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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06309 上传时间:2024-07-1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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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心)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

2、理的主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具体金融业务由中心依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中心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约)等证明材料或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三

3、)具有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证明;(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六)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记录的; (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三)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四)申请贷款时单位处于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八

4、)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一)借款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资信状况良好;(二)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三)不得超过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四)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的60%;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相关证明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六)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的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贷款期限必须同时遵循以下

5、规定:(一)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三)借款人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步骤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如实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首付比例

6、的购房发票;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4、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前申请办理。(二)购买二手房贷款:(1)买卖契约;(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6)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申请办理贷款一般应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工程预算报告;2

7、、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3、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四)异地购房分别按本条(一)、(二)款执行,且负责提供卖方账户,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五)置换商业性住房贷款1、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住房公积金卡; 3、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4、银行提供的借款余额清单,加盖银行印章;5、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六)拆迁安置房贷款1、拆迁协议;2、拆迁安置结算清单;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和住房公积金卡; 4、合法有效的担保材料。拆迁安置房总价款按安置房实际价款减拆迁补偿款后计

8、算。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的步骤如下: (一)借款人到中心领取或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本人填写,收入证明栏加盖单位公章。 (二)借款人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心贷款窗口受理。 第十三条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资信审查,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要素。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心审批贷款应坚持初审、复核、批准的程序。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消费行为是否真实,预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二)借款人及其

9、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三)借款人家庭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 (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五)贷款担保是否安全可靠;(六)征信情况等。 第十五条 中心与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按照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建)房单位或资金托管账户。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一) 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担保;(二) 所购住房抵押担保;(三) 自然人保证担保;(四) 组合担保。第十八条 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协议后,方可为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担保,

10、并在中心指定的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存入中心认可的保证金额度,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按照中心审批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提供担保,并向中心出具保证函,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采取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其个人账户有1年以上缴存余额;(四)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不良债务和贷款逾期不良记录;(五)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借款人提供自然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

11、明及公积金卡,并签订担保保证合同。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中心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借款人连续3期(含3期)以上5期以下不归还贷款本息的,垫付逾期本息;借款人连续6期(含6期)以上不归还贷款本息的,垫付全部剩余本息;(二)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期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垫付全部本息及罚息; (三)借款人向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它用的; (五)借款人擅自出售、转让、赠与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六)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七)借款人死亡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

12、本息义务的;(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九)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新的保证或抵押的;(十)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经中心和受托银行指出后仍不予纠正,继续违约的。 第二十一条 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抵押物,涉及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物处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是等额本息还款法。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可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五

13、条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定期还款。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提前部分还款可在贷款生效次日开始办理。提前部分还贷后,可变更还款计划,但不得延长借款合同约定的最终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可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第二十七条 当借款人出现经催收后仍然逾期3期(含3期)以上情形时,中心可直接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签订补充合同。第二十九条

14、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出现停缴6个月(含6个月)以上或逾期6期(含6期)以上情形的,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第三十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和专户管理情况。受托银行应按月向中心提供统计报表等资料。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当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协助中心和住

15、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分析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掌握贷款风险度,严格控制逾期率。 第三十四条 中心应当依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完整。妥善保管贷款档案,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发生逾期不良贷款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电话、上门催收; (二)发律师函催收; (三)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6期以上或已到期恶意不还的),对涉嫌诈骗贷款的报公安部门侦查。第三十五条 经法院裁定或公安部门侦查终结认定确已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核销。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实行岗位责任制。贷款管理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滥

16、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中心依照有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

17、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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