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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69368 上传时间:2024-07-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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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

2、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或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或委托银行办理记载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3、督促缴存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四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中央、外省市及省驻达单位。 第五条 凡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

4、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并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

5、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并开立缴存账户。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缴存人姓名、身份证等个

6、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每个单位和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因其他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并户手续。 缴存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并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

7、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缴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收回、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缴存人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务。 第十

8、六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职

9、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单位调整住房公

10、积金缴存比例需经管委会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二十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

11、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的; (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

12、十三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1999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缓缴、漏缴的; (六)其它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

1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账户转移及封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它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

14、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原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 第三十一条 托管专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出具书面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

15、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按条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16、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

17、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

18、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

19、,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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