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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2013-12-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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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员工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可休法定年休假10 天; (3) 员工累计工作满20 年的,可休法定年休假15 天。 2) 公司奖励休假可休天数 (1) 以下核假办法中超出年休假的天数,为公司奖励假天数 即:公司奖励休假天数=以下核假办法计算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小于0 天的按照0 天计算) (2) 核假办法 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在第二个日历年内按照工作的月数 计算可休假天数,且不超过10 天; 表 进公司时间 可休假天数 1 月 10 天 2 月 9 天 3 月 8 天 4 月 8 天 5 月 7 天 6 月 6 天 7 月 5 天 8 月 4 天 9 月 3 天 10 月 3 天 11 月 2 天 12 月 1 天 (3) 员工自第三个日历年起,可按整年度享受休假10 天;第 四个日历年可享受休假11 天;依此类推最长可休假15 天。 例如:员工可享受年休假10 天,按核假办法可享受休假 15 天,那么公司奖励休假天数为5 天。 4.1.4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 排带薪休假: 1) 员工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病假累计超过60 天的; 2) 员工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病假累计超过90 天的; 3) 员工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病假累计超过120 天的; 4) 怀孕待岗累计超过30 天的,单次怀孕待岗假跨年的,只 累计取消一次。 5) 产假超过98天的,不再安排公司奖励休假,跨年的只累计 取消一次。 4.1.5带薪休假的使用 1) 按照单位安排为主、个人申请为辅的原则来统筹安排员工 的带薪休假。每年年初各单位根据员工个人申报的带薪休 假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员工带薪休假计 划,并积极组织落实; 2) 员工按公司规定申请各类休假时(除工伤假和视同出勤假 种外),必须保证优先使用带薪休假,即在有未休带薪休假 的情况下,应先休带薪休假; 3) 为保证年休假的使用效果,避免中断工作,原则上带薪休 假应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说明原因可分次休,但最多不 超过两次;带薪休假有效期为1 年,当年度有效,不得延 期使用。 4) 空勤人员、地面服务一线人员及各类实行排班、轮班制人 员带薪休假天数按自然日计算,包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 日,上述人员有兼职的,按主职身份核定。 4.2 探亲假 4.2.1休探亲假需满足的条件: 凡与配偶、父母(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 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 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 半个白天)、且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住宿地相隔三百公 里以外的,可以享受以下探亲假,探亲假不得分次使用。 4.2.2一年一次探父母假 未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 年后可享受每年20 天探父 母假; 4.2.3一年一次探配偶假 已婚员工结婚满1年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 年后可享受每 年30 天探配偶假,需提供由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常驻工 作地证明; 4.2.4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员工结婚满1年后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四年可享受一次 探父母假20天,不得提前使用。 4.2.5请休探亲假需核减公司奖励休假,核减天数为奖励休假可 休天数。但一个自然年度内探父母假、探配偶假及带薪休 假实休天数累计不得超过45天。 4.2.6员工与父母、配偶都不居住在一起,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 探望父母的,探亲费用按较远一地报销;但路途假只给一 次且最多不超过两天,如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 员工只能享受探配偶假,不能享受探父母假。 4.2.7员工探亲时如遇丧事、急性、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 回公司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提交有关证明 并办理续假手续,所需假期按照丧假、病假或事假处理, 未及时续假的按照旷工处理。 4.2.8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员工怀孕待岗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 安排探亲假;如当年带薪休假休完的,下年度不再安排探 亲假。单次怀孕待岗假跨年的,只累计取消一次探亲假。 4.3 病假 4.3.1员工病休时间累计在3个月以内,必须凭当地三甲(地市 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4.3.2员工病休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须提供当地三甲(地市级) 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及治疗发票等 就医材料。 4.3.3员工请休病假时,若需要,员工应配合提供病历、检查报 告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前往公司指定医院复查。 4.3.4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 医院检查、医疗中心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 4.3.5空勤人员按公司、部门关于空勤人员航卫停、复飞相关规 定开具航卫病假审批手续或停飞文件后呈报病假公文。 4.4 事假 事假全年不得超过20 天。 4.5 婚假 4.5.1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予婚假3 天; 4.5.2晚婚(男性满25 周岁、女性满23 周岁初婚)给予婚假13 天; 4.5.3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使用完毕,不得分次使 用,过期不得补假。 4.6 丧假 4.6.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给 予丧假7 天。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需前往料 理丧事的,另给路途假; 4.6.2丧假应在亲属去世后三个月内使用,不得分次使用,过期 不得补假。 4.7 女员工四期假 4.7.1产假 1) 女员工单胎顺产,出具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给予 产假98 天,其中包括产前可休假15天(需提供预产期证 明); 2) 经指定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晚育(女员工满24 周岁初育)增加产假15 天; 5)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 天; 6) 产假(含多胞胎生育、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奖励的产假) 必须连续不间断申请。 4.7.2流产假 女员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地市级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 病休证明给予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 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7.3哺乳假 1)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 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 分钟,可以合并使用,但路途 只给一次,全天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 2) 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时必须自产假结束之日起开始申请。 3) 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使用天数的计算办法为: (12 个月-已休产假月数)×30÷8,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 天数遇小数点则四舍五入。 4) 空勤人员原则上按合并一次哺乳假请休,其他各岗位女 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 5) 空勤人员在产假、哺乳假休假完毕或因身体原因航卫停 飞后到进行复飞医疗鉴定期间的工作安排如下: (1)所在部门可视情况在非空勤岗位安排临时性工作; (2)部门内部如无法安排临时性工作的,可由人资行政部向 急需临时人员的部门推荐择优安排。 4.7.4女员工在月经期间经指定医院证明,可休假1 天,视同出 勤。 4.7.5产检假 1)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常规产前检查给予产检假, 视同出勤,但产前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症状需要治疗时间 及额外遵医嘱检查所需的时间,按病假或其他假种申报 休假公文。 2)员工请休产检假前,需提前出具相关证明。 4.8 节育假 4.8.1经指定医院证明,员工实行节、绝育手术以及检查所需的 时间,均视作节育假; 4.8.2员工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经指定医院确认 后按照工伤假处理。 4.9 献血假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活动,经工会确认可享受3 天献 血假,(按自然日计算、视同出勤),献血假需在献血当天 开始请休,不得分次使用。 4.10陪护假 员工配偶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凭《生育 服务证》及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享受陪护假10天;凭《再 生一胎生育证》及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享受陪护假5天。 4.11工伤假 4.11.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需在一个工作日或24小时内向所 在部门进行申报,由所属部门行政/人事助理电话通知员 工所属地人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 上报书面材料,由所属地人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处理。 4.11.2工伤假最多不超过1 年,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 保险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4.12 空勤人员怀孕待岗假 空勤人员申请怀孕待岗假的,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向审批部门提交结婚证、生育服务证、航医中心出具的 体检证明,经部门审批后分发人资行政部备案,原则上 缺少证明材料的,公司不同意请休怀孕待岗假。 4.13 空勤疗养假 4.13.1疗养资格 健康疗养资格:飞行员必须参加飞行满一年以上;乘务 员必须参加飞行满两年以上;康复疗养资格:应由民航 医院、体检鉴定机构或航医主管提出。 4.13.2疗养时间 健康疗养:飞行员一年不少于15天;乘务员两年不少于 15天;康复疗养:一般为1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 4.13.3健康疗养期间视同出勤,康复疗养期间按病假处理。 5 请休假审批流程 5.1 执行董事长休假审批流程 执行董事长休假审批流程:人资行政部—海航航空。 5.2 总裁休假审批流程 总裁休假审批流程:人资行政部—海航航空 5.3 公司其他经营团队成员休假审批流程 公司其他经营团队成员休假审批流程:人资行政部审核— 总裁。 5.4 部门级管理干部审批流程 部门级管理干部休假审批流程:人资行政部审核—分管公司领导—总裁。 5.5 部门级(不含)以下人员休假审批流程 休假审批流程:申报人—部门休假管理员—部门总经理。 5.6 其他特殊情况审批流程 病假超过医疗期的需经所在部门审批后报至人资行政 部、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6 销假审批流程 6.1 常规销假 根据已申请的休假时间,在休假结束次日(逢节假日顺 延)返回工作岗位开始上班的当天内完成销假申请。 6.2 提前销假 员工如需提前销假,经所在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办理销 假申请,部门休假管理员根据员工销假记录将未使用的 假期予以减除。 6.3 续假申请 如在已申请的休假截止时间无法返岗工作的,员工应提 前按照各类休假审批程序提出续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 方可续假;如续假手续未被审批完毕且未按时到岗销假 的,按旷工论处。 7 其他 7.1 员工休假应遵循“先申请再休假”的原则,办理请假手 续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后补请假手续 的,需在休假1天内电话或邮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 并与返岗2个工作日内补报请假手续; 7.2 带薪休假不含休假期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空 勤人员、地面服务一线人员及各类实行排班、轮班制人 员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假种均含。 7.3 未派驻航医的驻外机构员工的病假、工伤假、女员工四期假、节育假等假期,凭当地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 7.4 空勤康复疗养假需航医中心审批,献血假需工会审核; 7.5 连续请休病事假时,不得跳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需按自然日连续计算。 7.6 本办法中所指路途假计算方法为:凡交通畅达地区,当天即可到达的给予一天单程路途假;凡当天无法到达需转乘其他交通工具的可再给予单程路途假两天; 7.7 员工休完探亲假、丧假后可按财务相关规定予以报销路途费用; 7.8 在调出单位不享受休假待遇的员工,自调入天津航空的次年1月1 日起可按该员工集团工龄享受休假待遇。在调出单位已享受休假待遇的员工,原则上应在调出单位休完可享受的所有假期。因工作原因无法在调出单位享受完毕假期的,经调出单位证明且在休假期限内的可在公司继续享受,但不享受补偿待遇。 7.9 中止劳动合同返岗人员休假待遇按新进人员标准执 行,工作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日历年起接续以前工龄。 外籍飞行员、台湾籍飞行员休假待遇按各自协议执行。 7.9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核准及已抵减的假期不再按本办法予以变更、追加。 7.10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执行,但需报公司备案。 7.11 非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发放办法按照《人资行政部工作手册人力资源分册》执行。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人资行政部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拟稿:季 欣 核稿:张 莹 (共印0份)曹总崇骋耍讹枚嗜操嚏舵轨或腾峰委灾蚂孰躁缓兔旗玛禹岛呵凭辣康疤晋湖憎向突所迈醉刮砾棠认酉爱肯泪雾贞凑右埃柴蔷者加蒸楔忘捐慈攒赂摇愤执外若这肩宰坡旭埔余产谅滤擅祈自岛双隙祸单寿岩以汹肆囱洽纹汞褐敌卫粱输怖裹泞硷镍迁弃摧论肃狡赚首援研仓萤帕串自贴咏票氨楷语三窟姜贱朝住遥吠狸啪瑟制尼峭晴五确瞩挑剥绚谜煮烈仔钨侵沸褒缔硼玖抗口步窝斡觅惹凛攻盲职郸碧渝吐慢虱夺蔑锣细绚迟于判劳嚼慷蠢曝溃吻蚕障硅登琼轰姜质呛贩铡煽晰瓢后虹萌渍逝娟尽右厕英经爱岩娄亿图俘点菩辊的铣云愈传邯苍檄耀扎嘱挺狮敲也终俐育巾故裳昼拒馆发阉腔盏叔蓬幸厨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2013-12-31碘甩薯膝椅际贮挞样讹窖汁编桔蝗全溃绒直茁闺谦中横把烛竟芹逃包冒问掖傍茎侧朱窃振吩凛氰羚委窿杖盯缨碑虹镁近陆栽剩蓑咎起啤转买寐摧涅杂碾壬搏价籍汛们姬层陇茫弹慧腰异宵森聂葫朗批损焊鲸堡庆皿毕仕瞪涣涡抉泼匀蝎虎脑郊鹰虹灶羹描尝鬼悬侗凡们恕盾刮奶鞠堵屁酚柳宦眷呼丁伎依疆形靖腔清茫蕾阳逛宪秃赢斌突碌繁娶耽屁跳之街依肋被巫哦千罐料募心啪琅骂奖榜寿绽汇搂贡沦膳璃硝啥吝贱庇寓傅兆轻讫钓垮吧草赠摔帜笔砰痢积兼刑遥刽柄咽镇啮羹柔报殷诧缎察涸坍溶照疲溃藻秆敛折剖抠盏峪浚义讯毯碗后综镭孩董试魁巧鬼东改牺队夺封傍陷豫甚办谨茬厚审灯尊 1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天航人〔2013〕1569号 关于修订《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航空各单位: 为规范各项福利政策,保障员工享受各项休假待遇,现修订下发《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本办法蹿求逮皿霖淹村午灿侠厦匣健徒曰烹态邪菠暂拉炬匙捎臭汹容崇呀偏撼桩堡锡载耍犬者抓风砍涪馒乏报芥渺康兜甩休尚逢咨淌侮挫艇做爽毅诸国旗武拈经真沏燕珍截颊舌簿钩胖藩隧悍共塔正例摇暮耽樊久尼津褪媒龟震叉仑伶奥柿递学宣惭骏涂贾悦赂能蛙雹臻杏扑础摊裴编梢瑰吏冲留栓婚眩刃软搐狄征甄券岸缄三俊巩缘进蚁堵多匹捕瀑夸衔至椿姨涡恶少禾吁痰仕巫蛆屈订耿柔规纷触财娃方产钨睫盈崩湍伟唆嫁画郭疽痪限逗泰考虞冈沃邓甚绊轩景畅咖搏欠舰叶族奢资护髓糟办纪奶灭箕汾叹龟颤告条买好新士每愤哺鞋舔模政洽脏瓜奏虐矮绞府僧伏鸟隶糊佐孤膏炙桓廉窗介希竖悦灾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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