮水不安全人数、工程地点、工程类型、省级以上资金分配等变更),须报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原审批单位审批,其中工程类型由集中工程变更为分散工程的须报省发改委和水利厅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设区市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变更设
11、计规模、建设标准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第二十条 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材及主要设备应实行县级集中招标采购。总投资50万元以上(不含管材及主要设备投资)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若干个投资(不含管材及主要设备投资)在50万元以下、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捆绑,联合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其他供水工程应采取邀标、议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按合同施工,实行巡回
12、监理,加强质量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严禁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并应做好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部分,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成后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简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市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各县(市、区)工程类型和处数(分集中和分散两类)、受益乡镇数、行政村数、自然村数,受益人口(含总人口、饮水不安全人口和其他受益人口)、
13、工程投资(含总投资、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县乡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责任人等;县级公示内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原则上要公示到具体项目。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成后,各地发改委会同水利部门要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并报省发改委、水利厅,由省发改委会同水利厅组织验收。验收的内容及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
14、担。第六章 建后管理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第二十八条 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
15、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应限制发展村镇厂矿企业,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第三十条 县级卫生部门要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站。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全面负责对全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由省卫生部门参与。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
16、情况等。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商水利厅、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
17、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