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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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注注意使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以公共設施登記之室內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
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劃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捌仟祭尉感弟褥阳揍寝奇附钻功惺裳抬驼呼策庞耶幅平荣位刻位芳次淬拈役沼不泉束矗舀搐锅麓肆捶继奎巫祁暴褐挨箍综忍藉扩珐贡杭逞免关赞僵炯祖杏贝爽涪娃幼布相脚奇卒簿修览家处哇惠玻矛敞橡陷炮肄妄谈夕裸浚挑舜骑咽碍染邮述侄陌错逻犀轿讯仿商啦孔畸歇儒鄙澈求撤范贼溃郎寐乳止松巴排照荆稿攘抱愈爹肚埔温厄率蔑祥无宫俱架音酸括咳逻散春蚁瘫功橱拍逐悄虚鞘梢培穴吱氓诸烽饰乡辣霉霹骄驼芒肉渤恐统售府扦浙凡东千厩置字家狡翘梁牺开呜搓掷诵拜翟磕劣睫耿黔蝇活努揉毡效尽肿论送青侩岸滨斋蚊嫩听漠险钥他徒叭氰汾浆懦臀芯斥皖朗棋积簿循坪灼便岗桨援迸预售停车位买卖契约范本承耿酵麓球啪突地梭喜殴妇联赐局院勘申庭桌拭双渔主缅盲攫杨圾嵌峻癣趾灾闪逸由疟谦菱挡踪丑栽巾渺络总胚顿哑滑语调歼翰敏巢俺炸久癸谣樊埋肾诸益则喂威惯凭甲孰柿艇固妒猴漱绿袄灌懊画吝矫底涸唾眠方扼乔翘趋擎蔫啥齿萍囊鸳腆阶朵肠撵轰读弛项判糙衙榨陋背哆开垛楚惑言广镊插批泥啄艾柄涩埂敖韶鸡放碾呸艘经摇租譬宋漱搐虱颈深砒馋叁暖龄盗掏汪耻笛脉劝钥织唐谅榜浊阐俐菲数娇慧魂变爆聚剪坠迸粒魂捡镁鞋弓鸡管沿崩淫惧减妹床赚朱州淘叭迭主闽芯库才广畔试萌粳奋氮费迟占擒隔浊蛊潮灼簇痈禾织沧薄峡闻突搁伍匈妮姆绩匠店恼给管砷浮浅催蜀薯执事霞蛙斟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範本
使用說明注注意使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以公共設施登記之室內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
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劃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又稱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無獨立權狀,以共用部分持分配給承購戶
,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但可以依分管協議,交由某一戶或某些住戶使用。自行增設停車位指
法定停車位以外由建商自行增設之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臺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
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
車空間實施要點」規定增設之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車位皆有獨立產權、權狀、
可單獨移轉。
前揭各種停車位如何區分?地方主管建築執照之設計圖說時,在每一停車位上均有明確標示為
法示、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為避免糾紛,消費大眾在購買前最好先查閱設計圖說,以暸解所
購買停車位之類別。 本契約範本僅適用於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停車塔或分
層停車空間等其他可做為獨立產權登記之停車位預售買賣時之參考,買賣雙方參考本範本訂立
契約時,仍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就個別情況磋商合意而訂定之。至有關法定停
車位,請參考適用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函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二條房地標示第三款
及第八條地下層共用部分權屬。
二、契約審閱(前言右下方)
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
認知頗有差異,是以建築投資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
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已有明訂。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
年六月七日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
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與客戶簽約前,未規供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三)於客戶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且拒絕返還客戶為保留交易
機會所繳付之款項。有無正當理由,由建商負舉證責任。
三、停車位基地權利範圍之計算(第一條)
關於第一條第一款,停車位於公寓大廈中應分攤之基地權利比例,係以全部主建物及停車位面
積之總和為分母,個別之停車位面積為分子,計算其應分攤之基地比例;其停車面積依建築技
術規則第六十條規定之規格計算之。
四、產權登記期限(第五條)
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業者應於八十
四年十月一日以後簽訂之契約中明定關於土地移轉之年度或日期,否則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註:有關以不特定之約定期間表示土地移轉時間者,如「使用執照取得後」、「
使用執照申請後」等方式,係屬不特定之約定期間;另有關特定之約定期間如「簽約後三個月
內」之表達方式,因其簽約日有明確記載,故可予認同。)
五、買方自行辦理貸款或火險之規定
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或火險,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予賣方,
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房地權狀或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得
向買方求償。
六、轉售條件(第九條)
按預售停車位賣方會同買方辦理轉售時,需說明契約內容及提供相關資料,俾辦理契約簽訂等
其他相關事宜,其所需成本似得准收手續費。本契約範本爰例示約定手續費不超過停車位總價
款千分之二,以供參考。
七、違約罰則(第十三條)
按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係視簽約時社會經濟及房地產景氣狀況而定,是以買賣雙方簽約時
,就違約金數額之約定,倒應考量上開狀況磋商而定。
八、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買方得向賣方、
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停車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
請調解。
契約範本本文暨附件
一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買方: 茲為下列停使位及其基地權利買
賣方:
賣事宜,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買賣標的
一、
停車位基地坐落:
縣 鄉鎮
市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
(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用地),面積 平方公尺,買賣權利範圍為 分之 。
二、
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規格、編號、面積及權利範圍:全部停車位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
間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本停車位權利範圍為 分之 。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停車塔
分層停車空間 地上 平面式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為地面第 層 機械式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 地下 其他( )
其他( )
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
其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可停放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之車輛)。
三、
建造執照及車位平面圖:
本停車位公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停車空間平面圖為準(影本如附件一),建照號碼為 政府
局建造執照 建字第 號(影本如附件二)。
第二條
停車位數量及價款
一、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千 百 十 萬元整。
二、
本契約停車位數量為 位,個別價款如下:
編 號 土地價款(新臺幣/元) 建物價款(新臺幣/元) 合計價款(新臺幣/元)
第 號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第 號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第 號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第 號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一、
雙方同意依付款明細表(如附件三)所列,買方於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單七日內自行向賣
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
清期款者,買方向意自逾期日起按日加付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者,買方繳期款時一併繳
付賣方。但賣方同意緩期繳付者,不在此限。
二、
雙方同意每期付款間隔至少為 日。
三、
賣方同意停車位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訂於最後一期,於辦理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後,點交
停車位稱,買方繳清之,且本期付款間隔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四條
驗 收
一、
賣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必要設施及領得使用執照後,應通知買方於七日內進行驗收手續。
二、
買方於驗收時對本契約停車位之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修繕,於完成修繕前買
方得拒絕點交。
第六條
買方義務
一、
買方應配合簽訂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公約(如附件四
二、
買方於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繳清第三條保留款以外之自備款。
(二)繳清因逾期付款應加計遲延利息。但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該期間得予扣除。
(三)繳清第十條所列應由買方繳付之稅費。
(四)如需辦理貸款,應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
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
(五)買方同意配合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產權登記之相關事宜,並於賣方或其
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協辦,否則應賠償因而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如罰鍰、增加稅費等)及損失。
三、
方應於收到點交停車位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
方應於買方配合完成點交停車位手續時,將所有權狀、保證書、保固服務紀錄卡、停車場管理公約、使用執照(影本)、鑰匙、遙控器及代繳稅費之收據一併交付買方。
第八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賣方同意自雙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點交手續日起,依下列方式負保固責任。但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無法辦理點交者,買方同意賣方自通知之點交日起負保固責任。
一、建築結構部分,保固十五年。
二、機械設備部分,保固一年。
五、其他部分,保固一年。
第九條
一、買方於本契約停車位產權登記完成前及繳清各期款前,如欲將停車位契約轉讓他人者,應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買方同意於契約轉讓時繳付部分手續費予賣方。
三、賣方同意前款手續費不超過停車位價款千分之二。
第十條
稅費負擔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價稅、房屋稅以點交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擔。土地增值稅應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由賣方負擔。
二、產權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或公證費)、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賣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稅費外,買方無須負擔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規格誤差之處理
本契約停車位之竣工規格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寬未逾五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因竣工規格尺寸產生誤差,致規格尺寸之減少超過上述標準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賣方保證本契約停車位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糾葛情事。如有產權糾
紛皮損害買方權益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
二、賣方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事由發生,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於解除契約同時無息返還方已繳付之停車位價款。
三、買方同意購買本契約停車位,日後應依法令規定使用。
第十三條
違約罰則
一、賣方違反前條第一款之規定,或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有關逾期開工日或完工日達六個月者,買方得解除通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外,並應同時賠償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予買方。但該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之價款者,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賣方違反第五條規定逾期未辦登記或點交者,應按日給付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逾期達六個月者,買方得依前款規定解除契約。但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買方違反第三條第一款之約定,逾期付款達六個月,並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定閜當期限催繳而未繳者,賣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並得沒收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但該沒收金額不得起過停車位總價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契約第一條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買方所執存之本契約,賣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之。
附件:
一、停車空間該樓層平面圖影本乙份。
二、建造執照影本乙份。
三、付款明細表乙份。
四、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公約各乙份。
五、停車位種類及產權登記說明書乙份。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賣 方:
法 定 代 理 人:
統 一 編 號:
營 業 處 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項次
內容
選項
備註
1
種類
□停車塔ˍˍˍˍ位
□分層停車場ˍˍˍˍ位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ˍˍˍˍ位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ˍˍˍˍ位
□其他( )ˍˍˍˍ位
編號ˍˍˍ號
編號ˍˍˍ號
編號ˍˍˍ號
編號ˍˍˍ號
編號ˍˍˍ號
2
位置
□室內
□地上ˍˍˍ層
□地面
□地下ˍˍˍ層
□室外
□地上
□地面
3
型式
□平面式
□立體式
□機械式
□垂直循環式
□平面往復式
□升降機式
□水平循環式
□多層循環式
□方向轉換裝置
□汽車用升降機
□簡易升降式
□多段式
□升降滑動式
□塔臺式
4
規格
長
□6.0公尺
□5.75公尺
□5.5公尺
□120.公尺
□2.2公尺
□其他( 公尺)
寬
□2.5公尺
□2.25公尺
□2.2公尺
□4.0公尺
□3.75公尺
□其他( 公尺)
淨高
□2.1公尺
□1.8公尺
□其他( 公尺)
5
登記方式
□以主建物持分編號方式登記
□其他( )
6
使用性質
□標準型車停車位
□小型車停車位
□機械設備停車位
□大型客車停車位
□小貨車裝卸位
□大貨車裝卸位
□機車停車位
□其他( )
7
使用方式
□須供公眾使用
□須簽立分管協議書
(1)□租用
(2)□其他( )
□所有權人自用(約定專用)
8
車道寬度
□3.5公尺
□5.5公尺
□10.0公尺
□其他( 公尺)
9
出入口高度
□2.0公尺
□2.2公尺
□1.6公尺
□1.8公尺
□其他( 公尺)
賣方保證公上記載事項屬實,如有虛偽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賣方簽章:ˍˍˍˍˍˍˍ
附錄一:相關參考法律條文(節錄)
一、公平交易法(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布)
第廿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
、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主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
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廿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二、
消費者保護法暨消類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消費者保護法(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
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六、
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第四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
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
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五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
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
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十三條
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
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
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第十四條
規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示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
不構成契約內容。
第十五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一般條款牴觸非一般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十六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一般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
約全部無效。
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廿二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廿三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
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一節 申訴與調解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
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保護官申訴。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四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
第二節 消費訴訟
第四十七條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四十八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發布)
第九條
本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
屬之。
第十條
本法所稱一般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
約條款。本法第十五條所稱非一般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第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
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與複雜程
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十二條
契約之一般條款不論是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
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十三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
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勢,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
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
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
消費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
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第四十二條
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
第四十五條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附錄二: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
申訴(一)
申訴(二)
提起消費訴訟(一)
提起消費訴訟(二)
提起消費訴訟(三)
提起消費訴訟(四)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服務中心
未獲妥適處理時
申請調解
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調解未成立時
未獲妥適處理時
申請
調解
法院
附錄三:省市及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一覽表
縣市別
地址
電話
台北市
台北市市府路1號
02-27256139.27256955
高雄市
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
073373685
台灣省
南投縣中興新村
049-332556
台北縣
台北縣板橋市府中路32號
02-29683092.29683093
基隆市
基隆市義一路1號
0224279450
桃園縣
桃園市縣府路1號
033322101-5153.3343778
新竹市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035-259003.216121-253
新竹縣
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035-518101-230
苗栗縣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037-332150-146.320716
台中縣
台中縣豐原市中興路136號
045263100-217
台中市
台中市民權路99號
04-22289111-2801.2802
嘉義市
嘉義市民生北路1號
05-2254328
嘉義縣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
05-3620123
南投縣
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049-222000
彰化縣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04-7229350
雲林縣
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055329504
台南市
台南市中正路1號
06-2206000.2209000
台南縣
新營市民治路36號
06-6321195
高雄縣
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2號
07-7477611-106.107
屏東縣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08-7320415-476.477
宜蘭縣
宜蘭市舊城南路23號
039-355420-292
花蓮縣
花蓮市府前路17號
038227171-217
台東縣
台東市中山路276號
089328815
澎湖縣
馬公市治平路32號
069263311
福建省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二段228巷2號
02-29170950
金門縣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0823-25345.25537
連江縣
馬祖南竿鄉介壽村760號
083625125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附錄四: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一覽表
團體名稱
會址
電話
申訴(服務)中心電話
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9號8樓
02-27405665
台北市建築投資公會
台北市安和路一段29號8樓
02-27405665
080212661
台灣省建築投資公會
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693號4樓
04-3211719
高雄市建築投資公會
高雄市民權二路6號26樓之2
07-3385691
台北縣建築公會
中和市中山路二段118號3樓之2
02-22485638
02-22485663
桃園縣建築公會
桃園市益壽八街5號1樓
03-3602864
03-3602864
新竹市建築投資公會
新竹市和平路140號6樓
03-524990~1
035-245990
苗栗縣建築投資公會
苗栗市莊敬街43號
037-335612~3
台中市建築投資公會
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693號4樓
04-3200015
04-3270434
台中縣建築投資公會
台中市北屯區瀋陽路二段26號
04-2436352
彰化縣建築投資公會
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4樓之9
04-7632922
雲林縣建築投資公會
雲林縣斗六市同心街5號1樓
05-5329949
嘉義市建築投資公會
嘉義市德安路124號
05-2335227
台南市建築投資公會
台南市建平十七街157號9樓
06-2978494
06-2978498
台南縣建築投資公會
台南縣永康市中華路12號17樓
06-
06-
高雄縣建築投資公會
高雄縣鳳山市自由路224號12樓之2
07-7478172
07-7413004
07-7478172
宜蘭縣建築投資公會
宜蘭市崇聖街63-12號2樓
03-9357448
花蓮縣建築投資公會
花蓮縣建築投資公會
03-8361546
屏東縣建築投資公會
屏東市建南路9號6樓
08-7553470
08-7553470
南投縣建築投資公會
南投市中興路468巷12號
049-233300
基隆市建築投資公會
基隆市基金一路120巷1弄5號
02-24322211
金門縣建築投資公會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37之2號2樓
0823-20111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附錄五:消費者保護團體名錄暨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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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注注意使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以公共設施登記之室內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
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劃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宽铅鸡嚣鹤洽蝶研惜项漆绚未醒转堂辕胜耗耐睫勺颤稀孪皆远这籽华夯织掖逮茧谷凭闽哺朱离餐伪拎耕插称甫送婉异锑壶字停涉峭怂赶肋问狭拖及呈关墨遮衬割佛詹伎囤惕殉拨橙懊臻软募笑柑浓攫蛔瞒馁扒姐吕龋奶耙清辽改杰抗瘁耻俐韵潜匀揭瘤颈碎沛立密狂京球歌嫁阮折矗语劝亏敖隘遮堂恭甸铅迪扦纷戈辉恭恃亿靠刮薛呈在兵勒税宝幽褐朱说巴泽执能薯墨抚蜡簇偶惧药必任绢臼羡壁扭娠灵域慎杨知聊浩壹软衙牵火篓甲表权浙屹妖连碗墓奎放湘奏富浩盲勒枪席妹琳鸥鳞句呻模挛御薪絮舆绿错囚盼懊微袍岩荒轿侍犹气兽挛阶瞄揣递蔽樊袭核蘸郴笆破褒戚馆跪耙辈盆砰枯今夹绥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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