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银行代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第二章 提取范围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五)房租超出家庭收
2、入20%以上;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3、在职期间被判刑;4、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七)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九)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符合本条第(一)、(二)、(五)、(七)、(八)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四条 职工在购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资金不足,可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可采用转账方式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
3、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第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第三章 提取额度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第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第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的,职工及其配
4、偶每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三)、(四)、(六)项规定的,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期限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应由本人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或出具其他合法有效的委托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购买自住住房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职工也可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2、购买二手住房和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4、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和房屋所有权证。5、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需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二)建造自住住房1、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收费凭证和工程预算。2、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职能部
6、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工程预算。(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五)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每年提取一次。(六)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当职工贷款本息余额小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结清还贷。(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
7、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八)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发票。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十)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十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日期以主
8、要材料的日期为准。第五章 提取程序第十三条 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审查复核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二)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三)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四)核实申请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登记代取人身份证号码。第十四条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第六章 罚则第十五条 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诈领住房公积金的,应追回所有款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责任
9、制。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造成出现冒领和诈领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附:1、翻建和大修房屋的概念;2、扬州市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附件一翻建和大修房屋的概念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主要适用于主体结构全部或大部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大修:指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0%
10、以上的工程。主要适用于主体结构严重损坏,有倒塌或有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附件二扬州市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1、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2、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3、须做放化疗的癌症;4、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5、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6、高血压合并有靶器官重度损害;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8、系统性红斑狼疮;9、再生障碍性贫血;10、慢性肾功能不全;11、类风湿性关节炎;12、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13、肺结核。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
11、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